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州星级农家乐评定标准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服务 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 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 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 乐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满 12 个月之)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二、评定项目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 级划分及其评定》进行。满分 500 分,其中:基本条件 20 分, 经营服务场地 70 分,接待服务设施 250 分,公共区域 15 分,环境 保护 15 分,质量要求 65 分,服务项目 15 分,与当地发展的关联度 50 分, 加分项目 35 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 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各等级农家乐基础 分:一星级不低于 120 分;二星级不低于 180 分;三星级不低于 280 分;四星级不低于 380 分;五星级不低于 480 分。
三、评定机构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委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组开展。
(一)评委会
市成立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 “市 评委会”,各区、县级市相应成立本地区评委会。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由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 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由区(县级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农业局农村建设指导处。主要由 广州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农村建设指导处处长和一名负责同志、市旅游局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高校专家组成。
(二)专家评审组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评 审组”,负责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打分,并将评)审意见报评委会进行审定。市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库,主要由农业部门专 家、旅游部门专家和高校专家三部分成员组成。评审组从专家库 中抽取。
四、五星级农家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二名农业部门专家和来自高校的二位专家组成; 三星级以下农家 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一名农业部门专家以及来 自高校各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 地区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不能参与其所在地的农家乐等级评 定。
四、申报和评定程序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打分,评 委会审定的原则。
(一)申报
农家乐经营户根据各自意愿,向所在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 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请文件包括:
(一)填报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请表,包括农家乐名称、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拟 申报星级、申报时间等内容;
(二)工商许可、卫生许可、餐饮 服务许可、排污许可、税务等相关执照复印件;
(三)农家乐经 营户发展情况简介(包括发展状况、发展特色等有关内容)。
(二)评定
农家乐等级评定各项工作主要由市、区(县级市)两级农家 乐评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制进行实施。市、区(县级市)两级农 家乐评委会按照申报等级级别组织相应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等 级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评定。市评委会具体负责四星 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 市评委会具体负责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 评定工作以及本地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组织申报、材料审 核和初查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应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 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情况报市评委会备案,并将初查后符合四星 级、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委会。
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 评审组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中的考 核标准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进行不记名打分,并按
照分数高低进 行排名,形成评审意见,向评委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建议认定名单。评委会组织召开审定会,讨论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 根据不同 级别所要求的分数线,确定各等级名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形成最终评审决定。名单将通过广州农业信息网等公共媒体 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
(一)各区(县级市)评委会在组织实施农家乐服务质量等 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 其评定》和《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 进行。市评委会将对各区(县级市)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 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 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 成其收回标志牌和证书。
(二)已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应 自觉接受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的监督。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 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评委会 查实后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启动复核程序, 对照评定标准重新审查其等级资格。评委会参照评定程序,复核 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质量等级资格,认为其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 的,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复核决定应当经评委会多数通过。被 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 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市)评委会收 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 和证书。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县级市)区 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上缴市评委会。被取消质量 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 定等级。
