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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工作证明

专利代理人考试工作证明



第一篇:专利代理人考试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职员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证明

考生工作证明

兹有本单位xxxxxxxxxxxxx)自xxxx年xx月xx日始在 研发部 部门、从事 研发工作、专业工作年限为2 年,现申请参加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名凭证。

人事部门联系人:单位(公章)联系电话:年月日

第三篇:专利代理人考试

1742179217 思博账号2099774098

有用书籍:

我觉得对考试有用的书籍主要有(书籍不在多,在于充分利用,多读,精度........):

(1)考试指南

(2)相关法备考宝书(zhangsf110汇编)-思博上下载

(3)杨立历年真题

(4)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

(5)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

(6)专利法修改导读和专利实施细则修改导读

2)关于培训论坛里的培训录音也下了很多,但是许多都没怎么去听,其中何越峰老师的录音对我来说效果最好,我反复听了至少三遍,很多的疑惑都是在听了他的培训录音之后,才豁然开朗的。相关法碰到不怎么懂的,我就去网上下司考的培训录音,有针对性的听,感觉效果也还不错。另外还参加了省知识产权局举办代理人考试考前培训。虽然说关键还是靠自己努力,培训班只能锦上天花,但是我觉得,如果有时间和条件,还是可以考虑参加培训,因为,很多时候我们自己看书,各个章节感觉都懂,但是一做起题目来,却很容易错,这很重要的原因是,很多知识点是有关联的,而我们自己看,很难将他们窜起来。培训老师虽然不能给我们划重点,但是培训老师所起的作用,正好是将知识点窜起来,使思路更加的清晰。如果没有条件,就上论坛找录音,思博上还是很多朋友很乐意分享资料的。

3)备考时间安排6月1号正式开始复习,距离考试有160天。当时给自己的安排是用三个月的时间系统看两遍考试指南,特别是审查指南。国庆过完开始做真题。由于平常要上班,能用到的时间只有周末和晚上,给自己的安排是,下午五点半下班后,在所里看书看到7点,然后回家吃饭,休息;晚上十点半开始读书,读到十二点半;周末尽量去所里读书。具体实行起来,发现周末的时间最难把握,总是有一堆的事情影响着读书,最好发现还是发现晚上十点半到十二点半的效率最高。审查指南看了两遍,还有就是法条和细则反复的看,最重要的我觉得还是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导读也反复看了好几遍。我觉得因为是今年是考新法,修改的地方肯定很多是重点,所以我觉得这两本书很重要,结合法和细则来读,效果很好。

参考资料:

考试大纲(包含审查指南)+杨立真题+何岳峰的录音+zhangsf110的相关法笔记

第四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证明(仅供参考)

工作证明模版(供参考)

工 作 证 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从XXXX年XX月至XX年XX月在我公司从事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XXX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工作证明需要证明三项内容,分别为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工作时间(2年以上)和工作性质(技术或法律)。

学知产-知识产权课堂

第五篇: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

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要点: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缺陷类型划分

新颖性包括的四个方面:技术方案已经完全被公开、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于....年...月...日申请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1、公开号、中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

2、....上述...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1、(1)

一、论述新颖性时,(一定要强调单独对比原则)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规定

(一)独立权利要求:

先简单说权利要求1公开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功能、主题、构成),详细说明包括什么(论述顺序按照权利要求1的顺序),阐述用途(对比文件1第几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1)即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再论述其他。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即(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直接照抄“其特征是”后边的内容...)。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论述创造性时,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规定

(一)针对无新颖性的情况:如上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当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针对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对„进行了限定,以„.(效果),但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结合对比: 1)对比文件1和2结合 因为对比文件1与该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所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并指出„(位置或者功能,根据对比文件**确定,<为了说明作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主题)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

权利要求*(从属)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为„。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为„。从该„(类型)专利提供的背景技术中可以了解到该技术特征,这从另一个侧面更加证实了这个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的技术上加入公知常识形成权利要求*的公开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三、论述不清楚时,不需要证据支持

例子: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什么„以及与权利要求**中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仅从其名称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中根本没有所述的“„”,缺乏引用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三)泛泛词汇: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其中的“宽、高、低”含义不确定,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未得到说明书支持

