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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第一篇: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第二篇: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一、基本规定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此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

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城市的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多层的大型公共建筑等。

丁类建筑,其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

二、抗震防灾建筑

①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甲类。大中城市的三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县及县级市的二级医院住院部、医技楼、门诊部,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乡镇主要医院住院部、医技楼,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医院的级别,三级医院指该医院总床位不少于5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二级医院指床位不少于100个且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m2。三级特等医院为极少数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三级医院。

②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③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级以上抗震防灾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当一个建筑只在某个区段具有防灾指挥中心的功能时,可将该区段划分为乙类。④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县、县级市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除上一款规定者,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分为乙类。

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甲类:科学试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的生物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乙类:

①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

关于使用要求和规模的分级,特级指举办亚运会、奥运会级世界锦标赛的主场;甲级指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比赛的场馆;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40000人,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座位容量不少于6000人。场馆要同时满足使用等级、规模的要求。

②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

其中,大型剧场、电影院,指座位不少于1200;大型娱乐中心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座位在500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

③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其中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的建筑面积25000m2或营业面积10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若取平均每位顾客1.35 m2计算,则人流可达7500人以上。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乙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为丙类。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乙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乙类。对于人员密集的证券交易大厅,可按比照原则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④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其中,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使用于各中央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⑤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在上述展览馆、会展中心中,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科技馆可比照展览馆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⑥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砌体房屋。人数较多的幼儿园指单体建筑幼儿人数200人以上;人数较多的小学指单体建筑学童人数600人以上。如果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混凝土结构材料和合理的结构类型时,抗震措施可仍按原设防烈度采用。

对于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学校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的砌体房屋,可比照上述幼儿园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⑦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乙类。

此类建筑按人均面积10m2估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100000m2,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总体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严格的措施,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

丙类:住宅、宿舍和公寓。

四、仓库类建筑 仓库类建筑中,储存放射性物质及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分为乙类建筑;一般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可划分为丁类建筑。

除上述乙类建筑外,仓库并不都属于丁类建筑,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

②影剧院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娱乐中心建筑。其中,大型剧场、电影院,指座位不少于1200;大型娱乐中心指一个区段内上下楼层合计的座位明显大于1200同时其中至少有一个座位在500以上(相当于中型电影院的座位容量)的大厅。

③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多层商场。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其中大型商场指一个区段的建筑面积25000m2或营业面积10000m2以上的商业建筑,若取平均每位顾客1.35 m2计算,则人流可达7500人以上。这类商业建筑一般需同时满足人员密集、建筑面积或营业面积符合大型规定、多层建筑等条件;所有仓储式、单层大商场不包括在内。

当商业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乙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为丙类。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乙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乙类。

对于人员密集的证券交易大厅,可按比照原则确定抗震设防类别。

④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

其中,大型博物馆指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一般使用于各中央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特级档案馆为国家级档案馆,甲级档案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二者耐久年限要求在100年以上。

⑤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在上述展览馆、会展中心中,在一个区段的设计容纳人数一般在5000人以上。科技馆可比照展览馆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⑥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层数不超过三层的砌体房屋。人数较多的幼儿园指单体建筑幼儿人数200人以上;人数较多的小学指单体建筑学童人数600人以上。如果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混凝土结构材料和合理的结构类型时,抗震措施可仍按原设防烈度采用。

对于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的学校等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使用的砌体房屋,可比照上述幼儿园相应提高抗震设防类别。⑦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10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分乙类。

此类建筑按人均面积10m2估算,则建筑面积大致超过100000m2,在一个结构单元内集中如此多人数属于高层建筑,其抗震措施一般需要专门研究,即提高的程度是按总体提高一度、提高一个抗震等级还是在关键部位采取比丙类建筑更严格的措施,可以经专门研究和论证确定。

丙类:住宅、宿舍和公寓。

四、仓库类建筑 仓库类建筑中,储存放射性物质及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分为乙类建筑;一般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可划分为丁类建筑。

除上述乙类建筑外,仓库并不都属于丁类建筑,需按其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由各行业在行业标准中予以规定。

第三篇: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

现行抗震设计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的。以北京地区为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超越8度的概率为10%左右。

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大量的建筑物属于丙类。

第四篇: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等级

地震烈度、地震基本烈度和抗震设防烈度区别与联系?

地震烈度是通过地震时地面的建筑或其它有关物体的反应的一个量,常用人的震感、建筑物反应来衡量,有一个国家专门的烈度表,地震基本烈本烈度是具有一定发生概率的烈度值,表明一个地区发生这个地震烈度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抗震设防烈度是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的要求,它不仅和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有关,还和建筑物本身的要求有有关,甲级、已级、丙级四设防烈度是不同的。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地震烈度是发生地震时大地发生的倾斜;地震基本烈度是某一地区多年地震统计的最高地震烈度;抗震设防烈度是建筑物设计时要满足不低于当地地震基本烈度的设计要求.如: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为6,那么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烈度至少为6.当然,有些建筑要求可能是7或8.1、抗震等级:是设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建筑物重要性分类与设防标准”,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等,而采用不同抗 震等级进行的具体设计。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为例,抗震等级划分为四级,以表示其很严重、严重、较严重及一般的四个级别

2、地震烈度:是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地理、地质和历史资料,经科学勘查和验证,对我国主要城市和地区进行的抗震设防与地震分组的经 验数值,是地域概念。抗震设防类别分为甲、乙、丁类建筑,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一般为8度。

3、震级是表示地震强度所划分的等级,中国把地震划分为六级:小地震3级,有感地震3-4.5级,中强地震4.5-6级,强烈地震6-7级,大地震7-8级,大于8级的为巨大地震。

第五篇:山东省抗震设防实施细则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所规定的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对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其中,属于建质〔2010〕109号第三条规定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委员按有关规定聘任,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

(二)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应按照建质〔2010〕10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5份);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三)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5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5份)。

第九条 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省、市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以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应当在召开审查会的3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按审查技术要点审阅。

(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省、市专家委员会应在专项审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超限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二)超限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超限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情况落实;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四)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一条 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上一级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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