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关于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一篇:关于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办法

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管理,确保网络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方法,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计算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包括公司计划内采购的所有桌面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打印机等所有附属设备。

第三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属公有财产,资产和使用权归属鹤壁市民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和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设备管理应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原则,行政部与各设备使用部门管理相结合,并明确设备责任人。

第二章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四条

行政部应成立由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与采购工作组,人数需3人及以上,设备需求计划和采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实施方案必须经公司相关负责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行政部依据网络及计算机设备档案管理中登记的各部门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制定网络、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耗材、备品备件、维护维修资金需求计划。

第六条

行政部汇总公用网络及算机设备年度更新购置计划和网络及计 1

算机耗材、备品备件、维护维修需求计划后,统一制定计算机设备及耗材、备品备件、维护维修资金需求计划,经信相关负责领导审批后,上报财务部审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条

对于超出保修期的及需要更新的核心设备,需汇总列出下年度设备继续保修资金需求计划,经相关部门领导及行政部审批,上报财务部,纳入本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公司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统一由采购部选型。选型应贴切部门用户需求,坚持实用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采用公开询比价的形式购置。

第九条

行政部负责审核用户需求,并定期对网络及计算机厂商和设备进行性能追踪,检查产品质量和服务。根据质量、服务和工作要求的变化情况调整计算机设备选型。

第十条

桌面计算机设备配置原则上遵循“一人一机”(或台式机或便携机)。如需增加第二台桌面计算机设备,应向行政部及财务部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由本部门领导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批后,提交财务部审批,交行政部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办公室配置激光打印机原则上遵循“一室一机共享”。第十二条

对各部门已纳入年度网络及计算机设备更新购置计划的用户,各部门需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提出设备性能选用需求并向行政部、财务部提交设备更新报告,由本部门领导在申请报告上签字,经相关负责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批,交行政部审核办理。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配置管理。公司计算机设备及企业端的主干网设备由行政部统一配置、管理和调配,企业网络管理人员负责主干网设备的物理安全和协助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的擅自将设备借用或调换使用。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公用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详细记录设备的申购部门及人员、采购人员、品名、型号、配置、购置时间、金额、发票号和供货商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变更、维修、报废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入库管理。总部计算机设备由行政部进行出入库档案管理和资料管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入档必须填写完整的验收单,由设备负责人同申购人按照验收单对实物逐件清点验收。

第十六条

出库管理。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发放须办理计算机设备出库手续,由设备负责人和领用人分别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变更或使用人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行政部对设备档案进行变更登记处理。

第十八条

新入人员岗位无桌面计算机设备,需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和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桌面计算机设备性能选用需求,并向行政部、财务部提交桌面计算机设备购置报告,同时提交人力资源部新入人员确认函,由财务部审批,交行政部办理。

第十九条

人员离职,原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行政部,办理变更相关资产、档案管理信息。

第二十条

桌面计算机设备的保管及安全管理由使用人负责。公用计算机设备的保管及安全管理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 第二十一条

更新后的旧设备原则上必须交回行政部统一调配,最大限度发挥设备的作用,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网络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参数。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他人桌面计算机系统更改系统信息和用户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网络上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技术侵占用户合法利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公司内部及机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络账号采用分组管理的方法。需详细登记用户姓名、部门名称、相应软件账号名及口令、网络资源分配情况等。内部OA系统帐号申请要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交超级管理员办理,注销帐号时要通知超级管理员及部门领导。

第二十六条

超级管理员为用户设置明码口令,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保密情况进行修改口令,用户应对工作站设置开机密码和屏保密码。超级管理员根据公司的帐号管理规则对用户帐号执行管理,并对用户帐号及数据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的网络上制造传播任何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引入病毒。网络使用者发现病毒应立即向超级管理员报告以便获得及

时处理。

第五章耗材及备品备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耗材采用采购部集中批量采购,以降低财务成本,保证耗材质量。

第二十九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耗材的领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及设备负责人在申请单上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三十条

网络及计算机备品备件的领用须由计算机维修人员确认后,经设备负责人和维修人员在申请单上签字后方可领取,并由维修人员负责安装。

第三十一条

网络及计算机备品备件耗材库存情况须定期检查,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统计,调整耗材及备品备件库存量,确保帐物相符。设备负责人变更时,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报废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由行政部协助财务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其主要部件损坏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30%;

因过频使用、自然磨损,造成计算机设备、部件同步老化,发生硬件故障频繁,无法继续使用;

因原有设备技术落后,功能过低,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或无法使用;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计算机设备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同档次计算机设备价格的50%。

第三十四条

网络及计算机设备报废必须经行政部审核,由使用单位填写申请表,并由使用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后交行政部,经行政部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报废的计算机设备,必须交回行政部统一处理,不得擅自拆卸。第三十六条