(一)上位概念: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了上位概念,发明解决问题是利用了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下位概念的共性,而该上位概念概括所包含的所有方式并不都具有该特性,因而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上位概念包含了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得到相同技术效果的范围,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二)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有理由相信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特定方式不能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等。

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主题),包括„(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指出的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没有清楚描述);该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是„;缺少该技术特征将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

对于同一权利要求若有多种单独对比方式或组合方式否定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均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得到反映,但是应当从其中对容易说明其确实存在相应无效理由的证据或组合方式作为论述的重点。此外,证据与理由的选择应当相适应,即证据能够充分支持选择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针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提出。对于那些内容上看既不能否定本专利新颖性,又不能与其他技术结合起来否定本专利创造性、不会导致本专利重复授权的对比文件,也应当舍弃,1996年无效程序实务考试中两篇技术内容明显与本专利相差较远的对比文件就是属于这类应当舍弃的证据。

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模板:

答复要点:

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 删除技术方案和未动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应论述; 凡是涉及到不清楚的技术特征都要论述“清楚性”。用语:功能词汇、上位概念、对应位置

步骤:阅读申请文件、分析无效理由、考虑答复提纲、撰写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公司于**年**月**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和2,随后又收到请求人于**年**月**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4、5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方案,此外还相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上述针对原权利要求4、5的合并式修改、针对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删除式修改,是在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期限内做出的,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专利实施细则69条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二、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三、对比文件**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超过举证期限)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于**年**月**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对比文件„,已经超出了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限。而对比文件**是一篇专利文献,并不属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因此,对比文件**的提交时间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考虑。因此,请求人提出以对比文件**为基础的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四、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抵触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年**月**日,公开日为**年**月**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但其优先权日**年**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构成了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专利权人请求核实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因为如果其不符合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就不能享有**年**月**日这一优先权日,也就不能用来评价本

专利的新颖性。(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注意的是,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是由„,因而该对比文件中所记载的能够否定专利新颖性的内容只有在享受优先权的条件下才能适用,鉴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未包含该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副本,因此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比文件1的有关内容能享受优先权)

最后,即使对比文件1的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位置、连接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明确了“„(与无效宣告请求对应)”,并清楚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中所包含的各个部件及其位置连接关系及功能,因此该权利要求清楚地限定了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二)引用关系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的特征之前已经描述了“„”和“„”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泛泛词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技术特征)”。其表明“„(技术特征的解释)”,即“„(宽、高、低)”是指„,其含义是确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所指出的本专利不清楚之处并不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限定部分本身也对挂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复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简单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详细说明构成、连接关系等)。由此看出,权利要求**所述„(主题)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主题)。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简单说)„.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八、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所述„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不仅„还„解决了„的问题。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任何相关教导或启示,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公知常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所述„带来了„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有进步。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五、未提供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的规定,但是未提供具体说明,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况,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年**月**日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增加的无效理由是针对那些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理由明显不对应的证据进行变更的,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增加的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增加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的。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包括在一个月后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所提交的证据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

注意点:

合并式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分号隔开;

并列的技术方案头枕和/或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或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 在描述有益效果时,“既„又„避免了„保证了„带来了„的有益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想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要写)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启示;(多项不同种类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时最后一句一定要写上条款项;

论述标题直接写具备„,不要写成“对比文件**不能破坏„.” 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

遇到的问题:

(1)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P146写到:“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在说明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对所有证据做出分析。”如果依照这个要求,2009年的参考答案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还应结合对比文件2论述。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务必一一结合证据说明;二是视无效宣告请求书情况而定,比如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采用多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要多篇证据;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只采用了一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只需一篇证据)

(2)在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在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后,还用写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吗?

