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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颁布时间:2008-12-16发文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本地区评估工作的培训指导、数据材料的审核、报送和评价意见的签署;

(三)承担本地区的评估检查工作,主动配合并协助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评估工作的总结、评估结果的反馈以及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承担新设站评估的数据汇总、评分工作。

军队系统的评估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具体组织。

北京地区的中央所属单位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七条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评估工作,负责数据填报、核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估方式

第八条 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根据流动站、工作站的不同特点,专业和行业的不同特征实行分类评估。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工作按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评估指标体系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工作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特殊情况下,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可以合并开展。第十一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以流动站、工作站为统计和评价对象。

流动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对不同学科门类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工作站划分为科研事业性和生产经营性两类。科研事业性工作站按照学科门类进行评估,生产经营性工作站按照行业类别进行评估。对不同类型(不同学科门类、不同行业类别)的工作站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第十三条 评估采用专门数据采集和日常数据采集两种数据采集方式,依据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填报数据、社会调查和博士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评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按照工作准备、数据采集与自查、数据整理与核查、数据统计与评定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在工作准备阶段,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五年下发一次综合评估通知和评估指标体系,部署评估工作并组织培训;每年下发一次新设站评估通知,包括各地区参加评估流动站、工作站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博士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部署,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本地区、系统内的参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培训。

第十六条 在数据采集与自查阶段,参加评估的设站单位组织流动站、工作站填写评估表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调查问卷等评估报表,并进行评估数据的自查工作。

综合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和公共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在数据整理与核查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签署评价意见,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参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在数据统计与评定阶段,综合评估工作中,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

新设站评估工作中,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统计和计分,并将评估数据及结果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参加评估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二十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数据的统计结果确定评估等级。

第二十一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和评估等级反馈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流动站、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参评流动站、工作站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是对流动站、工作站评价的依据。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在整改期间,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专门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后,将整改、考核情况上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实地抽查,根据考核情况和抽查情况做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具体程序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流动站、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如果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降低评估等级;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设站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地方和部门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加强博士后工作日常数据积累,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评估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二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点击数:2871次来源:高新人才网发布时间:2011-03-2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2、相关附件材料:博士学历或学位证书;工作总结;劳动合同;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或博士后证书;科研成果、论文等相关材料。附件材料由区、县(市)人事局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盖章。

3、《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一式1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集表电子文档,jpg格式电子照片,以身份证号命名,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认定程序:单位申报→所在区、县(市)人事局或市级

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盖章→提交市人事局审核盖章→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第三篇: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范文模版)

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

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站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小组由校领导及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科研处、研究生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职责是把握全局、制定政策、协调关系。

第二条

流动站站长由该学科(一、二级学科)所在学院的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流动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具体工作由学院的科研秘书主办):

1.负责博士后人员招收的推荐工作; 2.负责博士后科学研究的管理工作; 3.负责博士后的站籍管理工作; 4.负责博士后的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 5.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报工作; 6.负责博士后各项奖励的申报工作; 7.负责学校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申请设站

第三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在有博士授予权的学院,按一级学科申报。

第四条

申请设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和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有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并培养过一届以上博士生;

2.申报学科应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其科研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

3.有必需的先进实验设备,有丰富的图书资料。第五条

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站学院认真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

2.校人事处、科研处审核申报材料;

3.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4.由人事厅博管办报国家博管会审批。第三章 招收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贯彻“公平竞争,择优招收”的原则,注重申请人思想品德、科研水平、组织协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以确保质量。

第七条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类型为:国家资助博士后、项目博士后及自筹经费博士后。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

凡在国内外新近获得相应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均可申请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校毕业的博士不能申请进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直接向流动站提出申请,也可由流动站推荐;

(二)凡具备申请资格,手续齐备的申请人由流动站对其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人选报人事处;

(三)被流动站推荐的拟进站人员,在由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流动站站长、专家等组成的进站评审会上作进站报告,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进站拟选的科研课题及设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成果,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需要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确定是否接受申请人进站;

(四)校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审批。第十条

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

(三)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1份,博士学位论文摘要5份,及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的复印件1份;

(四)用人单位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意见;(五)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及报名费。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力求结合单位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时,所在学科应组成以指导教授(博士生导师)为主的3人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安排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在进站二个月内,拟定出两年的研究计划,并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计划表》,由指导小组和流动站站长审查并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流动站每年组织到站博士后,在本专业范围内做一次关于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情况登记表》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其成果的所有权归新疆农业大学所有。

第五章 站籍管理

第十五条

流动站要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并以此做为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工作推荐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课题需要或考核基本合格,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由本人填写《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指导小组、流动站站长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因病连续休假半年以上,学校将劝其退站。

第六章 待遇享受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一)连续计算工龄;

(二)不低于副教授最低档的同类人员职务工资;(三)各种福利待遇;(四)生活补贴;

(五)岗位绩效津贴(按《新疆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兑现);

(六)工作期间考核合格,可正常晋升工资;(七)学校提供住房一套;

(八)在站期间可按国家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考核结果,申请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待遇范围

(一)我校正式职工做博士后的,所有工资及待遇(不含学院待遇)均由学校解决;

(二)非本校职工做博士后的,在站期间占流动站所在学院的编制,除学校负担博士后的工资(博士后国家资助经费担负)和一套住房外,流动站及学院补齐其余所享受待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待遇来源:

(一)博士后管委会下拨的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提供的博士后经费;(三)由博士后申请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拨的博士后科学基金;

(四)科研项目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机构及经费管理

博士后经费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核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博士后研究经费由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两部分组成。

(一)日常经费

1.生活费用:工资、生活补贴、岗位绩效津贴、探亲费等;

2.科研费用:小型必备的仪器设备、试剂的采购费、科研考察费、办公用品费等。

(二)博士后科学基金

博士后科学基金是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获得的一次性科研工作补助费,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审批手续(一)生活费用由人事处审批;

(二)科研费用由指导小组组长签字、人事处审批后报销(购入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须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三)科学基金经指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销。第八章 期满出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应按时办理出站手续。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一式3份须含原件);

(二)《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5份,须含原件)。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发给《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未按时办理出站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teniu.cc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第五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查报告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自查报告

根据我院规定组织检查各自部门全面开展系统的自我检查、自我诊断,我部门组织全体人员对近年来的工作进行研讨,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博士后管理

存在的问题:我院首届博士后于2001年3月进站,进站期间由于4位博士后均为在职博士,在我院。

该问题对全职进站博士给予待遇的提高,同时博管办已在国内知名招聘网站和全国相关高校的网站上刊登我院博士后招收广告,以期盼能有更多的优秀博士加入我们的团队。

三、博士后助手的考核以及待遇分配

存在的问题:由于我院第一次招收博士后,在博士后工作按排方面没有经验,导致博士后助手人员确定滞后。在博士后助手确定后,由于考核制度不健全,使得助手待遇问题一直没有明确,以至于助手在工作期间带有情绪。

解决办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博士后进站后根据博士研究内容立即向院里申请确定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助手人员名单,以方便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工作开展的同时要求博士后和助手每月底25日前交下月工作计划至博管办,次月博管办人员则根据计划对博士和助手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是否达标、质量是否过关来发放当月奖金,以激励助手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四、科研工作的管理

存在的问题:博管办目前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的费用登记和全院专利费用的缴纳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科研部门和部分专利申请人可能不清楚博管办负责该项工作,因此由部分人没有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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