对涉密的报废计算机设备,按有关保密要求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不可利用的破损计算机设备,须经行政部领导审批签字后,进行废品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XXXX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XX市分公司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计算机设备的领用、发放、使用和维护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及合理配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计算机设备指上级公司统一配置的服务器、PC机、打印机、终端、扫描仪、UPS电源、网络设备、机柜及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及相关配件。

一、设备的申请与发放

1、每年年初信息技术部对各单位的设备需求做一次调查,然后草拟全辖设备需求计划,经市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上报省公司;

2、省公司下发的计算机设备,经市公司入库登记后,根据实际需要对设备进行及时下发;

3、各单位在办理设备领取手续时,应填写“电子设备申请表”和“电子设备卡片”,并由领取人和领取单位负责人签名;

4、信息技术部定期将“电子设备申请表”和“电子设备卡片”复印件提供给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在帐务系统中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划拨给领用单位入帐;

5、市公司信息技术部有权对全辖区内的已发放电子设备进行调配;

6、根据《再转授权书》的有关规定,各基层单位无权擅自购置任何计算机设备。

二、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各单位对下发的计算机设备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合理分配并及时投入使用,严禁将设备长期闲置;

2、设备使用人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对设备的安全、完整、正常使用负有责任。

3、PC机的视窗操作系统和常用工具软件的维护以及本机的数据安全由使用人自行负责,市公司信息技术部提供技术支持;

4、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市公司信息技术部解决,不准私自拆卸维修,严禁使用过程中的野蛮操作;

5、市公司信息技术部定期对全辖区计算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使用单位提出相关维护使用建议。

三、设备维修

1、保修期内的设备故障,信息技术部将及时与服务商联系解决,设备使用单位也可以直接和服务商联系解决;

2、保修期外或无保修的设备故障,应向信息技术部提交“电子设备报修单”,由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提出维修建议,使用单位可自行维修或送交分公司统一维修;

3、终端及针式打印机发生故障,无论是否在保修期内,都要及时将故障设备送交市公司,市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定期联系厂家维修;

4、各单位对发生故障的计算机设备应本着尽量修复的原则,禁止因小的故障而废弃不用,避免电子设备资源的浪费。

四、设备报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算机设备,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1)设备关键部件损坏,而又无法修复或更换,以致设备无法使用;

(2)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使用;

(3)设备已到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或继续使用有出险危险的可能;

(4)设备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也不能改变使用用途;

(5)设备损坏,维修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已无维修价值。

2、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电子设备报废申请表”,由信息技术部核实,报总经理室审批后上报省公司进行报废处理;

3、信息技术部对报废的计算机设备从“电子设备卡片”中注销并另册登记。

XX市公司信息技术部

第三篇: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一、设备安装和使用

为了保证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各种业务数据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设备的使用管理,建立严密的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一)设备的配备。各部门每年根据业务需求,向办公室审报计算机及附属设备需求申请。设备领回后,登记入库,并根据实际领回的数量,分配给各单

位或部门。设备下发时,登记出库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按照相应设备的安装指南进行,大型及关键设备的安装应在厂商或代理商的指导下进行。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关键大型设备投产运行,要进行一定时间的跟踪监视。

(三)运行操作必须按操作手册进行。发现设备异常现象,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维护正常后继续使用。

(四)不得随意变更计算机设备使用地点、增减或拆卸,如必须更改地点和配置,应报办公室并指定专人操作。

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一)各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两次设备保养活动,即春、冬季各一次,以保障设备的良好状态。

(二)设备的维修保养要严格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保证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三)要认真做好设备维修记录,及时记载设备故障修复、部件更换情况。

(四)备件、消耗品由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完善入、出库手续。

(五)设备文档是设备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真实记载。对所有机型的设备文档,办公室均保管一份。

三、设备报废管理

(一)对于使用年限超过折旧期的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报废处理。不满折旧期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报废,已满折旧期但仍能使用的设备应继续使用。

(二)设备报废应履行相应手续,由办公室牵头,将报废设备型号、名称、配置、使用年限及报废原因记入设备台帐,会同计财部门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报废设备实物和帐务处理意见,根据设备报废权限经审批并获批准后执行。

四、设备的环境管理

(一)机房建设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机房建设规范》要求。

(二)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满足产品安装运行手册的要求。应定期对计算机应用环境进行检查(电源电压、地线、温度、湿度、电磁干扰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机房管理,建立机房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篇: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征稽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管理,合理分配使用设备资金,提高设备利用效率,保证计算机网络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分局税收中心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一)、征稽局信息中心负责分局计算机及配套器材的选型、购置和分配,统一管理全局计算机设备和有关附件,对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

(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建立设备档案,登记设备的型号、配置等信息;记载计算机硬件运行情况和故障次数及原因、维修内容等。

