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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第一篇: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律师实务文书格式

一.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二、刑事自诉状

 刑事自诉状 具状人:年月日

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三、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四.民事反诉状

 民事反诉状

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反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材料份。

五、刑事上诉状

 刑事上诉状

 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法刑字第号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六、民事上诉状

 上诉状

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或判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七、民事再审申请书

 再审申请书

 申请人:

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一 审(或二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份;

2、证据材料份。

八、民事申诉状

 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二、证据材料份。

九、刑事申诉状

 刑事申诉状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第二篇:L0457-律师实务文书参考格式

律师实务文书参考格式

一、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实务文书格式

1.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 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 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 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自 诉 人 代 书 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2.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 要素,阐明被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 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住址)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反 诉 人 代 书 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 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 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 日()字第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 据)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代 书 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份)

4.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二审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二审 中原为自诉人的被上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因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针对诉状或上诉状的指控所作出的答辩理由)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 辩 人 代 书 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份)

5.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 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 据)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 诉 人 代 书 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书抄件一份)

6.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 组成。前 言:

(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 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 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 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 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 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辩护人: 年 月 日

二、律师参与民事诉讼实务文书格式

1.民事起诉状(1)(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用)

2.民事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地址: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本格式亦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经济诉讼。)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 一案(或:答辩人因×××对 一案所提起 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答辩人: 年 月 日

4.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 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 份。反诉人: 年 月 日

5.民事上诉状(1)(公民提出上诉用)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 年 月 日

(本诉讼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6.民事上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 年 月 日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上诉。)

三、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实务文书格式

1.行政起诉状(1)(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起诉人: 年 月 日

2.行政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地址: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起诉人: 年 月 日

3.行政答辩状(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答辩用)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答辩人: 年 月 日

4.行政上诉状(行政案件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用)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 年 月 日

四、律师参与其他诉讼实务文书格式 1.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2.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字第 号民事判决

(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注: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3.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你

院提起诉讼。现因该案有关证据 即将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特 申请给予证据保全。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4.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债权文书 件;(2)证据材料 件。

5.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材料 件;(2)证人姓名和住址。

6.破产还债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件。7.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8.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

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 的可能,特 申请给予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请求目的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9.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 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 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10.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

提起诉讼。现因,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事实与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11.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 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先予执行申请 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 月 日

五、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代书类文书格式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案由: 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2.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会转来 的仲裁申请书。现 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3.仲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根据 之规

定,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将此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裁决,并订 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一、二、三、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4.遗嘱 立遗嘱人:

为了,特请 和 做为见证人,并委托 律 师事务所 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

本遗嘱一式 份,由、、保存。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立遗嘱人: 见证人:

代书人: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5.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由: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号行政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 规定第 条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人具体要求:

一、二、此致

(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6.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土地管理局: 为了,提出以下土地出让使用权申请:

一、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

二、出让使用年限和出让方式

三、规划用途

四、地价评估

五、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 申请人: 年 月 日

7.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 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 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 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 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律师费用按年

(季、月)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 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

8.合同审查意见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或拟签订)时间: 送审人: 审查时间:

一、合同基本内容: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六、法庭代理词 法庭代理词 法庭代理词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前 言:

(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开庭前所做的工作和对全案的基本看 法)

理由阐述:

(根据案情、依据法律阐明或答辩的具体理由)结束语:

(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律师实务

浅谈律师制度

摘要:律师,一个古老的职业,一个是非观念必须明确的职业,一个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兼顾的职业,一个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目标的职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通过对律师这个职业的浅薄探讨,引领大家走进律师的世界!

关键字:律师

职业

自由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

道德

一、关于律师的概念

律师(lawyer),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二、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源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这些“刀笔先生”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最后还是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

三、律师制度

(一)什么是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律师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师通过代理帮助解决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参与到诉讼中,律师通过辩论与法官交流等方式参与诉讼,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发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担任诉讼代理人:(3)担任刑事辩护人:(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律师履行上述使命的现实障碍

1、律师缺乏历史资源的支持。一个社会有其文化传统,现在社会仍受其影响。不讲逻辑是中国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这便导致了社会对律师以“敌意”,如儒家学派对邓析的攻击,律师这一职业在中国历史上未出现,而讼师讼棍与律师想差甚远。现在人们对律师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没有把它作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职业,甚至还对律师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师这一职业并未得到到中国传统文化的支持。

