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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篇: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设计监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提高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推进设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的目标、职责分工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110千伏及以上新建输变电工程、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二、设计监理的目标

第四条 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的目标是保证公司标准化设计得到切实推广应用,推进设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在设计监理工作中,通过审核设备选型是否符合标准化、通用化、电网装备选型原则,监督设计单位按勘测方案实施勘测工作,监督设计文件执行“两型一化”、“两型三新”、建设设计导则、“三通一标”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通病防治等有关要求的情况,对设计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第六条 在设计监理工作中,通过督促设计单位按设计

合同的规定准时交付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进度满足建设项目的总工期要求,对设计工作进度进行控制。

第七条 在设计监理工作中,通过审核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等,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

三、职责分工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完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做好设计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配合做好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监理公司的职责:

选派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设计监理工作制度,明确设计监理工作流程;参与可研、初设文件的审查会议。

在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以前,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可研批复和标准化、典型化设计的原则,设备、材料选型是否满足通用化、标准化的原则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是否满足电网装备选型技术原则,工程概算编制依据的合理性。

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检查施工图设计的内容、深度和范围是否符合标准化设计的要求;施工图预检时,就主要设备的选型进行核对,并在施工图会审时提出

监理意见;督促设计单位及时提供设备清册和技术规范书;

检查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省公司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对设计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跟踪设计单位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闭环管理;编制设计监理工作简报,定期报告工程设计监理进展情况,工程结束上报工程设计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是设计监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发展策划部、基建部、设计管理办公室、各建设管理单位等按照职责分工,行使相关的管理职能。

四、设计监理的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设计监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省公司负责公司系统500千伏新建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的管理工作。市电力(业)局负责220千伏及以下新建输变电工程设计监理的管理工作。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公司系统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的管理,实现设备检修监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监理在设备检修中的作用,提高省公司系统输变电设备检修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电力设备检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设备专业化检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输电、变电的一次、二次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系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工作(变电站内各电压等级电气设备均视为同变电站电压等级输变电设备)。

第二章 设备检修监理管理的分工

第五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省内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设备检修监理合同签订、设备检修监理的检查、监督、评价,协调各地市电力(业)局、设备检修单位、监理等单位开展设备检修工作中遇到的重大 问题处理。

第六条 各地市电力(业)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监理合同执行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修监理单位的选择参照浙江省电力公司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实行分级管理。500千伏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或经授权由各市电力(业)局负责管理,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由各地市电力(业)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设备检修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审查设备检修单位安全培训情况及检修人员(含主要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承担检修工作所必须的上岗资格。

第十条 设备检修监理安全监理

(一)核查专业化设备检修承包单位与检修发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安全协议。

(二)监督检修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目标,完善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网络。

(三)审查设备检修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提出监理意见并监督措施落实情况。

(四)核查现场检修工作票的完整性,专业化检修的输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票现场是否实现“双签发”制度,即:检修单 位和相应的地市局的相关部门(变电检修工区,送电线路工区)共同签发。

(五)核查现场检修作业人员资质、所用的安全器具与报审资料的一致性。

(六)检查督促检修单位现场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七)加强检修现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的违章作业,签发工程暂停令。第十一条 设备检修监理质量控制

(一)设备检修准备阶段(1)主要项目检修方案审查;

(2)特殊项目的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3)检修使用工器具、检测设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核查。

(二)监督检修单位严格按照检修规范,检修方案(措施)进行检修,对设备的重要部位、已知的设备缺陷、检修重要环节和技术复杂项目加强检查,对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三)参加设备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签署设备检修质量记录。

(四)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应督促检修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实施,对重大质量事故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设备检修监理进度控制

(一)审查检修单位编制的检修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检修停电计划的平衡协调会,分阶段审核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监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二)由于非检修单位原因引起的进度延误,应及时向主管的生技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应的协调和记录工作。

第四章 设备检修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单位依据设备检修内容、要求、范围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以下要求有序开展设备检修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检修内容,认真编制检修(初步)方案、停电(初步)计划,参与检修方案审查会、停电计划平衡会。

(二)检修项目实施前7天,设备检修单位按有关要求,向设备检修监理项目部报审相关的资料(含检修方案、计划、安全质量措施、检修使用安全器具、检测设备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特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证明文件等)。

