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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第一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怎样的评标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1)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他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一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篇:《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范文模版)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开发布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相关的专业工程均适用本办法。住宅修缮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由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简单比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以下条款作为否决投标评审的依据:(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如有)。(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采用“简单比价法”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上述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须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七条【合理最低价确定】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

(一)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本市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区间,如3%~4%、3%~5%、3%~6%„„5%~8%等。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在开标时抽取(下浮率取整)。

第八条【入围方式】“简单比价法”评标的项目应采用全部入围的方式。其他评标办法评标的项目,可采用以下入围方式:(1)全部入围;(2)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除投标报价较低或者较高的投标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作为入围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全部入围;(3)采用全部投标报价的中间值(也可计算全部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值,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4)符合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原则的其他入围方式。具体入围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7家时,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答辩】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在技术标评审中增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环节。

第十条【资格预审】

(一)资格预审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3家但不足7家时,招标人应确定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7家时,可由招标人通过单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选取不少于7家的投标人入围参加投标,同时形成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的决议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当实际投标报名单位不足7家时,则不再实施资格预审。实际投标报名指购买或者下载招标文件。

(四)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同一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同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最多不能超过两家。具体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五)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不再使用“综合评估法”,其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第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招标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投标人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试点项目业绩的,该投标人的技术标方可评优。本办法颁布前有关评标办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规则制定和监督执行,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所管辖的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具体解释。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办理施工招标登记的项目起施行。附件:1.简单比价法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3.综合评估法一4.综合评估法二5.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件1:简单比价法

一、适用范围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非此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一)确定入围投标人:入围方式为全部入围。(二)否决投标评审。(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四)商务标评审: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五)技术标评审: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中标单位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充分考虑优化意见。

三、风险担保或者保险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附件2: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一、适用范围“简单比价法”适用范围以外的,且标段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程序与方法(一)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合理的入围方式。采用资格预审的,其入围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二)否决投标评审以上(一)、(二)两条可互换顺序。(三)信用标: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四)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票决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采用记名方式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打分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细则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合格分值或者合格分值的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商务标评审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附件3:综合评估法一(一阶段评标法)

一、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或者经批准的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原则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评标程序与方法(一)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八条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合理的入围方式。(二)否决投标评审以上(一)、(二)两条可互换顺序。(三)信用标:满分为5分。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四)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1、商务标评审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进行扣分(扣分分值为1-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2、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技术标满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

附件4:综合评估法二(二阶段评标法)

一、适用范围工程等级为一级的总承包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二、评标原则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开标评标的程序与方法(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同时递交技术标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二)第一阶段

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并对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封存。

2、信用标:满分为5分。根据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合格分以本市定期公布的为准。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

3、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先进行否决投标的评审,再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技术标满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四)第二阶段

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文件。

2、商务标评审投标文件技术标分数从高到低进入商务标评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具体条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其商务标评审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为先进行否决投标评审,再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进行扣分(扣分分值为1-2分),具体分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附件5:总承包工程类别和等级表说明:

1、上表中“以上”为“含”,“以下”为“不含”。

2、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是指:轨道交通(附属工程除外)、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大型桥梁、大型场馆、复杂施工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4、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5、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第三篇: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指导

意见》

2004-12-14 中国交通报

【声明】:转载《中国公路》《中国交通信息化》《中国高速公路》《中国公路文化》《中国交通建设监理》《交通决策参考》稿件须经书面授权。索取授权书 QQ: 471885979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自实施以来,对指导和规范施工招标评标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借鉴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提出以下四种评标办法。请各地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并可根据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报交通部公路司研究修正。

一、合理低价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其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价得分相等时,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在评标时,一般按照投标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不再进行评分。

为防止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并在开标前公布。投标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

在开标现场,宣读完投标人的投标价后,应当场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采用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并对所有不高于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作为评标基准价;二是计算所有被宣读的投标价的平均值(或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取算术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者按一定比例扣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扣分幅度大。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和评分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适用范围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

(三)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工程量清单的数据应用软件盘”中的格式、工程数量及运算定义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价,评标阶段无需进行算术性复核。

