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建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与《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主辅评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岗位,预案的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的分工提高团队合作效率,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保证运行质量的纳税评估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主辅评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辅评和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市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章主辅评的确定及职责
第五条主辅评岗位通过纳税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竞争的方式确定,包括预案撰写、预案评审和部门领导确认等工作环节。
第六条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
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企业解释说明与自查情况分析;
(四)风险调查排除的疑点信息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五)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要逐一分析并提出评估对策性意见;
(二)对新增疑点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要完整准确,推理分析要逻辑严密,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
(四)评估思路和措施要力求做到有效、新意、易行。
第八条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基于职业能力,对照预案的基本要求对一组预案逐一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意见,并对预案进行排序。
第九条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部门领导根据撰写者的工作阅历、职务及工作单位等情况,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评岗位。
第十条主评岗位的职责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并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辅评岗位的职责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确定及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条省局评估部门可从全省国税系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经验丰富、思辨能力强的同志,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队伍,也可以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组织预案评审。
市局评估预案的评审,由市局组织本级的专家队伍,并应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审核排序,并发表评审意见;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
第十五条预案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评估预案的编写质量,对评选预案进行排序;
(二)推荐每篇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
(三)专家补充的疑点问题及对策性意见。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实或排除疑点问题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三)预案与评估结果对比分析,总结预案分析思路的得失。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专家评分、部门领导评分和主评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家评分占50分,部门领
导评分占20分,主评评分占30分。
(一)专家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专家的平均分;
(二)主评评分根据本组辅评的表现打分,本环节主评得分为辅评的平均分;
(三)部门领导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主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评估方案及评估报告的质量20分;
(三)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0分。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40分。
第二十条主评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对主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25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25分;
(三)工作态度和业务表现25分;
(四)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5分。
第二十一条异地核查期间,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在省局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的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获得优秀案例奖的评估组应根据评估组成员的综合得分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参与省局评估工作且表现出色的主评,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参与省局评估工作并获省局通报表彰的,在评先评优与竞争上岗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辅评得分等于或超过主评的,可享受主评同等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主辅评
工作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建立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评估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与《纳税评估考核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税评估主辅评制度是通过预案的竞争确定主辅评岗位,预案的整合优化工作方案,合理的分工提高团队合作效率,贯穿全程的专家支持保证运行质量的纳税评估工作组织方式。
第三条 主辅评制度倡导竞争与合作的统一,有助于激发主评、辅评和专家的创造力,有利于个人专长凝聚成整体实力,为充分发挥纳税评估效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和市局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章 主辅评的确定及职责
第五条 主辅评岗位通过纳税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竞争的方式确定,包括预案撰写、预案评审和部门领导确认等工作环节。
第六条 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组成员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 信息,独立撰写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数据分析部门提示的风险预警指标及疑点问题;
(三)企业解释说明与自查情况分析;
(四)风险调查排除的疑点信息及新发现的疑点信息;
(五)下一步采取的评估方法与核查路径(涉及企业内部控制的应有控制测试的内容);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 预案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预警的疑点要逐一分析并提出评估对策性意见;
(二)对新增疑点要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三)信息描述要完整准确,推理分析要逻辑严密,文字表述要简明扼要;
(四)评估思路和措施要力求做到有效、新意、易行。第八条 预案完成后,提交专家评审或由评估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议进行评审(以下简称“会议评审”)。评审专家基于职业能力,对照预案的基本要求对一组预案逐一发表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意见,并对预案进行排序。
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综合排序第一的预案撰写人为主评岗位,其他人员为辅评岗位,经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如果预案排名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形,则由部门领导根据撰写者的工作阅历、职务及工作单位等情况,确定其中一人为主评岗位。第十条 主评岗位的职责
(一)整合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评估组工作会议;
(三)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五)协同辅评岗位的行动并解决疑难问题;
(六)主持研究评估处理意见,负责评估报告的组稿;
(七)负责国税系统内部、纳税人的沟通与协调;
(八)督促辅评岗位人员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并对辅评工作绩效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辅评岗位的职责
(一)按照评估工作分工,完成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工作会议,充分表达意见与建议;
(三)落实专家的合理化建议;
(四)积极配合主评和其他辅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确定及职责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负责评估预案的审核排序,评估报告的审查把关,主辅评工作的绩效评价,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为评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第十三条 省局评估部门可从全省国税系统中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经验丰富、思辨能力强的同志,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评审专家队伍,也可以通过评审会议的形式,组织预案评审。
