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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核销单★

详解核销单★



第一篇:详解核销单

详解核销单、产地证、全国各个口岸CIQ证书(健康.植检.品质等)

核销单是出口报关时需要的一种单据,是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没有费用,但你公司需要有进出口资格,在海关注册,有电子口岸系统,有外汇帐户。申请时需使用电子口岸的用户卡在电子口岸网上申请核销单,然后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申领时需加盖公司条形章和公章。货物出口前核销单需在网上备案出口口岸,以备出口报关时使用。货物出口后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在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再在电子口岸网上交单,然后可凭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在外管局核销,最后就可以退税了

买单出口,就是没有出口权的企业买别人的核销单,以别的进出口公司的名义出口,发货人图个方便。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文件,简称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进口国用来作为实行区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例如最惠国待遇、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的正确实施等等,因此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作用。

原产地证按用途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两大类;按种类可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双边或多边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等。

一、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FORM A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是世界上160多个受惠国家(或地区)之一。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对我国给惠的国家共有36个给惠国,即欧盟25个国家(欧盟国家分别为: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以及挪威、瑞士、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美国和保加利来也是给惠国,但对中国不给惠。

二、互惠原产地证书

互惠原产地证书是订有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经济集团内的国家官方机构签发的享受互惠减让关税的凭证。主要包括:

1.《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2.中国—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FORM E)

3.与我国签订双边贸易关税协议的原产地证书,如《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

三、进口时可以享受的单向优惠原产地证书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主要包括《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原产地命名证书》(《输欧农产品产地证》)

五、一般原产地证

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家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全国各口岸CIQ证书(熏蒸、植检、健康等)代办“宁波、上海、青岛、厦门、深圳、天津”等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商检证书,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商检证书的种类 和用途主要有:

1.品质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签发的 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受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

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检验证书,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 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作为证明承运人履 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17.CIQ装运前检验证书:

这证书是在2006年底产生的,装运前检验证书--certificate for pre-shipment inspection

此类证书,并不是我国海关要求的单据,完全是根据目的港的要求产生的.我国和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协议,但凡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商品,都需要出此证书.比如南美洲的智利,阿根廷,非洲一些国家等.有些要求CIPO也就是我们国家的商检出具,也有些要求一些国际上的认证机构出具.. 所以,哪几类产品需要报检是根据目的港确定.有可能是到中国出口的到此港口的所有产品都需要此证书!一般出口埃塞俄比亚和尼日利亚都要的。

第二篇:什么叫核销单

什么叫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一)1.什么叫“出口外汇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 销单附有存根)。

2.怎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①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

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补偿出口额满和 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②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 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3.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该怎么办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

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 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 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

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 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 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 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 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 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 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 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

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 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 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 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 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 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 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 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 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 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 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 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第三篇:如何申请核销单

海关电子口岸网发布,出口收汇核销单操作指南如下:

1、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操作员通过登录本系统企业界面申领核销单;

2、外管局发放外汇核销单

企业持相关单据前往外汇管理局领取外汇核销单,外管局登录本系统外管局界面查询企业申请记录并向企业发放纸面核销单,发放的外汇核销单共三联(第1联为存根联供海关报关及企业向外管局交单使用、第2联供核销使用、第3联为退税专用);

3、口岸备案

核销单用于出口报关前,企业操作员登录本系统企业界面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4、核销单数据传输

备案后,系统向海关内网传输核销单数据;

5、出口报关单申报

出口企业使用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进行报关申报;

6、出口报关单数据传输

系统向海关内网传输企业申报的出口报关单数据;

7、出口报关单审单验放

海关操作员使用自身系统对出口报关单进行审单验放;

8、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传输

海关系统通过专有通道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已结关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

9、交单

出口企业登录本系统查询海关已验核核销单及其对应的报关单数据,向外汇管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

10、传输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

系统将企业已交单确认的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传输至外汇管理总局;

11、核销

出口企业收汇后,持相关单据到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核销,外管局操作员使用自身系统查询从外汇管理总局接收的出口结关报关单数据,核对企业提交的纸面单据,对核销单进行核销

1、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在电子口岸进行备案,这样方可报关。

3、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4、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第四篇:核销单流程

核销单申领、使用、核销程序(我司采取的是批次核销)——网上申领核销单(中国电子口岸17999网),根据需要填写申领的份数。——填写“出口企业领用核销单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拿企业条形章并附相关合同(多准备几份),到外管局申领纸质核销单(我自己当时领核销单的程序是要带企业出具的一份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是企业委托我办理核销相关事宜并要出具我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外管局留存)

——取回纸质核销单后盖公章及条形章,并在17999网上备案(领用时在企业自制的登记本上登记,以方便日后查询)。

——将核销单寄给货代或报关行报关。

——报关后,报关单、核销单寄回我司,且货款到银行后,持报关单和核销单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在银行核销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联和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银行核销完后十天左右,填写“企业批次核销报表”(外管局处领),并持报关单、核销单、结汇水单(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外管局核销。(银行核销完十天左右再到外管局核销是因为银行核销的数据可能要晚几天外管局才能收到)

(注:填写《企业批次核销报表》一式贰份,并加盖公章,核销时将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按核销单顺序号排列放在一起;将水单(第五联核销专用联)按结汇日期先后顺序排列放在一起。)。

①“核销单号”:按核销单号顺序填写; ②“贸易方式”:按照企业出口贸易方式填写。③“出口币种总价(USD)”:按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的金额填写,如报关单与核销单金额不一致时,按报关单的金额填写。

④“核销专用联号码”:按银行结汇水单上的22位申报号码填写,且按结汇日期的先后顺序填写

⑤“核销币种总价(USD)”:按外汇水单上的“外汇金额”填写。

另:在“出口币种总价”空白栏内填写所有结汇水单上的国外扣费合计数(即:“出口币种总价USD”与“核销币种总价USD”的差额即为“国外扣费”)

——外管局核销完后,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联、退税专用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连同企业批次核销报表一份全部退回企业。

——企业将已核销完的核销单退税联(出口退税专用)撕下与报关单退税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五联拿到国税局办理退税;余下的批次核销报表、核销单存根和收汇核销联、报关单收汇核销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全部存档五年。

网友回答:

这个资料在几年前是非常好,而且是细致的资料。但现在有点过时了

1、——报关后,报关单、核销单寄回我司,且货款到银行后,持报关单和核销单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在银行核销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联和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到银行是办理结汇手续,现在基本上不需要报关单和核销单了。

2、报关单、核销单退回后,应该在电子口岸交单

3、后面讲的到外管局的核销,现在大部份地方都改成网上核销了 4、17999网其实是说电子口岸现在已经是95199了 网友回答:

5、关于档案管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 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网友回答:

弱弱的问一句 报关单也是在外管局申领的吗? 可以跟核销单一起领回来把 那一般能领多少份呢? 网友回答:

报关单是从海关买的,没有大的限制,你想买10张也可以,买一本100张也行。

网友回答:

那报关单 核销单腿会后是现在网上交单呢 还是先去银行领取水单呢?

网友回答:

银行领取水单,是要你有外汇回来的时候,银行才可以给你出水单的。不是你报关单、核销单回来凭这些就可以领水单的网友回答:

O 那就是我要先在网上交单了,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不享有退税,那我是不是去外汇局核销完了就OK了 还要去国税局吗

网友回答:

对,核销完了就没有什么要做的了

第五篇:核销单 详解

代理核销单

手机:***QQ:344058760陈先生,“”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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