2、官民隔阂带来的律师地位难以提高。

法官的职业从本质上是反等级的,以为司法独立说到底是法官独立,是排斥等级的,可是,我国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级制度问题。官本位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导致了对律师的不尊重,律师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会中出现李有些律师借助“行政职位”来提高自己地位的现象。则当然不是一种好的现象,因为律师应该有自己的知识荣耀和逻辑。

3、律师选用标准还不够高

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受到了关注,并且有严格的趋势。随着对法学教育的反思,参加考试的资格标准会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个高水准的律师共同体,以保证律师的产品质量。所以律师要获得自己的尊荣必须提高自己的标准,法官、检察官也是这样。

4、律师过浓的商业气息会损害律师履行自己的使命

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有正义于改进社会现状的利益在里面,它不仅仅是个“饭碗”,还应是一种抱负,否则会成为社会中不受欢迎的人,甚至会成为社会的敌人。

5、律师职业的伦理规范缺乏广泛的社会认知

律师有其独特的职业伦理规则,它不同与其它职业,甚至不同与法律中的法 官职业,例如律师为其客户保密的义务。这些职业伦理规范不仅仅要在律师界达成共识,更要让社会了解律师职业的特点,理解和尊重律师职业。

(四)律师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

由于法律服务本身专业性较强,同时法律活动本身同公民、法人组织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很短,参加律师考试的条件、内容、科目都不断发生变化和调整,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加入到律师队伍中的人员参差不齐,因此我国律师的素质总体上还不尽人意,这不仅仅表现在法律素质方面,还表现在律师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质方面。由于律师自身素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的发挥。

2、进一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包括执法环境的改善、司法人员对律师执业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师权益的有效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等。

3、对我国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采取对策

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是制约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部律师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局面如果不仅快扭转也很难适应在西部开发中法律服务的需求。因此,无论是从加快我国律师职业化的进程的角度,还是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战略的角度,对律师业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都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的观键,就是要采取分类指导,政策扶持等措施来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

(1)、是要对西部律师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

(2)、是对西部律师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推进当地律师职业化进程。

(3)、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着力提高西部律师的素质。

(4)、要积极培育西部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

4、关于在我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将法律援助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作为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现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为标志,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

(1)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政治社会基础。

(3)国家法律顾问体系不断完善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法制基础。

(4)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律师队伍的超速发展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队伍基础

参考文献 《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 李本森

吉林人民出版社 2 〈〈公正与律师制度〉〉

谢右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 〈〈北大法律网苑〉〉 二00二年第一期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4 〈〈律师制度改革热点问题研究〉〉 李峰、梁静、丁鹃 2004年10月 5 〈〈律师实务〉〉 徐家力 2005年4月

浅谈律师制度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王惠

法学 091211311 任继鸿 法学院

第四篇: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律师实务

题目: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谈一谈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保障情况。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1)律师的“执业难”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做了哪些努力,其成效如何?

要求:讨论结束后,每一位学员提交一份讨论报告(字数不少于800字)讨论报告

(1)关于律师“执业难”的主要体现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某些领域有相当大的执业风险。目前律师执业仍然面临会见当事人难、问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建议要通过立法手段,确立现代法治观念,防止行政、司法机关公权滥用,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和《律师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切实解决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的“三难”等突出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一规定导致了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有权旁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有权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实施监督。我认为这是立法的不妥之处,导致了执法机关对律师会见权的任意行使,容易造成执法机关随意制定“土政策”,滥用批准权等其它特权。

二、没有应有的调查取证权,实践中寸步难行。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条上赋予了律师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但实质上这种权利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律师能否取得证据,完全看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愿,特别是对被害人的调查,不仅要本人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否则律师的取证将无法进行,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实践当中,老百姓不配合的情况很多,律师费尽周折而收效甚微,这就给逃避作证的人以合法借口,另外,由于法律对人民检察院、法院是否同意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缺乏客观的约束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同意,什么情况下不同意,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随意性

,造成律师在实践当中无法操作。

三、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又据《刑诉法》第150条规定:检察院在开庭前只向法院移送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起诉书,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据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是简单的司法文书以及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名单和目录,根本看不到对定案有意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不全,或在法庭上不出示移送的证据,却提供一些未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人就无法对这些证据当庭质证、辩论。实践当中,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移送全部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律师在庭前了解的案件情况和证据极其有限,那么律师怎能进行有效的辩护呢?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会感到无辞可辩,由此产生的恶果是,辩护效果不理想,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步倒退,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因此本人认为应当扩大律师的阅卷范围,允许律师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四、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提问等权利有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有时得不到体现。

