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防设备厂家资质
企业资质 :
1、企业营业执照、2、国、地税务登记证书、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5、守合同重信用企业、5、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6、消费者信得过商品证书、7、重点高新企业、8、CE认证、3C认证(主机和各配件全部通过3C认证)
一、企业认证(EPRE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ISO9001-2000
二、备案登记证明
1、当地备案登记证明
三、生产许可证
1、生产登记批准证书2、2007生产登记批准证书3、2007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副本)
4、2009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四、证书
1、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五、专利
1、对讲机外观设计专利 123、别墅门口机外观设计专利
六、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证书
七、检测报告(各种检测报告)
2、ISO9001-2000(E)
2、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
2、管理总机外观设计专利
4、可视门口机外观设计专利
1、检测 之 SVI-03PC系统检测报告
2、检测 之 SVI-2002系统检测报告
3、检测 之 SVI-2005系统检测报告
4、XX安防系统检验报告
5、XX检测 之 SVI-2007系统检测报告6、2009年检测 之 SVI-3000系统检测报告
(还有很多证书之类的,一开始办厂可能没有那么多的资质,但必须有的应该有)
第二篇:安防资质相关问题
安防资质主要是指安防工程的工程资质。安防资质的申请及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关于安防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另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企业申请安防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委托的地方行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一级资质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
二、三级资质由省级行协审核并上报中国行协备案;地方行协不具备评审条件的,二、三级资质也可向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直接申请,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行协主管部门备案。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相关资料(工程业绩、奖励情况、发表的相关经验文章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除向行协主管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本;
(二)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
(三)企业近一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
(四)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保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工程验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的资质申请之日起2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地方行协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正常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批结果应当在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网站、刊物等公众媒体上公告。
新成立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需在企业运行半年后方可申请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二级。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安全技术防范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协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因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五)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和中国公安部科技局盖章,在全国有效,正、副本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篇:安防资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1] 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2]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评定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八)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须知
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提供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综合能力,有利于规范安防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质评定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的资质评定标准、运作统一的资质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以实现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
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1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ZGX / GK 2011 01 以下简称《评定准则》)制定本须知。
成立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之间的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安协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资质评审员的培训和评价;发布资质评定信息;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批准企业一级资质终评;授权核发一级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是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并予以认定授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资质评价的实施主体,协助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促进全国资质评价活动的开展。
中安协委托各省安协在其辖区内组织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并负责监督管理。批准二、三级资质和批转一级资质终评,颁发资质证书。
依据资质管理办法设立的省资质评价机构按评价体系文件规定为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提供资质评审及相关服务。
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企业资质评价。
中安协召集仲裁委员会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仲裁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省安协代表、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中安协资[2011]2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资质评定标准简示于后表(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为准)。
企业办理资质评定委托前,先登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了解网上办理委托资质评定的方式和要求,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