二、最低评标价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为15%以下)时,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如果投标人提供了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为减少招标人风险,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增加履约保证金。一般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度和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增加幅度建议如下:

1.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当15%<(A-B)/A≤20%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当20%<(A-B)/A≤25%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当25%<(A-B)/A时,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投标人未做出书面承诺或虽承诺但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额度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二)适用范围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为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抢标,并减少由于低价中标带来的实施阶段的问题,建议招标人设立标底,严格控制低价抢标行为,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明确施工人员、设备的进场要求、工程进度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和处理措施。

三、综合评估法

(一)方法简介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可采用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两种形式:

1.有标底方式。标底应在开标时公布,在评标过程中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平均值,将标底同评标价的平均值进行复合,得到复合标底;将复合标底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按不同比例扣分。

2.无标底方式。评标价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平均值,将该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按不同比例扣分。

高于评标基准价者扣分幅度应比低于评标基准价者的扣分幅度大,具体比例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

(三)应注意的问题

为控制投标报价,建议招标人设立标底,或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设立标底的,中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标前的标底保密。

四、双信封评标法

(一)方法简介

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在开标前,两个信封同时提交给招标人。评标程序如下:

1.第一次开标时,招标人首先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报价信封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

2.评标委员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1)若采用合理低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通过及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2)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通过及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对这些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打分。

3.招标人向所有投标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写明第二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在开标会上首先宣布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名单并宣读其报价信封。对于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第二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适用范围

适合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特别复杂的工程,但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和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三)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本办法评标程序比较复杂、时间较长,但可以消除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的相互影响,更显公平。特别注意技术评标期间的信息保密和报价信封的保管工作

第四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2007年01月26日 14:47]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第5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

(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

(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

(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

(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五篇: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57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审工作,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四条 潜在投标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员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

第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 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要求;

(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

(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三章 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

(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啪;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四)搪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于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四章 资格评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入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入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戴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检查;

(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三)澄清与核实。

第三十三条 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三)潜在投标入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

第三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第三十六条 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分值范围15-25;(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 10-20;

(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 15-25。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第四十条 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五章 资格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概述;(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三)资格审查结果;

(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

(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说明

新修订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 57号)于2006年2月16日发布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交通部1997年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加强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转变,该办法在实际运用中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法律法规的需要。原办法制订的依据是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交通都令[1999]8号)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4号),而两个办法巳分别在2002年和 2004年进行了修订。同时,原办法实行期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如《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些新规定、新要求需要在办法中体现。

(二)形势的需要。原办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带有相当部分计划经济的色彩,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施工队伍”。而目前公路建设市场化程度比较高,资格预审办法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开放市场的要求。

(三)发展的需要。随着公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面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政府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也在变化,要通过管理和制度的创新,引入信息化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些内容也要在办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

二、修订思路

调整资格预审办法,深化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是严格市场准入、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重要环节,资格预审的工作深度将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目标的实现。在对原办法修订中,体现制度创新,考虑实施效果,同时把资格预审工作与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修订时原则上不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冲突,同时将分散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资格预审工作的零散规定进行整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六章第二十六条,内容相对简单。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第四十九条,针对当前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可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新观点、新思路、新举措,工作程序更加清晰,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出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备选人员的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中请中应提供备选人员,使施工单位在人员调配上有一定的灵活度,也增加了中标后合同的约束力。

2.调整和深化资格预审工作内客。把原评标阶段需要对投标人审查的内容,如技术管理、施工能力、信誉情况、施工组织计划等前置于资格预审阶段,简化评标工作,使各阶段工作更加清晰有效。

3.资格评审引入专家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由不少于成员总量二分之一的专家参与,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保证资格评审工作的公正、专业、严谨。

4.不再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原办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为4-8家,使一些不法单位围标和串标有机可乘。为有效防范围标和串标行为,不再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通过单位的数量由评审的实际情况确定。

5.对母子公司及与项目关联企业。申请资格预审提出要求,规定了其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于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于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凡投资参殷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冒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6.资格审查工作引入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的先进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出具备条件的,资格预审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评审工作中结合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对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进行查询,若经核实,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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