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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沧州市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备设施布局

1、机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0.8m;大型设备不小于2m。

2、机械加工设备与墙、柱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0.8m;大型设备不小于0.9m。

3、操作空间(设备间距在外):小型设备不小于0.6m;中型设备不小于0.8m;大型设备(运输线视同)不小于1.1m。

二、工位器具、工件、材料摆放

1、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工具柜等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

2、各种工位器具、专用工装、模具、夹具等应牢固可靠,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产品、坯料等应限量存放,不得妨碍操作。

4、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高度不许超过1m,高比宽不大于2∶1。

三、生产区域地面状态

1、车间安全通道应以醒目的画线界定。

2、车间人行道不小于1m,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8m。

3、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堵塞或侵占。

4、作业场所的工业碎铁削、残料、污油、污水及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四、工业噪声

1、生产区域和作业场所要规定噪音标准,超噪声标准要限期整改。

2、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工艺部门设计时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封化措施,用低燥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燥声。

3、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燥声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评审。没有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施工和投产。

4、现有场所凡燥声超过标准的生产车间和生产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在未达标前,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健康。

第二篇: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环境安全的保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2.1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从业人员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2.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施工现场内的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以及动力通信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有关安全的规定绘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2.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

2.4施工现场的坑、沟、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场地狭小、行人和运输繁忙的地段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2.5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6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2.7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m。

2.8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2.9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库、油库、发电(变)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壁雷装置。

2.10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

2.11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照明设施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础土建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3.1土石方开挖前,必须了解土石质、地下水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危险物以及文物古迹的位置、深度走向,并加标记,设置防护栏杆。

3.2开挖前,要检查山体的自然情况,有无裂缝;如发现山体开裂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3.3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告标志。

3.4基坑开挖的方法、顺序以及支撑结构的安设,均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进行。基坑边坡开挖,分层开挖符合设计高程为止,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基坑深度超过1.5m,不加支撑时,应按要求进行放坡。

3.5采取机械开挖基坑时,坑内不得有人作业;必须留人在坑内操作时,机械应暂停作业。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m。

3.6在沟槽(坑)边缘1m以内不准堆土或堆放物料;距沟槽(坑)边缘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距沟槽(坑)边缘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停置车辆、设备、起重机械、振动机械不少于4m;小翻斗车往沟槽内卸料时,要设专道,并在距沟槽(坑)边缘1m处设限制器。

3.7工地内设安全标志,夜间施工作业设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拆除。任何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开夜间施工。因连续不间断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并保证施工人员有充足睡眠时间。

3.8浇筑墩台混凝土,施工前,必须搭设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

3.9沟槽(坑)回填时,必须在构筑物两侧对称回填夯实。

3.10若有石方爆破作业环境的安全保障见《爆破工程技术措施》。4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作业环境安全保障

4.1由于雨季施工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大风、大雨等恶劣天气具有突然性,因此应制订雨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夏季施工应制订高温季节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篇: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场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区生产作业场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区内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矿区生产实际,对进入生产作业场区的人员及车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矿生产作业场区作业或通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任何人均有权当即制止或检举,矿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条 对矿承揽工程或进行售后服务的单位须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并由承包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对其人员进行交底并详细记录。经上述审查合格后,由矿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三条 所有车辆和人员在矿区生产作业场区必须遵守右侧通行规定,生产及非生产车辆在坑下及运输干线上运行时,严禁在相互距离50米以内抢过公路;所有非生产车辆在生产作业场区内须避让生产车辆。

第四条 任何人员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必须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五条 日常进入矿坑内仅限矿区生产作业、指挥人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生产设备、检修车辆、生产指挥和露天矿辅助车辆),非上述人员和车辆进入坑下必须执行下列审批和通知制度:

1、严禁非机动车辆、摩托、面的等微型车辆进入矿坑生产区内;

2、外单位人员及车辆因施工等原因需进入坑下,必须由矿区主管人

员同意,矿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办理车辆入场临时通行证。

3、车辆入场通行证中划定其活动范围;

4、当外单位车辆司机持有入场通行证后首次入坑时必须在现场调度或矿内项目主管人员带领下进入工作地点,此后在签发的有效时间内可自行进入指定的工作地点,但车辆必须持证;

5、对持有入场通行证的车辆,矿区生产工作人员均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6、对参观考察人员在不办理入场通行证的特殊情况下,但其车辆入场必须由矿内指定人员陪同;