市局评估预案的评审,由市局组织本级的专家队伍,并应建立相应的专家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职责:
(一)负责预案的审核排序,并发表评审意见;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三)参与主辅评工作绩效的评定。第十五条 预案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评估预案的编写质量,对评选预案进行排序;
(二)推荐每篇预案中有价值的部分;
(三)专家补充的疑点问题及对策性意见。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实或排除疑点问题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理明确表达是否同意,若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三)预案与评估结果对比分析,总结预案分析思路的得失。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专家评分、部门领导评分和主评评分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家评分占50分,部门领 导评分占20分,主评评分占30分。
(一)专家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取其余专家的平均分;
(二)主评评分根据本组辅评的表现打分,本环节主评得分为辅评的平均分;
(三)部门领导评分根据主辅评的工作表现打分。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主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评估方案及评估报告的质量20分;
(三)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0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部门领导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评估税款及排除疑点问题情况60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40分。第二十条 主评对辅评按以下标准评分:
(一)对主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情况25分;
(二)个人工作对评估成果的贡献25分;
(三)工作态度和业务表现25分;
(四)评估思路及方法的创意25分。
第二十一条 异地核查期间,主辅评人员可比照稽查人员享受误餐、通讯等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省局优秀案例评选中获奖的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获得优秀案例奖的评估组应根据评估组成员的 综合得分分配奖金。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局评估工作且表现出色的主评,省局将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辅评得分等于或超过主评的,可享受主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省局)(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纳税评估在税源专业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考核遵循硬化、量化、简化、优化的原则,应做到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规范性考核和绩效性考核两大类,分别以指标表示。
规范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问题定性的准确性、程序的合规性。
绩效性指标包括纳税评估入库的税款、滞纳金,行业及地区税收风险防控及整治,评估任务完成时限。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省国税局实施纳税评估工作的部门和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纳税评估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省局评估部门考核内容
第五条 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1 其中规范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因素各占10分。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预案制到位率、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反馈及时率、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
(一)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未核查预警疑点户数÷选户分析核查疑点户数)×100%(二)预案制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预案制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式评估户数÷评估总户数)×100%(三)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达到100%,即为1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未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应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户数)×100%
(四)反馈及时率达到100%,即为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反馈及时率=(1-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户数÷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结果反馈总户数)×100%
(五)风险特征库维护及时率达到100%,即为10分。对评 估工作中获取的行业特征、参数、模型的变化等升级维护风险特征库。每年不得少于2个行业。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绩效性指标包括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按时办结率。
(一)评估税款入库率达到100%,即为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入库率=评估期已入库评估税款÷评估期应入库评估税款×100% 对于留抵税款、政策性退税、审减亏损、已启动税款追征程序的,都视同入库税款进行统计。
(二)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达到95%,即为15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评估期已加收入库的滞纳金÷评估期全部评估入库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100% 应加收滞纳金是补交税款对应所属期在CTAIS系统中自动生成的滞纳金金额。
(三)按时办结率达到90%,即为5分。未达到的扣5分。指标计算公式:
评估按时办结率=评估工作按时办结户数÷评估工作应办结户数×100% 第七条 纳税评估的考核设置如下加分和减分因素:
(一)下列情形予以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纳税评估工作成效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加3分;
2、纳税评估案例被省局评选为优秀案例的,每个案例加2分;
3、评估收入达标率达到90%,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5分。评估收入达标率=[(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实施评估部门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省局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省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省局评估期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减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0分。
1、违反纳税评估有关制度规定被执法检查确认为错误的;
2、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被纳税人投诉或举报经查属实的;
3、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二节 市局评估考核内容
第八条纳税评估考核按指标得分采取百分制统计,其中规范性指标40分,绩效性指标60分。另有加分及减分因素各占十分。
第九条 规范性指标考核包括第五条前四项指标,分值如下:预警疑点核查到位率15分、预案制到位率10分、督促账务调整到位率10分、反馈及时率5分。
第十条绩效性指标除包括第六条指标外,还包括:行业税收风险治理。分值如下:评估税款入库率20分、评估税款滞纳金加收率15分、评估按时办结率5分、行业税收风险治理20分。其中:行业税收风险治理指经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较集中的行业以点带面开展整治,每年不少于4个行业。每少一个行业,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考核加分和减分因素同第七条。其中,加分因素中的第三款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收入达标率=[(市局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合计÷市局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
全省评估收入平均达标率=(全省评估期分税种评估税款 合计÷全省评估期评估户分税种应纳税款合计)×100%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对省局评估部门考核按(半年)定期进 行。规范性指标在半年内考核,绩效性指标在终了后30日内考核。
对市局考核在终了后30日内进行。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考核方式包括系统统计考核和抽样考核两种。
系统统计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依托综合征管软件、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件等计算机系统,进行绩效指标统计和评估流程审核。
抽样考核是指省局考核部门采取统计抽样的方法,抽取一定样本规模的评估个案,进行规范性指标考核,以及绩效指标真实性的审核。
第十四条 省局评估部门和各市局通过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系统按季报送《纳税评估结果统计表》,省局考核部门于次年元月20日前从中抽取考核样本户。
省局评估部门抽样考核的样本规模为全部评估户数的30%。
各市国税局抽样考核采用非统计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产生。非统计抽样即按照评估税额多少排序,选取排序靠前占总评估户数5%作为抽查样本;随机抽样即对其余评估户按总评估户数的3%进行随机抽样。
