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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盟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办法(精选)

呼盟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办法(精选)



第一篇:呼盟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补发、换发办法(精选)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办法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由扎兰屯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接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向孕产妇或家属告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信息,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孕产妇健康手册。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孕产妇健康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应严格核对患者本人和所持证件,杜绝各种形式的冒名顶替(近年骗保的冒名顶替情况居多,应严格核对身份证、医保证<或农合证等医疗保险证明>,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立刻上报有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办法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保健院负责换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包括:

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④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3、自换发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并由换发机构存档保留,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发证情况证明;污损的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换发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一)补发对象:

1、2010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2、2010年7月1日开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发对象由呼伦贝尔市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补发对象包括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和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二)补发办法:未办理户籍手续之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三)补发所需材料:

1、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申领人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填表)。

(2)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助产单位证明、原签发单位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是否落户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原件。

2、非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2)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4)辖区卫生院提供的调查核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年度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法

1、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年度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2、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姓名。

3)接生单位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原签发单位出具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5)超过2年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户的证明。

6)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补发须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材料

1、医院出生,未及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的,申请提交的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票据;未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被盗、严重破损等情况需补发的,持如下证明材料:

产科单位产妇的病历复印件(需院长签字、盖单位公章)和原始住院收费依据;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上户口的户籍证明信(盖村、派出所公章);原《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同时登报废止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原版报纸。

3、对于家庭出生的孩子,申请提交的材料:

接生人员当时接生情况证明;亲子鉴定证明报告;村、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孩子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接生人员身份证明。

另父母亲以外的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母亲代办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提示:已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禁止变更姓名等信息。

第三篇:呼盟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和《呼伦贝尔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证件申领制度

根据预计需求做好订购申领计划,经网上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号段后,由专人到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统一领取证件,并签字确认领取数量,严格执行运输、交接、登记、入库程序。如使用量超出订购计划,应另行根据预计需要增加数量,网上申请号段,再到妇幼保健院领取证件,并做好入库登记。

二、证件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部门在领取证件后,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申领日期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接收后,严格妥善保管、锁好,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杜绝空证外流。

三、证件签发及发放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住院号、出生证号、领证日期等)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要严格做到及时、准确登记,杜绝漏登、错登现象。

各联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有新生儿母亲签字及接生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方可生效。

四、专人管理负责及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保管、签发、网络管理、专用章保管、盖章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管理流程及分工如下: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由专人负责网络管理、申请号段、申领转运,经医务科科长核对、登记确认后方可入库保存。每证签发必须有2人同时核对办证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医务科科长负责监督、管理、把关。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专人管理,保证证章分开,严格履行使用手续,每次签发都由医务科长负责审查并盖章,严格杜绝伪制和滥用印章。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丢证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丢失证件事件时,应及时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声明作废。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将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假)。

六、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一切有关记录、登记簿、报表、制度由医务科妥善保管、备案,每季度进行查对,进行汇总。

七、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在发放过程中,如出现废证、空白证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上报废证或丢失数量、编号、原因。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上报,并在三天内将原件送呼伦贝尔卫生局鉴定。每季度向市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统计表和分娩登记花名册,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日前。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专题

安次区妇幼保健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助产机构在孕妇输住院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保健手册》,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动员产妇亲属将产妇和婴儿出生情况资料转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以便安排产后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等事宜。

二、签发机构只能在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程序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及附页,并加盖接生机构印章,指定专人查验新生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母亲(父亲或监护人)签章、接生人员签字,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将出生医疗证明正页和副页提交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签发机构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分娩记录附页。孕产妇保健手册由产妇亲属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安排产后访视、42天健康检查并归档。

五、应建立《分娩登记薄》,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汇报;按规定格式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领证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六、助产机构庆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教育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报名、相关证件的准备,自觉申领。

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签发机构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死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号: 新生儿父亲: 身份证号:

产妇于年月日在北京妇产医院(自然分娩;剖宫产)一活(男婴、女婴),因不慎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现申请补办。

新生儿母亲签名:

新生儿父亲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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