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1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毕蛑醒牍一卣晒褐行谋ǜ娌⒓右灾浦梗?/P>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三篇:2018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彩票监管水平,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彩票发行机构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财政部负责彩票业务监督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组织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开展下列工作时,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
(一)研究制定或修订彩票监管制度和政策;
(二)研究审核彩票发行机构变更彩票品种和游戏的申请;
(三)研究分析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市场运行形势;
(四)研究彩票市场监督相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咨询专家意见的工作。
第四条
专家人选由彩票发行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推荐。
专家推荐人选可以来自研究咨询机构和高等院校、彩票 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其他与彩票业务相关的单位等。推荐单位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五条
专家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从事或参与彩票、经济、财政、社会、心理、数学、传媒、信息技术等方面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彩票业务及有关理论、实务、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承担参与彩票咨询和评审工作;
(四)愿意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根据专家推荐人选情况进行遴选后确定入选专家。入选专家应当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提交《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承诺书》(附后)。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收到承诺书后,向入选专家发送邀请函,组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总数一般为35人,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应当按程序组织遴选下一届专家。
根据工作需要或专家实际情况,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可在任期内调整专家。
第八条
任期内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彩票咨询或者评审工作中充分、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
(二)参与咨询或者评审活动时,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参与咨询或者评审活动时,获得相应的咨询或者评审劳务报酬;
(四)有权向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递交书面报告,不再担任专家。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任期内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应邀参加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开展的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
(二)勤勉尽责,为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意见或建议;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或者评审过程中获悉的项目资料、技术数据、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及评审情况和政策制度研究信息等;
(四)与被咨询或者评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回避;
(五)开展彩票业务研究,积极对彩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彩票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宣传解释国家彩票监管制度和政策。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咨询工作,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组织专家对彩票发行机构开设彩票品种的申请进行评审,应当按照财政部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或者评审的专家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全面细致地审阅相关材料,客观公正地出具咨询或者评审意见。咨询或者评审意见须经专家本人签字。
第十二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每次开展的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情况支付咨询或者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加强与专家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专家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任期内,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当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从专家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任期内不参加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工作,或者不履行专家义务的;
(二)应主动提出回避但未提出或未回避的,或者相互串通、打招呼,影响评审客观公正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项目单位商业秘密的,或者擅自对外披露咨询或者评审信息的;
(四)利用专家身份或履行职责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的;
(五)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彩票监管秩序的行为的;
(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专家若被除名,财政部彩票监管单位应书面告知本人,并抄送其推荐单位。专家被除名后,不得再次被推荐为专家人选。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
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一、在彩票监管咨询或者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及《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
二、在咨询或者评审活动中,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认真负责地提出客观公正的咨询或者评审意见。
三、若咨询或者评审的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及时主动声明并提出回避,保证咨询或者评审的公正与公平。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国家秘密、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不泄露在咨询或者评审过程中获悉的项目资料、技术数据以及咨询或者评审情况和政策制度研究信息等。
五、不利用专家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六、自觉维护彩票监管咨询和评审专家的良好形象。
本人承诺在咨询或者评审过程中做到以上要求,并由本人签字。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第四篇: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建议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各方面的行为越来越规范,专家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最终结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和管理都比较困难,是处在工作当中的薄弱环节,如不加以科学管理和行为规范,就会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也制约了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发展。因此,对如何加
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达到规范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真正实现政府采购公平与公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难主要有:一是专家的权利相对较大,但是责任却较小,权责不对称;二是市县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总体数量不足,加上专长类别结构不合理,难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文秘杂烩网参差不齐,有的专家不专,法律水平不高,评标能力不强;四是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力;五是专家管理与使用脱节且不利于监管;六是对专家违规行为的认定,缺乏实际可操作的办法;七是专家的劳动报酬没有统一标准,普遍低于其它招标机构,造成评审专家不愿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和改进。
一、完善专家管理规定,细化监管操作规程,建立管理与使用相协调、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过程的监管缺少规定,管用分离的结果是:监管部门“管”有办法,采购代理机构“用”却无从下手;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情形难以认定,管理办法也未作说明,容易造成实际评审工作中评审www.专家的义务、权利、责任不对等。因此,建议尽快完善管理办法,一是引入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衡、考核、评价、奖惩、退出机制,切实解决专家权责不对称问题;二是建立日常管理与评审过程管理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如增加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管的内容,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明确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违法违规采购结果的确定,防止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三是细化对评审专家的违规处罚情形的认定,明确监管责任人,缩小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杜绝评审过程中不负责任、胡乱评审的现象;四是完善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预审、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投诉处理时评审专家的使用规定,减少对评审专家评审次数的规定,鼓励真正有水平、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专家多参加评审活动;五是对采购代理机构反映评审专家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不良记录或停止从事政府采购评审资格情形的,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通报。
二、找准专家库建设规律,切实细化专业分类,建立资源共享机制,确保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专家库的建设是整个评审专家管理体系的基础工作,建立一个既能满足评审需求,又能保证评审质量的专家库,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我市专家库从初建到现在,在库专家人数约二百人左右,我们通过一方面到大专院校、科技部门、事业单位上门征聘,另一方面到人事部门了解掌握职称等情况,还利用九江日报、九江财政网站等广泛征聘,效果也不尽人意。对此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找准建库的规律,再下大气力扩充专家队伍,要控制好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与实际工作经验等关键要素,不能降低标准,聘任的专家应处理好本职工作与评审工作的关系,让这项工作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以政府发文的形式进行征集,并在有影响的网站上发布征聘公告等,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将职业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专家吸纳到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其次是注重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切实细化到具体专业,可以遵循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成不同的大类,按每大类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如医疗设备可分成生化、影像等小类,按实际采购的需要,适时增加、调整、更新专家库的分类,及时吸纳新的淘汰不能胜任的动态式管理机制,确保随机抽取能够抽取到与具体项目专业对口的专家,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再次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是一项荣誉与资历,也是部门单位的荣誉,各部门单位要全力支持专家的推荐和自荐工作,并为专家的工作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在评先、评职称、提拔上给予优先考虑,为评审专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后是完善评审专家共享机制,实行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选取外地素质高、能力强的评委参与本地采购项目的评定,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评委工作效能,有效地保证了评审专家的充足来源。可以说,采取加强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建立省市县专家资源共享等措施,是对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良方。
三、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
第五篇: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管理,按照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协为院士专家工作站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及日常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及协助做好科研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资格:凡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有志于为我公司科技事业做出贡献者,均可申请进入院士专家工作站,特殊情况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企业科协提出进站申请。
1、个人申请材料。
2、学历证明、工作简历。
3、身体健康证明。第五条 审批程序:
1、公司行政人事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招收的意见;单位同意后,填写《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2、公司行政人事部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汇总整理,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企业科协审批。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与培养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研究员初审,企业科协审核,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院审批。
第七条 科研人员进站两个月内,应在指导研究员的指导下,明确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并作开题报告。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所在单位研究方向一致,也可自行选题,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承担工作的任务、目标等。
第八条 科研人员进站后,根据工作需要,凭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科研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科研活动和相关管理工作;设立科研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费。
1、资助科研经费每人每年2万元。
2、配备台式电脑1台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3、提供必须的科研、实验室条件。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司科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报公司核定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专业论文,应将所在培养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成果经转让或开发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进站时签定的协议分享产权和参与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出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成果,如论文、手稿、鉴定成果、专利及其他材料,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要求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工作期满时,由培养单位会同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应认真履行培养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理清一切工作及公共财务关系,及时、完整地交接公司提供的住房及房内的所有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