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工作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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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的培养,保证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质量,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取得的科研成果作以下规定:
一、对博士研究生的要求
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后到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被SCI收录(管理及人文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刊物》目录上发表的A级论文按SCI对待)。
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以下成果之一可视为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一)获准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本人为第一名或导师为第一名,本人为第二名);
(二)获得1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或社科成果二等奖(本人为第一名或导师为第一名,本人为第二名)。
二、对硕士研究生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后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确认标准与统计办法
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正式发表的或已录用的论文清单必须附在本人学位论文中,硕士、博士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同时附交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的该期封面、目录及本人论文复印件,如论文尚未正式发表,须有论文录用通知书、交费收据和投稿论文复印件。
(一)研究生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的认定标准如下:
1、被SCI收录的论文必须已正式发表,如发表期刊为SCI全文收录期刊可直接认定,如发表期刊是SCI部分收录期刊,则须持有情报检索机构开具的收录证明方可认定;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的认定,以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为准;
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二等奖的认定,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二)统计办法
学术论文必须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发表,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研究生的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可列入统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论文按1篇列入统计数,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2篇列入统计数,第三作者及以后者不计;博士生在硕士期间正式发表的论文不计入其博士生学习阶段的论文发表数。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者在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可计入其博士学习阶段。
各学科可以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此要求。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者,研究生部不受理其申请论文答辩,学位办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本要求从2010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
第二篇: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2006)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2006年8月修订,适用于全体在读研究生)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2年7月4日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作为取得我校学位的基本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均应以第一作者身份1按下述要求发表2反映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
一、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为鼓励博士生探索重要的学科前沿问题,从事原创性的研究,对于在所属学科最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3上发表论文(或以主要完成人取得的重大科学奖)的博士生,其论文发表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1.物理、化学、数学、生物、材料及力学(工程热物理专业除外)6系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4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1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2篇发表在EI收录的期刊上。
2.信息学院及其他工科院(系、所)中从事基础研究学科5的博士生,1
2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作者,且作者单位应署名清华大学。本规定中,“发表论文”指已正式发表或尚未刊出但已有正式录用函的论文。3
4重要期刊以及衡量科研成果的体现方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研究生院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本规定中,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主编,北大出版社,2000),不定期出版。
5《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每年出版一次。以上核心期刊如有变动,以研究生入学时的版本以及其后的修订版本作为核查依据。指力学系和热能系的工程热物理专业,精仪系的机械设计及理论专业,化工系、土木系和核研院
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上,或有2篇发表在EI收录的期刊上。
3.工科院(系、所)中其他学科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
4. 建筑学院、人文学院、经管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以及新闻与传播学院的博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我校《重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版)》6收录的期刊上。
二、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按学科规范撰写学术论文是硕士生培养重要环节之一。要求非专业学位硕士生应至少完成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7。
三、其他说明
1.研究生在多国国际会议上发表1篇论文(被收入论文集),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但发表核心刊物文章基本要求总数中,只能有一篇可作此等同处理。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排名前1/2,署名清华大学)1项,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3. 论文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要求原则上与在校博士生相同。
4.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要求原则上与在校生相同。如果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基本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硕士生毕业后一年)满足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的材料学专业。
具体刊物名称为《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各学科重要学术期刊目录》(2002年)。各学科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依据学科情况制定的)方案。2
第三篇: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支教团文件
【通知公告】关于组建我校第四届暨中国青年志愿者第十八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日期:2015-9-1 浏览次数:19 关于组建我校第四届暨中国青年志愿者第十八届研究生支教团的通知 各学院:
我校自2012年9月开展研究生支教团工作以来,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在第一、二届的12名同学已返回学校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三届的6名同学正在青海循化县伊麻目小学支教。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在我校2012级学生中选拔6——10名志愿者组建我校第四届研究生支教团,最终名额以团中央下发给我校的配置名额为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口号:
用一年不长的时间,做一件终生难忘的好事
用青春的双手,托起西部明天的太阳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利用校园网络、电台、微信等媒体,在广大学生中宣传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号召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积极参加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工作。此项工作于9月上旬在校内展开。
2.招募选拔。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方式,贯彻团中央、教育部及我校相关文件精神,支教团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由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报名、各学院经资格审查后确定推荐人选、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公开选拔。选拔出研究生支教团候选人经公示后,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入选成员。入选成员还将履行签订服务协议书、网上申报等相关手续。此项工作与学校研究生推免工作同步进行,9月中旬完成第十八届研究生支教团组建工作。
3.岗前培训。为更好地胜任服务地支教工作,我校研究生支教团项目办将通过安排自学、专项训练、专题辅导、实习实践等方式对入选成员进行培训,保证能胜任支教工作。此项工作在2016年6月底以前结束,7月志愿者将参与服务地集中培训派遣并上岗服务。
4.跟踪服务。研究生支教团组建后,学校项目办将进一步指导支教团开展工作,在支教团内开展临时党团组织建设,做好支教队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挖掘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在校内外大力宣传报道研究生支教团工作,形成志愿服务、奉献西部的良好氛围。此项工作将在志愿者服务期间持续开展。
