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主要风险分析测试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主要风
险分析测试
第1题 以下哪些销售行为是错误的:
A、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员工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B、证券公司某柜台开户岗人员建立QQ
群,向网友推销金融产品
C、已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推介基金
D、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某行政综合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
选择答案:ABCD
第2题 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履行信息披露责任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
A、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B、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
C、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
D、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选择答案:ABCD
第3题 证券公司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或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就具备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不必再申请专门的业务资格。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第4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选择适合本单位客户的金融产品尽心销售,不必征得公司同意。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第5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营销人员,可以私下为其他单位代销金融产品。
A、对
B、错
C、D、选择答案:ABCD
提交
第二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A.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总部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2.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A.监管部门
B.金融产品发行人
C.金融产品购买人
D.中介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3.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A.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B.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C.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D.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4.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管理费用等信息。
A.投资安排
B.风险收益特征
C.发行依据
D.基本性质
5.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A.平等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三、判断题
6.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正确
错误
7.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可以不予理会。()
正确
错误
8.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正确
错误
9.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正确
错误
10.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正确
错误
第三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
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
急安排。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金融产品前,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
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
(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收购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收购协议、拟收购的分支机构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第七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不得损害客户权益。证券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
(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
(三)包括转移客户、了结业务的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内容的撤销方案;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证监局应当在受理相关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作出的批准决定,应当书面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分支机构设立、收购事项的,可以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申请延期一次。期限届满未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或者收购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分支机构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 证券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拟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得新增客户和开展新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支机构撤销方案转移客户、了结分支机构业务、关闭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应当自收到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证券公司出具核查意见。
经核查撤销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收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销方案实施情况报告和证监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缴回分支机构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请获得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相关事宜,妥善处理与客户权益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新营业场所应当与原营业场所位于同一城市。新营业场所开业前,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于新营业场所开业后,关闭原营业场所。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新营业场所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备已变更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变更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原营业场所关闭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被责令限期撤销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对分支机构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问责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保障分支机构规范、安全运营。
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在分支机构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因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支机构负责人考核与强制离岗制度,确保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每次离岗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对分支机构进行现场稽核。
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或因故缺位5个工作日以上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务,并在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报告。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监管规定,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且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情况和离岗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保存。考核和离岗稽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合规经营、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依法对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将证券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等内部管理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92号)、《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7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C15023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防范操作实务 题库100分
C15023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风险防范操作实务 题库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准入环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黑名单委托人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一定是不好的金融产品 B.委托人准入是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起点,是业务良性发展的基础 C.委托人的黑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其的管理应实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D.针对不同类别的委托人,证券公司应当分类管理,即建立各类委托人的黑白名单制度 2.以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所涉及的金融产品,说法正确的是()。A.大部分金融产品属于私募范畴,可通过特定渠道进行公开宣传 B.一般无认购起点的限制
C.产品种类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产品等
D.风险等级不高,风险相对可控
二、多项选择题
2.对金融产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评估,主要关注()。A.亏损率
B.流动性
C.安全性
D.收益率
3.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等信息。A.投资安排及风险收益特征 B.管理费用 C.基本性质 D.发行依据
4.关于金融产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安排措施,证券公司可从以下()等方面进行关注。A.产品资金变现情况 B.优先劣后安排 C.对赌协议 D.资金过程监管
5.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具有特点()。
A.宣传特定化
B.产品种类多
C.风险等级高
D.认购起点高 2.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产品代销机构或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A.代销的金融产品设计缺陷可能引发的未来风险 B.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质量风险 C.金融产品到期兑付的风险 D.销售不当的风险
3.针对代销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证券公司实践过程中可采取()等途径进行防范。A.做好尽调、判断和审慎选择,严控代销产品准入环节 B.做好过程控制,合理安排培训、宣传、提示和监督 C.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D.合理设计绩效考核机制,将适合的产品向适合的投资者进行销售
4.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对金融产品以下()几方面的要素确认后方可代销。A.依法发行 B.风险收益特征明显 C.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 D.有明确的投资安排
5.下列关于证券公对所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投向的审核说法正确的是()。A.地域投向往往也是产品投向审核中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
B.首先应关注行业投向,要对募集资金投向特定行业的金融产品格外注意 C.投资品种是识别产品管理难易性质的重要环节
D.作为代销人,证券公司在选择金融产品时,也应当像选择委托人一样,制定特定行业的地域黑名单,不触碰高风险地域的特定类别项目
三、判断题
6.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包括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对)
7.通常情况下,通过两种以上金融工具进行嵌套设计的金融产品一般被认定为复杂金融产品。(对)
8.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对)
9.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在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和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对)
10.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禁止擅自代销金融产品。(对)
11.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纳入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错)
12.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对)
13.设计简单的金融产品均可视为透明度较高的金融产品。(错)
14.金融产品的结构设计存在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证券公司在金融产品尽调和准入审核时,应进行穿透式审核。(对)
15.产品管理人在设计金融产品,尤其是非标准化金融产品时,会通过安排增信措施来提高金融产品的安全性,保证金融产品的最终兑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