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鲁煤安监西局发〔2007〕37号
鲁煤安监西局发„2007‟37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文件
关于开展2007年度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监字[2007]106号文的有关要求,鲁西监察分局决定从2007年8月上旬开始对辖区煤矿安全程度进行年度集中评估。为做好今年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方式,是对本年度煤矿安全程度的总体评价。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标准要求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
二、评估工作与其他各项监察工作相结合。今年的评估工作将与矿井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现场审查、“一通三防”、防治水示范化建设等工作一并进行。请各煤矿企业-1-
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三、评估工作与日常监察工作和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监察相结合。评估过程中还将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要求的自查自改内容逐项检查。
四、评估时间:8月上旬—11月中旬。
五、年度集中评估的方法。
1、本次年度集中评估,分局组织两个评估组。各评估组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分七个专业对本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进行总体评价。
2、评估时间每矿为2天左右,重点检查被评估矿井的各主要生产系统,现场抽查一般不少于2个采煤工作面,3个掘进工作面。各评估组可根据被评估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检查方案。
3、评估时,首先听取煤矿关于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矿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一通三防”、防治水示范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然后分组开展评估活动;最后向煤矿企业通报矿井年度集中评估的结果。
六、煤矿企业需准备的资料及分组要求
1、提交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检报告,并按七个专业组(管理组含总则部分,其部分图纸可交相关专业组落实)
2分别提供专业自检报告等相关资料,专业自检报告要把《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中监察标准的逐条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并载明落实和检查的责任人。
2、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一通三防”、防治水示范化建设等相关资料。
3、各矿为评估专业组提供活动地点,并备齐评估标准所要求检查的图纸、资料等,检查过程中迎检资料原则上不再增减,不足的按缺项扣分。
六、其他要求
本年度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所涉及的内容较多,是一次综合性的全面监察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正确认识这次评估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配合好本次年度集中评估工作,自检报告不仅要体现出今年以来的工作成就,还要如实报告矿井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评估检查时,被评估煤矿领导不得对陪检人员下硬性指标、定分数来干扰评估工作。分局各评估组要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使评估结果能够准确详实地反映煤矿真实的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关于做好2007年度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鲁煤安监监字[2007]106号文)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鲁煤监西局发〔2012〕87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西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监西局发〔2012〕87 号
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掌握新的评估标准.二、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山东煤监局制定的新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照 20 个评估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提高和完善本单位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
三、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并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整改。做好迎接山东煤监局组织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的相关工作
附件: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新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规的要求,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 6 月25 日第 8 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2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
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现场评估工作从 7 月份开始,11 月底结束,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 12 月上旬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察处。
三、现场评估应随机挑选作业地点进行评估,加大评估覆盖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其中:大中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覆盖率应不少于 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应全部覆盖。
四、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煤矿企业及煤矿监管部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五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 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
(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20 个专项,各专项满分 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
(二)现场评估满分为 1000 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
(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 0.5;
(2)采煤:权重系数为 0.7;
(3)掘进:权重系数为 0.7;(4)机电:权重系数为 0.7;
(5)运输:权重系数为 0.7;
(6)通风系统:权重系数为 0.5;(7)防治瓦斯:权重系数为 0.5;
(8)综合防尘:权重系数为 0.5;
(9)防灭火:权重系数为 0.5;(10)监测监控系统:权重系数为 0.5;(11)防治水:权重系数为 1.0;
(12)压风自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13)供水施救系统:权重系数为 0.2;
(14)职业卫生:权重系数为 0.7;
(15)紧急避险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16)安全标志:权重系数为 0.5;(17)安全培训:权重系数为 0.2;(18)应急管理:权重系数为 0.2;
(19)人员定位系统:权重系数为 0.2;(20)通信联络系统:权重系数为 0.5。
(三)缺项时,折算计算得分:
1.按规定可以不设紧急避险系统时,按下列公式折算计算现场评估得分:
现场评估得分=1000÷950×u20854X他专项合计得分; 2.专项中有缺小项的,按下列公式折算得分:
专项评估得分=100÷u65288X100-缺项分数)×u20854X他小项合计得分。
第九条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日常安全监察情况,针对下列情况,在现场评估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同一事由按分值高的条款扣分)后,即为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得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100 分;重伤事故,每
人扣 30 分;
(二)病亡事故及时报告,经事故调查组确认为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50 分;
(三)举报经查实为重伤或工作岗位病亡的每人扣 100 分;查实为生产事故的,每死亡一人扣 200 分;
(四)提供虚假情况、资料;重要资料(包括矿界、作业地点数量、重要数据等)与实际不符的;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次扣 100 分。
第三章 评估等级划分
第十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级别:
A 级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评估得分为 9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90 分(含)。
B 级为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评估得分为 8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80 分(含)。
C 级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矿井: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上(含),各专项不低于 70 分(含)。
D 级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评估得分为 70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合法
有效。
3.超层越界开采;未按规定留设足够的安全隔离煤柱或未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四章 评估结论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实行分类处理:
(一)对 A 级矿井颁发“**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 A 级矿井”标牌,授予矿长当年“安全生产优秀矿长”荣誉证书。
(二)对 C、D 级矿井,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申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类奖项资格。
第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结论,按煤矿企业隶属关系,分别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企业集团,并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布。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发〔2011〕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表》
第三篇:鲁安监发〔2010〕 号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 宁 市 卫 生 局 文件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 宁 市 总 工 会
济安监字〔2010〕87号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济宁高新区经发局,北湖度假区经发局,中央、省驻济和市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 1 家、省四部门通知精神,市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39号),在全市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积极部署动员,认真组织、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专项行动已进入检查复查阶段,为确保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和取得扎实成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96号)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组成联合督察组,于9月上旬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及方式
督查重点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 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五是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情况。
市属及以上企业督查方式: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县市区督查方式:听取县市区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全面了解被督查县市区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每个县市区抽查4~5家重点企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木质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皮革加工、制鞋等行业企业),听取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报,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全面检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和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及具体落实情况,现场查看职业危害告知设施、防护用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等情况。
督查结束后,督察组将向被督查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时间和分工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 3 会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四个联合督察组,分别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队,于9月1日~10日对县市区和部分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第一督察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李传富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科长徐西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曲英俊
