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第一篇:证券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篇:证券资格考试参考法规目录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目录

目的与要求

参考法规目录为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司法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主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考生应当根据参考的科目,熟悉下列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以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自律规则属考生应了解的内容。,(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

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

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

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

7、《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证监会发布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证监会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3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令第69号)

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8、《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1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

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令第55号)

1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

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证监发[2006]69号)

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

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

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

1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

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

2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

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

2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

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0日证监会令第65号)

28、《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

2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5号)

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6号)

3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3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3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6月3日证监会令第54号)

3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 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

3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

3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 51号)

3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 120号)

3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

4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

4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 14号)

42、《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

4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0] 14号)

(五)证券业自律准则

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证券交易所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1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年 6月 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篇:2017证券法规数字知识点总结

一、档案保管年限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3.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备查。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6.查询记录(诚信信息)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9.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1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3.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人数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3.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6.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7.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8.公司合并,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主承销人的数字条件:

(1)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

(2)证券专业操作人员中有70%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

(3)从业人员以往3年未受处分;承销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前3年无严重劣迹。

10.申请股票上市报送文件的数字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或成立以来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11.含数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大。

1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13.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4)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4.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15.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1)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2)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16.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1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19.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三、百分数

1.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后,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公司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50万的罚款。

4.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1)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2)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4)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5.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股票上市的数字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7.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8.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监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9.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12.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对直接…全部都是3~30万)(1)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责停,退换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非法募金1%~5%;对直接负责的…处3万~30万。

(2)以欺骗手段发行,尚未发行的处30万~60万;已经发行的,处所募资1%~5%;对直接…处3万~30万。

1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14.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的,返所募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所募资金1%~5%;对直接…处5~50万罚。

15.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18.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19.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20.上市公司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未达到50%的,中国证监会可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财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2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 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2.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23.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10:1(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 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24.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5.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6.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27.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28.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9.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90天),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加息返钱。

四、限期内向中国证监会、国监机构、证券交易、协会、派出机构等备案、报送报告、申请等 补充:1证券公司离任-2个月报告,2公司重大事项变更(3个月批准),3从业人员的违纪(10日报告),4信息披露(15日报告)5 中间业务规定:半年出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2日内报告。

1.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监机构”)的备案。

2.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中期报告。

3.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内容(略)的报告。

4.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5.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监机构。

7.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8.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日报送月度报告。(与证券法的13,14点区分)10.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2)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3)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11.申请期间(保荐机构资格或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12.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13.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执业报告。

14.投资主办人与原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证券公司应当在10日内向协会进行离职备案。15.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16.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17.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18.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9.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20.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21.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总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22.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3.财务顾问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24.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5.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26.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1)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27.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28.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9.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0.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内部稽核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1.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2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介绍业务的合规检查报告。发生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3.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报告。证券金融公司应当 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五、国监机构、协会、中国证监会、结算公司、上市委员会等限期内做出审批、出具报告等行 为

1.国监机构应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绝定:

(1)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2)对变更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审查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

(3)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4)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

(5)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2.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3.首次注册申请和变更注册申请,证券业协会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4.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

6.协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会员、从业人员的书面更正申请。(诚信信息)7.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审核通过后,中国结算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8.股票上市的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六、设立公司、申请资格等条件

1.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2.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2)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数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2)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3)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5.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3)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6.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1.注册资本: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 期货公司:3000万,货币85%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100万

发行债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40% 最近3年利润可以支付债券1年利息 股票上市:股本总额:3000万

发行的股份:25%,若股本超过4亿的发行股份为10% 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3年亏损就暂停)

债券上市:债券期限:1年以上

实际发行额:5000万,累计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2年亏损就暂停)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2000万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业务等之一:5000万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业务等之一:1亿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业务等之二:2亿 2.报告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开会前15日通知,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0日,临时股东大会:15日

