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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

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



第一篇: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

设施农用地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

设施农用地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产增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设施农用地迅速发展,经营范围多元化、规模化、产业化,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复杂问题。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相关部门很少介入管理,应按规定审批的没有审批,导致设施农用地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建厂房、车间、甚至圈地、建别墅等违法用地占地行为时有发生,形成了大量的违法占地。因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农村设施农用地用地管理,势在必行。

一、设施农用地的界定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林种植、农村村居生产设施及农产品集中存储晾晒等四大类用地。以设施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1

二、设施农用地用地不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选址随意、未批先建时有发生。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有的乡镇、村没有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规划区,致使设施农用地规划缺位。在设施农用地选址时,图上查、坡里找,虽然区位合适,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受区位、交通、电力、水源等必要条件的制约,为违法占地埋下了隐患。有些单位或个人认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设施农业,设施农用地没有严格的规定”,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只要自己觉得合适,未经依法审批,就在自己承包地里或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乱圈乱建。尤其是养殖的特殊性,一旦养起了畜禽,处理起来有不小的难度。

二是土地用途随意改变。面对用地指标紧张、征地费用较高这一实际情况,有些单位或个人瞒天过海,打着产业结构调整或养殖的幌子,圈占土地搞水泥预制块加工等不需要较大厂房的非农业项目;有的干脆建房当作住宅,把原来村里边环境差、破旧的住房闲臵在哪里;还有的名义上申请了养殖,实际在哪里圈院垒墙,“囤积土地”;诸多情况在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了永久性建筑,形成了事实上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三是停止种植、养殖等未能复耕。一些过去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已停止了种植、养殖,但仍在那里居住或是植树放物。这些人大多数和村委会签定了时间较长的使用土地合同,有些还没有到期,有些到期也不复耕。有的养殖户,虽然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畜禽年存栏数量远远不符合规模化养殖标准,形

成“生活、管理、养殖、仓储”于一体,造成土地闲臵和浪费。

四是地面硬化面积过大,土地复垦成难题。按照规定,设施农用地需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建设的建(构)筑物属于临时性的,按农用地管理,用地备案期满自行拆除,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在现实中,设施农用地普遍存在地面硬化的问题,不需要硬化的地方也被硬化了,硬化面积严重超标,土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给日后复垦带来极大困难,既使能够恢复耕种,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五是日常监管不力,设施农用地成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一些地方,在申请批准时为设施农用地,但是由于疏于监管,时间不长,变成了企业厂房。“远看是设施农业、近看是工厂”,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已是屡见不鲜。在砂石资源及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有的不法分子和村干部勾结,以建设设施农用地为名,从事砂石或矿产资源开采,非法获取暴利,扰乱了矿业权市场。这些行为都对国土资源保护形成威胁,而且给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是为套取高额的拆迁补偿费,变相建设农业设施。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越来越高。在城乡结合部或工业园区,有些人打着养殖、种植的名义批取设施农用地、搞建设,建成后做样子或干脆闲臵,等着项目占地时捞取好处,增加企业建设成本。

三、设施农用地用地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是加强审批管理,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在城镇规划区、国道、省道和县、乡级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应附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的意见,严格限批;建议乡镇、村设立规模化养殖规划区,引导农民将养殖业向养殖规划区集中。另一方面,经营者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要求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观光农业等为名乱占耕地。

二是严格管理,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土部门切实将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加大巡查力度,不给设施农用地非法改变用途留下可乘之机。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国土部门在卫片执法检查行动中,要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按违法用地予以查处。

三是强化执法,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形成震慑效应。凡在设施农用地批后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予以查处,以形成震慑效应。对于未经审核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对其违法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对于已经审核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违法建筑要坚决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违

法占地面积较大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是强化批后监管,构建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国土、畜牧、农业、乡镇、村委会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畜牧、农业等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批准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单位或个人规范使用;乡镇、村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期满,落实好土地复垦。

五是严格把关审查和审批,杜绝非法念想。为防止改变用途以及在土地征收时获取高额补偿,在用地申请时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申请的把关审查力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同时在用地合同、复垦保证书、及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注明在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及在用地备案期满后、在土地征收时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否则不予审批备案。同时,严格落实好设施农用地用地备案期满后的土地复垦,彻底打消一些人的非法念想,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用地管理。

第二篇: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探讨

农业现代化是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主要标志。发展设施农业是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下称通知)是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设施农用地管理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探讨如下。

