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
政策依据:
《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办法》(沪人[2007]1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政策意义:
对上海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实行政策聚集和服务聚集,引导各类人才向重点领域集聚。
细则要点:
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推荐,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参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项目经理等组织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中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上述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的,在申请人才引进办理户籍迁沪手续时,优先办理。
适用范围: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
申报条件:
1、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营管理者;
2、组织实施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3、参与项目转化的科 技成果主要完成者或解决关键、创新技术难题的科技人员。注:
2、3项要求严格专业对口,1-3项都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
申报材料:(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单位申报材料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
2、单位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简介,项目介绍,申请事项和理由);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参与者名单、项目认定申请书。
3、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为分公司的,还须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人事授权书。
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5、合同期限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6、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报材料
7、居民身份证、引进人才居住证、户口簿(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8、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已婚:结婚证书。
(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9、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包括:
(1)已婚未育:提供已婚未育证明。
(2)已婚已育: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报告,职称证书及其它业绩相关奖励证书。
11、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包括:
(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进行信息查询。引进人才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12、本市落户证明,包括:
(1)引进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提供相应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4)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提供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13、申请人外省市调出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如果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保管证明原件。
14、配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15、未成年子女随迁材料,包括:
(1)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
1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篇:高新人才引进政策
高新人才引进政策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引进人才所需材料
1、单位“关于申请×××调京工作的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理由、被调人基本情况、突出业绩、作用等。
2、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5、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批准证书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6、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7、引进人员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 8、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单位接收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企业接收的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9、随迁子女超大型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部门出具待业证明。
答案补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答案补充
一)办理程序:
办理人才引进和《工作寄住证》手续,一般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高新技术企业由其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企业也可由市试验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人事局审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也可由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三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 副本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好处:
1、税收扶持:如果是发明专利授权,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内给予减免,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设计版图登记证书则享受三免两减半。(中资企业拿到受理通知书即可办理)。
地税:增值税的25%,营业税的100%,企业所得税的40%。
2、资金扶持:优先享受科技基金支持(如科技创新基金,小巨人基金等)
3、财政担保贷款支持: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后给予该项目连续12个月贷款贴息支持。转化中业绩突出者,可申请市人才资金资助、享受政府津贴。
4、人才引进:项目主要研发人户口(及配偶和子女)迁入本市、免城建费。
5、职称评定:项目转化人可破格评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6、税收抵扣: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在沪的企业(包括外商)以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返还对应的已征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二、申请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准备的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时限
常年受理。
第四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惠政策
对于获得认定成功的企业可获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减免:申报产品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享受财政补贴(3年全额补助2年减半补助)(说明:增值税中的25%为地方税,企业所得税的40%为地方税)。
二:贷款贴息:经认定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额利息30%--50%的贴息。
三:人才引进:对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外地人可以优先办理上海户籍、落实上海户口政策(本科以上)。
申请条件:
1、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个月都可以组织申报,本项目常年受理。
第五篇:苏州吴中区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人才引进服务指南(外地人才户口调入审批)
申报对象: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3)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5)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苏府[2007]124号文件规定(1)至(3)类引进人才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申报材料:
1.拟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2.《引进人才登记表》。
3.《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户籍证明》。
5.婚姻证明材料:
(1)未婚人员提供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2)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民政部门相关法定证件。
6.生育证明材料(迁移户口中有已婚育龄妇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原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
7.《三个月以上苏州市区社保缴费凭证》原件。
8.符合随迁的还须需提供的材料:
①配偶随迁提供配偶的《户籍证明》和失业证明(户籍地)。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声明,其工作单位盖章核实。
②十八周岁以下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子女《户籍证明》。
③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待业证明(户籍地)。
9.属夫妻分居调动的,还需要提供:
(1)《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配偶的《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3)配偶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证明。
10.属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引进的,还需要提供:
(1)父母亲《苏州市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居委会和父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
11.属引进的特聘对象,还需提供特聘期材料:
(1)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特聘同时段缴纳社保的证明原件。
(3)特聘同时段缴纳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4)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2.本市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则提供集体户口登记卡片并加盖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办理程序:
1.调入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发商调函,进行商调函调档。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承办表》和《人才引进登记表》。
2.主管部门将拟调人员全部材料报苏州市吴中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审。
3.审定通过后,开出调令,办理调动手续。调动人员进行人事关系、户口、养老保险等转移。
注意:调入单位必须提供调动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迁出和迁入详细地址及辖区派出所全称。户口迁移时,调动人员必须按规定先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迁入地公安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换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服务窗口: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
联系电话:66056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