(三)检修项目实施期间,及时向监理项目部汇报实施进度情况,配合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接受监理项目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及时完成生产管理系统的设备信息核对与检修信息的整理和录入。第五章 设备检修监理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合同费用和支付办法、提供的技术文件、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

第十五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委托地(市)电力(业)局签订专业化检修工程的监理合同,地(市)电力(业)局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的检修监理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设备检修监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对设备检修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设备检修单位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据监理合同和相关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输变电设备检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的监理简报格式认真填报,客观反映工程设备检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问题,对严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隐患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

第七章 生产技术部门对设备检修监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 设备检修开工前,各市电力(业)局生产技术部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供所 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设备检修计划、停电计划、设备检修承包单位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和现场办公场所。对监理单位的设备检修监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批,确保满足设备检修监理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监理合同要求,赋予监理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监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检查监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对监理工作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责检查监理单位组织的输变电设备检修验收的情况和闭环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应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协调监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指导帮助监理单位提高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八章 设备检修监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费用按照《电网检修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国家能源局发布)及浙江省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输变电设备检修监理费用应经地市电力(业)局生产技术部门确认后,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设备检修实施过程中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停电原因、主要设备材料供货延误等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可根据合同条款协商增加监理费用。

第九章 计划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省公司生产技术部下达检 修计划,编制设备检修监理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向省公司有关部门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上报时间为省公司生产部下达检修计划后十个工作日完成,每上报一次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十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浙江省电力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7

第三篇: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

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西省电力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县级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管理,理顺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提高省公司农电系统基建管理水平,促进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发展〔2005〕302号)、《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基建管理若干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30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县公司自主投资建设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1.3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遵循“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注重环保、造价合理、规范招标、强化五制、管理科学”的指导方针,努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县级电网。2 电网规划

2.1县公司应根据省公司的安排并结合本供电区域实际,依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负荷情况,认真组织编制本供电区域电网发展规划。县公司应将本供电区域电网发展规划报所属地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批后执行。同时,必须将县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纳入所属市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

2.2省公司规划投资部应负责将县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纳入全省电网规划中统一进行管理,并随规划滚动修编而相应地进行调整。3项目前期工作

3.1项目可研

3.1.1对于已列入省公司电网规划或滚动规划中各县公司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相应的县公司应提前一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可研深度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负责按工程项目核准的要求,取得项目各项支持性文件并与当地政府签订工程贴息等相关协议。

3.1.2县公司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所属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经省公司规划投资部组织复审后批复。

3.2项目初步设计

3.2.1县公司应在项目可研批复后,及时启动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申报立项前完成初步设计工作。

3.2.2项目初步设计按照省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设计单位后,县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应负责初步设计委托和报告编制的协调工作,及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技术要求、交付时间和合同金额等。3.2.3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项目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和要求编制。如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站址、路径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送省公司规划投资部并按答复意见执行。

3.2.4初步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并符合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要求采用通用设计,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在设计报告中进行专门论述。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3.2.5县公司应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所属市公司初审,市公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公司,经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复审后批复。

3.2.6项目初设规模应与可研批准规模一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工程概算投资原则上应控制在可研批准的估算投资之内,概算投资超估算投资5%及以上时,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重新进行调整后才能评审,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严格控制费用和标准。

3.2.7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一经审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省公司以此作为考核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

3.2.8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单位确需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投资超概算的,需事先征得初设批复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的变更意见后方可作为初步设计批复的依据。4项目申报和立项

4.1对于已列入省公司电网发展规划中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各县公司应按照规划和建设时间要求,于前一年三季度初将下一需要建设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报所属市公司,市公司组织初审并汇总后报省公司,经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组织审批后正式立项建设,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未列入省公司电网发展规划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原则上将不予批准立项建设。

4.2对于省公司农电工作部正式立项建设的各县公司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资金应纳入省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农网专项统一进行管理。5项目招投标

5.1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具体按照省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分非物资类招标和物资类招标两种,非物资类招标项目是指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物资类招标是指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招标。

5.3工程项目招标需求计划先由县公司向所属市公司申报,市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审核,并组织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的编制。

5.4非物资类招标项目需求计划由市公司上报至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完成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后转招投标管理中心,履行公开招标程序。