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科长王保银(联络员)
负责督查:市中区、高新区、兖州市、曲阜市,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山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中银电化有限公司。
第二督察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时爱东
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张侠
市总工会生产部部长赵庆国
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副科长徐法国(联络员)负责督查:任城区、北湖度假区、泗水县、汶上县,山东鲁抗医药集团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济宁圣城化工实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督察组:
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承岩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褚楠
市总工会法律部副主任科员徐西力
市安监局安监二科副科长王洪远(联络员)负责督查:金乡县、嘉祥县、鱼台县,山东如意科技集团公司、胜代机械(山东)有限公司、山东东岳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四督察组:
组长:市总工会副主席李民
成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谷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大队长张建
市安监局监察三科副主任科员刘令秋(联络
员)
负责督查:邹城市、微山县、梁山县,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阳光颜料有限公司、济宁车轮厂。
具体督查日程由各督察组安排,并提前通知相关县市区及有关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粉尘与高毒物 5 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检查复查阶段),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关键,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县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及时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乡(镇)、企业开展检查复查活动;检查复查要确保覆盖率,县市区四部门对乡镇和重点企业的检查复查要做到全覆盖,乡镇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复查也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严格执法,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检查复查中,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切实把检查复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搞好统计分析,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各县市区安监 6 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按照专项行动部门责任分工,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县市区安监部门作为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按照市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济安监字〔2010〕83号)要求,形成本地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并于9月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同时要会同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积极配合市联合督察组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察组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汇总材料,于9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职业危害
治理
专项行动
通知
抄报:张振川市长,崔洪刚副市长,刘明远主席,陈颖、周洪副市长,蒙建华秘书长,徐建设、丁冲、胡良民副秘书长。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省安监局。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第四篇:鲁安监发(2010)10号(teniu推荐)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0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1-28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重点,保证审查质量,把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认真学习国家及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审查要点》的内容要求,全面了解《审查要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水平,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
二、严格贯彻执行《审查要点》。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审查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方式和专家组成人员等要求,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在建设单位提交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进行预审查,把好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基本条件;在预审查符合要求后,要及时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条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审查要点》规定的主要审查内容,作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及周边安全间距、平面布置、主要技术和工艺或者方式、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采用的安全设施及措施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及化工安全专家在《审查要点》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修改意见和理由,请及时函告省安监局危化处。
联系人:范长华,李冰
联系电话(传真):0531-81792208,81792205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为规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保证审查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鲁安监发[2008]2号,以下简称《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以下简称《细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以下简称《目录》、《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二)省安监局及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或接受委托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应遵守本要点,《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化工行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可参照本要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省安监局《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查
时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建设项目现场。
(四)参加安全审查的人员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及所在地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等;除部分变更审查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等内容相对单一的审查事项外,还应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协助审查,专家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设项目规模较大、危险程度较高和工艺路线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项目的建设、评价、设计等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参加安全审查的单位应当包括:在设立安全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协助审查;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要通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等单位协助审查。
(五)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首次建设项目、大型联合项目、选址在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和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六)安全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客观、求实、公正” 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参加审查的有关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设立安全审查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是否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3、建设项目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4、安全评价的范围是否与建设项目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现有企业的生产、储存条件。
5、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审查范围,是否有上级安监部门的审查工作委托书。
(二)安全条件论证
1、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以及建设项目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调查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论证充分。
2、当地的自然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潮汐、气象等)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分析是否充分。
(三)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1、厂址选择、周边环境及安全防护距离、当地自然条件,是否调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标准规定。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总平面布置情况(如:功能分区,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仓库、罐区、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竖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详细。
4、总平面布置是否结合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建设项目
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装置和设备设施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明确,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5、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规定。
6、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距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定。
7、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图签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有风玫瑰图或指北针,坐标或间距等是否标注清楚、准确。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1、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的来源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确定,介绍是否包括主要反应方程式、主要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流程简图、物料平衡等内容。
2、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是否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行了对比(工艺技术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艺操作难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对比结果是否合理可行。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
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3、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特别是主要特种设备是否明确其名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相匹配。
4、结合已建成的同类建设项目及其生产运行情况,分析确定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法进行(HAZOP)。
5、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要求(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鲁安监发[2008]149号、鲁安监发[2009]108号等)。