7、对未办理入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矿区生产作业场区;矿内生产作业人员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查处,并对发现的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外单位车辆和人员要及时向当班调度或单位领导进行汇报;

第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夜间),外单位人员及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场区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向矿调度说明情况后,由矿调度通知现场调度引导其进入生产作业区。

第七条 施工单位进入工作地点后,对矿内的公共设施与财产负有保护责任,并在安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生产作业区内的所有车辆无紧急情况(故障、事故等)不准在运输干线上随意停留和调头。

第九条 任何车辆及人员不准在距公路5米以内、距挖机中心30米以内、工作面边沿6米内逗留、休息或躲避风雨。

第十条 设备之间的间距执行如下规定:

1、推土机推弃物时,推土机与推土机之间要保持在30米以上距离,维护挖机作业面时,推土机一侧距挖机履带板在4.5米以上,维护完装车线时,要停在装车线外侧距装车线10米以外的位置;

2、工程机械设备之间、工程机械设备与生产指挥和检修车辆之间、生产运输设备之间在等待作业时前后方向要保持15米以上的距离,左右方向不能停在设备的盲区内;

3、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辆和管理人员车辆起步运行或停放要在生产运输车辆的左侧5米、正前方15米,右前方25米以外,不得在右侧停放或通行,与工程机械设备左右之间也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不得进入挖机作业半径30米内,要防止其它设备碰撞;

4、待装、破碎站待卸的生产车辆间距左右方向要保持5米以上距离,前后方向除了要保持15米以上距离外,还要将左侧让出半个车身宽度,使前面车辆的司机能瞭望到后车;

5、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生产车辆在线路上行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冰雪、泥泞及视线不清时,两车距离不得小于50米,进入排土场地排弃时,与其它设备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正常情况下,如果有挡土墙,可将车后轮靠在挡土墙上进行翻卸,如果没有挡土墙,后轮距离排土场边缘3-5米处翻卸,如排土场松软或有片帮的危险,后轮距排土场边缘的距离可适当加大;

6、推土机作业区域纵向30米地段要保证平整,以便车辆调头,并做好挡车墙和反坡(高、宽按规程定),不准横向做挡车墙;

7、在同一台阶作业的两台挖机,其间距不得小于50米(大于最大挖

掘半径的2.5倍);两台挖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相对位置作业时,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如果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生产指挥车白天允许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乘坐,其他人员乘坐或办理其它业务,必须经过矿领导批准,只准在矿坑下及工业场区内行驶。除事故抢险和恶劣天气外,严禁搭乘生产车辆出入坑下。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经调度批准,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设备或生产指挥车上下坑:

1、到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2、因设备故障或临时调整作业设备时,可用指挥车接送设备运行人员;

3、线路维修指挥人员可乘坐工程机械设备到达工作地点;

4、遇有大雨、大雪天气客车不能到达的地方,经调度允许生产人员可搭乘生产指挥车和工程机械设备上下坑;

5、在野外偏远地点短期施工等特殊情况,经调度允许,生产指挥车可接送人员上下班,长期施工可协调矿综合科解决。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停车再动车时要加强瞭望,确认安全后再动车(如:加油、待装、检查车、出入库),坚决执行各种设备动车前围车检查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种生产运输车辆在生产作业时不准超车和高速行驶,排土场作业的推土机交接班时开到记数房摆放防止丢油,有副驾驶座位的工程机械驾驶室准许带1人。

第十五条 生产指挥车、检修车、辅助车辆在坑下和场区公路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进入工业场区执行《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检修车只允许在作业区内、矿至检修间之间行驶。

第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不准驾驶矿区任何设备,驻矿服务队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经过审批合格并办理相应证件后,可驾驶指定的设备。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施工时,必须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进行:

1、距采区周围15米内施工;

2、在变压器护栏周围、矿山运输道路两侧、煤台破碎站周围等10米内;

3、距通讯线路、消火栓、各类建筑物、疏干管路、各类栅栏、控制柜、保护柜等5米以内。

第十九条 在坑下采煤工作面附近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入坑人员遇爆破作业时必须听从放炮警戒人员的指挥,躲避至安全地点。

第二十一条 矿区一切设备、电气开关及各种安全装置,除指定使用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任意触动;如发现输电线或电缆等折断落地,在未判明是否带电前禁止触动,并应离开8米以外等待或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和施工的单位,其