5.5物资类招标项目需求计划(含技术规范书)由市公司上报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每月10日前,招投标管理中心汇总后转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复核,招投标管理中心40天内完成招投标工作。

5.6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合同由中标人与项目法人单位县公司签订,并按中标价款进入工程项目结算。6项目建设管理

6.1省公司是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对全省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省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制度和办法。

6.2市公司负责本供电区域内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等工作,并对省公司负责。

6.3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建设管理”的原则,县公司履行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职能。7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结算、决算

7.1 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工程质量成果,检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应切实抓好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启动、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782-2001)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颁发的有关管理办法。7.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先由县公司组织自验收,将自验收情况报市公司,市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并将工程验收情况报省公司农电工作部。

7.3省公司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7.4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办法由省公司农电工作部另行制订。

8项目生产和运行

8.1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建设管理”的原则,由县公司自行负责管理,并应严格遵循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线路及变电站运行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

8.2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设备的维护、试验管理,按照产权归属的原则由县公司自行负责,并应严格遵循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线路及变电站维护、试验的有关技术要求。如县公司暂无维护、试验资质和技术力量,可以委托市公司帮助进行维护、试验管理。

8.3县公司自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调度管理权限。8.3.1自建变电站为主网单电源供电的,其接入的电源变电站110千伏开关间隔由地调调度,其余由县调调度。8.3.2自建变电站为主网双电源供电的,其接入的电源变电站110千伏开关间隔和自建11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母线由地调调度,其余由县调调度。9其他

9.1根据省政府制订出台的《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地方政府应对输变电工程建设进行贴息;负责按照初步设计红线图无偿提供土地,并出资进行“三通一平”。县公司应与地方政府正式签订关于输变电工程投资及建设管理协议,具体贴息金额和支付方式按照省公司规定执行。

9.2如涉及电力线缆入地问题,按照《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赣经贸电能发〔2002〕86号文)和《关于〈江西省城市电力线缆入地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经贸电能发〔2006〕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9.3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有关规定,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县公司提出开工申请,市公司审核转报省公司,由省公司规划投资部正式批复。

第四篇: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http://.cn 2002年8月22日10:44 来源:.c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 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 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四)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关合同等规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诺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和范围分别监理。当选择几家监理单位时,需明确一家总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监理规划等,并负责工程协调工作。招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压价竞争,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议论范本》和监理大纲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电力工程监理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核电(常规岛部分)、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进行监理,即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行政上隶属于网省公司的监理公司不得该网省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文本参照《火力

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包。如需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合作双方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

1.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重点是技术方案、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的运行可可靠性。

2.参加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3.参加初步设计图纸方案讨论,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如有必要时,也可对主要计算资料和计算书进行核查)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4.核查施工图方案是否进行优化。

5.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负责编制有关招标文件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

6.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7.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审核确认设计变更。

9.督促总体设计单位对各承包商图纸、接口配合确认工作。

10..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协助项目法人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

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14.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15.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6.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中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18.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20.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停工待检点必须必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2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24.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5.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7.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住处共享。

第二十条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的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师的指令。总监理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并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各承包商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抽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报告,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检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 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监理费与监理范围、深度和监理业绩挂钩。在执行本办法界定的工作范围与深度时,其监理酬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执行。具体监理费用由项目法人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招标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 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重大伤亡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未达到质量要求,予以签字认呆的,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9年12月7日国电公司以国电火[1999]188号文正式印发此办法)。返回

第五篇: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

附件30 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目标,加强资 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提高工程验收质量,根据国家、行业及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工程验收的范围、内容、流程、组织、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工程的规划、消防、环保等其它专项验收按相 关验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 司)投资建设的 35kV 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改扩 建及技术改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委托省公司建设的输变 电工程。35kV 及以上用户工程的验收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 行。

二、工程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 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在工程某一阶段 施工结束后,下一阶段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阶 段验收是为了及时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施工工艺缺陷,并实 施缺陷整改以满足设计、运行要求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 自检、监理单位初验后进行的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全 面检查工程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 要环节,是保证系统及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关键性程序。第八条 线路工程的阶段验收一般分为基础验收、立塔 验收、导地线架设验收和接地装置验收。变电工程的阶段验 收一般分为土建工程交付电气安装验收、构架安装验收、电 气安装验收等。