(五)配套和辅助工程
1、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配套和辅助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的名称、数量(用量)、运输量、储存情况(储存方式、规模、时间)、装卸设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是否明确,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依托内容是否明确、满足要求。
4、污水处理系统特别是扑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贮存和处置系统能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六)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是否辨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灾、中毒、灼烫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是否全面、准确,分布情况是否明确。
3、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设项目的固有危险、有害程度,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风险程度,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是否确定了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准确。
4、是否调查分析与建设项目同样或者同类生产技术、工艺、装置(设施)在生产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1、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全面,能否涵盖建设项目的选址,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建设项目中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它安全对策措施等几个方面。
2、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
3、安全对策与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八)结论
是否简要列出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是否指出建设项目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是否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是否明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设项目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2年),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2、建设项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变更项目建设地址;是否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是否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是否超出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
3、建设项目设计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范围一致,是否分步设计、分期建设。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选址及其周边环境的文字说明、图、表是否齐全、清楚;选址是否与设立审查阶段的选址相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2、对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备设施等情况的概述是否全面、准确,工艺流程介绍是否详细(包括文字描述、化学反应方程式、副反应、吸热放热情况等)。
3、是否对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工艺(包括:工艺技术方案,工艺操作参数,工艺操作难易程度,水、电、汽、风消耗,自控水平等),与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进
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是否可行。是否对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国内首创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中试或工业化试验的鉴定报告,是否组织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程设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论证其安全运行情况。
4、是否明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生产和储存规模、运输量、贮存天数等,能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是否明确主要原料、辅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的名称、数量等。
5、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是否描述准确、全面,总平面布置中各功能分区设计是否合理,按照厂区地形、风向、上下游关系布置的合理性,防爆区划分、安全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是否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相互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6、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净下水”)、供配电、供汽(气)、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等工程的能力、来源等,是否完整并满足要求;特别是涉及到项目安全保障的工程,其供应是否安全可靠;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能否满足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7、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的名称、型号(或规格)、材质、数量是否设计齐全;是否提供了特种设备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览表并全面、清晰;是否对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的安全性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是否表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关设计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1、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理化性能指标和相关数据是否齐全,有无数据和信息来源。是否列表说明闪点、沸点、爆炸极限、密度、火灾危险类别、毒物等级、接触限值等主要数据。
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列表明确危险、有害因素分布情况,是否明确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异常情况)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产生的最大污水数量的预测是否准确。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1、是否明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包括从可行性研究
报告引用的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补充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落实情况。
2、是否说明未落实或者部分落实的每项安全对策与建议的论证情况或者理由,论证情况或理由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1、是否详细列出设计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2、每个安全设施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确借鉴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设施情况。
3、是否具有建筑工程中防火分区、结构型式、耐火等级、泄压面积、抗震设防、通排风、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设计内容。
(六)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对应急救援组织设置及人员配备、消防队伍的依托或建设、救援器材及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急救援措施的介绍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七)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建议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数量及其条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
(八)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总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分类投资的概算以及投资比例的计算内容是否全面、正确。
(九)结论和建议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选用的技术、工艺安全性,建设项目选用的主要装置、设施安全性,建设项目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所达到的安全水平等五个方面是否具有明确结论,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2、是否根据国内外建设项目特别是同类装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趋势,从主要装置、设施和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订购,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主要原辅材料的选择,投入试生产(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十)附件
附图、附表和有关的分析情况和过程是否齐全、有效。附图是否符合深度要求,并有设计人员签字、签章。总平面布置图是否规范,是否有设计人员签字、坐标或相关尺寸、风玫瑰图或指北针、设备设施一览表等内容。周边环境关系
位置图是否明确建设项目与四周相邻单位、居住区或村庄、道路等的方位及距离。
设计依据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已明确废止的法规、文件、标准。
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试生产(使用)方案申报表填写是否正确,认可表是否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多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可续认可表),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按照《办法》、《意见》、《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鲁安监发[2009]6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3、对于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工艺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其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可视情况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或到现场进行核查的方式。
五、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安全评价
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等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另外,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还应审查规划许可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2、对于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依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但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条的有关要求审查。
3、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已通过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范围一致,分期建设、分步验收的内容是否在设立或者安全设施设计的范围内。
(二)选址及总平面布置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选址及总平面布置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发生变化,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厂址周边及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三)款或者第三部分第(二)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对于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是否与通过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一致,建设期间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于不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应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配套和辅助工程
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五)款的有关要求,审查配套和辅助工程是否满足工程需要,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五)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六)款的有关要求,审查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是否全面、正确,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程度和风险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是否全面,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和调试情况