公司合并与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代销期满后15日内报告备案

上市公司收购协议达成后3日内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结束后15日内报告并公告 证券公司解聘负责人:3个工作日内报告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离职:2个月内报送审计报告 报告: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月度报告:每个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从业人员离职、变更聘用机构、违反规定:10日内向协会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分析师变更岗位、离职: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保荐代表人申请文件发生变化:2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资料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报告予以变更登记 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保荐事务联络人信息发生变化: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更新资料 投资主办人离职:10日内备案

诚信奖励、处罚信息:10个工作日内申报并记入系统

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变更、撤销:10个工作日内向系统申报 对诚信奖励、处罚信息有异议:15个工作日内处 理会员申请 经纪人离职:5个工作日内注销登记,10个工作日内公告 更换保荐代表人: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财务顾问申请人申请文件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资料

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报告:每年4月底前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3个月内报告并备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广告宣传活动: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 财务顾问和委托人终止委托协议:5个工作日内报告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定期报告披露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财务顾问不符合条件: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公告 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报告 终止保荐协议: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结束后,发行人公告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10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将法律意见与总结报告报送 自营业务证券公司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报送证券自营业务的情况

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 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备案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 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 作日内备案

每个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并备案

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在每个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备案 报告:每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月度报告:每月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4.批准期限

上市申请:20个工作日 期货公司申请:6个月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变更信息、规定的事项:20日,设立或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其他事项:2个月证券:证券公司申请:6个月

增减资、合并分立等:3个月

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或审查高管任职资格:45个工作日 收购停业破产等:30个工作日

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20个工作日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协会要在30日内审核回复并向证监会备案 证券投资顾问、分析师注册:协会在30日内审核完毕 保荐机构的资格申请:45个工作日 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申请:20个工作日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20日内完成注册 5.法律责任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15%罚款,提交虚假材料:5—50万罚款

虚假出资:5%—15%罚款 抽逃出资:5%—15%罚款 另立账簿:5—50万罚款

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直接负责人3—30罚款

不依法提取公积金:20万以下罚款

基金财产未独立:5—5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3—30万罚款

期货:期货公司:欺诈客户:1—5倍,不足10万,10—50万,直接负责人:1—10万 其他行为:1—3倍,不足10万,10—30万,直接负责人:1—5万

期货交易所:1—5倍罚款,不足10万,10—50万,直接负责人:1—10万 单位或个人:1—5倍罚款,不足20万,20—100万,直接负责人:1—10万 中介服务机构:1—5倍罚款,直接负责人:3—10万

机构弄虚作假、刁难别人、聘用不合格的人员:警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不配合调查:暂停从业3-12个月或吊销执业证书,对机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吊销执业证书:3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保荐机构违反规定: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严重的6个月 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违反规定:3-12个月不受理相关推荐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规定:1—5万罚款,1-10万,人员违反:1-3万 证券发行与承销违法违规:大问题:12—36个月,小问题:3—12个月 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欺诈发行证券(500万以上):1%—5%罚款,5年以下 非法集资:追诉标准:个人:10万以上

单位:50万以上

法律责任:0—5年,2—20万罚金 5—10年,5—50万罚金

10年以上,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

死刑,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个人:20万,单位:100万,情节严重:100万,500万

个人:30人,单位:150人,情节严重:100人,500人 个人:损失10万,单位:损失50万情节严重:50万,250万

违规披露:行政责任:30—60万罚款,直接负责人:3—30万罚款

刑事责任:3年以下,2—20万罚金

诱骗投资者:追诉标准:获利或避免损失5万元以上

造成投资者损失5万元以上

处罚:5年以下,1—10万元罚金,情节严重:5—10年,2—20万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以上

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以上

责任认定:情节严重5年以下,1—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1—5倍罚金

负责人:5年以下

内幕交易: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以上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以上

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以上

责任认定:情节严重5年以下,1—5倍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1—5倍罚金

负责人:5年以下

操纵市场:追溯标准:单独或合谋持有流通股份达30%且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达30% 单独或合谋持仓量达50%且20个交易日期货合约成交量达30% 与他人串通,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达20% 自买自卖,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达20% 单独或合谋,申报量达50% 责任认定:1—5倍罚款,不足30万的30—60万,直接负责人:10—60万