第九条 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可以和工程竣工验 收合并进行。

三、工程验收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贯彻国家及行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工程验收的标 准、规程、制度、文件等;负责制定省公司工程验收工作的 管理办法、制度、标准等;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全省工 程的验收工作;负责全省工程验收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十二条 省公司基建部负责执行国家及行业、国家电 网公司输变电工管理的标准、规程、制度等文件,参与500kV 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工程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 改。

第十三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执行国家及行业、国家电 网公司、省公司工程验收的标准、规程、制度、文件等;制 定检修公司工程验收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等; 负责本公司工程验收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是220kV及以上 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省建设分公司负责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 司输变电工程管理的标准、规程等文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 的22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验收资料,提交工程验收计划 和验收申请,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 作,并落实工程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电 网公司、省公司工程验收的标准、规程、制度、文件等;组 织制定市供电公司工程验收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流 程等;负责本公司工程验收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是 110kV 及以下工程验收的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市建设公司负责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 输变电工程管理的标准、规程等文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 110kV 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验收资料,提交工程验收计划和验 收申请,配合做好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 落实工程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市供电公司发展建设部负责执行国家电网公 司、省公司输变电工程管理的标准、规程等文件,参与110kV 及以下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工程验收的分工 第一节 工程阶段验收的分工

第十八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阶段验收的工程:(1)500kV、220kV新建变电站、线路工程;(2)其它需要省检修分公司负责阶段验收的工程。第十九条 市供电公司负责阶段验收的工程:(1)市供电公司所属110kV及以下新建变电站、线 路工程;

(2)其它需要市供电公司负责阶段验收的工程。第二节 工程竣工验收的分工

第二十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1)500kV及以上新建、扩建工程;(2)220kV新建输变电工程;

(3)其它需要省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第二十一条 省检修分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1)500kV技改工程;

(2)220kV新(扩)建、技改等工程;(3)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委托竣工验收的工程;(4)其它需要省检修分公司竣工验收的工程。第二十二条 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

(1)市供电公司所属110kV及以下新建输变电工程 及新(扩)建、技改等工程;

(2)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委托竣工验收的工程;(3)其它需要市供电公司竣工验收的工程。

五、工程验收的管理 第一节 工程验收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省检修分公司和市供电公司应重视工程验 收,完善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建立本单位工程验 收的管理网络和专家队伍,落实工程验收责任人制度,加强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管理,实现工程验收的流程化、标准 化、规范化,确保工程验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工程的验收安排应综合考虑工程验收和消 缺整改的合理时间。500kV 新建变电站的竣工验收开始时间 应提前计划投运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220kV新建变电站 的竣工验收开始时间应提前计划投运时间不少于 12 个工作 日;110kV 新建变电站的竣工验收开始时间应提前计划投运 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架空线路的竣工验收开始时间应 提前计划投运时间不少于 12 个工作日。扩建、技改工程以 及其他特殊工程的验收时间可由工程建设部门与生产部门 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实施标准化管理,即验收质量标 准唯一化,现场验收表格统一化,明确整改项目和责任单位 公开化,闭环整改规范化,考核管理制度化。第二十六条 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形成书面验收 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规模、验收范围、验收专业(线 路、变电、土建、资料等)评价、需要消缺整改的项目和专 业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还应包括生产准备、启动 前必须完成的整改项目、启动后必须完善的项目。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意见由组织工程验收的单位负责 下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应以公司文件形式下发,工程阶段 验收意见应以部门文件形式下发。第二节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阶段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班组、项目部、公司三级自检,并根据自检记录完成消缺工作及闭环记录,自检工作严禁一 级验收三级签字;

(2)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 料;

(3)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工程阶段验收申 请报告和三级自检及消缺记录;

(4)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单位上报资料,确认具 备阶段验收条件后签署意见,并组织开展监理验收、完成监 理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阶段验收申请 报告(包括监理单位验收申请、监理验收报告,施工单位验 收申请和三级自检及消缺记录);

(6)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提 交阶段验收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必须完成班组、项目部、公司三级自检,并根据自检记录完成消缺工作及闭环记录,自检工作严禁一 级验收三级签字;

(2)施工单位应整理好工程竣工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 料,设备安装记录和试验报告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工程验收 组织部门提交;

