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解析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网站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拉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该业务的券商,深成指成分股和上证50成分股成为首批入围的标的证券[1]。截至4月20日,两市累计融资融券交易总量已达19,438.01万元,其中融资交易火爆(19,255.42万元,占比99.06%),融券交易冷清(182.59万元,占比0.94%)。我们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后,对其涉及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现阐述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其特点和作用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公司[2]尚未成立。因此,试点阶段证券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兼具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特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投资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融资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客户融得资金须以购买证券为前提;融券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融券交易中的交易标的不是资金而是证券。一笔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通常既包括资金或证券的借贷业务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付,也包括委托代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佣金和手续费的收付。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和证券经纪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四方面作用。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三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
二、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背景
融资融券业务在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国金证券对全球范围内37个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35个证券市场建立了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而且绝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之前先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我国于今
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4月16日开始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不少研究者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做空[3]规则的必然安排,而缺乏做空机制将使得投资者只能从股价上涨中获利,进而导致证券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和随之而来的非理性下跌。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例如,我国1998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证券市场一直存在强烈的融资融券需求。因此,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而在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6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经历了一年多的试点筹备工作后,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在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监管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滋生股价操纵行为,增加股市波动幅度,引发金融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我国监管部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严格遵循“试点先行、逐渐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对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严格控制。《试点办法》和证监会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均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资质等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业务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前,证券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对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约定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证券公司审核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是否在标的证券范围内、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充足。如果满足条件,证券公司应当代客户买入证券或卖出证券,并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垫付。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价款应当做为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成交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核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担保品整体价值,当担保品价值低于规定水平时,要求投资者补足担保品的价值。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担保账户中超过维持融资融券担保规定水平所需的部分。投资者需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归还所融资金或证券,并支付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用,一般不能展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关于标的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来自于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为避免价格过度波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通常会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40只),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关于初始保证金
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
[4]不得低于50%。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深交所和上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包括A股股票、基金、债券,但不包括权证和特殊处理的股票)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关于担保维持与提取
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需维持的一定的担保比例。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5]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当维持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和融券申报规则
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规定,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该规则通常被称为“报升规则”,旨在防止空头恶意打压股价。
5.关于强制平仓
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四、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
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券业务
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在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属于金融资产转移。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结合《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判断融出证券是否应予终止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融券业务期间,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三)担保物及其处置
客户申请融资融券时,需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在融资融券期间,客户需要根据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及时弥补担保物,以维持一定的担保比例。根据《试点办法》,用作担保的资金和证券分别计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除结算、收取应归还的资金或债券以及违约处置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能动用这两个账户。
根据《试点办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未发生例外情形,证券公司无权处置担保物,与担保资金和担保证券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未转移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应当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但是,如果客户到期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处置担保物(担保物的处置以偿还借出资金和证券及相关利息、佣金和手续费用为限),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标的证券是指融资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可以卖出的证券。
[2]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文件已上报国务院,但尚未获得批复。
