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2最新 开具外经证 办事指南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
一、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流程
1、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税务登记地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所找税收管理员申请开具《外管证》。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2、按照开具金额填写纳税综合报审表预缴企业所得税,由管理员审核后到金水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在网上进行缴纳;
3、持有关证件、资料及在税务登记地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到主管其所得税的税务所有税收管理员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核发《外管证》。
4、签署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5、持《外管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向经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到主管所找税收管理员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办理---盖章---到经营地报验登记)
二、开具《外管证》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事项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外出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与该外出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
5、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复印件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纳税人跨县(市)从事建筑劳务的,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到外出经营地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4、建筑安装纳税人工程项目的分包、转包情况;
5、建筑安装纳税人跨县(市)、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提供该项目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在税务登记地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
建筑工程项目已纳入所得税管理证明
我辖区单位在元(大写)已纳入登记注册地年月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特此证明
(公章)年月日 备注:公章必须是县(市)、区税务机关公章
第二篇:税务总局简化外经证开具事项
税务总局简化外经证开具事项
税务总局简化外经证开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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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13:50:3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异地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意见》从5个方面优化了外经证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
压缩开具范围。与原外经证开具范围规定相比,《意见》给予省税务机关更大自主权,即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外经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经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延长有效期限。原外经证有效期限为180天,鉴于建筑安装纳税人实际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的情况较多,为防范重复开具外经证,《意见》规定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纳税人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改为按照合同期限确定外经证有效期限,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外经证的开具数量。
精简资料报送。一是减少证明材料提供。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开具或报验时可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是缩小资料报送范围。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纳税人开具时均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而《意见》将提供说明的情况限定为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
实现信息管理。对于省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经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经证,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同时,探索取消电子外经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简化办理流程。一是废除外经证报验30天的限制。原规定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意见》不再要求超过30天作废重开。二是推行即时办结。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经证。
第三篇:外经证
《外经证》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简称。
一个纳税人,最少有二个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一个是国税局,一个是地税局,纳税人需要外出经营时,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呢?税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相互推诿,责任不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有必要把这个事情搞清楚,完善税收征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
目前,国税地税对开具证明的依据理解不一致,一种以经营范围来划分,纳税人外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的,由国税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营业税劳务的,由地税局开具;另一种以企业所得税管理加以划分,纳税人外出经营,不论是经营增值税项目或营业税项目的,由所得税管理的国税或地税开具。
外出经营提供营业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外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必需向当地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必须使用劳务发生地的税务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依据提供劳务的工作量,征收了营业税,如果劳务发生地未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发票开具,也要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外出提供营业税劳务,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外出经营提供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在外地销售货物取得收入时,与营业税的规定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外出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有没有《外经证》,纳税人都难以隐瞒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不会影响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上述情况表明,《外经证》不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开具,都不会影响流转税,所以不应以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划分。但《外经证》的开具却影响着企业所得税。
从《外经证》使用意义看,纳税人持《外经证》到经营地后,一方面可以表明,该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管理;对《外经证》中填写的经营项目和内容方面看,可以表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在外地的工作量、应税收入已实施了有效的监控,其企业所得税已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经营地不得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征收。反之,纳税人在外地没有持《外经证》,当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该纳税人是临时经营或无证经营,可以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或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随征。从《外经证》程序看。税务机关对开具出的《外经证》都有编号,一般使用了计算机管
理,《外经证》内容上,预计劳务的工作量和预计销售货物的数量都有,国税地税都可以填写。劳务发生地或货物销售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征税后,对《外经证》签发回单,注明实际劳务收入或销售收入、实际使用的票据、以及开具发票的金额情况,纳税人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时,在纳税人税务管理员中的纳税档案中,应有此项记载。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把这部份所得税应税收入,与该企业在本地的应税收入合并计算,正确计算出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核销《外经证》,可以将外出经营的收入隐瞒,至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算该企业的所得税,但流转税却是漏不掉的。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看,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可以证明具备了法人资格,其纳税地点是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无权向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未出具《外经证》的纳税人,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可以认为是临时经营、无证经营或非正常户,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一定的比例随征企业所得税。在劳务发生地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具备有法人资格,也不应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无限义务,只能按照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外经证》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监控措施。
举例,某企业是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理,2007年以前《外经证》一直由地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20%,每年有60%的业务在外地,2006年全年收入为8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240万,其中144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时,经地税部门审核无补缴事项。但在向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时,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打包,在外地设立了账户,隐瞒了这部份的业务。国税机关检查时,核对了该企业的发票、银行往来账,也未发现隐瞒的证据,至此,让该企业流失了316.8万(8000*60%*20%*33%)的企业所得税
2007年开始,该企业的《外经证》改由国税部门开具,该企业利润率在15%,每年有50%的业务在外地,全年收入为11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330万元,其中165万元在外地税务机关缴纳,无漏缴情况。但该企业仍然使用原方法逃税,只向国税机关申报了本地的5500万元的收入,将外地收入、成本、费用打包,国税部门在审核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时,发现该企业全年《外经证》开具的数额已达5500万元,认为有重大偷逃税情况,于是加强检查,把该企业全年在本地开具发票数,加上《外经证》核销的数,计算出该企业所偷税款。并顺藤摸瓜,在地税部门的协助下,将2006年的所得税也补征上来。
通过以上分析,得到的结论是,《外经证》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不应以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第四篇:外经证开具与报验(开票)详细流程
一、办理外经证流程:
1)所需资料:合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外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地方税收综合申报表(申报缴纳印花税)。所有复印件及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办理方式:地税局办税大厅取号办理。省内的外经证直接在窗口办理好即可,省外的在窗口办好还需等待局长批复,约1-2个钟再到取件窗口领取批件。
3)外经证到期仍未开完发票的,需进行续期,续期办理流程与首次申请相同,不需再交印花税。
4)省外已到期或已开完票的外经证需到地税办理注销(带外经证、开具的发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省内外经证开完票时直接在工程所在地注销
5)外经证期限:省内无限制,省外不超过180天不跨年。
二、外经证报验(开票)流程:
1)分包
1.所需资料:外经证3份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复印件*
2、增值税预缴税款申请表(均需要加盖公章)
2.办理方式:①在国税局办税大厅取号办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拿到营业税完税凭证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在地税局大厅取号办理,出示完税凭证,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③注意提醒地税局工作人员印花税已缴纳,避免被重复收税。2)总包
1.所需资料:外经证3份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包合同复印件*2,分包合同复印件*2,增值税预缴税款申请表,分包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分包方完税证明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公章)
2.办理方式:①在国税局办税大厅取号办理,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②拿到营业税完税凭证与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后,在地税局大厅取号办理,出示完税凭证,缴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五篇:外经证证明格式
证
明
现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财务、业务、人员 等由我公司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外省无分支机构)。
特此证明。
总机构名称及公章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及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