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3] 6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财税字[2003]16号文件精神,参照建设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等为设备。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设备包括:
(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
(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设备的组成部分。
(四)无论用于生产或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为完成建筑、安装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均为材料。
材料包括:
(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均为设备。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均为材料。
四、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五、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水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等均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钢板闸门及栏污栅为材料;启闭装置中的启闭机视为设备,启闭架为材料。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机、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等为材料。
六、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均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视为设备。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配件等均为材料。
七、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尘
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等为设备;各种风管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及其部件、构件等均为材料。
八、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均为设备。
各种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及其开关、插座、按钮等为材料。
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各种电扇、铁壳开关、电铃、电表、照明配电箱等小型电器、各种绝缘子、量具、电线杆、铁塔、各种支架等金属构件均为材料。
九、各种管道、阀门、管件、配件水表及金属结构件等均为材料;各种栓类、低压器具、供暖器具、燃气管道和附件为材料。
十、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湿装置、计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等为设备;随炉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量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为设备;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泡石、玄武岩、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为材料。
十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建安工程中材料与设备划分的原则和方法均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十二、本文件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安工程税收问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 【2006】141 2006-3-2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建筑安装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
对在我市承接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建安工程)的纳税人(含承接分包工程的纳税人,下同),由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按照纳税人是否账册健全分别采取以下管理方式(具体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一)对账册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同)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向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账册不健全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方式
1.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内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对账册不健全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账册不健全承建分包工程的市外纳税人,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其开具了《外管证》,企业所得税到注册地缴纳,如其未开具《外管证》,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
税务局(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账册不健全的承接分包工程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人承包、个体施工单位,由我市工程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所)在开具分包发票的同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总包方为账册不健全纳税人并已按建安工程总额核定征收税款的,对分包工程纳税人征税后由总包人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由法人企业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内部承包的部门,下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该分支机构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征收税款。该分支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标明由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的建安工程合同或法人委托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施工或管理的授权委托书。
二、总包方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或分包方开具发票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分包工程开具税票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4〕1055号)的规定执行。
三、《外管证》的管理
(一)在我市注册的建安工程纳税人到市外承建工程需开具《外管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开具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外管证》由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宝安、龙岗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有关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中标通知书(限于招标工程);
4.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二)我市建安工程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到注册地所在区以外的行政区域承建工程,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应首先审核该纳税人账册是否健全。对账册健全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予以开具《外管证》,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对账册不健全和单定、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外管证》。
(三)纳税人持《外管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登记纳税人承建工程的名称、签订建安工程合同(含分包合同,下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金额,核对《外管证》与征
管信息系统中的资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将《外管证》全部联次留档,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将核销联归还纳税人。
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规范填写《外管证》上的“发票位数”、“发票字轨号码”、“完税证号”、“税额”等栏目,同时应要求纳税人规范填写其他栏目。《外管证》栏目不足填写时,可将应填内容填列在《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附表》上,并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原则上不跨使用。《外管证》到期后,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监督纳税人进行核销;如到期后工程尚未完工的应予以续期。如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后的一个季度内,开出《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跟踪调查纳税人的帐册凭证,核查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调查。调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后仍不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
(五)《外管证》到期后需要续期的,按照开具《外管证》的流程办理,新开具的《外管证》上应注明已开发票金额,尚未完成的工程金额等内容。纳税人提供续期的《外管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将原《外管证》退还纳税人。
(六)对于外出经营应开具而未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其在实际经营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得在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应单独核算。
四、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不适用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附件:《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及核定征收率一览表》.doc
第三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对1994年以来出台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清理,现将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重新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开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安置用房的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
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房开企业用购置的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人的,以购置安置用房的价款减去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价款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合同中约定(或同类房屋)的价款为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本企业修建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按同类房屋的成本价计收营业税;安置的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按房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或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房产用于本企业自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代理销售房屋纳税地点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代理销售房屋等应税劳务纳税人单位的机构所在地。
四、关于移动通讯部门预收话费赠送手机应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提供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 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营业税。移动通讯部门采取预收话费赠送手机的方式取得的收入,应按其取得的话费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其赠送的手机价款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 号)第六条第二款电信单位的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的问题
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是指县及县级以上己办有营业执照(或营业登记)和纳税登记,从事电信业务并取得收入的电信单位。所以,我省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3〕26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4〕34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39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甘地税发„2009‟46号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旅游业产生的潜在社会经济效益巨大。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税收征管相对薄弱,旅游企业相互转团费用不真实、虚增费用、抵扣票据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也严重制约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旅游行业财务核算,堵塞税收漏洞,切实贯彻落实好做大地方税收规模的思路,省局制定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旅游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的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企业”,是指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即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五条 旅游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第六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旅游企业以外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 2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旅游业务营业额为全部旅游费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其计算公式:
营业额=全部旅游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八条
全部旅游费,是指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旅游者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旅游企业收取的全部旅游费中,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条
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如本单位司机工资补贴、导游工资补贴、职工差旅费、交际应酬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装卸运输费、保险费、广告宣传费、陪同费等,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必须以取得收款方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作为准予扣除项目的依据。
上述所称“合法凭证”是指向收款方取得的以下凭证:
(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二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收取旅游费时,必须向旅游者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旅游业专用发票。
旅游企业发生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的,应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旅游企业不得向旅游者开具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依据其会计核算情况,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并能正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旅游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由旅游企业自行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能如实核算经营收入,但不能按本办法要求正确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经营收入的比例核定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营业收入×(1-费用扣除率)。
具体费用扣除比例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旅游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
(三)对不能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明显偏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旅游企业经营收入,依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第十四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收入款项的当天。
第十五条
旅游企业提供旅游业劳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旅游企业机构所在地。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要求旅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团队明细核算,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必须与旅游合同、协议相符。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旅游、工商、国税等部门联系,加强涉税信息的传递和沟通,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旅游业发票管理,加大对使用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等环节要严格审查和核对,规范旅游业税收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目的。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旅游行业税收收入分析
报告制度。每年7月份和次年2月份,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要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旅游行业税收管理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
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打印:计琦 校对:税政一处 张峰 共印:30份
第五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成文日期:2011-07-05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设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0〕32号)有关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现就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电梯和空调价款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事电梯和空调安装工程作业,其由建设方提供的电梯和空调设备及热冷空气幕设备的价款,不并入工程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上述设备主体以外但属于设备成套供货范围并随同设备主体到货,且其价款与设备主体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零件、配件、附件等也可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二、允许扣除设备的价值、数量分别以购买设备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三、对在电梯和空调安装工程作业中由建筑安装单位提供的电梯和空调设备及热冷空气幕设备的价款,应按规定并入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