(三)全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广州 市农家乐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并免费发放。一星级、二 星级、三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评委会报市评 委会领取;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委会直接发 放到农家乐经营户。“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标识牌”自颁 牌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广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 农家乐企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其等级资格;不符 合条件的,取消其等级资格,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篇:农家乐星级评定办法
西安市农家乐
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住宿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等级评定依据《陕西省 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 求的。
第七条
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以村为单位提供);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区(县)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旅游、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区(县)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农家乐评委会成员,推荐申报的乡镇(街办)、农家乐村相关负责人。首次会由区(县)评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明确各级责任,做好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委会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区(县)评委会负责人通报评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全市星级农家乐标志牌,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区(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牌交还授予机构。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每年对各区(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家乐星级评定申请报告
农家乐旅游发展申请书
秭归县旅游局:
申请人:,现年 岁,属(农业、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申请事由:根据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本农家乐经过创建,申请评定为(一)星级农家乐。本农家乐经营者承诺:
1、属自愿申请、并积极创建,力争达标,若达不到国家星级农家乐最低标准(一星级),自愿承担一切损失;
2、如实填写申请的各项信息,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若有弄虚作假,后果自负。
农家乐经营者(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农家乐总体情况
农家乐名称: ;联系电话: ; 详细地址: ; 投资总额: 万元;年纯收入: ; 餐饮包间数: 间; 餐饮座位数: 个; 床(铺)位: 个; 客房间数: 间; 从业人员:
1、编号 ;
2、编号
3、编号 ;
4、编号
5、编号 ;
6、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日期:.1
第四篇:长沙市“农家乐”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
长沙市“农家乐”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
[关闭]
[打印]
发布时间:2010-01-13 10:16:40.0 发布人: wctour
一、意义
1、为了调整长沙市旅游产品结构,根据市场发展和“农家乐”发展的需要,引导、鼓励和规范“农家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农家乐”产品竞争力,使之既具地方特色,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2、“农家乐”星级的高低主要满足不同层次客源的需要,标志着“农家乐”的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住游客的满意程度。
二、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农家乐”星级的划分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原 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开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
三、定义
1、星级
用★表示“农家乐”的等级和类别。
2、代号
星级用★表示,用一颗★表示一星级,两颗★表示二星级,三颗★表示三星级,四颗★表示四星级,五颗★表示五星级。
四、星级的划分和依据
1、“农家乐”分别划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档次越高。
2、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办法以“农家乐”的环境、建筑特色、装饰、设施设备、管理、服务水平以及农家特色为依据,评定办法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标准参照执行。
五、评定及管理监督机构
1、星级农户必须隶属村级组织或农家乐经营部门管理。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农家乐”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2、三星级(包括三星级)以下的“农家乐”由区、县(市)旅游局评定,四、五星级的“农家乐”由市旅游局评定,所有星级农家乐实行统一制牌。
六、各星级必备条件(一)★农家乐
1、有较好的可进入性和指示路牌,房屋建筑及周边环境协调,周围15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2、各区域卫生整洁,室内有取暖设备,通风良好;
3、有2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户,床位数不少于4个。客房内有窗帘、纱门、纱窗、挂衣柜等,室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蚊虫,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一消毒;
4、有水冲式卫生间,室内装有换气扇并备有简易洗涤用品用具;
5、能12小时供应冷、热水;
6、有可用于接待20位客人的餐桌椅和配套的餐饮用具的餐厅,有明码标价的菜单,能提供农家风味菜,食品达到国家餐饮业卫生标准;
7、厨房位置合理,灶面清洁,有冰箱;
8、有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菜园,能够自己生产无公害蔬菜;
9、有简易停车场;
10、服务人员要求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11、有内部管理制度,有安全、卫生责任人员,配有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
12、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二)★★农家乐
1、有村级以上道路到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方便游客进入;周边环境有一定观赏性、有庭院,建筑布局基本合理,方便游客正常活动,周边30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2、各区域卫生整洁,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制冷设备,通风良好;
