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
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
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
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
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
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
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
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二、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结果的社会公信度。
1、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政策审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不得回避问题,上交矛盾。各级评审机构在正式开评前要组织熟悉职称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人员、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审查(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硬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的规定以及材料的真实性,不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初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核实,对符合送评条件的要予以送评,对不予送评的,要注明理由,以备申报人员查询,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透明度。
2、保证评审工作时间
各级评审机构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保证评委专家有充裕的工作时间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开展答辩考核、学科组专业评议、评委会综合评审表决和撰写评审意见等,通过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客观、准确、公正的结果。
3、坚持“三公开”(申报材料、初审结果、评审结果)各有关单位在推荐本单位申报人时,要公开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让广大职工监督;各级评审机构在初审结束后,要公开初审结果,让业内、单位和申报人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公开评
审结果,让社会、业内和新闻媒体监督。在整个评审工作中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要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监督。
4、加大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职称政策、各系列的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三、扎实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今年将在遵义市、黔西南州两地开展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市(州)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两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便研究解决。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州,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摸清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现状,为明年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准备。今年全省不再开展“小中高”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改革评价方式、逐步推进卫生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年将对省直、贵阳市和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考试、评审相结合的试点工作。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实际,深
入调查研究,学习外省经验和做法,拟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案,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好省直、贵阳市和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工作。从明年起将全面开展卫生系列申报正、副级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结合工作,加快卫生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和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五、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各地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为促进市、州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去年对部分系列具备副高资格评审条件的贵阳市、毕节市授权组织开展了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过一年的试行,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到位,程序严谨,完成了所授权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今年将继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除中学教师高级资格外,对申请授权开展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市、州,要提供本地申请授权系列的专家队伍现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本地近三年该系列申报人员数量等情况,经考察具备开评条件的将核准授权。授权的市、州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开评前三十日报省厅专技处,省厅将对授权的市、州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今年是省政府颁布《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7]102号令)第五年。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定》的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完成360学时;初级的须完成80学时,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今年对乡、镇(不含城关镇)和非公经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完成120学时;初级的完成60学时。今年将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工业强省战略》学习测试,今明两年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加强对申报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要求,在6月30日以前完成2008年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年度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2年全省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评审工作于12月底结束。
今年的职称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历年的职称工作政策,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前谋划、狠抓落实,确保2012年职称工作的顺利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二篇:黔人社厅通[2011]319号-税收政策对象认定
黔人社厅通[2011]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申请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认定和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人员范围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可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4)证明人员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证明;
②零就业家庭须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下同)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③毕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须提供毕业证。
(5)申请人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6)税务登记证;
(7)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申请人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对象;(2)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3)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
(4)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再认定)。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完成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工作。
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认定程序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人员认定
1、吸纳人员范围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2、人员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由企业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身份认定表》(见附件2); ②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企业新招用人员还需提供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须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须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证明;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须提供所属国有企业出具的该企业身份证明、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下岗证明;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证明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④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2)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①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②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③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再认定)。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完成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认定工作。
(二)企业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4);
(6)申请及上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申请职工花名册注明新增人员)
(7)企业申请及上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纪录;(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点核查下列情况:
(1)企业是否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企业为新招用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4)企业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处理签》(见附件5),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企业实
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见附件6),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戳记,作为认定证明附表,完成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认定工作。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全省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根据GB2206-2007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发证流水号”三部分组成,为十四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数表示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数表示发证年份,后四位数表示发证流水号(如编号“52010320110001”中,520103是贵阳市云岩区代码, 2011代表发证年份,0001代表发证流水号)。
三、监督管理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认定,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本地的认定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对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背面“年检记录”栏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审验情况”栏由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年审合格”标记;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年审工作,要将信息变更情况及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未记载的工商、税收等就业扶持政策在年审时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建立享受优惠政策人员台账。
(三)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就业失业登
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只限本企业使用。
(四)对已认定的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复查工作,确保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吸纳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稳定就业,杜绝个人或企业利用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发生“偷、逃、骗”税行为。对审核发证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证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身份认定表》
3、《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处理签》
6、《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就业
政策
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7月1日印发共印30份
第三篇:豫人社职称〔2014〕11 号
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 1 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师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学历层次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但不符合专业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不符合规定学历层次要求,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40周岁的人员,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所学专业不符合要求,从事中小学 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且截至申报当年年底满50周岁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
三级、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七条 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第八条
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四章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 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三)教学经历。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学效果。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自201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作为主要完成人,至少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用到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农村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城市学校教师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市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1次或县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或者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先进团 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农村学校教师受到过县级综合表彰、师德表彰、班主任表彰、专职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表彰或教育教学工作单项表彰1次。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及以上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讲授示范课、开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乡镇中心校教研员不作要求):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作为主持人,获得省辖市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省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县级教科研课题1项或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1篇。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政府综合 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 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长、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申报“教育管理”专业人员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园)级或以上表彰2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1次。教育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近6年来至少有5学年教学效果评估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 秀等次。
校(园)长办学(园)理念先进,办学(园)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可;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近6年来(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1年获优秀等次。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4年起,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学校教师主持过校本教科研课题研究,城市学校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校(园)长主持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高尚师德和专业发展的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 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对于实际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须在评委会专门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受到以下表彰之一:
(1)受到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省级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1次或市级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等次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园)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学校(幼儿园)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受到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1次或单项表彰2次。(学校综合表彰名录见附则)
3.长期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本人受到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 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
4.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者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够结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研究成果在提升办学质量方面体现价值,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对本区域学校(幼儿园)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者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农村校(园)长以上各项要求降低一个级别。
(三)教研人员
1.每学年在本级(至少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需提供任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
2.教研员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作为主持人,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论文2篇,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2次。
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6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园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相应级别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六章
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则),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育教学工作面向未来,在坚守教育信念、总结教育经验、创新教育理论、提出教育建议、实践教育理想等方面具有成熟的教育思想,形成自己的研究成果或教育理论,并在教育实践中应用,收到良好效果。
(三)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学科思想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和创新性实践。
(四)教师能够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担任校(园)长5年以上。(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五)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学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 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近8年来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320课时。近8年来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每学年至少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任现职以来考核至少2年获优秀等次。
(六)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七)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持省 辖市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3年以上,或参加省辖市及以上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3年以上,或被评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等,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八)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正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教师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
或者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主讲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至少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 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
4.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5.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等方面具备以下业 绩之一:
(1)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二)校(园)长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讲授过职业教研部门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并获一等奖);
或者主讲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职业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或者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过教育教学方面的专题讲座5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至少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至少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 见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
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幼儿园)受到省、部级政府表彰1次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
5.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6.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三)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主讲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教研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其它教研员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主持国家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或者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所发表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课题研究成果。
3.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参编过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同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
4.获得以下学术技术称号或表彰之一:
(1)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称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5)获得省辖市学术技术称号,并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第十七条
正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8年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以上。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2.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 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臵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 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具有特殊性,按文、理科均可)。
幼儿园、小学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作要求。
农村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
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1年以上,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
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5.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第三十二条
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省
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
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 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职业教研室作为职业技术学科的教研部门,其组织的职业技术类优质课予以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第三十五条
教科研课题问题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
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等。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
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有关条款的过渡问题
为了作好评价标准的顺利衔接,2014对有关条款可作如下过渡:
1.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工作业绩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5%以内。
2.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与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
3.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70%以内。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各项工作业绩证书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39 对于个别地区、单位不讲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以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评审工作中其它未尽事宜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八章
罚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二)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
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三)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四)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五)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填报虚假材料的;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3.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第四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1 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第四十三条 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自2014开始施行,原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 8月28日印发
第四篇: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7-29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67号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确需委托我省办理资格证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资格证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资格证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适当降低,但累计从事工作年限须符合评审标准规定的总的年限要求。申报系列(专业)有学位、执业资格要求或实行考评结合评价方式的,需具备相应学位、执业资格或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申报国家考试系列(专业)职称的,初、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职称需在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所学专业需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否则应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
十二、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并取得中级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中医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并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满5年,视为具备规定学历,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十三、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职称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除符合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均应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规定标准。
十四、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五、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改职为国家考试系列(专业)初、中级职称的,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改职为高级职称的,需考取中级职称后方可申报。
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在晋升原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
同级改职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人员,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十六、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0全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教育、卫生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可向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地)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核准通过人员的审批手续和职称证书待取得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后发放,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仍按2010年9月1日计算。
十八、各地、各部门在职称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制度,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申报人单位主要领导需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上签署审查意
见;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调查核实工作。缓批人员的调查核实期限为三十个工作日,各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逾期未反馈调查结果的,按核准未通过处理。
十九、全省中级评审委员会应进行审查确认和备案登记。市(地)中级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直中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申报备案的时间截止到8月31日。
二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初级职称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制定完善初级职称管理办法;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出具书面定职意见并履行核准程序,方可办理任职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取得资格人员除外)。其中,省直属单位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市直属单位人员,由市直主管部门核准;区、县所属单位人员,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人员,由人才中心(服务局)核准;无上级主管部门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十一、在机构改革中,部分省直部门的代码和名称作了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码调整为A0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码调整为A14。请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按上述代码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
二十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已更新,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务必在职称评审工作启动前下载更新,或重新安装更新后的系统,并通过更新后的职称管理系统录入、上报和接收参评人员信息。下载网址为: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审专题-→资源下载专区。
附件: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表.doc
第五篇:黔人通[2002]4号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
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通[2002]4号
各市(地、州)、县(市、特区、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计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黔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令颁布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如何掌握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量,提出职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围和标准。自1979年6月6日以业,凡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符合上款规定,2001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为基数,从2001年8月1日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2001年8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下月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
三、下列情况不加发5%的退休金:
1、一对夫妻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的。
四、1979年6月16日以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条件,尚未办证的,本人可向计生部门申请补办,补办的《独生子女证》作为增加退休金的退休金的依据。属退休后补办的,加发退休金时间,从办证后审批之月起执行。
五、办理加发退休金手续,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六、增加的退休金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道开支。
七、此项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和>策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