一、设施农用地规划

第一,农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且相互衔接。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农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确定本区域内可新增和可盘活的设施农用地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制定设施农用地专项规划和用地计划。

第二,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所以,报批设施农用地前,土地规划审查的重点为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三,设施农用地拟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书。第四,设施农用地拟选址在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需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如果设施农用地与非农建设不冲突,应该许可设施农用地选址。

第五,畜禽养殖用地,需提供畜禽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意见和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二、设施农用地合同

第一,目前,国有农用地除科研教学用地等外、集体农用地均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设施农用地经营者要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如国有农林牧渔场圃)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土地复垦合同。如果设施农用地使用的是耕地,土地复垦合同可特称为土地复耕合同。

第二,建设用地,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均不是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方式供地的。若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不需要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要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土地复垦合同。如果使用的是国有储备地,合同要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当然,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土地复垦合同内容有其特殊性。

第三,从理论上讲,未利用地只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因属于未利用状态,就不存在已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不存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但设施农用地使用集体未利用地的,应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复垦合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该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农用地使用合同和复垦合同。同样,设施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土地复垦合同内容也有其特殊性。

三、设施农用地变更调查

从理论上讲,国家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保护措施要比建设用地和

未利用地严格。设施农用地按三大类用途分属农用地,土地变更调查的三要素是权属、地类、面积,当然设施农用地一般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

第一,设施农用地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变更。因都在农用地范围内,变更门槛较低,变更较为容易。生产设施占用耕地要签订复耕合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既要先补充耕地又要签订复耕合同。耕地变为生产设施农用地会造成当年耕地面积相对减少,耕地变为附属设施农用地虽不会造成当年耕地面积相对减少,但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到期也是要复耕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承担的义务不同,变更调查时虽均可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调整地类,但二者变更时要予以区分。

第二,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好变不好回。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当年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不会受到严格审查。但当设施农用地使用到期复垦原状,要将设施农用地回归变更为建设用地,按照现有政策,就需要合法地建设用地批文和图件,要将设施农用地回归变更为未利用地,按现有政策的变更流向要求,农用地一般不允许变更为未利用地。解决此问题,提出两个方案。一是“不变法”。设施农用地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占用和复垦退还时,均不予变更,不因设施农用地而混淆了土地三大类的管制,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不能反映实况,此法不宜采取。二是“随变法”。设施农用地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规划到期复垦为原状的,允许变更为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凭设施农用地批文和图件当年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凭设施农用地复垦原状验收合格文件和图件当年将设施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优点是能反映实况,缺点是不便于用途管制,总体倾向“随变法”。

四、设施农用地复垦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条例同时规定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设施农用地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复垦标准如何?笔者认为,复垦标准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要执行复垦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的规定。如果规划的土地分区为未利用地则复垦标准应为恢复原状,如果规划为农用地,则应复垦成农用地,如果规划为建设用地,则标准应该为不妨碍建设用地。复垦履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不同。复垦履约保证金是财产权利中债权性权利,一般不超过合同标总额的20%,如果复垦义务人违约,相对人有权不予退还。土地复垦费与耕地开垦费有相似之处,是国土资源部门代收费用。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五、设施农用地差别化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带有临时、简易的特征,附属设施带有半永久、较坚固的特征,应实行区

别化管理。一是防止附属设施用地到期不复垦和改变用途。附属设施是为生产设施服务的,没有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就没有保留的必要。二是保护耕作层。附属设施用地前要按照非农建设保护耕作层的要求予以保护,生产设施要尽量保护耕作层。三是认可附属设施农用地复耕作为新增耕地。在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时,生产设施占用耕地要签订复耕合同到期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既要先补充耕地又要签订复耕合同到期复耕,这样,就须认可附属设施农用地复耕作为新增耕地。同理,无论附属设施占用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只要按规划、按合同到期复耕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就均应认可为新增耕地。这也是变更调查时区分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农用地,及倾向采用“随变法”的原因。

六、设施农用地违法占用耕地

通知要求,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关于“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子指的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如果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未经合法批准,是否属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和附属设施占用耕地是否有差异?分母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指的是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是否包括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笔者认为,设施农用地实行差别化管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重点是附

属设施用地,土地巡查、卫片执法检查中,应将附属设施用地视为建设用地进行巡查和检查。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经合法批准,对问责公式分子没有增减,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应加入分母;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未经合法批准,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应同时加入分子、分母。这样比较准确,市县也容易接受。

七、设施农用地补偿

设施农用地的补偿主要涉及附着物、青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另外还要约定种粮补贴和农业水费。