3、有5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床位数不少于10个,并至少有一个单人间。客房内有窗帘、纱门、纱窗、挂衣柜等,室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蚊虫,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一消毒;至少有一间客房有卫生间和电视机;
4、有3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卫生间,室内装有换气扇并备有简易的洗涤用品用具;有男女分设的公共浴室;
5、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6、有供游客使用的棋牌室和共用电视机;
7、有公用电话;
8、有应急照明灯;
9、有接待30位客人的餐桌椅和配套的餐饮用具的餐厅,有明码标价的菜单,能提供农家风味菜,食品达到国家餐饮业卫生标准;
10、厨房位置合理,内部功能分区合理,墙面半铺瓷砖,有冰箱、消毒柜等;
11、有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菜园,能够自己生产的无公害蔬菜;
12、有面积不小于50米2的停车场;
13、有经培训的服务人员,且要求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14、各种制度齐全,有安全、卫生责任人员,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
15、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三)★★★农家乐
1、有村级以上公路到达,道路要求硬化,有明显的指示标牌,方便游客进入;区域面积不少于20亩,周边环境有较好观赏性,有庭院,建筑布局合理,周边50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2、各区域卫生整洁,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制冷设备,通风良好;
3、有服务台,可代管物品;
4、有宣传册;
5、有10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床位数不少于20个。并至少配有两个单人间,客房内有窗帘、纱门、纱窗、挂衣柜等,室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蚊虫,床上用品为全棉制品,要一客一换一消毒;至少有3间客房有卫生间和电视机;为客人提供每人一套一次性用品(含牙膏、牙刷、香皂、浴帽、梳子等)和卫生卷纸。
6、有5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室内装有换气扇并备有简易的洗涤用品用具;有男女分设的公共浴室;
7、能24小时供应冷、热水;
8、有供游客使用的棋牌室和休息室;
9、有三项以上娱乐项目,有供游客选购的绿色农产品;
10、有公用电话;
11、厨房位置合理,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内部功能分区合理,墙 面半铺瓷砖,有纱门、纱窗等“三防”设施,有冰箱、微波炉、消毒柜等;
12、有两个以上餐厅(含包厢)和明码标价的菜单,有餐饮特色;
13、有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菜园,能够自己生产无公害蔬菜;
14、有面积不少于100米2的停车坪;
15、有经培训的专职服务员3名以上,且要求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16、各种制度齐全,安全、卫生、接待有明确的责任人员和操作实施办法;
17、有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
18、有应急照明灯;
19、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四)★★★★农家乐
1、有乡村以上公路到达,道路硬化,有明显的指示标牌,方便游客进入;区域面积不少于50亩;周边环境有很好的观赏性,有具备一定特色的庭院,建筑布局合理并有一定的艺术性,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
2、各区域卫生整洁,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制冷设备,通风良好;
3、有服务台,15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提供行李寄存服务;有供客人查询的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等,有印制精美的宣传册;
4、有15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床位数不少于30个,至少有5个单间,客房内有遮光窗帘、纱门、纱窗、挂衣柜等,室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蚊虫,床上用品为全棉制品,要一客一换一消毒;至少有5间客房有卫生间、空调和电视机;为客人提供每人一套一次性用品(含牙膏、牙刷、香皂、浴帽、梳子等)和卫生卷纸。
5、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理、床单、被套和枕套要一客一换,有洗涤消毒专间并配有工具和消毒液用于公共卫生用品用户服务具的清洗和消毒;
6、有8个蹲位以上的水冲式男女分设公共卫生间,室内装有换气扇并备有简易的洗涤用品用具;有男女分设的公共浴室; 7、24小时供应冷、热水;
8、有供游客使用的棋牌室、休息室和卡拉OK室等4项以上的娱乐项目;有多种供游客选购的农产品;
9、有能容纳20人以上的会议室;
10、有公用电话;
11、厨房位置合理,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洗碗间位置合理,其它功能分区合理,安有纱门、纱窗等“三防”设施,配有冰箱、微波加热设备、消毒柜、保洁柜等;
12、有带空调的大餐厅,有明码标价的菜单和餐饮特色,可配高、中、低档菜谱;
13、有能够满足供应需求的菜园,能够自己生产无公害蔬菜;
14、停车坪面积不少于150米2,有交通示意和车辆联系办法;
15、有经培训的专职服务员8名以上,要求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16、卫生、安全、接待、经营、财务等各种制度齐全,有安全、卫生、接待的责任人员和操作办法;
17、有应急照明设备;
18、有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
19、有应急药品和医疗救护预案; 20、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五)★★★★★农家乐
1、区域面积不少于100亩;周边环境有很好的观赏性,有具备一定 特色的庭院;建筑布局合理且有艺术性,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
2、各区域卫生整洁,根据当地气候,室内有取暖和制冷设备,通风良好;
3、设有前厅和总服务台,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班,提供接待、问询和结帐服务,有行李寄存服务;总服务台有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交通图、本市旅游区(点)介绍、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与游客相适应的报刊;
4、能接受客房、餐饮预订;
5、有客人休息场所,面积不少于30米2;
6、至少有20间(套)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1/2以上房间有卫生间、文具、彩色电视机和电话;客房内有遮光窗帘,有防嗓音及隔音措施;客房备有旅馆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等;
7、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理、床上用品为全棉制品要一客一换,有洗涤消毒专间并配有工具和消毒液用于公共卫生用品用户服务的清洗和消毒;
8、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10个以上蹲位);有男女公共卫生间,24小时供有专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设的公共浴室,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应冷、热水;
9、能24小时提供冷、热饮用水;
10、有小商店,出售旅行日常用品,能提供多种农产品供游客选购;
11、有供游客娱乐的棋牌室和卡拉OK室及其它健身娱乐设施;具有5项以上的娱乐项目;
12、有能容纳30人以上的会议室;
13、有公用电话、并配备市内电话簿;
14、厨房位置合理,面积大于20平方米,按选—洗—切—配—加工严格功能分区,纱门、纱窗等“三防”设施齐全;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藏设备和消毒设备;洗碗间位置合理,有保洁柜;有专门旋转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老鼠及其它害虫的措施;
15、餐厅容量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并配冷暖空调,有印制精美的明码标价的菜单和餐饮特色,可配高、中、低档菜谱;
16、停车坪面积不小于200米2,有交通示意和车辆联系代理;
17、有经培训的专职服务员10名以上,且要求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18、卫生、安全、接待、经营、财务等各种制度齐全,有安全、卫生、接待的责任人员和操作办法;
