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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窗口办事告知单---总平面图

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窗口办事告知单---总平面图



第一篇: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窗口办事告知单---总平面图

渭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服务窗口办事告知单

同志:

您好!为方便、快捷的为你提供服务,请你在来我大队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总平面布局审核时,申报、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正式文件)。

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土地使用证。

四、修建性祥细规划(1、规划编制设计与说明;

2、总平面布置图;

3、道路竖向图;

4、给排水平面图;

5、电力等管网平面图)。

备注:上述图纸均为设计蓝图,加盖设计部门出图专用章,并经设计负责人签字。

第二篇:户口申请窗口服务告知单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申报材料齐全后,到入户地派出所填写表格)

4、入户地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9、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账单等原始凭证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配依据)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二本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由结婚登记地所在的档案馆查询,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原暂住证、现居住证)

15、提供申请人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学籍卡、学籍登记表、目前就读证明等)

16、(1)、入户地房屋所有的产权人或公房租赁人的身份证

(2)、外省市乡镇政府出具申请人原从事的职业、生活来源、经济收入、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

(3)、外省市县级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是否安排就业的证明

申请人当地户口性质是:家庭户和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提供《失业证》

(4)、本市入户地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家庭成员、及居住情况)

接受书

我是宜川六村居民孙刚于1997年5月16日与虞兰()依法登记结为夫妇。现根据上海市有关外来人员入户政策规定,我妻已符合上述规定。作为宜川六村93号103室户主及房屋产权人,我同意虞兰户口迁入。

接受人:

第三篇: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武保处电话:56331897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第四篇: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1)

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或者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进行重新检验。重新检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检验、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除外。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该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行驶证。当事人如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事故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无牌证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五、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六、尸体检验后,死者亲属在接到尸体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被吊销驾驶

证或者被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上述查阅、复制、摘录的内容不包括国家私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九、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为一年。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00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1号

联系电话:56608111-59310

十一、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1、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2、本区(县)交警支(大)队举报(投诉)电话:5660401

3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〇九年一月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交通事故处理(2)

为配合和监督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的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办理的手续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个工作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调解时间变更以一次为限。

参加调解人需要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驾驶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以及家庭成员和抚养关系的证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赔偿以资质机构的评估定损结论为标准。

三、办结的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对造成人员受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对受伤人员因伤致残的,调解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四、受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00

地点: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31号

联系电话:56608111-59310

五、举报(投诉)、咨询电话

1、公安热线:962110周一至周五9:00~17:002、本区(县)交警支(大)队举报(投诉)电话:56604013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〇九年一月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备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名册

类别

序号

机构名称、地址

备案期限

伤残鉴定机构

机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063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邮编:200032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即墨路150号邮编:200120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华医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1623号邮编:200040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邮编:200042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邮编:200135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物损评估机构

机构: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710号816室邮编:200032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128号7楼邮编:200125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昌德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四平路710号712—P室邮编:200086

办公地:上海市襄阳南路218号12楼7室邮编:200031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瞿溪路350号16楼邮编:200011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天衡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2123号1505室邮编:200135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东方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600号18幢101室邮编:200135

办公地:上海市肇嘉浜路361号101室邮编:200032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泰达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陕西北路1283号玉城大厦2402室邮编:200060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城市保险中心

地址:上海市零陵路629号24楼A座邮编:200030

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深圳民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龙吴路51号1号楼405—412室邮编:200232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机构:上海广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958号9座3楼邮编:2000402007年7月至12月31日

第五篇:办事大厅窗口服务承诺

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创先争优”服务窗口公开承诺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竭尽全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最方便的办事条件和最快捷的服务环境,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服务窗口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向社会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办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

2、凡申请办理公路路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关业务者,只要条件具备,手续合格,一律如期给予办理。

2、严格作息制度,认真执行AB岗制度,不出现无故空岗。

2、处处为群众着想,对服务对象热情周到、主动服务,严格执行路政执法人员语言规范,用好“十字”文明用语。

4、严格施行一次性告知制,耐心细致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准对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答复、乱答复。

1、认真执行上级指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不乱罚款。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乱收费,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政准则》,无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问题,不准索取、接受服务对象财物。

5、认真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妥善处理。

6、落实群众评议制度,对窗口服务人员由服务对象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予以奖惩。

全省路政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永嘉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9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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