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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处业务答问

户政处业务答问



第一篇:户政处业务答问

户政处业务答问

(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登记项目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当事人《户口簿》。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哪些户口登记项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三)、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哪些户口项目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3、更正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在投资金额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证明调动、当事人《户籍证明》、《户口簿》。

9、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四)、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统一由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要交验《户口簿》、本人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身份证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领取。

2、在下列情况下,公民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换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证件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4、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加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客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主要包括:

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车票、现金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8、申请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9、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10、办理海关手续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4、办理印刷业务。

15、刻制印章。

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19、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居民在办理涉及公民权益的有关事务时,有关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扣留或要求抵押。

5、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是依法发给应领而因各种原因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的人,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性法定证件。

第二篇:户政业务办理流程

户政业务办理流程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派出所受理当事人申请,核对户口,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采集人像。当日将数据上传至分局。

2、分局收到派出所上传信息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校验上传至市局。

3、市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检、检验上传至省厅

,省厅制证单位收到上传的数据10个工作日完成证件制作、质检、分拣。证件制出后通过邮寄发往各地,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到达,区公安分局收到证件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读卡签收、分拣和通知派出所领证工作。

二、居住证办理流程: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居民省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相关材料,社区民警核实后将个人信息登记录入警综系统,半年后办理居住证。

三、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一)以下业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

2、死亡注销;

3、户口登记项目(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区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经市、区公安机关核准同意后的各项户政业务;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下列户籍业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区公安机关审批:

1、公民变更姓氏、性别、民族,更正出生日期;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补登(录)、删除;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

4、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农转非)落户;

5、购买商品房落户;

6、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7、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结的业务:

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市、区)、性别变更更正(市、区)、补录、部队家属随军和疑难户口的审查核准。

第三篇: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文件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文件

青公户〔2009〕3号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落实工作

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

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市局户政(处)科:

现将省公安厅、民政厅、农业厅、人事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2008]269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学习掌握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疑难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处(户籍科)。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文件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公发〔2008〕269号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

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

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式样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落户证明书存根

编号:

村委会:

你村原村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于年(学校)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经审查符合落户条件,现已登记常住户口,特通知。

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落户证明书

编号:

村委会:

你村原村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于年(学校)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经审查符合落户条件,现已登记常住户口,特通知。

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主题词:转发毕业生落户通知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2009年1月5日

第四篇: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

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

洪公户字[2006]12号

关于明确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设置、落户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分(县)局户政科:

近年来,随着人事制度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我市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在为引进人才和解决大、中专毕业生的落户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已有十三家人事代理机构设置的集体户,普遍都存在重落户轻管理的现象,已落户的近2万人中,产生大量人户分离,有的机构甚至因经济利益的因素,放宽落户条件,人为地降低了我市人才引进的门槛,其后遗症将对今后的户籍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理顺我市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设置、落户及管理的有关工作,结合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及办理规范,制定如下规定:

一、人事代理机构要求设置集体户,必须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户政处批准,对现有的人事代理机构的集体户(省人事厅、市人事局所属省、市人才流动中心除外),如未按上述程序报批的,要先停办,待经重新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人员落户。不再提出申请或审批不同意的集体户,不能再办理人员落户,原已落户在集体户的人员要逐步迁出。人事代理机构被撤消或办公场所租用期满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一个月前,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集体户口撤消或变更手续。

二、要求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落户的材料,由派出所负责审批。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有教育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江西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到人事代理机构的,可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其它情况的毕业生和引进的各类人才,参照《南昌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规范》有关人才落户的条款执行。

三、对已设立集体户的人事代理机构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第一、人事代理的签订原则上不能跨区域和行业进行;第二、《人事代理合同》中必须具备符合公安机关人口管理要求的有约束力的条款,即代理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该人户口应该立即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第三、落实户口协管责任,必须要求人事代理机构选派专人协助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加强监督机制,分局户政科对人事代理机构户口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办理户口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清退,并对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查处。

四、为逐步减少人户分离,便于人口管理工作,各级户政部门及派出所对大、中专

院校毕业生及引进各类人才,还应尽量劝其到亲属或工作单位落户。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所需材料,我处将《南昌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规范》人才落户条款第2、3小点中“与劳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代理合同》(签注)和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协议)”的内容修改为“到亲属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证的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人才代理机构落户的须有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聘用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鉴定)”。

特此通知

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毕业生落户

1、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生,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

2、除上述第1种情形的历届大学本科、大专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用工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

3、除上述第1种情形历届中专生,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用工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且须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

4、以上材料均是复印件,并由人才中心加盖原件复印的签章。

第五篇:办理户政业务须知

办理户政业务须知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本镇户口迁移:携带双方村委会介绍信;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户口本。

本镇外本县内迁入户口办理流程:双方村委会介绍信、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入户。

跨县户口迁入办理流程:首先带村委会介绍信、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对方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来所开具准迁证;其次,携本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去翼城县公安局户政科更换蓝色准迁证;再次,携带县局户政科更换的准迁证及本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准迁证去对方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携带县局户政科更换的准迁证及本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来本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入户。

大中专毕业生迁入:携户口迁移证、报到证。

新生儿入户:携结婚证、父母双方身份证、出生人口登记介绍信(村委会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户口本进行户口登记;对于父母双方户口有一方不在翼城县的,需开具在对方户口登记机关未上户证明。入非农户需县公安局户政科开具介绍信。

复员军人入户:带退伍军人安置办介绍信及相关证件。

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本镇户口迁移:携带双方村委会介绍信;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结婚证复印件;双方户口本。

本镇外本县内户口迁出办理流程:村委会介绍信、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去对方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迁出上户登记。

跨县迁出户口办理流程:首先,去对方户口登记机关开具准迁证;其次,携准迁证、本镇村委会介绍信、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来本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携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去对方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

分户手续:携村委会证明、户口本。死亡注销:携村委会证明、户口本

户籍变更办理流程:首先,携本人申请、村委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相关单位证明、有证明力的原始证件到本户口登记机关填写变更申请表;其次,片警、所长、户政科科长签字;再次,网上申报;最后,更换户口本小页。

补录户口办理流程:首先,携相关证件、本人申请到本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补录申请表;其次,片警、所长、户政科科长签字;最后,打印户口小页。

非转农办理流程:首先,携户口本复印件、本人申请、在农村房产证或土地证到本户口登记机关填写审批表;其次,村委会盖章、所长签字、户政科科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最后,更换户口本小页。

农转非办理流程:首先,携本人申请、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来本户口登记机关填写农转非审批表;其次,村委会盖章、所长签字、户政科科长签字、分管局长签字;最后,更换户口本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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