6.资料保存时间

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簿、记录:15年 诚信查询记录保存:5年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与业务销售资料保存:15年 保荐工作底稿保存:10年

客户投诉书面或电子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证券营业部自查及演练情况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开户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利用“荐股软件”提供投资咨询: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少于5年 财务顾问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相关资料:保留至少3年并存档备案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保存:20年 资产管理业务文件资料保存:20年 转融通业务资料保存:20年 中间介绍业务资料保存:5年

7.其他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接到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接到法院通知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不能达成收购股权协议: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决议通过日起60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起诉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 公司成立后6个月没开业的吊销营业执照 期货公司成立3个月没开业的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证券票面价值超过5000万,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

主承销人:2/3的人有3年以上证券管理经历或5年以上金融管理经历 70%以上在证券工作2年以上 3年内无起诉或行政处罚 代销包销期权不超过90天

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达30%仍要收购的要发出要约 收购要约期限:30—60日

封闭式基金封闭期:10年或15年

管理资质测试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申请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还需要2年以上从业经验 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要取消执业证书 违反考试秩序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保荐代表人申请条件: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年内担任过协办人,3年内无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每年4月向证监会报送执业报告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少于5人

投资主办人:3年以上类似从业经历,不能在2年内有处分或被监管

每2年一次年检,不能2年没有管理资产,不能在2年内有处分或被监管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能:24个月违反诚信,24个月收到纪律处分,36个月违法违规 独立财务顾问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上市公司持有财务顾问股份达到5% 诚信奖励、处罚信息时效为3年,重大处罚时效为5年 违反规定的,市场禁入3-5年,情节严重的5-10年

对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职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不少于20小时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经纪人管理报告 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首次发行:确定并公开价格之日起40日 增发配股:确定并公开价格之日起10日

回访制度:新开客户1个月内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发现违规:至少2年内不能转任其他营业部管理人员 分别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5名以上取得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10名以上

高管中至少1名取得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顾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10日内不得发布 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3年内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15日未能发出要约的,财务顾问要督促公告原因并反馈意见 财务顾问不能持续督导:委托人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

利润未达80%:财务顾问道歉,利润未达50%: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 代销出售的股票未达70%为发行失败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净资本/各项风险准备金之和100% 净资本/净资产40% 净资本/负债8% 净资产/负债20% 对单一证券公司的转融通的余额/证券公司净资本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该证券公司上市可流通市值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该证券总市值15%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要求: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净资本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净资本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净资本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其总市值5%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低于5万元

非限定性:不低于10万元 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 申请融资融券业务: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 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达标

最近1年没有发生因为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融资融券标的为股票:上市3个月

融资买入股本1亿元,市值5亿元

融券卖出股本2亿元,市值8亿元

股东人数4000人 最近3个月无以下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基准指数15%且成交额5000万

日均涨跌幅均值与基准指数偏离值4% 波动幅度基准指数波动幅度5倍以上 融资融券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5个交易日

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均资产规模5亿元

基金持有户数2000户

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转融通保证金货币比例不得低于15%

第四篇:证券从业考试法规相关数字

一、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二、证券法

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个会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6.债券上市的数字条件:

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债券近2年连续亏损,暂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内未能恢复盈利,终止交易。

8.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监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报告。

9.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监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0.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11.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12.擅自或虚假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3.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机构从业人员与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等违背客户真实意思,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s:罚款基本都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等具有较好业绩,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

3.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4.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10~15年。

5.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后,随时提出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或未实行分账管理的,处5~5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转让基金份额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罚款;没得或不足100万的,处以10~100万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30万罚款。

四、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公司设立的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

②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人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

五、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1.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股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监机构。

4.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监机构报送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报送月度报告。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监机构应当责改;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6.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30万;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10万。(违规委托销售、提供投资建议、违规委托代买、从事自营业务等、从事资管业务单笔价值低于最低限额)

