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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真题-证据法题目及其答案(精选5篇)

2009司法考试真题-证据法题目及其答案(精选5篇)



第一篇:2009司法考试真题-证据法题目及其答案

2009年司法考试证据法真题及其答案

刑事证据法

试 卷 二

一、单项选择题。2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27.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24.D.25.B27.B

二、多项选择题。

68.关于扣押物证、书证,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在搜查钱某住宅时,发现一份能够证明钱某无罪的证据,对此证据予以扣押

B.在杜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杜某一些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杜某

C.公安机关在侦查刘某盗窃案中,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刘某的存款、汇款

D.在对周某盗窃罪审查起诉中,周某死亡,检察院决定将依法冻结的周某赃款的一部分上缴国库,其余部分返还给被害人

6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70.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71.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1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68.A C69.A D70.A B C71.A B C

民事证据法

试卷三单选题40.关于证据理论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来证据有可能是直接证据

B.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C.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都属于间接证据

D.一个客观与合法的间接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1.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42.关于自认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认的事实允许用相反的证据加以推翻

B.身份关系诉讼中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可以适用自认

C.调解中的让步不构成诉讼上的自认

D.当事人一般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进行自认

40.A41.A42.D

行政诉讼证据法

试卷二多选

87.许某与汤某系夫妻,婚后许某精神失常。二人提出离婚,某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许某之兄认为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了县医院对许某作出的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许某之兄申请法院重新进行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原告需对县民政局准予离婚行为违法承担举证责任

B.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C.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可以口头提出

D.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87.B D

第二篇:2013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四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2013-09-20 09:37:44.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 中 小】【我要纠错】

试 卷 四

一、参考答案(要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历史机遇,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实现了我党治国理政的重大转变和历史性飞跃。

2.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包含着我国社会运行的制度、体制、机制、方式以及意识和观念等多方面的重要变化,更汇聚着全党、全国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智慧与努力。

3.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故此,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如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然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科学地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继续完善立法程序和方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三、参考答案:

1.不正确。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参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五、参考答案:

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2.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

(三)》第9条、第16条。

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

(三)》第15条。

4.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

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

(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六、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略)

第三篇: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B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2.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以,A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BD项: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本案中,仲裁程序启动之后,亿龙公司只能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不能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而不是中级法院.所以,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本案中,甲市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即使被告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甲市A区法院也不能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黄某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乙市C区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是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市B区法院对该案也有管辖权,且乙市B区法院已经立案了,所以乙市B区法院不能将案件移送给乙市C区法院.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知,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报请案件应当是在案件受理之前,本案中,丙省E市中院向丙省高级法院报请审理该案是在丙省E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而非受理案件之前.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丁市H区既不是被告赵山的居住地,也不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丁市H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4.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撤诉之后又起诉的起诉权也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不能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剥夺.所以,B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只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案情进行判断,如果是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使双方约定了适用普通程序,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以,C选项错误.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用约定剥夺这项权利.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能拘传,而且法院对其进行拘传的依据也不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5.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C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本案中,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以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也可以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所以,C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申请检查建议和申请再审不能同时进行.据此可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是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本案中,建华公司不能够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所以,A选项错误.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本案中,建华公司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被驳回之后,不能够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所以,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6.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或者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4款或者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虽然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所以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非法人组织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所以,C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据此可知,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不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应当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所以,A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7.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A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据此可知,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所以,AB选项正确.C项:并非所有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是一审终审.所以,C选项错误.D项:并非所有的裁定都没有执行力.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8.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既可能因为当事人上诉而发生,也可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发生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只能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提起,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能提起二审.所以,A选项错误.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既然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也就不必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书当中写明“撤销原判”了.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9.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这条规定是针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对琼斯的送达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和李虹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关于送达的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所以,D选项正确.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所以,A选项错误.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1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条规定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时所作的规定,根据题干可知,李虹与琼斯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所以琼斯上诉期的期限不能适用该条规定,而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10.甲诉乙返还10万元借款.胜诉后进入执行程序,乙表示自己没有现金,只有一枚祖传玉石可抵债.法院经过调解,说服甲接受玉石抵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交付了玉石.后甲发现此玉石为赝品,价值不足千元,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关于执行和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不应在执行中劝说甲接受玉石抵债

B.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无须再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

C.由于和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法院可裁定执行中止

D.法院应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AD项:本案中,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已经进入到了执行程序,如果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没有必要劝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就能结案.所以,AD选项正确.BC项:本案中,和解协议根本就没有履行.所以,B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100题,每题2分,共30分.(一)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11.关于《合作协议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是无名合同

B.对股权转让的约定构成无权处分

C.效力待定

D.有效

A项: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15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本案中,合作协议一签订了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列举内合同名目.所以,A项正确.B项: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本案中,未提及甲公司拥有乙公司股权,则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乙公司股权应认定为无权处分.所以,B项正确.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12.关于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B.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C.有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D.无权要求返还4000万元

AB项:合同解除是指一方根据约定或法定事由,终止合同履行的民事行为.法定解除权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在五种情况下行使,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延违约及其他法定情况.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合同法》第96条规定,依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13.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作协议一》是甲乙公司间签订的合同,仅对甲乙公司有约束力,张某、方某作为非合同相对人,不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本材料未体现张某、方某与丙公司及国土部门之间的约定,因此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BC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14.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A项:《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公司回函中明确写到: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属于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异议.所以,A项正确.B项:《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合作协议一》中就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当约定条件达成时,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甲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所以,B项错误.C项:《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乙公司在解除合同对于尚未履行的尾款不再履行,因此不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所以,C项错误.D项: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不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5.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ABC项:《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二》,约定后续房产开发项目事宜,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为有效合同.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合作协议一》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约束甲乙双方,《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约束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双方,甲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民事权利,张某、方某作为出资人,无权以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二,取代甲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16.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构成单方允诺