1、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监理的项目)承担的工作范围是否涵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内容。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出具了工程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是否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交接、中间交接等相关资料。
4、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按规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等安全设施进行了检测、检验;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是否齐全完整、结果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承担检测、检验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消防设施是否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安全设施的调试情况是否
全面、准确并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1、是否取得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是否超过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2、是否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总结内容是否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3、试生产(使用)情况是否安全稳定,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八)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按照本要点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采用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工艺(含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设备和设施(含特种设备等法定检测内容)、作业场所、事故及应急管理等),依据《办法》、《细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九)结论和建议
1、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结论: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2、是否根据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装置(设施)持续改进的情况和企业管理模式和趋势,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发展趋势,从安全设施的更新与改进、安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与维护、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的图纸是否为竣工图或施工图(详细设计)。
六、附则
1、安全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1)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没有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较少、较轻,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能够立即整改,可通过审查(验收)。
(2)原则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建设项目以及安全审查的申请资料存在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保证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可原则通过审查(验收)。
(3)不予通过审查(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办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整改,不予通过审查(验收)。
2、本要点涉及的审查依据,按国家和山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补充规定。
主题词:安监
危险化学品
审查
通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
王军民副省长,李世瑛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8日印发
第五篇:鄂安监发[ 2011 ] 37 号
鄂安监发[ 2011 ] 37 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及设 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省安科中心: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合法权益,保证我省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切实有效发挥“六大系统”在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六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六大系统”设计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资格证》,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施工资格证》。取得资格证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活动,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是我省“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机关。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安科中心)负责审查工作。
第五条 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择优采用相应的设计、施工单位,并颁发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省安监局对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认证实行统筹规划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六大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设计、施工单位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申请监测监控系统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等资质。申请人员定位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计、施工和监测监控系统施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行业资质;
(四)有与“六大系统”相关的设计、施工业绩;
(五)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申请表》(附件1)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科中心审查。
(二)省安科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应对申请单位及其业绩进行现场审核。省安科中心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安监局认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安监局接到审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期满需要延期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资格审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到省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承接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填写《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施工资格备案表》(附件2)。
第十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资格认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从事井下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个人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认证机关取消其资格: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 不予认证的;
(二)泄漏项目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三)伪造、转让或者租赁资格证书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业务范围从事设计、施工活动的;
(五)转包设计、施工项目的;
(六)资质被依法依规终止的;
(七)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资质管理不收取审核认证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建设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设计审查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设计审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 设计审查主要依据包括;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对“六大系统”进行总体设计。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的矿山企业,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审查权限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设计文件;
(三)设计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建矿山项目提供“三同时”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设计审查申请,省安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进行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省安监局委托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安监局受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计进行审查。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审查细则。
第九条 “六大系统”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未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设计的,或者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设计,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进行备案自行设计的;
(二)不符合设计审查依据的;
(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条 已初步建立“六大系统”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审查权限于2011年2月20日之前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设计审查,并按设计审查程序补办手续,完善“六大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避险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68号)、《省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实施意见》(鄂安监发〔20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矿山 “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六大系
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鄂安监发〔2011〕6号文件规定的由省安监局实施竣工验收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 竣工验收工作;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本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六大系统”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依据为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六大系统”的施工应当委托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进行。矿山企业有能力对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进行改造施工的,应当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并试运行30日以上的;
(二)“六大系统”主要设备、设施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
(三)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结论合格的;
(四)“六大系统”档案资料完整的。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试五份):
(一)《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4);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安全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六大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六大系统”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六大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未选择由省安监局进行资格认证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者有能力进行本企业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改造施工,而没有到省、市(州)安监局备案自行施工的;
(二)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发现“六大系统”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四)“六大系统”管理人员未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的;
(五)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六大系统”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