(三)、信息中心要保证必要的维修力量和相应的维修资金用于计算机及器材设备的维修,每年对计算机设备及管理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及时维修硬件故障,解决管理上的问题。

(四)、要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病毒库。不得随意使用外来软盘或运行来历不明的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应迅速与征稽局信息中心取得联系及时解决。

三、网络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对微波通讯、帧中继通讯和服务器、集线器等网络设备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保证区局主干网络稳定运转。

(二)、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局每台上网微机安装网卡,设置网关和Ip地址,各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网关、Ip地址。

(三)、各单位操作人员对网络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应认真记载其故障现象,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

四、机房管理

(一)、计算机用电不能与其他大功率电动设备共用一相线路,不能在计算机接线插座上连接电扇、空调、电暖器等电器设备。接线要按照“左零线,右火线,中间地线”的规定,且必须接好地线。

(二)、机房要注意防火,配备好防火设施。

(三)、机房内要注意防鼠害,铺设重要设备的电源线、网线要用塑胶套管保护。

(四)、机房内严禁放置复印机。

(五)、室内温度一般要保持在摄氏15—35度,相对湿度为40%—60%。

(六)、机房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设计,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机房建设的设计图纸和使用书须经过征稽局审批。竣工后,由征稽局信息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七)、进入机房时,必须换上工作服和工作鞋,机房内严禁带入任何食品,严禁抽烟、吃东西。

(八)、严格实行上机操作制度,认真记录机器运行情况和作业内容,严禁玩电子游戏和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保证设备清洁卫生,经常清理打扫机器表面,定期用计算机专用清洗剂擦拭。

(十)、严格遵守保(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密制度。计算机存储、打印的各类保密资料,要严格管理,不得外传,作废的资料、打印的草稿,要及时销毁,并定期作好各种数据的备份工作。

(十一)、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关闭电源,保持原状,由专门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故障维修登记卡。不准擅自拆卸机房内的设备。在离开机房前,必须关好所有机器的电源,盖好防尘罩,关好门窗。

11、安装微机或工作站的办公室必须配备UpS电源。开电源顺序为:先开UpS电源,再开显示器,打印机,再开主机电源。关电源顺序为:先关主机电源,再关显示器、打印机,再关UpS电源。

12、征稽征收大厅的工作间,各科、征稽所的工作间,参照机房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篇:《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2]1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 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 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 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28号),并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信息中心负责及时建立设备档案台帐,设备档案台帐包括生产厂家、设备编号、设备来源、安装地点、时间、启用时间等。

第九条 对于高档次的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要求7×24小时不停机运行,机房运行环境应严格满足设备要求。

第四章 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对新购进的计算机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问题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十一条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设备故障情况及检修记录等。对于高档小型机服务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记录值班日志,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制度进行职守,定时察看设备的运行状况,严防由于空调故障或环境变化引起的服务器系统宕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要定期查看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要建立计算机设备故障应急措施,设备一旦出现故障要由设备管理员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故障解决方法和过程,其他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和维护。故障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定期对计算机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尤其对关键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要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第十五条 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安装及维护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严禁带电作业,不得在带电情况下进行拆换、插拨零部件等操作。

第十六条 对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内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除尘清洁处理,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计算机设备、附属设备的修理、维护和采购计算机耗材,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由设备所属单位或使用人提交报废申请;由信息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员要定期进行设备台帐与实物的核对,保持帐物一致。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及附属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维护人员安装配置。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电子游戏等有关程序。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配置参数是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依据,系统参数应由系统管理员进行规划和设定,并保留2份书面档案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应注意账号、密码等资料的管理;特别是服务器系统必须设置系统管理员口令,并定期(1至3个月)或根据需要修改口令,口令要及时密封进行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服务器系统管理员要严格对系统用户和普通用户权限的管理,以保证服务器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关键计算机系统要定期对系统文件和数据进行备份,以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恢复应用系统和数据。

第二十七条 所有计算机和服务器要尽可能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加强防病毒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清除病毒。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工作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或安装运行游戏,以免感染病毒或木马程序。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备管理员工作不尽责的,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调离设备管理员岗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的管理,确保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我国现行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安全管理等有关条例和规定,以及税务系统各项业务对网络系统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计算机网络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广域网、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广域网是指连接总局、省区局(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局和区县局的四级主体广域网及区县以下单位的广域网延伸。