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法律正确适用,有利于做好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对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权利的重要意义认识还不够全面,对有关发挥律师作用和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贯彻不力,律师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法院在诉讼中还发生过不尊重律师人格权利的情形。从根本上说,这侵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在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上所做的努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共计23条内容的《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律师刑事辩护执业难成为普遍现实的情况下——23条,让律师业如沐春风。

《规定》以明确、具体、刚性的条文积极支持律师依法执业,23条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试图解决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难的突出问题。比如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

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陈国庆指出,“有关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人员审查起诉中应当听取律师意见,而在侦查过程中乃至侦查终结前,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这个规定把律师在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权利确定了下来。同时,兼听则明,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的意见,将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认定案件,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我国为解决律师执业难问题做出了很大努力,如下: 一 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二 “不被监听”写入法律 律师“会见权”更有保障

新修改的律师法在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后,又特别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规定的“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如: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由于此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冲突,导致律师依法会见依然阻力重重。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有关方面经协商达成一致,明确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并制定了有关保障措施。为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我省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三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 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设定了种种严格的限定条件,除要“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等限制条件外,还特别限定了要“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等,才能“准予执业。”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设立五大“关卡”严管律师行业

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严把律师“准入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要求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因参加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被×区公安分局逮捕。第二天刘某的妻子丁某找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某。双方商定,由卢某担任刘某的律师进行辩护,最好能把刘某放出来,至少也要少判几年。丁某当场给了卢某1万元现金作为酬劳。后来卢某在本案调查中,收集到不利于刘某的有关证据,随之销毁。在本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卢某告诉丁某最好向本案承办人员“表示表示”,丁于是向有关人员行贿,被拒绝。卢通过熟人获准会见被告人,并带丁某同去。

[问题]卢某的行为中哪些是非法的?(请结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1)卢某私自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收受财物,是违法的。《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帐。本案中卢某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也没签订 合同,私自受理案件并收了酬金1万元,是非法的。

(2)卢某销毁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作为律师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收了钱后就迁就当事人的不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本案中卢某为了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目的, 销毁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掩盖事实真相是非法的。(3)卢某指使、诱导犯罪嫌疑人家属丁某向有关人员行赌是非法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

动中不得向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卢某要丁某“表示表示,是在诱导、指使其行贿,是非法的。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4)卢某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带丁某同去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3条的规定: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作准备。如果携带其他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则可能引起串供、翻供,从而妨碍侦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而卢某带丁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做法是非法的。

第五篇:《律师实务》

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律师制度并非是随着国家与法的出现而产生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律师制度的起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制度是民主、法治化的一个窗口,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通常都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二、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在漫长的封建专制过程中,虽然也出现过类似律师的“讼师”,但缺乏滋生律师制度俄土壤。清末民初,曾试图借鉴、移植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但终为成功。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制定了较为健全的律师制度。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文革之前,律师制度在我国一直未受重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95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同时颁行了一些法规,这对于加强和晚上律师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行业正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之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律师的性质

律师的性质包括阶级属性和职业属性两个方面。律师的阶级属性,是指律师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而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它区别于其他职业尤其是官方法律职业的本质特征。社会自由职业者的性质是律师区别于官方法律职业最本质特征。对律师这一性质的认识,有利于律师行业摆脱不必要的束缚,从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二、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律师的社会地位指律师受社会重视的程度以及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诉讼地位指律师在执行诉讼业务的过程中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律师普遍受到社会重视,受到重视的原因主要有: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良好的信誉;高收入;律师职业是进入权力部门的重要通道。在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律师往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所有这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的结果。

三、律师的任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如业务。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的权利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律师在执行职务时所具有的依法实施一定行为可能性。律师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三个方面。其中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查阅案卷权,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拒绝辩护代理权。

二、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与律师的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确定律师在执行业务中应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律师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和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对于委托人的义务包括:律师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敢费用的义务,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义务。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第四章 律师执业原则

一、律师执业原则的概念

律师执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基本准则。

二、律师执业原则的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及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等内容。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它要求律师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忠于事实真像,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使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充分可靠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并

