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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失业登记证流程(共五则范文)

办理就失业登记证流程(共五则范文)



第一篇:办理就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携带劳动者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直接到就业地的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办理。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盖公章复印件1份);

2.劳动合同书(盖公章复印件1份);

3.劳动者有效居民身份证(盖公章复印件1份);

4.盖公章花名册一份(姓名、性别、年龄)。

个人:携带本人近期二寸照片2张,有效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各1份。

1.个体工商户提供当年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稳定就业者提供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者提供证明其就业的劳务协议。

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经过初审,开具常住地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各1份,由经办人员签字(经办人员必须是社区正式工作人员),加盖社区公章后报办事处劳动保障民政所,劳动保障民政所审核后(经办人在居住证明和就业认定证明上签字并盖劳保所公章)签字盖章。

换证的收回原证件。

二、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者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区开具的常住地证明及未就业证明各1份。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生劳动力(毕业、肄业生)提供本人毕业证(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表》进行初审后签字盖章报办事处。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篇:《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实行免费发放,所记载的信息全国有效。

一、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③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⑤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⑥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部门: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电话:***。

3、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

条例》、《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②《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③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录用人员登记照3张;

⑤劳动合同书;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二)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

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二、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①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失地农民;

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登记机关:江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机构:江陵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3、办理依据:《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办理办法:

(一)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有就业经历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江陵县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等)、登记照3张,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后,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5、收费依据:不收费

6、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批量办理除外)

7、监督、咨询: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咨询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当事人对该项工作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室投诉,投诉监督电话:0716-4738780。

第三篇:失业登记证办理文档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四原则”、“三要求”

一、坚持“四个原则”

1、严格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只有正事参保缴费的已就业人员,才能在市或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严格按劳动者户籍地发放,严禁跨乡镇、街道办理。对市外农民工来我市就业且超过6个月的,须持单位就业证明和居住证办理。对市内农民工跨区县转移就业的,必须持居住地的房产证,才能在居住地办理。

3、严格由个人办理,严禁培训机构代办。

4、严格随到随办原则,不得推诿。市级投诉电话:8866045、8866109.培训机构反映学员办证不畅的,须提出书面材料。

二、做到“三个要求”

1、对办理证件人员要求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居住证的,同时持单位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留取身份证复印件和申请表存档。

2、必须启用二代身份证识别系统,查验身份证真伪并采集基本信息,严禁信息缺失项或录入虚假信息。必须保持通讯方式的真实性。对农村劳动力只采集基本信息,不认定失业。

3、必须加强证件办理与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的关联,确保“办理登记必有业务经办体现,业务经办必有登记录入环节”。在办证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应同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

对各乡镇街道或培训机构违反“四原则”、“三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属乡镇、街道责任的由市里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停止培训机构相关培训班期。各区县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业务指导,下放办理权限,保证乡镇街道按要求办理业务。同时,各区县应加强信息系统后台实时监控,确保证件办理符合以上原则及要求,录入信息准确、无误。

日照市劳动就业办公室2014年4月26日

第四篇:失业登记证流程

(一)、文件依据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文件)。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6号文件)

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劳发

[2009]303号文件)

(二)、概述:《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我市境内失业、就业求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终身记录凭证,也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持证者凭此可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和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金。

2、事项申办条件:

发放范围:失业登记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就业登记发放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市劳动者。

3、需要提供的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3)本人失业状况证明;

(4)《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学历、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居住地开具的相关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停业破产或停止经营证明。

就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失业登记由用工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及参保明细单;

(5)《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除外);

(6)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发放流程:

失业登记发放程序:

(1)凡我市户籍有就业要求的新成长劳动力、为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核发《登记证》。(2)凡在我市市级以上各档案托管部门托管的失业人员,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社会开具证明,向档案托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档案托管部门核实并汇总信息,由市级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登记证》。

就业登记发放程序:所有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为在职在岗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三)市本级各档案托管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流程

1、办理“失业登记”工作流程

2、办理“就业登记”工作流程

(四)办公地址:西安市建工路28A;咨询电话:12333、82284231。

第五篇:就失业登记证问答

就失业登记证问答

问:《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啥用?

答:该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该证可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凭所录用人员的证件,也可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凭该证还能免费享受政府指定机构的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指导、专家服务等。大学生等创业人员,还可凭此证等材料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问:哪些地方能办理申领?

答:省人社部门在省就业指导中心、山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山西人才市场)开设了换发窗口,太原市人员可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太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太原人才大市场)办理申领手续。其他地方人员,可到相应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问: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能领证吗?

答:不能。已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不能作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

问:办理新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问:包括大学生在内,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本人户口、身份证、毕业证明。

问: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申领需要哪些材料?

答:本人户口、身份证、毕业(肄业)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问: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申领需要什么材料?答:本人户口、身份证、毕业(肄业)证明、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问:农民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办证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本人户口、身份证、毕业(肄业)证明、常住地居住证明、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问: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需要更换新证吗?

答:需要。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到期的劳动者,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问:新证到了外省能用吗?

答:可以,新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编号,统一式样印制。劳动者即便到外省就业,也能持证享受到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可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承

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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