7.未按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责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50万,并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5万。(注:情节严重才罚)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5倍;没得或不足10万的,处10万~60万;对直接„处3万~30万。(未经批准持有股权;强令提供担保;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同意违规动用客户资金;发现违规动用而未报国监机构)

六、从业资格

1.申请执业证书的数字条件: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2.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3.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数字规定:

①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②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在发生10日内向协会报告。

③从业人员收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4.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①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在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②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改;拒不改的,由协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③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5.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②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③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④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具备的数字条件:(全为3)

①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②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③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得行政处罚。

7.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执业报告。

七、执业行为

1.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信息系统申报。

2.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3.经规定途径采集的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会员应自收到撤销、变更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

4.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5.查询诚信信息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备的,协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诚信报告,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7.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8.对提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9.财务顾问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数字证明文件:

①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发行保荐、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经验,且至少为3个证券发行承销或保荐、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的相关证明。

②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记录的说明。

③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说明。

④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八、证券经纪

1.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2.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5.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任一次,强制离任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九、证券投资咨询

1.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②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十、财务顾问

1.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数字条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②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2.证券公司申请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提交的数字文件:

①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②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③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业务: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行行为违反行业规范 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4.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十一、证券承销与保荐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符合:

①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荐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等,对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证券自营

1.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数字监管:

①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日营业务情况等。

4.存在超比例持仓等问题的证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计划,在合规的前提下压缩自营规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5.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②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③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张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报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0%

7.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十四、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数字条件:

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②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

2.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3.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4.证券可以冲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证监会转融通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资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8.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第五篇:炒股需要熟悉的证券法规

炒股需要熟悉的证券法规

平常人在股市中炒股最常遇见的事关证券法规的问题有:内幕交易、代客理财、非法咨询、操纵市场、业内禁止等问题。下面把相关的证券法规和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内幕交易

1、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

2、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3、内幕人员主要指:上市公司、监管机关、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中介机构知情人员,以及从这些人员得到未公开信息的普通投资者。

4、常见内幕:基金老鼠仓,未公开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其他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

5、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证券内幕交易认定指引》。

二、代客理财

1、合法代客理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国家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受到尊重,其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2、非法代客理财: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非法公募),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非法集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诈骗),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上海和西安的一些“民间高手”出问题,就是触犯这条法律红线。

3、通俗的解释是,熟人朋友亲戚之间的委托理财为合法,非熟人朋友亲戚且有招揽不特定多人的行为委托理财为非法。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期货纠纷》(国家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与上海高法)

三、非法咨询

1、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业务是指获得经济收入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推荐股票收钱。

2、有经营招揽行为的推荐股票收取咨询费用的行为是非法经营活动。比如说“带头大哥”就是属于这种性质,目前社会上这种现象比较多,这是非法的,也是当前执法机构重点打击的行为。许多“民间股神”出问题都是触犯这条法律红线。

3、普通人之间股票交流不违法,比如说“财经博客”只要没有收钱(证券咨询费用)就是合法的。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司法解释。

四、操纵市场

1、证券法禁止操纵市场。

2、操纵市场行为指:

第一、连续交易操纵。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约定交易操纵。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自买自卖操纵。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蛊惑交易操纵。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第五、抢先交易操纵。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虚假申报操纵。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特定价格操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第八、特定时段交易操纵。指在特定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

3、黑嘴荐股问题: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第五项,抢先交易操纵,也就是黑嘴荐股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武汉新兰德和北京首放就是因为利用国家特许的证券咨询执业机构地位,在多家公共媒体上推荐股票牟利,构成抢先交易操纵。

非证券执业人员在个人博客上记录自己操盘日志是合法的。

4、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

五、业内禁止

1、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买卖股票。

2、法人机构不能用个人帐号买卖股票。

3、持有股票达到上市公司的总股本5%需要举牌,并6个月内不能卖。

4、行政处罚时限是两年,所列举的五项问题发生两年后,如果不再违法,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追究当事人。

5、参考法规文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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