且以国家现行的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

4、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此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律师执业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律依法执业。二是律师依法独立执

业即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扰,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执业的唯一目的。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一、律师的基本素质包括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律师的政治素质主要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所采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律师的业务素主要是指律师对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加以综合运用的能力。

二、律师的政治素质包括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律师的业务素质包括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科学思维方式。

四、律师执业必须掌握一些基本执业技能,包括律师会见技能、咨询技能、书状技能、谈判技能、调解技能、调查技能和诉讼技能。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

律师资格是指法律规定公民充任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各国关于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与登陆等方面。了解外国主要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律师资格制度,是借鉴其经验从而完善我国律师资格制度的重要途径。我国绳师制度已基本确立起来,它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且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必将逐步走向完善。

二、律师执业与律师资格分离制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各项律师业务。根据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可分为统一制和分离制。统一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即必须执行律师业务,否则取消律师资格;分离制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执行律师业务,并不因不执行或因正当原因中止执行律师业务而取消律师资格。我国采取分离制。

三、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执业的条件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领律师执业执业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四、律师执业的限制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的;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律师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团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包括:必须始坚持以服务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道德高尚廉活自律维护职业形象;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等。

二、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执业纪律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其工作机构的纪律;二是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三是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的纪律;四是律师与同行之间关系的纪律。

三、律师的法律责任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而必须承担的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律师的行政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施的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2律师的民事责任 律师的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的原理,律师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律师实务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刑事责任 律师的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等的规定,律师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泄露国家机密罪.行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伪证罪等。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基层单位。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包括以下几项:统一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本所事务,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费并如实入帐;向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报告业务工作.财务收支和其他情况;聘任和辞退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和形式

律师事务所成立必须同肘具备三个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末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专职律师。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三种形式:国办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所;合作所,是由律师个人自愿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的以该所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律所;合伙所,是由律师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律所。

三、申办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律师事务所章程;3 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及辞去原职的证明;4 资金证明;5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6 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之内审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级厅(局)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省级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曰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四、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律师事务所因出现终止事由而终止。终止事由包括:1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2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情形有:申请解散;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合伙所出现合伙人不足三人且未在三个月内补齐;出现合伙协议或律师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五、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事务所的权利有:1 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权利;2 按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权利;3 自主用人的权利。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有:1 按时缴纳管理费、会费等各种费用和参加年检的义务;2 依法纳税的义务;3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第九章律师管理

一、我国律师的管理体制

80年代初期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管理律师工作。到90年代中期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值得指出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对律师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权限过大,代表律师自身的律师协会进行的行业管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法治化程度的加深,律师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将日益突出,律师管理体制将会逐步发展到以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为主的律师管理体制

三、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标志着律师协会在中国的起步。1996年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性质、律师协会的设置、律师协会的职责等重要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国律师协会的发展完善,关键是通过国家立法赋予律师协会应有的职责权限,使之能够名副其实的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来说,律师协会应当拥有有关律师行业管理必须的职权,比如律师资格的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颁发、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等的登记、律师的惩戒等有关权限,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律师管理的工作。

第十章 律师的业务及收费

一、律师的诉讼业务

律师的诉讼业务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二、律师的非诉讼业务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参加仲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外调解;以及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国外律师的收费种类 主要有:计时收费;固定标准;计件收费;以标的按成收费;胜诉费。国外律师收费一般包括律师服务费及事务所为客户实际支出与垫付的杂费。

四、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我国律师收费的原则:1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2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费。我国律师收费的种类: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以标的按比例收费;协商收费。

我国律师收费由业务收费和律师服务开支及异地办案的食宿.交通费购成。第十一章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意义

法律援助是指对某些经济困难的贫困者或者残疾人.弱者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国家对其减免诉讼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必要法律帮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1保障有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2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实现司法公正;4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标志。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通常认为,法律援助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法律援助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作为慈善事业的法律援助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阶段;福利国家体系中的法律援助。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况及其发展完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兴起是在90年代中期,1994年司法部提出要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随后全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都积极开展试点,尝试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国内的大中城市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了专章规定,同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同时,各个省市地方又都进一步制定了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办法。1997年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机构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成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受各种因素和条件限制,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第十二章律师的刑事辩护

