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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第一篇: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附件二:

申请机构需提交的资质延续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五);

三、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专职工作证明(开具时间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一)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三)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四)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在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聘用情况可由本单位统一开具,以表格形式列出在职人员姓名、是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聘用期限等信息;

(五)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六、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七、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一)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至少1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九、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二篇:资质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三、附件材料的要求

1.企业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2.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和核对人签名。

3.企业的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印鉴不清、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4.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5.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6.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7.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四、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

2.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4.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项工程业绩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代表工程业绩名称。

5.装订分类:

1)附件材料一(综合资料),内容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

——近三年统计报表;

——经审计的近三财务决算报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或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复印件;

——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附件材料二(代表工程业绩卷),内容包括:

——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材料;

——反映技术指标的有关资料(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

五、材料册数

申请装饰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须上报三套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五份,附件材料三份),由建设厅保存二份;申请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的申请材料(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待企业资质审批后,退回原审核部门一套申请资料存档,保存期为4年。

六、企业机构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格,除应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或合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3.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长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保留资格的,应与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同时申报。

七、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格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格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资格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三篇:环评单位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同附件一的第6项,其中劳动合同可由单位统一开具的情况说明替代,说明中可以表格形式列出人员姓名、劳动合同签属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开具时间一般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4)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7、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提交的数量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最低要求即可):

(1)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2)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6项材料可合订。

第四篇:资质延续申请证明

************工程有限公司

申 请

由于我公司在2012年申请成功的园林绿化的三级资质已于2016年12月10日到期,现正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并保证已做好相关手续的准备与呈交,全力配合办理此次资质延续的工作。特请******园林局证明我公司正在办理园林三级资质延续,望复为盼!

申请单位: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五篇:物业资质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提交和审核材料内容

文件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资质许可: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

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

三、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 资质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不少于3人;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不少于2人;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师不少于1人;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资质申报材料: 资质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五)验资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八)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核原件);

(九)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或云南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文件;

(十一)企业提供服务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无未妥善处理的矛盾纠纷等其他问题的证明;

(十二)企业资质管理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资质的请示(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所需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核原件);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任职文件(复印件,核原件)。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

1、完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四份,不与附件材料共同装订;

3、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一、二级资质,附件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留存一套;

4、附件材料均需复印,规格为A4(210*297mm)型、70克以上白纸,封面为纸面软装(胶粘或线装),不得使用金属钉、塑料封皮;

5、申报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分目录和页码。各册目录加盖公章;

6、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业绩材料;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和职称证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的装订顺序,与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填报人员名单顺序一致。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的人员,需填报证件号码和注册登记号码;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具体包括: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物业管理师证书》并已注册的人员;全日制教育成绩合格,获得相应毕业证书、学历的毕业人员;参加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成绩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未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继续教育或超过有效期的,主管部门要进行登记,并督促企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此类人员纳入我省物业服务专业人员管理);

9、企业上一财务报表;

10、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不需要报送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11、申报物业服务企业一级、二级资质和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公司名称需定名为“XXXX物业服务(有限、或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备案: 资质备案所需材料

1、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在我省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资质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一式三份,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核准表(复印件,核原件);

4、新的公司章程;

5、交回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地址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一式三份,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3、工商核准表(复印件,核原件);

4、交回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法人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一式三份,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工商核准表(复印件,核原件);

5、交回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注册资金变更:

1、资质变更申请(一式三份,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4、工商核准表(复印件,核原件);

5、交回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换证:

1、遗失补办

(1)证书遗失补办申请(法人、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2)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2、污损补办

(1)证书污损补办申请(法人、企业所属地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2)污损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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