车辆进入地面生产作业区时必须履行本制度的第五条规定;同时其车辆在工业场区运行要执行《矿工业场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在矿内进行设备组装、维护服务的单位需要试验设备时,必须向矿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员批准并履行车辆审批手续后,划定具体区域或范围,由矿协助进行。不准随意将设备开出进入时划定的活动区域。

第二十四条 煤场要加强对所有运煤车辆和人员的管理,各种运煤车辆不准在露天矿生产作业区附近进行买卖交易或倒运。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私自进入露天矿生产作业场区的车辆和人员,露天矿有权按妨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虽经批准进入生产作业场区但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矿将视情节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令其停止作业,直至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反者所在单位负责,并赔偿对矿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矿将按照事故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篇: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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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应保持厂区内外环境清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防碍。

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场地周边1公里之外不得有对环境存在污染的化工、采矿等企业存在。

部门、车间及库房要清洁、明亮,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道路平坦畅通,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放置。2.2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应清洁安全并建立有关清洁生产制度。

生产车间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平整光滑,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车间内应建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防尘设施。要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为了更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出符合顾客及卫生要求的产品具体见《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2.3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设施和工作场所

2、企业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维护完好 2.4仓库管理制度

企业的仓库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滑。有防漏、防潮、防尘、防止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别存放并明确标识。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另行单独存放,并明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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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支持文件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 《仓库管理制度》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确保管理好为达到产品符合顾客要求及卫生要求所需的生产环境。

2、范围

适用于达到产品符合所需要的生产环境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对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生产环境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建立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3.2各部门配合生产部做好全厂的生产环境管理。

4、工作程序

4.1生产企业应保持厂区内外环境清洁,生产厂区内路面基本不能有土路,尽量采用水泥地面,以防止扬尘。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4.2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防碍。

4.3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一定距离,生产场地周边一公里之外不得有对环境存在污染的化工、采矿等企业存在。

4.4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4.5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4.6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厕所、厨房应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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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区域隔离;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时消毒。

4.7厂内的生活区特别是厨房不应离车间太近,避免串味,污染产品。

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确保管理好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设备

2、范围

适用于达到产品符合所需要的生产车间的控制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对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建立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3.2各部门配合生技部做好车间的清洁生产管理。

4、工作程序

4.1生产车间应清洁安全并建立有关清洁生产制度。

4.2生产车间的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平整光滑,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要求每天清洁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车间主任每天要核查时不单单是看当时现场是否符合环境卫生要求,还要注重查验如何能把环境卫生保持下去。是否有专人、专片负责制度,尽量细化责任范围和责任人,最低要求也要有笔记本式或表格式记录,包括值日、值周或值月的记录,清洁内容具体到地板、玻璃、机器等。

4.3车间内应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防尘设施。

4.4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除蚊虫和老鼠都要用物理方法,不得使用有毒药类.4.5生产区和储存区应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4.6生产区内的公共设施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生产区域内的更衣室和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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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等公共设施不应给生产带来污染。

4.7生产区应根据需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8对有特殊生产要求如无菌包装等产品,对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应监测其生产区的空气质量,并将结果记录存档。

4.9生产区的温度、湿度有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应有能满足生产安全工艺要求的相应除尘通风设施;如排风扇等.5.0生产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5.1车间应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通道应具备更衣室,进入应有消毒、除尘或风淋(浴)等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工作服应保持洁净。物流通道应与生产区隔离,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隔离区;运输物料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工作人员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出。洗手设施应为感应式或脚踏式,避免交叉污染;消毒应做到酒精或洗手液洗手等消毒。缓冲区应定期紫外线照射消毒。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确保管理好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设备

2、范围

适用于达到产品符合所需要的生产设施的控制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对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控制,并建立设施管理制度

3.2各部门配合生技部做好对生产设施的管理。

4、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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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公司为确保产品符合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包括:工作场所(车间、办公场所等)、设备、工装、支持性服务(水、电、通讯、运输设备等)。所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4.2设施的提供

A)生技部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及本公司发展的需要考虑购置设施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单价、数量等,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部负责组织采购。B)自制的设施由使用部门提出,负责人批准后,由生技部组织制造。4.3设施的验收

A)采购或自制完成的设施,生技部组织质量部门、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满足要求后,由生技部和相关部门负责验收,由生技部保管。B)验收不合格的设施,供销部和销售商解决。

C)生技部对验收合格的生产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并在《生产设备台帐上》登记

4.4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参见生产设备管理制度中的维护和保养》

仓库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产正常进行,保证仓库物资合理贮存防护,特制定仓库管理制度。