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按本文后附的《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填制说明》,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附件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附件二)。
企业应确保其填报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并能即时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竣工项目过程资料)原件。
省安防协会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在线审查并确认资料合规后,通过传真与企业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合同格式和内容由各省资质评价机构依据合同法,参照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提供的合同范本制定。
按照评定合同规定,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评定程序:
1.组建评审组,网上审查企业资料,并与企业沟通,确定现场调查相关事项的安排,包括企业资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2.评审组实施现场调查,编制企业资质评定报告,需要时赴工程现场作见证评审。3.技术专家审定评审结论。
4.资质评价机构审核资质评定结论并报批。
5.省安协批准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6.省安协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7.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1)技术专家审查一级资质初评。
(2)通过资质评定信息网公示一级资质终评信息,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现场调查时,资质评审员的主要工作:
1.核查企业有关证件的原件。按资质评定标准要求,逐条查证并记录企业信息。判断企业能力表现与资质评定标准之间的符合性。
2.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保登记证、GB/T 19001认证证书和主要竣工项目的工程合同及验收文件等原件,由企业制成电子文档,评审员查验后带回。不具备条件的,将复印件带回,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3.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正式文本的签署。现场调查时,企业须提供全部竣工项目的完整过程资料原件。
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应在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终评应在收到省安协初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完成。
现场调查发现的不符合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经企业确认。一般不符合可与企业沟通,允许其获证后纠正,年审时验证;严重不符合的有效纠正和纠正效果验证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严重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发予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
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采用防伪技术统一设计印制,颁证机构填制颁发。
资质证书上的主要内容有安防工程企业信息和资质信息。资质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常规情况,颁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正本资质证书和副本资质证书各一件。若企业需要,可增发最多四件副本证书。企业需要副本资质证书的件数,须在资质评定合同中确定。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经评定合格,颁发相应级别证书,交回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只准许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转让。资质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和投标。
经查证确认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或涂改、变造资质证书行为的,撤销其资质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后果严重的,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经查证确认企业通过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违规评定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将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
因破产、倒闭而歇业或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构。
丢失资质证书的,须先在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书。
资质年审
获得资质证书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资质评价机构。报告的主要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常规监督方式是年审,年审周期是一年。年审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二个月内完成。
省安协组织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年审计划,适时与持证企业沟通,做出年审安排。获证企业在线提交《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附件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及附表(见附件五)。
省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对资料合规性进行检查,受理资质年审委托,评审员评审、专家审定、资质评价机构审核、省安协批准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年审重点是评审一年来企业发生的变化对其保持所获资质的影响。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年审内容还包括:验证一般不符合纠正效果,纠正无效的按严重不符合处置;检查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关于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对企业资质保持的影响。
资质年审过程的时限要求与资质评定相同。
年审合格的,颁证机构在其正本资质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并记录,换发副本资质证书,以确认企业资质保持有效。年审不合格的发予不合格通知。
逾期未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再委托资质评定,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该失效证书,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通报证书失效或撤销资质的信息。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应重新评定其资质,已进行现场调查的可采信其调查结果。
收费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企业监督
资质评定是中安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向安防工程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性产品。对资质评审员监督,是企业应有的权利。
1.资质评审员职责 a)资料审查; b)现场调查; c)编制评定报告。2.资质评审员能力要求