第十五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样本企业的纳税评估资料送交省局考核部门进行规范性考核,样本考核的结果作为各被考核单位整体评分的依据。
被考核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在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软 6 件上运行的,工作流软件中已载明的信息,可以不再送审。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下发20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被考核单位可以提出复议,并将相关证明资料上报省局申请复核。省局在收到资料后3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确属考核有误的及时更正,对考核无误的,维持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省局每年对纳税评估工作结果进行通报。市局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按比例折算计入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值。
第十八条 全省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案例评选,省局纳税评估部门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3个,市局每年报送评估案例不少于8个。被评选为优秀案例的,对主辅评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评为优秀案例的主评人员被省局聘为专家。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应当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并形成管理制度,对评估工作起到引导规范作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加以规范。考核中发现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 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
第五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获取的涉税信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评价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凡依法由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和分析报告,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过错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收集、整理、汇总涉税信息资料,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和评估项目;
(二)审核分析纳税评估对象的各种税收资料,综合评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提出纳税评估报告;
(三)对需要进行约谈辅导的纳税人,纳税评估人员应当进行纳税宣传和辅导,并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四)负责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题项目进行评估分析;
(五)负责将纳税评估结果进行传递;
(六)为稽查提供案源信息,并分析稽查反馈的结果;
(七)根据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认真登记反馈的结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评估前后的对比变化,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内的纳税评估参数指标体系。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制度,按季对辖区申报纳税情况的总体构成作出形势分析报告及通报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评估人员应通过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财务资料、稽查案卷和历次评估记录等,采集相关税收信息资料。
第九条 纳税评估采集的信息资料主要是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等。备查资料包括: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
(三)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企业季度和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所得税管理规程所规定的其他有关附表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日常征管资料和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第十条 纳税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要求协助提供。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确定重点评估对象,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重点评估。
对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的情况应进行重点评估。
第四章 审核分析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获取的涉税信息,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对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情况或扣缴税款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人员通过对重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涉税资料的逻辑关系、相关指标和项目的审核分析以及对评估参数指标确定的峰值和平均值的参数分析,查找异常申报范围,依此确定税收监控警戒线,对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申报和重点税源变化以及其它问题引起的变化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评估参数指标一般包括:行业税负率、行业毛利率、行业销售额变动率、行业销售利润率、行业资产净利率、行业费用利润率、资产负债率、行业投入产出率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用上述一个或多个参数指标,也可以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和纳税评估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参数指标。评估参数指标的峰值、平均值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评估部门在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时,对相关税务事宜涉及的税务文书资料、办事程序、审批手续等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逻辑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核分析。第十六条 纳税评估的所属期间应当是纳税人当期的纳税申报情况。
第五章 约谈辅导
第十七条 在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就发现的一般性涉税问题,可以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辅导和税收政策宣传。
第十八条 约谈辅导应由两名以上纳税评估人员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辅导,并做好记录。
需要对较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同问题进行约谈辅导的,也可以采用会议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约谈辅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评估对象在接受约谈辅导时,提供的有关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涉税资料,评估人员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在约谈辅导结束后立即归还。
第六章 评价处理
第二十条 经纳税评估审核分析后,对未发现问题的,将评估情况及结果记录装档。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分析或约谈辅导结束后,对存在的一般性涉税问题,作出评估结论,由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日常检查或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改正错误。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核分析或约谈辅导后发现评估对象有涉嫌偷、逃、骗税及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情况或有其他重大疑问的,作出初步分析,由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应对当期或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薄弱环节、税务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提出合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从被确定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结论的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应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纳税评估与管理部门内部各环节应建立信息资料传递、工作移交、成果反馈等工作机制,相互衔接,有机结合。
征收、管理、稽查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规范文书传递和交接手续,认真做好内部资料的提供、传递及结果反馈工作,建立必要的内部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和考核机制,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底稿文书、原始审核资料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等,要按照评估项目分类建立档案,并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办法(规程),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