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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及所需材料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及所需材料



第一篇: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及所需材料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对象及所需材料

对象: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因未领取、遗失、助产机构书写错误的。提交材料:

1、《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和《亲子关系声明》

2、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有助产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名,“与原件相符”字样)

3、父母双方的户籍本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5、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3、4、5项持原件进行审核、验证无误后保留复印件)

6、户籍部门出具的报失证明,属未入户的,提交未入户证明;已入户的需出具原《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

7、助产单位出具的未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8、街道居(村)委会或单位的证明

(第8项证明须单位第一把手签名,盖行政公章)

9、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属于计划内或计划外,是否按计划生育政策缴纳应交费用)

10、助产单位出具工作人员书写错误造成废证的情况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11、属遗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须在《南方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注:1.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包括弃婴、抚养儿童、在家自产自接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2.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有效证件者,应出示亲子鉴定结果。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号: 新生儿父亲: 身份证号:

产妇于年月日在北京妇产医院(自然分娩;剖宫产)一活(男婴、女婴),因不慎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

新生儿母亲签名:

新生儿父亲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

三、申请补发者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四)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出具未落户证明。审核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五)在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复印件。

四、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申请后,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五、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四篇: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咨询电话0952——6018314。

关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一、医院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接产医院的病历复印件及妇产科是否开具《出生医院证明书》的证明;

(2)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

(4)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二、家庭接产的孩子所需证件

(1)到妇幼保健所领取亲子关系证明;

(2)接产人员证明(若由村级保健人员接产,必须提供保健员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

(3)户口所在派出所孩子未入户证明;(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均要开具未入户证明)

(4)户口所在地卫生院证明材料。

(5)每周二、四到平罗县妇幼保健所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阳泉市矿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补发序

号:

永久保存。

2、接生者应提供婴儿母亲姓名、婴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分娩孕周、分娩方式、原出生证明号码及领证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签名后加盖单位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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