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估价师总结
专业实践总结报告
摘要:估价师是一个较为新兴的行业,是一个对理论和实践要求较高的行业。在掌握了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求估价师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本报告从实践角度出发,简单阐述了土地评估的具体工作事务、工作流程、估价方法的现实应用、估价行业存在的风险等问题。
关键词:估价依据 估价方法 估价风险
第二部分 专业实践期间完成的主要工作及流程
一、主要工作:
(1)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地价评估工作。涉及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出让底价的确定工作,主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
(2)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涉及取得土地后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的抵押贷款评估,以估价值确定贷款金额,主要由当事人或银行委托。
(3)土地二、三级市场产权过户评估工作。涉及土地产权过户缴纳契税的工作,主要由交易者委托。
(4)市县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涉及各市县中存在基准地价成果使用超过3-4年的更新工作,一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二、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分为前期工作、实地查勘、市场调查、报告撰写、报告审核、出具报告、提交收费、沉淀存档八个阶段。
第三部分 专业实践的感受及认识
一、对土地评估行业的了解
1、土地评估行业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土地评估行业的法律基础:
(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1992年4月27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发出《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3)1995年3月2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号)。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l号发布
3、评估行业的现状
(1)属于朝阳产业,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业务来源上存在竞争,部分地区存在几个评估公司,各评估公司在业务来源上竞争非常激烈。
第二篇:土地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成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各科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1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2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分以下5个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四: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考试收费
各考区向考生收取的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本考区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报名费中应包含上缴的考务费,即每人每科15元人民币(用于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送及评阅等项工作)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报名时间
2010年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teniu.cc)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www.teniu.cc)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考试报名系统将于4月30日开通,各考区应抓紧设定各自报名开通时间)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见附件1),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6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6日起可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各考区应于8月27日前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同时将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1寸彩色证件照、接收试卷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教材包括了《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大纲》、《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个科目,共一
个大纲、五门考试用书。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
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九、土地执法监察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三、地租理论
四、区位理论
五、土地报酬递减规律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剩余法
七、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八、路线价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二、土地税收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一、经济学基础
二、城市经济学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三、工程造价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附录二:试题题样
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篇:土地估价师
苏土协发[2011]第08号
关于我省2011年土地估价师
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组织好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省协会办理报考人员报名信息的初审确认,并汇总上报省协会,初审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协会联系。各市收到本通知后,请明确专人办理报名事宜,并于5月15日前将报名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函告省协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三、考试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
1内有效。本次考试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四、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五、报名程序
今年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仍采用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并到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考生
信息的办法。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进入考试报名系统报名。
已参加过往年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可直接输入本人往年报考的档案号、姓名和证件号,进行报名;到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报名处确认考生信息时,只需提交网上下载的报名表以及本次报名时已经变动的材料。如档案号遗忘,可与省土地估价协会联系查询。
2、照片上传
考生(含往年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上传近期数码证件照,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录取后的资格证书。报名初审时不再另行提交照片。上传照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照片分辨率:450*600;
(2)照片格式:jpg格式;
(3)蓝色背景的两寸标准证件照。
3.报名初审、确认
报考人员应按照公告要求,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网上报名所选择的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审查把关,如考生提交不合格照片,应告知考生予以纠正。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通过初审。
4.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从报名系统下载本人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考生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信息,如发现错误,请于8月25日前与省土地估价协会联系,过期将无法修改准考证中的错误信息。
六、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报名时间安排如下:
5月15日-6月15日为考生网上报名时间,6月16号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
6月10日-7月5日为报名初审时间,考生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报名信息,并交纳相关费用;
7月15日前,各市国土资源局将考生报名材料按新考生和老考生分别整理后,送交省土地估价协会;
8月16日-9月10日为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由于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对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在报名过程
中,请各考生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
七、报名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每人每科考试报名费为65元。
八、其它事宜
往年报考人员中如身份证号码有误的,请于8月25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汇总至省协会统一上报中估协,本次报名时应填报正确号码。
本通知同时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做好有关信息告知工作。
省协会联系人:徐长法、赵玉华
联系电话: 025-83398575、83396796
邮编: 210024
协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43-8号
协会账号:***676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北京西路支行
江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考试报名 通知
抄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印数20 份印发日期2011年4月8日
第四篇:土地估价师考试
五点掌控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
1、综合这几届土地估价师考试的经验,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填空题中的计算题的比重逐渐增多并越来越难。针对这一问题,在考试开始之后,不要答这些题(记住:不论它有多难,只是一分而已!)。当把其他不用计算的题全部做完后,也不去做它。等到你把后面分数多的计算题做完后,再回头做这些需要花很多时间计算的填空题,才不至于有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之憾!
2、在学习过程中,有的人喜欢把书从头捋到尾。表面上看这么做没错,但实际上是值得推敲的。这种方法以之前考生的的经验看来是到了真正考试的时候,看哪一道题都认识、都有印象,但就是咬不准自己的答案是否正确,这样一来时间就哗哗地流过,很难考出好成绩。环球网校推荐的办法是: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一章一章的完全攻克,做到熟极而流,在考场上就会纵放自如。
3、学习中如何抓住重点?答案是你的笔记就是重点。对于不买笔记的同行答案是:历届考题!它是考试的脉络,比较了96年之后的考题后发现,大纲中有些章节在考题中从未出现过;绝大部分章节的考题内容很相近,只是难易程度有差别,也就是说卷子上只会考那些出题老师认为是重点的东西。打个比方,考试中有法律的内容,你认为试题会问你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区别吗?这就说明我们在看书的时候必须定下心来,仔细分析今年下发的大纲,找出重点,攻克难点。这是一份艰苦的工作,希望大家坚持。
4、计算题该怎么做?有人认为做对了结果最重要。其实结果虽然重要,但是步骤绝不能差。土地估价师考试中的计算题是按步骤给分的,计算结果正确,缺少了步骤,分数一样上不去。对此,应当主要参照历届试题中的计算步骤,根据考题的分数来计算。如果时间充足的话宁多勿少。
5、土地估价报告改错怎么做?把报告中应当包含的内容背熟!这不但有益于改错,对填空题也适用。在这方面不要偷懒!
第五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辽国土资办发„2011‟ 37号 关于举行2011年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20号)的要求,2011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9月17日至18日举行。为做好我省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14.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二、考试科目范围及参考资料
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3个连续考试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5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仍使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和行业准则等。
三、考试时间地点
全国统一按照以下时间进行考试:
9月17日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14∶30-17∶00
9月18日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14∶30-17∶00
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发证与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5月3日—2011年7月3日,7月4日将关闭网上报名系统;请各考生严格执行时间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后果自负。
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15日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周六、日休息)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2122室; 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8月15日-8月31日,请考生自行到报名网站下载准考证,并用彩色打印机打印。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
//credit.mlr.gov.cn)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http://.cn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 土地估价师考试通知
抄送: 辽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各土地评估机构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1年04月20日印发 校对:马彪打字:崔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