比如:2009年考题中论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后面还用论述,“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具有按摩和高度可调、且保证气囊不漏气、两者作用不相互抵消的有益效果”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遇到的问题:

1、判断新颖性时,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日有先后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的,应当根据法22条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 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同样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法9条进行审查:

比较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创造性三步法: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和„,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段和附图[];删除了技术特征„,克服了同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保护范围的缺陷,使其清楚限定技术方案。

2、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源于„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依据来源于„;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焙烤过的马铃薯薄片,不仅„,缺乏新颖性,所以应当删掉原权利要求4。

5、修改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科技术语一致。

6、将权利要求3写在方法权利要求之后、设备权利要求之前,使其符合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预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要落在区别技术特征上面)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以说明书全文为依据,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说明书[]段明确记载了„,说明书[]段记载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三、关于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四、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 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主题)区别在于:„,具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六、分案理由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备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该„(方法)的结构特征(即„),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则优于该部分内容与„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与„.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组合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七、综合评述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五、未提供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说明

请求人认为„不符合„的规定,但是未提供具体说明,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情况,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年**月**日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应当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增加的无效理由是针对那些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无效理由明显不对应的证据进行变更的,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增加的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增加的无效理由进行了具体说明的。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无效理由(包括在一个月后提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通常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除非所提交的证据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了相关无效宣告理由,或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

注意点:

合并式修改,原独立权利要求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用分号隔开;

并列的技术方案头枕和/或颈枕;头枕和颈枕上面,或者头枕上面缝缀药垫; 在描述有益效果时,“既„又„避免了„保证了„带来了„的有益效果” 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容易地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想到„.;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定要写)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能得出采用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启示;(多项不同种类的区别技术特征);

论述时最后一句一定要写上条款项;

论述标题直接写具备„,不要写成“对比文件**不能破坏„.” 无效宣告审查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遇到的问题:

(1)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P146写到:“若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涉及多个证据的,在说明该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当对所有证据做出分析。”如果依照这个要求,2009年的参考答案在论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时还应结合对比文件2论述。

所以我觉得这句话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务必一一结合证据说明;二是视无效宣告请求书情况而定,比如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采用多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要多篇证据;如果论述无新颖性时只采用了一篇证据,那么相应的答复也只需一篇证据)

(2)在论述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时,在写出区别技术特征后,还用写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带来了什么样的有益效果吗?

比如:2009年考题中论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区别在于限定头颈矫治器的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且气囊和振动器之间设有隔层。后面还用论述,“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具有按摩和高度可调、且保证气囊不漏气、两者作用不相互抵消的有益效果”吗?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10.3遇到的问题:

1、判断新颖性时,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日有先后的,在先申请构成抵触申请或已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的,应当根据法22条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 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的确定的技术内容。

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同样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日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法9条进行审查:

比较两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创造性三步法: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之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效果。。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和„,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

性,修改依据来源于说明书[]段和附图[];删除了技术特征„,克服了同一权利要求存在两个保护范围的缺陷,使其清楚限定技术方案。

2、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源于„

3、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增加了技术特征„,修改依据来源于„;删除了技术特征„,从而克服了原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

4、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焙烤过的马铃薯薄片,不仅„,缺乏新颖性,所以应当删掉原权利要求4。

5、修改了权利要求中的“”,使科技术语一致。

6、将权利要求3写在方法权利要求之后、设备权利要求之前,使其符合权 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预案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要落在区别技术特征上面)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评价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要以说明书全文为依据,而不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说明书[]段明确记载了„,说明书[]段记载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三、关于优先权 核实优先权时,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四、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公开了„。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1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 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3-具备新颖性 „.五、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认为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主题)区别在于:„,具有„的技术效果,从而解决了„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无法解决上述问题。

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的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是通过„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通过„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对其进行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必然具备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六、分案理由及关于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油炸食品制备方法与油炸食品制造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设备具有实现该„(方法)的结构特征(即„),因此制作油炸食品的„和..设备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如果将关于组合物的内容撰写成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则与方法权利要求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然而针对组合物相关内容而言,以分案申请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优于以从属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果将组合物单独撰写权利要求,则优于该部分内容与„不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与„不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因此关于组合物的发明创造与„.不具有单一性,需要以分案的方式提出申请。

分案申请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该组合物,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为:

七、综合评述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如果审查员在继续审查过程中认为本申请还存在其他缺陷,敬请联系本代理人,申请人及本人将尽力配合审查员的工作。

复习重点:

第二部分-第2-

6、8章(其中的例子)

第四部分-全部(特别是关于修改,证据,无效理由等)易拉罐、电笔、便携式牙刷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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