19、有应急照明设备;
20、有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处理预案;
21、有应急药品和医疗救护预案;
22、有旅游接待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五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星级农家乐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06)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凡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书后,方可进行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对证照不全的业主不予进行评定。
第四条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开设于乡村、农场、牧场、旅游区(点)及周边,提供观光娱乐、休闲度假、劳作体验为内容的旅游项目以及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农家庭院、牧场、果园等,正式开业的,均可申请参加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牧家乐、林家乐、渔家乐、家访点等的管理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建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并报自治区农家乐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农家乐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原则。
1、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条件成熟的各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县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三星级农家乐由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3、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初评推荐,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以及拟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相关初评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参加创建星级的农家乐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06)标准、评分标准以及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条 农家乐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农家乐,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和当地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的推荐报告。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农家乐星级申请技术报告书、相关证照复印件、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查自检情况说明及其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成员应3—5人,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农家乐,由负责评定的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农家乐名单。
第十四条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检查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培训和聘任。
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接受农家乐服务业主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 被委托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评定权限。
第十七条 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所评农家乐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农家乐等级复核工作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复核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农家乐,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1、由相应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农家乐,需由相应的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2、农家乐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委员会。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农家乐服务等级。
第二十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由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同时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已取得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处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保留对各星级的农家乐的直接处理权。
第二十一条 凡经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农家乐,应立即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上缴授予机构,由农家乐服务质量评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的星级标志、证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乐星级标志,须置于农家乐接待点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星级农家乐未经星级评定而冒充星级农家乐或者以高于评定的星级等级招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星级农家乐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漫天要价,以次充好,或提供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不准给司陪人员回扣或变相克扣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各农家乐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认真履行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3、遵守旅游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必须建立星级农家乐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划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6、申请星级的农家乐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供(不涉及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做好农家乐旅游统计有关工作;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关于在我区星级农家乐中开展旅游接待统计工作的通知》新旅172号文件精神,履行责任,按时准确地逐级上报所属星级农家乐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7、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等组织要定期对农家乐进行宣传、促销和市场推介。
8、各级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接受对星级农家乐的投诉并依法监督星级农家乐实施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