[3]买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资金时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卖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证券时借入证券卖出。不借入资金就买入证券称为“裸买空”,不借入证券就卖出证券称为“裸卖空”。
[4]融资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卖出证券价格)×100%。
[5]维持担保的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第二篇: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双方约定一定期限内客户卖出该证券归还所借资金。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客户即可获得收益,反之则会出现亏损。
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约定一定期限后客户买入该证券归还所借证券,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则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中间的差价部分即客户的收益。反之,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则客户会出现亏损。
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看好市场的客户可以买入更多的证券,推动价格上涨;看跌市场的客户可以卖出更多的证券,压低证券价格。在海外证券市场中,融资融券是一项基础性制度,也是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第三篇: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的权益处理——在客户融资融券期间,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
保证金可用余额——客户用于冲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监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客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业务管理风险、信息技术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交易所的监管、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客户信用资金存管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的监管。
客户查询——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信息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第四篇:商业化融资融券解析
一、何为商业化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是成熟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在欧美发达国家和新加坡、香港等地区的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非常早且很繁荣。我国证券市场2010年3月才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简单地说,融资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专门的金融信用机构为投资者购买证券提供融资,而融券可以理解为做空,就是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向其他专门的金融信用机构借来证券卖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到市场上买回证券归还。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国家和新加坡、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也叫市场化信用模式,是由金融信用机构(包括券商、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独立向客户提供;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也叫证券金融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在国外主要国家的市场普遍采用的是市场化分散信用模式。概括起来说,融资融券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其他金融信用机构对投资者、对券商的融资融券。所以并不是只有证券公司(券商)才能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服务,一些特定的金融信用机构也可以做融资融券业务,比如投资银行、基金公司、证券融资公司等。
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所以国家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管理和控制比较集中,开放力度不够,而现实中市场对融资融券的需求却非常巨大。所以目前除了券商提供的,在我国证券市场机制下产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市场上还催生了很多商业化的融资融券行为,比如基金公司和其他大型金融投资机构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等。简单地说就是券商的融资融券属于我国证券体系下的体制性产物,其他金融信用机构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目前都属于商业竞争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可以概括为商业化融资融券服务(类似的衍生业务,还有像数量众多的企业和机构提供的股票配资、期货配资服务等等)。
二、国内商业化融资融券之典范
创元资本提供的A1008融资融券服务,是公司在新加坡嘉德期货公司下的一个代理经纪业务,并不是公司对投资者直接提供了融资融券。它的产生是基于基金公司将其作为资金配置而长线持有的A股1008支优质股票交予新加坡嘉德期货公司托管,嘉德期货就把这些股票锁仓形成的独立股票池而开发出的一套QFII类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再对投资者发行而提供融资融券的商业服务。我们公司为新加坡嘉德期货A1008融资融券平台在大中华地区的唯一指定服务商(限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大陆,不含台湾地区)。
投资者去证券公司做融资融券,他融的资融的券就是券商借给他的,而通过我们公司做的融资融券交易,他融的资融的券就是QFII类基金公司借给他的。这其实就是唯一的区别所在。目前创元国际资本提供的嘉德期货A1008融资融券服务,是国内最大、最规范的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
A1008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平台——全国最受欢迎的股票融资融券平台(股票T+0、多空双向交易、1:10股票配资融资):全国最大、最规范、最专业的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平台,56家企业IB代理商,11家券商个体加盟,全国连锁,千万中小股民的忠实选择。
第五篇: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
(供参考)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
融资融券业务除可以增加客户资金量,并且能做空市场之外,还有以下优点:
1.利用融资融券业务买入任意股票。
答:首先,做融券卖出A股票(A股票可以为随意股票,只要公司融券库里有即可),开仓金额为其最大可融金额的1/2。
其次,做融资买入A股票,买入金额跟卖出金额一致。第三,做现券还券,将融券负债平仓,此时只剩下融资负债
第四,第二天客户就可以购买任意股票,可用于购买任一股票的金额为其融券卖出的金额。
如客户还想使用剩余的额度,利用剩余额度的1/2,重复操作以上流程即可。此项操作不仅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且可以满足客户用于购买任意股票的需求,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如何实现融资融券T+0交易。
答:a.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情形,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高点卖出该股票,摊薄所持股票成本,并不产生利息费用
b.投资者未持有股票的情形,高点融券卖出该股票,低点融资买入该股票,并作现券还券实现套利。
3.如何实现融资融券保值及套利交易。
答:a.当两只标的证券之间相关性较强且其中一只相对
另外一只有超额收益时,可通过做多看好的标题证券同时做空另外只标的证券来实现保值
b.利用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个市场,在做空股指
期货的同时做多现货市场,或做多股指期货的同时做空现货市场来实现套利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
以下都是客户在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或需要咨询工作人员的相关问题
4.客户普通账户当日买入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信用账户?
答:可以(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但如果当日客户划转数量大于可划数量,就会造成划转不成功,变为废单。
5.客户信用账户当日买入的股票能否通过担保品划转进入普通账户(在符合划转的条件下)?
答:不能(已经由客户实践操作证实)。
6.信用账户中的担保品能否随时划至普通账户?
答:不能,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以上的部分才可划出。
7.每季度自动结息时客户账上没有足够的金额,没有及时归还利息,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答:不会,没有归还的部分会挂账,客户一旦有资金进入或者卖券,其资金会优先偿还利息。
8.当客户在信用账户里卖出自己所持有股票时,是否会自动还款?
答:不会。但如果客户所卖股票和其融资买入股票一致时,所卖股票自动偿还负债
9.客户卖券还款金额足够时为何没能偿还完负债。答:可能有已结未付利息。优先偿还已结未付利息。
10.客户保证金余额突然下降的原因
答:客户所持股票担保率经调整降低。
11.在信用账户中客户所持有资金能否用于申购新股? 答:不能。自有资金不能用于新股申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要约收购、现金表决权等业务,原因不是资金来源的问题,而是交易所不允许在融资融券系统里从事这些类别的业务。也就是说,凡遇到这些业务,即使客户想使用自有资金来做,也是做不成的。
12.停牌股票能否充抵担保物?
答:股票停牌(暂停上市证券除外)可以通过非交易划转作为担保物划进信用账户。长期停牌(停牌超过30个交易日)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不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短期停牌(停牌在30个交易日内)股票按公允价值计算维持担保比例,参与计算保证金余额
13.折算率为零的股票能否做为担保品转入?
答:可以转入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只是当前其折算率为零,暂时不能冲抵保证金而已,但因其有市值,可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可以将其他证券或现金臵换转出。
14.融券卖出股票为何自动撤单?
答:按照交易所规则,融券卖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此类问题客户经常发生)。
15.融资融券利率是否会变化?如何变化?
答:会变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提高或者降低,我司的融资融券利率也会做相应调整,具体按合同约定。
16.信用账户的手续费是否和普通账户一致?
答:信用账户的手续费独立于普通账户,按照营业部与客户约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