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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期末复习(小编整理)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小编整理)



第一篇:证据法学期末复习

证据法学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证明: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3、神示证明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主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5、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6、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7、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8、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9、推定:是指基于事物之间的普遍的共生关系,或者说是常态的因关联系,由基础事实推定待证事实(又称推定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

二、简答

1、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

答:(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

(2)证据是公安机关进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3)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4)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简述程序法事实标准及原因

答:①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该适用盖然性优势的标准。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司法机关主动发生程序法上的事实,则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作为根据。②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使用“提出合理怀疑”或“可信性”的标准。原因:司法机关有责任保证诉讼程序依法进行或者有事实根据,如果当事人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而且提出了“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就有责任排除这种“合理怀疑”;如果排除不了这种合理怀疑,则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成立。

3、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哪些规则

答:(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

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

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

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⑸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简述物证证明力特点及意义

答:意义:①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②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③物证是制服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根据。④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公众了解作案手段、方法、原因、结果,可以帮助公众充分认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宣传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证明力特点: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②凡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物证,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的。

5、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

答:①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

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②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

③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④审查被害人作证能力与品格

⑤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6、简述民事诉讼责任倒置及其理由

答: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而应当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理由:举证难易,保护弱者。

7、何为推定及其主要特征

答:推定:是指基于事物之间的普遍的共生关系,或者说是常态的因关联系,由基础事实推定待证事实(又称推定事实)的一种证明规则。

特征:①推定本身并非证据,亦非证据方法或证据标的,而是一种证明方法或证据法则。即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②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均不能构成推定。

③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反之,若不允许以反证加以推翻,则非正真的推定。

④推定既可以法律规定进行,也可按经验法则进行。前者称为法律上的推定,后者称为事实上的推定。

8、简述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

9、简述诉讼证明及其法律特征

答:在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证明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

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法律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10、简述间接证据证明力特点及其与直接证据证明力的效力对比

答:特点:(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3)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

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过程(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效力比较:

11、什么是证据审查判断,个别证据审查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标准:(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

必须具备合法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

12、何为证据保全,其法律特征有那些

答: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

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法律特征:(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是在诉讼过程中或

诉讼前采取,因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司

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5)证据保全可发生在诉前或诉中,也可发生在搜集证据过程中。

第二篇:证据法期末复习重点总结

证据法复习重点

一、法定证据制度

1、含义: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3、基本内容:被告人的自白;证人证言;书证

4、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5、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二、自由心证制度

1、含义: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2、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3、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2)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3)自由心证制度对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自由心证制度较之法定证据制度,有其历史进步性,但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1)自由心证制度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或尺度,容易受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2)自由心证制度以纯主观的“内心确信”真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观存在性为依据,缺乏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真相的统一,因而在认识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观擅断和司法腐败现象。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主要内容:(1)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2)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范围;(3)关于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方式;

2、真实发现原则:指审判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自由心证原则,指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是由法官本着良心和理性,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4、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具体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四、证据概述

1、含义: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

2、特点:(1)证据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否则便不是证据;(3)证据在证明过程中具有证明作用,这种作用的实现,取决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并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联系。

3、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对其所要求证明的事实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关联性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2)证据的可采性;即具有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4、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5、证明力:指证据价值的大小,涉及证据对于要证明的对象是否有证明作用以及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

6、意义: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7、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3)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4)传闻排除规则:指任何证人所提供的包含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如果提出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某人以前所说的事实为真,则该证据是不可采的。适用情形: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用行为表明的暗示;(5)意见证据规则:

(6)最佳证据规则:

(7)特权规则:

五、证据种类

(一)物证与书证

1、概念: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证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2、特征:(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3)物证只能对案件事实起间接证明作用。(4)物证对案件证明的能动性不够。

3、刑事诉讼中物证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实施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

2、实施犯罪的工具

3、犯罪嫌疑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个场所遗留的物品。

4、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5、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物品和痕迹

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

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8、能够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

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4、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1书证的外形载体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材料。因此,书证也属于广义上实物证据的范畴

2、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2)区别:

1、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作为载体,借助有关的文字、符号或图画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其存在的方式、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或表达人的主观思想及其行为的物质材料而物证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书证所表达、记载的内容和形式一般都能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内容一般都较为明确、清楚;而物证在表现形式上则会受客观存在的特殊状态所影响,有些必须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4、书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实,且证明的案件事实情节一般较为完整;而物证往往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些片段或情节。

5、书证与物证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

5、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条件:(1)书证必须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表达了人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

(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特点: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具有稳定性; 分类:(1)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和图形书证(2)公文性书证和非公文性书证(3)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4)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5)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和译本