一、律师刑事辩护的概念和重要性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根据事实和

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律师辩护已成为现代辩护的基石,它与其他辩护人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正确认识辩护职能,有利于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现代刑诉的基本格局是控辩平衡对抗,审判中立裁判,由此衍生出控.辩.审三种诉

讼职能,律师是辩护职能的重要承担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而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则是其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的前提。

三、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仍存在诉讼权利扩大及有效保障的问题。

四、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国律师在侦查尚不具有现行法律认可的辩护人的身份,其主要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体表现为: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

五、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规定了这一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六、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律师辩护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的各阶段均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

第十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含义 全面.充分地理解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应当主要把握这样几个方面:律师是诉讼代理人;其代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代理的一般特征,即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律师必须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被代理人承受律师代理的法律后果。

二、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依据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的诉讼权利,以及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从事业务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都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二者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不过,由于被害人和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上的差异,准确地讲,即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的原告方,而被害人虽然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却不是原告方,因而各自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也存在差异。

四、律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它可以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律师代理。

第十四章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概述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民事代理。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均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律师代理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如一般的律师代理和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理;指定律师代理和委托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和非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二、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不是被代理人的传声筒,但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为进行实体处分,故代理律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是诉讼主体。代理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是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而审判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者之询表现为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的关系。代理律师享有比普通诉讼代理人更加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三、代理律师的工作程序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具体工作程序可分为接受委托、准备起诉或应诉、参加法庭审理等三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各自应该注意的问题。第十五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围绕着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可以包括部分实体权利,但被告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则不能因被告授权而享有实体处分权。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接受委托;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三、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律师代理

行政赔偿制度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给相对人带来实际损失的一种救济制度,律师在代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第十六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一)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的含义有广狭之分,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的第一项业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遵守的原则:维护聘方合法权益原则;开拓创新原则;法制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平等原则。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特点:服务对象比较确定;服务对象的特定性;服务形式的综合性和服务范围的广泛性;独立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律师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为聘方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咨询;协助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仲裁活动;参与聘方解决在洽商.谈判中的法律问题;接受聘方委托代理非诉讼业务,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商标注册.鉴定.公证.申请专利等;协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聘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为聘方培训法律人才等。

三、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和方法

聘请程序为:发聘;应聘;协商;签订聘请合同;发聘书。注意聘请合同书的格式和内容。工作方法:专职式;定时式;会晤式;临时约请式。

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合法性;咨询性;指导性。职责有: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径营机制,提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其他法律事务。

五、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特征:地位的平等性;服务内容的广泛性;工作的全局性。责任范围:1 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2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约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8办理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注意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六、律师仲裁代理

律师仲裁代理是指受争议双方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一种法律活动。律师仲裁代理是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仲裁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那么我国律师的仲裁代理,也就可以相应地划分为国内仲裁代理和涉外仲裁代理。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处分原则;法院监督原则。从国际范围来看,仲裁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即国内仲裁,劳动仲裁.海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我国的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劳动仲裁和涉外仲裁。弄清三种仲裁的各自的含义。

七、律师参加仲裁代理应当做好的工作

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员;代理当事人行使请求回避权;代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律师应当按时到庭;代理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代理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代理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代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代理当事人请求或参加调解;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代理涉外仲裁应注意的问题:审查有无仲裁协议;注意放弃异议条款;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代理当事人选择适应的实体法;注意简易程序;代理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应做好的工作:代理当事人制作申请书或答辩书;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注意劳动争议裁决的效力;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加其他事项。

第十七章律师非诉讼业务

(二)一、律师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接受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询问,就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建议的一种业务活动。其特征有:特定性,广泛性,专业性,针对性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程序:听.看.问.析.答。

二、律师代书 代书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及其指定的事项,并依据有关的法律,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有关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一种业务活动。律师代书有其范围与基本要求,律师代书亦有一定的工作步骤。

三、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律师办理合同事务包括参与谈判.代理签订合同。律师应注重对合同的审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四、知识产权的律师代理

它是指律师受委托针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事务,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舍法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包括代理专利、商标等法律事务。

五、律师证券业务

证券律师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做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及制作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专门律师。依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证券律师的专门活动。没有取得证券律师资格证书的,不能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六、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非诉讼业务不断的扩大,主要有:律师代理税收法律事务,为招投标提供法律服务,资信调查,代理申请许可证,代理行政复议,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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