(3)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工程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和三级自检及消缺记录;

(4)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单位上报资料,确认具 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签署意见,并组织开展监理验收、完成监 理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包括监理单位验收申请、监理验收报告,施工单位验 收申请和三级自检及消缺记录);

(6)工程建设单位在监理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上签署 意见,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材料。第三节 工程验收的计划及申请

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计划必须提前一个月在生产 MIS(PMS)中提交。省公司生产技术部验收工程的验收计划由 省检修分公司提交,省检修分公司验收工程的验收计划由省 建设分公司提交,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验收工程的验收计 划由市建设公司提交。

第三十一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验收的工程,由省 建设分公司向省检修分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省检修分公司 预验收合格后,在PMS上向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交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验收的工程由省建设 分公司在PMS上向省检修分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市供电公司 生产技术部负责验收的工程由市建设公司在PMS上向市供电 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验收申请。第四节 工程验收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负责竣工验收的工程,由省检修分 公司组织工程预验收并完成预验收消缺整改后,在PMS上向 省公司上报预验收意见。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对省检修分公司 上报的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和缺陷清单进行审核,具备验收 条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下 发验收意见。

第三十四条 省检修分公司负责验收的工程,由省检修 分公司审核省建设分公司的验收申请,具备验收条件后在 4 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阶 段验收。验收工作完成后,省检修分公司下发验收意见,同 时在 PMS 上填报 500kV 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意见和 220kV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供电公司负责验收的工程,由市供电公 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市建设公司的验收申请, 具备验收条件 后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 工程阶段验收。验收完成后,市供电公司下发验收意见,同 时在PMS上填报110kV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输变电工程验收组一般分为线路、变电一 次(线圈、开关、试验)、变电二次(保护、通信、自动化)、土建、生产准备、档案等专业小组;新(扩)建或技改工程 则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验收专业小组。

第三十七条 工程验收规范表是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 验收的标准表式,省检修分公司和市供电公司在组织工程验 收过程中应加强验收规范表填写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管理,确 保工程验收的质量。第五节 工程验收的整改闭环

第三十八条 工程验收发现的缺陷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整改的项目应与验收意见相对应。省建设分公司负责 220kV 及以上工程缺陷的整改,市建设公司负责 110kV 及以 下工程缺陷的整改。专项技改工程由省检修分公司和市检修 公司负责整改闭环。

第三十九条 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省建设分公司完 成220kV及以上工程消缺整改后,在PMS上向省检修分公司 提交整改情况,省检修分公司确认整改完成后组织复验,并 将整改复验情况形成闭环报告,在PMS中上报省公司。闭环 报告应附整改前和整改后的数码照片。

第四十条 市建设公司完成 110kV 及以下工程消缺整改 后,在PMS上向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提交整改情况,市供 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确认整改完成后组织复验,并将整改复验 情况形成闭环报告,在PMS中完成流转。闭环报告应附整改 前和整改后的数码照片。

第四十一条 500kV 及以上工程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 责向验收启动委员会汇报工程验收情况;220kV 工程由省检 修分公司负责向验收启动委员会汇报工程验收情况;110kV 及以下工程由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向验收启动委员 会汇报工程验收情况。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是指 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结束被下道工序所掩盖,在正常情 况下无法用常规手段对其进行检查、测量、鉴定,且一旦覆 盖难以或无法对其缺陷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线路工程的隐蔽工程主要有杆塔基础、钢 筋、直线管、耐张管压接、接地装置等;变电工程的隐蔽工 程主要有基础、钢筋、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 置等。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的验 收,并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图片资料和验收报告,对 于重要隐蔽工程,监理单位应联系市供电公司、省建设分公 司、省检修分公司参加验收,工程项目验收责任人应做好隐 蔽工程验收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隐蔽工程只有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签字 确认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于验收不合格的 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监理单位复验 合格。

七、工程验收的考核

第四十六条 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定期检查省检修分公 司、市供电公司的工程验收管理情况,并通过组织公司系统 工程验收专业管理劳动竞赛,推动输变电工程验收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省检修分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 法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工程验收的考核制度,明确目 标、落实责任,把好工程验收质量关口,为工程的“零缺陷” 启动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条件。

第四十八条工程验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验收工作 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对责任人实施 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责任追究暂行 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八、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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