B.构成保证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A项: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的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在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合同情况下,单方允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一种债务承担方式.所以,A项正确.CD项:《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本案中,乙公司对丁公司《承诺函》未知可否,从而丁公司的承诺仅能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B项:《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丁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承诺函表示“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构成债务承担,而非保证.所以,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二)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请回答第92—94题.17.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CD项:《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对内有效,即张某需要签约超过限制数额时,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CD项正确.AB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人决议,决定或者取消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权利.所以,AB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18.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案中,田某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自签订时生效,朱某的异议不能影响合同效力.所以,B项正确.CD项:《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A项:《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田某在签约前无需取得朱某的同意.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19.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BCD项:《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所以,BC项正确,D项错误.A项:《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三)

甲县的葛某和乙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二人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请回答第95—97题.20.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A项:许某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诉,故许某为原告.所以,A选项正确.B项:葛某是公司的股东,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所以,B选项错误.CD项:云峰公司应当是被告.所以,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21.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C项:云峰公司住所地为丙县,丙县法院对解散云峰公司的诉讼有管辖权.所以,C选项正确.ABD项:甲县是股东葛某的住所地,乙县是股东许某的住所地,丁县是云峰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均不是云峰公司的住所地,甲县法院、乙县法院和丁县法院对解散云峰公司的诉讼均没有管辖权.所以,A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2.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所以,C选项正确.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条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据此可知,如果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就不予以保全.所以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所以,D选项正确.A项: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解散公司之诉并没有给付内容,不是给付之诉.所以,A选项错误.B项: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解散公司之诉的目的就是要消灭公司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变更之诉.但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法院是否作出保全裁定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以,B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四)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第98—100题.23.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AC项: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本案中,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所以,AC选项正确.B项: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所以,B选项正确.D项: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根据《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所以,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AB项:根据《仲裁法》第53条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据此可知,只有在仲裁庭形成不了多数意见之时才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确定裁决书,本案中,仲裁庭已经形成了多数意见,所以仲裁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D项: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所以,D选项正确.C项:根据《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本案中,裁决书应当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而且不必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所以,C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A项: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所以,A选项正确.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虽然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审理期限却受到2个月的限制,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理不一样.本案中,法院不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所以,B选项错误.C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事由.本案中,法院不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法院也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所以,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第四篇:证据法 期末训练题答案

证据法 期末训练题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调查收集证据,其特征是什么?

概念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称为收集证据。

特征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

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惠及证据。(1)基于职权或者职责(2)基于权利或者证明责任

2.作为独立的两种证据种类,书证与物证的差异有哪些?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

1、证明方法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等表明的思想内容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而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物质属性和本身特征来表现案件事实的。

2、是否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物证一般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是否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对书证的认识一般不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书证可以比较完整的反映案件事实;而物证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

5、在保存和固定方法上的区别

书证可以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来保存。

3.什么是证明责任的免除?简述其与证明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

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证明责任;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被免除了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明责任,而由被告方承担证明其主张不成立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因此,证明责任倒置里的证明责任免除仅仅针对提出主张的原告而言,就整体来说,只是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了被告,而且其对原告的免除也不是绝对的。

4.简述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

(1)、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某一证据已具有证据能力,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已经确定。

(2)、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基础是某一证据的品质有弱点,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3)、证据补强规则适用的关键在于该规则能够加强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4)、补强证据的种类、数量、资格等应该达到能满足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

5.简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论述题

1、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证人的主体状况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2、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3、对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案件认定事实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4、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5、对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还是属于派生证据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6、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7、对证人证言形成的背景进行的审查判断

8、对同一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进行的审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客观陈述。(1分)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审查判断。(2分)

具体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1.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无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就强;

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就弱。(2分)

2.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这些条件和环境包括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它们都可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2分)

3.证人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证言是自然人提供的,上述能力与证言是

否符合客观事实密切相关。(2分)

4.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外界干扰。应尽可能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2分)

5.证言的内容。分析其内同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2分)

6.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进行进一步认真

审查。(2分)

2、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40.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利用这个武器,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条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并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诉法》较好地把握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和特征,确认了它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顺了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合理部分。

第二,第二,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

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

第三,第三,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贯

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第四,第四,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

衔接,相互作用,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

(二)特点:

1、以是否起诉为准,受刑事追诉者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明确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

3、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

第五篇: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 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 条)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

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 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11.论证据法学上的推定 12.论推定与推论 ……

第八讲 自认

1.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2.论自认的效力 3.论自认的撤回 4.论自认的适用范围

5.论自认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结合我国立法)……

第九讲 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1.论法官的知识结构与证明标准的判断 2.论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证明标准的程序规制

4.论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5.证明标准的概念解析 6.论证明标准与自由心证

7.论自由心证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8.论自由心证之规制 9.论法官的心证公开 …… 其他

1.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分析 2.论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3.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其证据属性

4.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法则 5.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

6.结合具体的证据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口供……)讨论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

7.论证据法规范与程序规则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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