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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婚育情况证明

山东省婚育情况证明



第一篇:山东省婚育情况证明

婚育情况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初婚(再婚,复婚),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请注明。)

特此证明。

(村居、单位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被证明人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及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正式工作人员的,本证明由其所在单位出具;2.被证明人系村(居)委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3.若被证明人系单位集体户口,则由其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

第二篇:山东省申请二胎婚育情况证明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于 年 月 日与(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与(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与(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年 月 日,孩子(小孩姓名)经济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

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

****年**月**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与(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少数民族,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与(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于 年 月 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且本人为少数民族,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单位职工(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前夫(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均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前妻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男/女孩,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与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单位职工(男,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前妻(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男/女孩,均系初育,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与前夫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于 年 月 日生一男/女孩,二人于 年 月 日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与 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单位(章)年 月 日

第三篇:山东省申请二胎婚育情况证明

(离婚再婚意见)

村级不填写第二段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社)(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与(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二人于年月日协议/判决离婚,孩子归女方/男方抚养,于年月日与(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系再/初婚未育)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委领导予以审批。

(双独意见)

村级不填写第二段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社)(女,年月日出

生,身份证号为)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

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

抱养子女,且本人为独生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款“夫妻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规定,符合申请生育二胎条件,请计生

委领导予以审批。

病残儿童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社)(男/女,年月日出

生,身份证号)与(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年月日,孩子(小孩

姓名)经济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

婚 育 情 况 证 明

兹证明我村(社)(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与(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依法生育一男/女孩,系初育,未生育其他子女、无抱养子女,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形。

第四篇: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原我辖区(单位)XXX,男/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口迁出前于XXXX年XX月XX日与XXX登记结婚,系初婚,婚前婚后未生育,未抱养,未捡拾过子女。

特此证明!

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村(居)委会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固定):

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固定):

第五篇:婚育证明格式

婚育证明

兹有XX省XX市XX号居民XXX(男/女,身份证号:______)与XX省XX市XX号居民XXX(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于X年X月X登记结婚,属初婚,X年X月X日政策内生育一子XXX(身份证号:______),未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经办人:

XXX计生办

X年X月X日

联系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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