三、选拔条件:
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从我校具有推免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基本条件如下:
1.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有奉献精神,品德优良、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体检达标),能适应中西部地区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备较好的表达能力,喜爱并能胜任支教工作。
3.学习成绩优秀,符合《太原理工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拔办法(暂行)》规定的基本条件,课程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专业前40%。
4.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校级及以上奖励者、有志愿服务工作经历者优先。
四、选拔名额和服务地:
今年我校研究生支教团名额6——10名,服务地设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县。目前,我校第三届研究生支教团的6名志愿者在该县伊麻目小学服务。
五、报名时间:
9月8日——9日,各学院报名同学请将《报名表》(正反面打印)、《成绩单》、全国CET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交到校团委实践部。选拔时间另行通知。
六、政策保障:
1.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在一年服务期间,学校将为其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完成一年服务期,考核合格后可享受我校“推免生”待遇。成员的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支教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与支教服务之外的工作,不能参加公务员选拔等考试。
2.志愿者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政策: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相应的交通补贴和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险、体检等。学校还将为每一名支教团成员一次性行装补助1000元,为圆满完成支教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支教团成员给予奖励。
3.志愿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全国项目办印发志愿服务证书,作为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按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关规定享受服务期满为1年的有关鼓励政策。但因个人过失导致无法回校读研的由本人负责;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七、未尽事宜,请咨询项目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点:迎西校区思贤楼西配楼三层1320校团委实践部联系人及电话:安老师 ***
附:《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申报表》
教团项目管理办公室
年8月28日
校研究生支
2015
第四篇: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数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为提高数学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学科的具体情况,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核心地位,特制定数学学科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以促进数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科研成果在申请学位前应满足一定的要求。
1、从事基础性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发表在SCI收录的二区(含二区)以上刊物;
(2)作为主要作者,至少在国内外本学科CSCD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SCI、EI收录刊物;
(3)作为主要作者,至少在国内外本学科CSCD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经导师同意,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申请。匿名评审通过后,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2、从事应用性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本人为主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专利申请至少已处于实质审查期;
(2)项目主持人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以项目立项书等为依据)参加导师主持的生均30万元以上经费的科研项目,同时作为主要作者至少在国内外本学科CSCD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作为主要作者,至少在国内外本学科CSCD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经导师同意,向研究生院提出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申请。匿名评审通过后,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3、承担涉密项目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其成果按规定不宜公开发表者,若导师认为其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博士标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者,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二、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一定的科研工作,完成基本的科研训练,培养基本的科研能力。硕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至少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
(2)作为主要作者,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发表论文1篇,且综合评价三星以上;
(3)作为作者之一,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
(4)作为前三位作者,在国际会议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被收入论文集);
(5)从事应用性研究的硕士生,以本人为主获得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其专利申请至少已处于实质审查期;或作为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立项书等为依据)参加导师主持的生均15万元以上经费的科研项目;
(6)在学期间无学术论文公开发表或无其它科研成果提交的硕士生,经导师同意,其硕士学位论文可申请由学院组织的匿名评审,匿名评审通过,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
三、提前毕业研究生完成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其完成科研成果的数量至少是正常毕业研究生成果基本要求的2倍。
四、未能完成在学期间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可申请延期答辩;也可先行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按期毕业。毕业一年内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者,可受理其学位申请。毕业一年后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并申请学位者,应重新修改学位论文,参照同等学历人员申请学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五、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完成成果要求与在校生相同。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是:作为主要作者,在SCI、EI收录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
六、相关说明
(1)SCI、EI等文献数据库及索引收录期刊名录以研究生入学当年或在学期间校科技处公布的名录为准。
(2)本要求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兰州大学;主要作者是指:本人署名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第一作者,本人署名第二作者。
(3)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完成科研成果的要求与在校研究生相同。
(4)SCI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英文全程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期刊分区以研究生入学当年或者在学期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为准。
(5)EI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出版的工程技术类综合性索引,英文全称为:Engineering Index。
(6)CSCD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英文全称为: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
(7)本规定适用于学术型学位的申请。
七、本要求由兰州大学数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第五篇: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
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但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研究生修业年限:硕士生一般为2-3年,博士生一般为3-5年。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院确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籍记录为“休学”,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七条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仍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仍未注册者;
(六)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出国(境)攻读学位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期满回国后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六条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结业离校的半年至一年之内,补修完学业成绩和相应环节,回学校参加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