第二章网络建设与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建设和管理由总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适时更新,各地遵照执行;总局对于全国性网络建设项目采用统一安排、统筹建设的原则,对各地自建或改建的网络项目采取指导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系统网络的运行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应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 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制订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建网的技术标准、网络设备选型及配置标准和网络设备与网络运行的管理办法。总局信息中心全面负责全国性的网络建设和改造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地税务局信息中心配合。总局信息中心宏观管理监控全国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负责总局内部局域网和外部因特网的管理维护;负责总局及省级局网络维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及面向全国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订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网络建设规划、建设方案及网络管理办法;实施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负责本单位内部办公网和外部因特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负责本级和下级单位网络维护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除负责本级网络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以外,还应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所辖下级单位广域网节点的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并监控下一级网络节点的运行情况。在组建下一级网络时,应充分考虑和税务系统广域主干网的衔接问题。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必须配备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管理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业务技术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各级税务机关应安排必要的经费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络建设

第十条 计算机广域网的建设必须坚持系统开放、通信协议统一、网络结构合理、网络配置规范和网络管理方式一致等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大规模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改造时必须先提出需求和可行性报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后方可立项,局域网和广域网的建设和改造方案必须报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批准。总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计算机网络系统方案的审核工作。网络建设或改造完毕后,需经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地区性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改造方案应待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对不履行报审手续或未经审批即行开工,造成资金、设备方面浪费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设或改造网络要严格按照总局颁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来设计和建设。

第四章 网络结构及资源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域网必须按照总局的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网络拓扑结构,不得随意更改路由配置,确需更改的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未经上一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的批准不得将其它网络设备接入税务系统的广域网。

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税务系统IP地址分配方案》设置本级单位计算机设备的IP地址及掩码,不得滥用、占用他人地址,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国税务系统IP地址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划分子网。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广域网IP地址的分配或变更均要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只可在总局及省级税务局与工商、银行等部门进行专网互连,并必须通过国家电子政务专用交换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以保证税务系统内部网的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税务系统内部网必须与因特网物理隔离,各类与因特网互联的应用系统,如多元化申报等,目前按规定也必须与内部网络物理隔离。

第五章 网络设备管理及网络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为了便于维护和管理,所有的网络设备均应记帐入册,做好设备报废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设备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 机房必须符合网络设备所要求的工作环境,重点注意电压、接地、防雷电、防水、防火、防尘、防盗、通风、温度、湿度和辐射等,以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与网络及系统安全相关的一切设备和线路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和设置,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第二十二条 落实网络值班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安排值班人员进行网络值守,网络值班人员定时巡检网络设备的运行状况,网络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网络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网络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广域网运行情况日志,要定期查看网络服务器的日志文件,掌握各用户对网络的访问情况;认真记录广域网络的运行情况和故障排除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网络设备及线路的运行情况,包括要定期检查备份线路的工作状况,制定网络故障应急方案,确保各级局域网和广域网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做好网络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出现网络故障,要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故障的解决与排除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故障解决方法和过程,其他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和维护。故障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一级税务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定期对计算机的网络设置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分析故障原因。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必要的的经费用于广域网运行及网络设备的修理、维护,确保网络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章 网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网络使用人员使用网络的培训工作,网络使用人员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应爱护网线、网卡、网线接口等网络设施,不得随意调整自己的IP地址等网络参数。

第二十八条 网络使用人员上网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应遵守网络礼仪和网络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包括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信息中心反映、举报。

第七章 网络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为了做好网络安全和系统安全工作,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均应成立由管理机构、信息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其它关键职能部门成立的联合信息安全顾问机构(信息安全委员会)。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系统信息安全策略、分配安全责任并协调机构范围的安全策略实施,在业务上对系统的安全工作起指导、顾问和参谋作用。重大安全问题、安全项目由信息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地市以下税务机关均应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各级信息中心在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网络参数是网络运行和维护的依据,网络参数表由网络系统管理员进行规划和设定,并保留二份书面档案进行存档。需使用该参数表时,必须经网络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领用。网络参数确定需要调整的,须经上级信息中心同意,调整后要及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络管理配置口令(含服务器、路由器、RAS拨号访问服务器、交换机等)必须设置,并由网络系统管理员掌握,以防止非法用户对非授权服务和数据的访问,防止非授权用户对数据和文件的使用和修改等。网络系统管理员要定期(1至3个月)或根据需要修改口令,口令要及时密封进行存档。

第三十六条 所有计算机和服务器要尽可能安装实时监控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加强网络防病毒措施,定期检查、及时清除网络病毒。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工作机上使用来历不明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和安装运行游戏,以免感染病毒或木马程序。

第三十八条 应注意账号、密码等资料的管理;对网络设备的系统文件和关键配置文件要定期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安全检查的网络设备、未经采取病毒处理的计算机及其它未经常规安全检查的网络资源不得接入全国税务系统内部网。

第四十条 税务系统网络安全设备的购买、加装和配置坚持统一配置的原则,对所使用的网络安全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安全部门的认证。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税务系统内部网与外部因特网必须物理隔离,带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因特网。

第四十二条 全国税务系统网络安全规定另行发布。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给予当事人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有关规定或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3/1202063.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