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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共5篇)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共5篇)



第一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镇

(街道)村(路)门牌号间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年租金为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集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

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3、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租用住所(经营场所)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租用座落在镇(街道)村(路)门牌号间

房屋为住所(经营场所),租用面积为平方米,租用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止,年租金为元。

其它需说明:

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以下事项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

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

温謦提示: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适用。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 调 查 核 实,由(拟设 立 公 司

或分公司名 称)作 为 住 所(经 营 场 所)使 用 的,位 于(详 细 地 址)的 房 屋,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属 合 法 建 筑,产 权 归(房 屋 所 有 权 者 名称)所有,(是 或 否)属 于 将 住 宅 改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特 此 证 明。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详细地址要具体注明企业所在位置的道路名称、门牌号、楼号、哪栋楼、哪一层、哪一间。

2、房屋所有权者名称,属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属个人的写明所有

权人姓名。

3、证明单位应当是市区房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

府或街道办事处。

温謦提示:无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的适用。与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提

供房屋使用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涉及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另提供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证明。

第四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

(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

(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

,现提供给

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

村(社区)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副本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变更)的聊城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北夏村86号,使用面积共计215平方米,房屋性质为 非住宅(填写“住宅”或“非住宅”),聊城通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名称)对该场所享有使用权,可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以上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系 夏新旺所有。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的,提交本证明。

2、证明单位包括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

3、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按照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楼号、房号依次填写,无门牌或房号的,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的具体方位和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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