附着物是密切依附于土地且与土地分离后不能使用(或不能发挥效用)的物,这里的“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如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等)及树木。土地使用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建构筑物,如果是拆除的,则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如果保留则按折旧补偿。对于树木,如果是移植或砍伐,则参照征地补偿移植或砍伐标准补偿;如果保留树木,树木长大后易产生所有权纠纷,可以参照砍伐标准补偿,树木所有权归设施农用地经营者,继续生长。

青苗是没有成熟的庄稼。可以收获的,应该由原所有人收获;如果必须砍伐青苗,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可采取现金或通过实物计量、货币结算,或以粮食等农产品、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进行兑付。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原则上按照“明确粮食数量、货币价格保底、依据粮

价调节、及时兑现结算”的办法,在设定保底价格后,以市场粮食价格为依据,建立向上浮动的土地流转价格;也可分年段按比率上浮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种粮补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实行“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转包合同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如果是零星粮田转为设施农用地短期不种植,且农业和财政部门未核减种粮补贴的,种粮补贴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农业用水是农业生产资料,水利工程水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取消基本水费、按计量收取水费地区,未用水不应交纳水费。但许多农村地区未安装计量设施、仪器,农业用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按面积计收水费。农业水费也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

八、设施农用地期限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设定涉及以下六个因素,一是经批准的设施农业经营期限;二是该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三是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四是农业设施可使用期限(正常使用寿命年限);五是分步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农业设施临时使用期限;六是市场行情。首次设定设施农用地期限,不可超过设施农业经营期限,不可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流转期限,在农业设施可使用年限内,如果是临时使用规划为建设用地的不可妨碍城镇

村建设用地规划实施。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除经批准在大农业范围内转产外,要及时复垦退还土地。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使用年限届满,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第三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设定的法律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二、办理流程

1、用地者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2、国土员现场勘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报区国土局审查;

4、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必备材料

1、镇(街)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写请示;

2、用地单位向镇街写申请;

3、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涉及成立企业的(涉及注册登记企业);

4、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5、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者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户签订,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签订合同的用地主体与镇办请示的主体、复垦保证书主体、营业执照的法人四者必须统一);

6、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与土地所有者签订)

7、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业设施用地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应到社员代表多少、实到多少、各代表的意见、最后决定是否同意用地,决定同意前提标准为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签字同意)。

8、选址意见书及选址图;(属城镇规划区内,由区规划局办理,之外的由各镇街办理)

9、地形图及勘界技术报告;(用地单位委托中介单位办理)

10、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批复(用地单位到林业部门办理)。

11、设施建设方案及平面布置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用地规模等)

12、用地复垦保证书、委托造地协议及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复垦保证书针对全部设施农用地,由用地单位出具,委托造地协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部分,由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办理)。

13、缴纳委托造地费票据;(只针对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须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缴纳委托造地费,委托区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中心进行耕地占补平衡)。

14、标注拟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彩色图件(用地单位到区国土房管局规划耕保科办理)。

15、土地利用现状图。(区国土房管局房地籍科办理)

16、用地红线图光盘

四、承诺时限(工作日)5个工作日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区国土房管局用地科

六、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七、专用申请表(书)名称 设施农用地审核申请表

八、证照(件)名称 无

九、证照(件)有效期限

用地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终止时间

十、是否收费 是

十一、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合川府发〔2012〕5号收取委托造地费,七个街道25元/平方米、建制镇20元/平方米

十二、证照(件)是否年审或年检,审验时间 不年检

十三、项目申请受理人 廖玲玲

十四、项目审批负责人 区政府

十五、附件

第四篇: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五篇: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的几点建议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的几点建议

本着规范管理、完善资料、便于操作的原则,就如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

一、强化基层管理的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把好前沿关。国土资源所作为管理的第一线,在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中,负有主要责任,并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施工、材料的堆放、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必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的报批准材料。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项目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如规划

等部门。执法监察部门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定期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及时上报,作为各项工作总结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化用地。

首先是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畜牧、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方可正式动工;整体峻式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政府、农业、国土、畜牧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等进行综合验收。对不符合现场规划图和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严格按照违法查处。

其次,确保设施农用地项目到期后复垦或办事续延手续。使用期满后,需续办用地手续的,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后,由国土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复耕协议。

再次,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所应当摸清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分布、数量、用途,是否有改变用途的情况存在,并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擅自改变用途、到期不复垦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停水、停电,并明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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