1、库房的环境

公司的原料库和成品库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滑;有防漏防潮防尘防昆虫及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如防鼠板等.2、进货验收

A、一切进入仓库的物资,均由供销科开具报检单,经质检员检验合格后,开具检验单方可入库;B、物资入库应核对质量和数量;C、物资入库后应附有供方提供的材料质保书或合格证.3、仓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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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应按不同种类、规格分类存放,堆放整齐并予以标识;货物要离地、离墙5 公分~10 公分,并做到货物先入先出的原则。

B、物资存放时应注意防潮物资,轻物放在上层仓位,重物放下层仓位 C、仓库应通风干燥并有防火、防盗、防鼠、防霉变措施 D、化工原料及有毒物资要单独存放并明确标识; E、按月盘存

4、物资发放

A、出库物资应凭领料单发放 B、出库物资要执行先入先出的原则

C、物资出库后要及时销帐、做到账、卡、物相符。

5、相关文件

《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第五篇: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模板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使生产作业现场及进度得到严格管理和有效控制,实现均衡生产,从而实现生产计划目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作业是生产企业各项工作的中心,生产管理是生产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生产管理,要合理地组织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

第二章生产计划管理

第三条生产部应根据企业生产能力及生产指标,合理计划、安排全年生产任务。逐月编制生产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加强调度,确保各项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生产部每月25~30日向各车间下达下月的生产计划。

第五条各车间每月1~3日对班组下达生产计划,并作到认真督促、检查。

第六条分为日、旬、月检查生产计划的实施情况,不断地平衡生产进度,以保持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如发现一些品种的生产进度不合理,要及时填写计划调整通知单,保证各品种按时完成。

第八条经常同并行科室互通情报,共同努力,互相协作,保证年、季、月生产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九条经常向有关领导汇报生产进度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中抓好薄弱环节,排除不利因素,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生产现场管理

第十条生产部负责定期分配安排次日起10天内的生产进度表。生产进度表的制订要依据月生产计划、制造通知单、制造变更通知单、实际的生产进度以及现有人力、设备资料。第十一条在生产工作开始前,各生产单位相关负责人组织班前会,统计出勤,将生产作业具体落实到相关生产人员,结合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当日生产任务。

第十二条生产部依预定的和实际的生产进度,发出工作命令(发出前,要确认物料的库存情

况)和发料单。

1.工作命令一联给现场各生产车间(同时要附工程程序图、操作标准、检查标准等),一联交质量管理部。

2.发料单一联给现场制造各车间,一联交仓储部备料。

3.要在开工3天之前发出工作命令和发料单。

第十三条各生产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做好“三汇报”。

1.开工后汇报,主要汇报生产现场基本情况、生产条件、出勤人数等等。

2.生产中汇报,主要汇报生产过程的组织情况,生产进度及安全状况。

3.生产后汇报,主要汇报生产完成情况,生产产品质量情况等等。

第十四条现场各生产车间如无法按照进度如期完成,应尽快将原因通知生产管理单位,生产管理单位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生产完工后,将工作命令填写至有关栏处,将工作命令单送回生产管理单位销令。

第十六条每批产品(订单)完工后,将有关资料(生产日报表、工作命令、发料单、外协加工等)汇总,将所有资料建档备查,以利作业的进行。

第十七条生产部要经常与市场部、存量管理单位、外协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单位、技术单位及现场各生产车间保持密切的联系,确实了解实际情况。

第六章半成品流转

第十八条半成品流转要做到有计划。

第十九条半成品存放要有明确、统一的标记。

第二十条半成品收入和付出要有规范的账簿。

第二十一条产品入库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定期清查仓库,预防积压。

第五章在制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制品堆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在制品流转有明显标记,分品种进行货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制品必须按定额储存,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不经生产部同意不得加大库存,保持最低限度的存货量。

第六章交接班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提前10分钟进厂,开好班前碰头会。

第二十七条下班后要召开下班碰头会,及时处理生产遗留问题(重大问题另行解决)。第二十八条做好上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到工艺交接清楚、准确,机器运转情况清楚,工卡量具齐全,生产情况明了。

第三十条办理交接手续,一般工种口头交接,主要工种必须建立交接班记录本。

第七章文明生产

第三十一条建立安全卫生负责制,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第三十二条划分卫生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规定的范围,要做到日清理、班检查。

第三十四条要不断地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宣传教育,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第三十五条边角料、废料、废旧零配件等要分门别类按指定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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