a)了解安防工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以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保过程; b)熟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和资质评定标准; c)掌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程序,能独立运作评审过程; d)了解质量管理原则和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3.评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1)资质评审员职业道德遵章守法,保守秘密,敬业、公正、廉洁; 2)资质评审员行为准则; a)公正客观,忠于职守; b)勤奋认真,一丝不苟; c)努力提高评审技能; d)主动帮助其他同事; e)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 f)不随意讨论和披露任何评审信息; g)不吃请受贿; h)不误导企业;
i)不损害资质评定管理机构的声誉; j)谨言慎行,自觉接受监督。
4.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要求对资质评审员以及资质评定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5.现场调查评价反馈
企业应客观评价评审员的工作能力与行为表现,如实填写《评价反馈表》,签章函封后交由评审员带回。《评价反馈表》由资质评价机构存档,并复印报送省安防协会。
6.投诉
对资质评定过程,对资质评审员,对资质评定管理人员的任何不满意,企业可向中安协投诉。中安协应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篇:安防监控设备
监控摄像机用到的周边设备有以下这几种:
①云台
我们经常提到云台,但有的人对它没有什么感性认识,其实云台就是两个交流电组成的安装平台,可以水平和垂直的运动。我们所说的云台区别于照相器材中的云台,照相器材的云台一般来说只是一个三脚架,只能通过手来调节方位;而监控系统所说的云台是通过控制系统在远端可以控制其转动方向的。云台有多种类型: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内型和室外型,主要区别是室外型密封性能好,防水、防尘,负载大。按安装方式分为侧装和吊装,即云台是安装在天花板上还是安装在墙壁上。按外形分为普通型和球型,球型云台是把云台安置在一个半球形、球形防护罩中,除了防止灰尘干扰图像外,还隐蔽、美观、快速。在挑选云台时要考虑安装环境、安装方式、工作电压、负载大小,也要考虑性能价格比和外型是否美观。
②支架
如果摄像机只是固定监控某个位置不需要转动,那么只用摄像机支架就可以满足要求了。普通摄像机支架安装简单,价格低廉,而且种类繁多。普通支架有短的、长的、直的、弯的,根据不同的要求选择不同的型号。室外支架主要考虑负载能力是否合乎要求,再有就是安装位置,因为从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室外摄像机安装位置特殊,有的安装在电线杆上,有的立于塔吊上,有的安装在铁架上……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支架可能难以满足要求,需要另外加工或改进,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③防护罩
防护罩也是监控系统中最常用的设备之一,主要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室内防护罩主要区别是体积大小,外形是否美观,表面处理是否合格。功能主要是防尘、防破坏。室外防护罩密封性能一定要好,保证雨水不能进入防护罩内部侵蚀摄像机。有的室外防护罩还带有排风扇、加热板、雨刮器,可以更好的保护设备。当天气太热时,排风扇自动工作;太冷时加热板自动工作;当防护罩玻璃上有雨水时,可以通过控制系统启动雨刮器。挑选防护罩时先看整体结构,安装孔越少越利于防水,再看内部线路是否便于联接,最后还要考虑外观、重量、安装座等等。
④监视器
监视器是监控系统的标准输出,有了监视器我们才能观看前端送过来的图像。监视器分彩色、黑白两,尺寸有9、10、12、14、15、17、21英寸等,常用的是14英寸。监视器也有分辨率,同摄像机一样用线数表示,实际使用时一般要求监视器线数要与摄像机匹配。另外,有些监视器还有音频输入、S-video输入、RGB分量输入等,除了音频输入监控系统用到外,其余功能大部分用于图像处理工作,在此不作介绍。
⑤视频放大器
当视频传输距离比较远时,最好采用线径较粗的视频线,同时可以在线路内增加视频放大器增强信号强度达到远距离传输目的。视频放大器可以增强视频的亮度、色度和同步信号,但
线路内干扰信号也会被放大,另外,回路中不能串接太多视频放大器,否则会出现饱和现象,导致图像失真。
⑥视频分配器
一路视频信号对应一台监视器或录像机,若想一台摄像机的图像送给多个管理者看,最好选择视频分配器。因为并联视频信号衰减较大,送给多个输出设备后由于阻抗不匹配等原因,图像会严重失真,线路也不稳定。视频分配器除了阻抗匹配,还有视频增益,使视频信号可以同时送给多个输出设备而不受影响。
⑦视频切换器
多路视频信号要送到同一处监控,可以一路视频对应一台监视器,但监视器占地大,价格贵,如果不要求时时刻刻监控,可以在监控室增设一台切换器,把摄像机输出信号接到切换器的输入端,切换器的输出端接监视器,切换器的输入端分为2、4、6、8、12、16路,输出端分为单路和双路,而且还可以同步切换音频(视型号而定)。切换器有手动切换、自动切换两种工作方式,手动方式是想看哪一路就把开关拨到哪一路;自动方式是让预设的视频按顺序延时切换,切换时间通过一个旋钮可以调节,一般在1秒到35秒之间。切换器的价格便宜(一般只有三五百元),联接简单,操作方便,但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看输入中的一个图像。要在一台监视器上同时观看多个摄像机图像,就需要用画面分割器。
⑧画面分割器
画面分割器有四分割、九分割、十六分割几种,可以在一台监视器上同时显示 4、9、16个摄像机的图像,也可以送到录像机上记录。四分割是最常用的设备之一,其性能价格比也较好,图像的质量和连续性可以满足大部分要求。九分割和十六分割价格较贵,而且分割后每路图像的分辨率和连续性都会下降,录像效果不好。另外还有六分割、八分割、双四分割设备,但图像比率、清晰度、连续性并不理想,市场使用率更小。大部分分割器除了可以同时显示图像外,也可以显示单幅画面,可以叠加时间和字符,设置自动切换,联接报警器材。
⑨录像机
中最常用的记录设备是民用录像机和长延时录像机,因其操作简单易学,录像带也容易保存和购买。与家用录像机不同,延时录像机可以长时间工作,可以录制24小时(用普通VHS 录像带)甚至上百小时的图像,可以联接报警器材,收到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录像,可以叠加时间日期,可以编制录像机自动录像程序,选择录像速度,录像带到头后是自动停止还是倒带重录…… 延时录像机的性能虽然出众,但价格不菲,而且目前分辨率不是很高,在延时录像时图像也会丢失一部分,回放的图像是一顿一顿跳跃的。
第五篇:安防资质办理条件
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
二、办理对象
广东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三、技防从业单位承接不同等级技防系统时应持相应等级《资格证》
(一)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二)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四、办理施工资质所需要的资料
申办《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需要提交《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书》一式两份,和下列《资料清单》中1至10项资料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填写内容不完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受理。
申办《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资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换证或升级须提供原《资格证》副本原件);
(3)单位简介;
(4)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5)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右上角编上序号;
(6)企业经理管理技防业务经历的书面报告
(7)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8)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9)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10)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在右上角编上序号。
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接到初审合格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取得《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的单位方可开展业务。
五、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等级条件
转摘《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二、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三、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四、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