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严重违纪处理办法强调
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办法、校内外打架或闹的过凶或有打架苗头被老师当场制止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打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2、吸 烟
(一)抓到学生当场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向学校缴纳扣款100元。
2、给予警告处分、通知家长。
(二)抓到学生身上有烟,书桌内、床铺下等属于自己使用范围内发现烟头或烟盒
1、向学校缴纳扣款50元。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
3、手 机
1、被抓到拥有手机者,学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学生使用手机或将手机放在寝室、教室等处,一经发现,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
4、喝 酒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
返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喝酒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费用概
不退还(含保证金)
5、逃寝、跳墙
1、第一次给予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2、向学校缴纳保证金1000元整。(若学生未再次犯记过错误,学校将在毕业时原款返
回;若再犯记过等错误,此费用概不退还)。
3、通报批评、家长到校、担任职务全免。
4、两次逃寝、跳墙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若开除学籍,所交
费用概不退还(含保证金)。
6、顶撞、辱骂老师
1、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2、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免除所担任职务
3、全校广播通报,学生到每个班级做检讨。
注:
1、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经校行政会研究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2、以上规定如有违犯,除纪律处分外给予相应的个人小分扣分。
3、各类处分对应扣分值:
通报批评——5分警告、严重警告——10分
记过、记大过——15分留校察看——20分
博创教育集团职教部学生处2010-6-9
第二篇:违纪处理办法
梓潼县观义镇小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小学生。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的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是纪律处分,对每个学生只能使用1次;超过1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绵阳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校少先队大队部、教导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九条 进行实事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学生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学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调查学生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由学校保留调查笔录原件。
第十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由学校保留。
第十一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少先队大队部提供原始记录和违纪行为的定性说明。
第十三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与教导处以及学校领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分恰当。学校查清事实后,对违法、违纪或违规学生进行处分,应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由班级查证,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及个人检查、班级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少先队大队部,由少先队大队部审核并研究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拟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二)认定的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四)做出的处分决定;(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对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臵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二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或班级,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由少先队大队部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班级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少先队大队部依法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以学校的书面通知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和听证工作,依照《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和《学生申诉听证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分 则
第二十三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敌对的政党或小团体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或破坏安定团结、侮辱诽谤他人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属过失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刑事拘留释放者(经审查无责任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被处以单独罚款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违纪,根据《)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保存、买卖和使用枪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物品外,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买卖管制刀具或违法保存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使用管制刀具或违法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2000元以内(含累计)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视情节轻重应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含学校图书室图书),视情节轻重和盗窃金额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七)重复作案者,在原有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有意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者、作伪证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超过2000元以上(含累计)者,除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除收缴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6.因打架累计受到3次违纪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怂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向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破坏公共设施者,参照本条(一)至(四)款的数额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根据赃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偷看淫秽书刊、画报,偷看或收听淫秽录相录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淫秽书画、网页、录相带、录音带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发布的通告、决定、规定和布告,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弹打飞禽、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抛杂物果皮、纸屑、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第三十七条 不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未根据学校要求实行隔离、休学、离校、体检、复检等,并私自返回学校进入公共学习或生活区域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管理各项“规定”、“守则”、“纪律”、“细则”、“办法”等校纪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旷课、旷考者,根据事发时当事人被发现累计旷课学时数,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旷课10节以下,对其通报批评;(二)旷课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旷课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旷课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五)旷课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旷课50节以上者,视为该学生自动退学;(七)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无故旷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1.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进入考场;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6.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0.考试证件不放在桌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11.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他人试卷,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阻的;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 1.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未经允许,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评卷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或教师认定为雷同卷的;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3.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4.参与团伙作弊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3.组织团伙作弊;4.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五)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
1.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违反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双方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作弊累计两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事发时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拒不承认违纪、订立攻守同盟或威胁他人不准揭发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三)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按照第一次已得处分和第二次应得处分中较高级别处分加重一级处分;(四)有两次(种)(含)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下同)参加县级、学校和班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少先队员者,还须在少先队大队部内公开做自我检查,情节恶劣者,或超过2次(含)被处分者,将给予团纪处分,直至开除团籍。
第四十四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经过一段时间考察,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考察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获得学校“优秀学生”称号或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称号者;(二)在校级以上举行的比赛、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平时表现良好者;(三)在维护校园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二)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的;(三)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决定和被解除纪律处分决定,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报批程序和时间:
(一)解除处分由本人申请,所在班级审核并签署意见(附有关材料),报少先队大队部审核,由学校批准;(二)解除处分工作,在每学的下学期集中办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参考、比照本办法相关(或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少先队大队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坂仔学校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坂仔学校学生严重违纪处理办法
为了严肃校纪,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订如下条例,望各周知。
一、学校行政处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口头警告。(班主任提出)
1、迟到、早退三次以上,旷课一天以上;
2、无故不交作业10次以上及经常抄作业;
3、在课堂上吵闹,影响教学;
4、侮辱同学人格,取绰号,外出打游戏机
5、有乱写乱画、乱扔乱丢行为;
6、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升旗、课间操、义务劳动等)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在一学期中,累计旷课8——22节以内(8—14节给予警告,15—22节给予严重警告),无故不交作业20次以上;
2、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或有关管理人员;
3、谈情说爱,经教育不改;
4、考试作弊;
5、故意损坏公物;
6、玩弄凶器,不听劝阻,小偷小摸,抽烟、喝酒;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1、无心学习,经常不交作业或旷课22节以上;
2、私自离校出走3天以内;
3、经常抽烟、喝酒,赌博;
4、经常外出打游戏机、夜不归宿;
5、结伙打架、辱骂教师或管理员;
6、勒索他人钱财、盗窃财物;
7、有意毁坏公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8、侮辱、攻击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
1、无故旷课3周以上;
2、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造成严重后果;
3、盗窃财物价值较大的;
4、破坏公共设施,损失严重的;
5、受记大过以上处分,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产生的。
第四篇: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记过或记大过
(三)留校察看
(四)劝其退学(五)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动手打人者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3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4—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6—1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1—15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6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10分,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20分,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30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核备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近几个星期,学生违纪现象频频发生,为整顿学风,严肃校纪,针对我们学生当中存在的严重违纪现象,特此规定:
1、顶撞老师;
2、无故旷课;
3、带手机到校;
4、抽烟喝酒;
5、打架斗殴。
以上几种情况如有发生,按以下规定执行:
初次: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三天(写500字检查),手机没收(交班主任处,如不再犯,放假交给学生家长);当全体学生作检查。方可返校。
再次: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一周(写1000字检查、保证书),记大过一次,在全体学生面前作检查,读保证书(家长陪同)。方可返校,返校后家长陪读一周。住校生不得再住宿舍。
两次以上:
违纪学生回家反省一周(写1000字检查、保证书),留校查看。没收手机并销毁。家长陪同当全体学生作检查,读保证书,并陪读一个月。并交安全保证金200元,如不再犯,毕业时全额退回,如有再犯,充入年级困难生补助。
此规定从宣读之日起开始施行。
陈区中学
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