(二)证人证言

1、含义: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

2、证人的条件(1)适格性条件:A了解案情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2)失格性条件:A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B为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在具体的案件中,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C、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诉讼职责所限定,其心理一般倾向于他所为之辩护或为之代理的人,他们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3、证人的权利义务(简答)

(一)权利:

1、客观、充分陈述案件情况的权利

2、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3、要求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的权利

4、请求对其个人情况予以保密的权利

5、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补偿因到案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的权利

6、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极其近亲属安全的权利

7、收到出庭作者通知书的权利

8、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义务:

1、出庭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保守司法机关向其询问的情况以其所陈述内容的秘密的义务

4、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4、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特点:(1)证明内容的确定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和多变性。

5、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的区别(简答)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根据的意见;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对案件事实的如实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评断。

2、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可代替性;而证人证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所作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发生后形成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

(三)被害人陈述

1、含义: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检法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2、特点: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被害人陈述内容的复杂性;被害人陈述表达方式的多样性。

3、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证据来源及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同;证据的内容及真实性程度不同;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有别。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含义: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辩解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可能反映出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事实;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五)当事人陈述

1、含义: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2、特点:陈述主体的排他性;陈述指向主体的唯一性;陈述内容的双重性;陈述过程的争辩性。

3、自认: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承认其真实性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承认其合理性的意思表达。

根据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时刻范围不同,可以将自认划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1、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又被称为审判上的自认或裁判上的自认。

2、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之外,即法院审判之外,所作的承认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也被称为审判外的自认或者裁判外的自认。3 这样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二者的法律效力。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约束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的效力;而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只能是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承认时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将当事人自认划分为明示的当事人自认和默示的当事人自认。

1、明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

2、默示的自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陈述的案件事实,既未明确的表示承认,也未明确的作出否认的意思表示,而由法律规定是为当事人承认的情形,也被称为拟制的自认或者准自认。自认的法律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3)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

自认的撤销:当事人自认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允许撤销自认。

1、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承认的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与事实不符的承认4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认。

(六)勘验、检查笔录

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做的客观记载。

勘验笔录,是民事、行政诉讼中法定的证据种类,具体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于争议有关的场所、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查验、拍照、测量时所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违法行为当场进行调查、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当场进行处理时所作的记载现场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对违犯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讯问所做的笔录。

视听资料:只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前者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该或者重新制作;

2、前者由执行勘验、检查的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而书证的制作主体没有严格要求,有些书证也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

3、勘验、检查笔录是客观记载,不允许包含任何主观成分,而书证的内容往往反映着制作人的主观意志;

4、勘验、检查笔录如果记载有误或者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检查,做出新的勘验、检查笔录,而书证不能重新制作。

(七)鉴定意见

1、鉴定人: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特点: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鉴定人为诉讼参加人。

2、鉴定意见: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和判断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

特点:鉴定意见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鉴定意见的事实针对性;鉴定意见的书面性;鉴定意见的确定性;

六、证明论(一)证明对象

1、证明主体:指在诉讼活动中,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构成要件:(1)证明主体不能超过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证明主体必须有自己明确的诉讼主张;(3)证明主体必须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4)证明主体必须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2、证明对象:指在刑事诉讼法中用来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采用何种刑罚以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的事实。

特征:客观性;法定性;必要性;层次性;时效性;被动性;

范围: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规、习惯、外国法律;

3、刑事诉讼证明对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实体法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即引起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诉讼程序法事实,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条件、管辖、回避,审判组织、诉讼期间等事实。(3)地方性法规、外国法律及特殊经验规则的适用

5、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确认的事实。

内容: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法律、经验推导出另一事实的行为。其中,作为推定基础的事实,推导出的事实被称为推定事实。

4、预决的事实:就是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

5、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6、自认的事实。

6、司法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特点:

1、司法认知的主体只限于人民法院;

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特定的事实:指明显的事实或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司法认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以申请进行司法认知;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认知之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3、采用司法认知时,为当事人提供反驳机会;

4、司法认知的决定用裁定的形式。

(二)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的概念:指由制定法预先规定由何方当事人就特定的待证事实提供证据并说服裁判者认定其成立,并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分配机制。

2、特点:(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相统一;(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3、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1、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自诉人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A、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B 公安机关对某些程序性事实承担证明责任;C、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D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4、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

3、严格责任犯罪的举证责任;

4、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证明控诉证据系合法所得的证明责任。

5、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将以下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以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有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观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明标准

1、含义:指依照法律规定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尺度或程度。

2、意义: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利于明确举证责任及其程度,调动诉讼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判决;有利于推动证据法学的完善和发展。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盖然性占优势,指的应是证据在说服力和证明力上占优势,而与证人数量或者证据的数量无关;盖然性占优势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是普通案件最低限度在的证明标准。

(四)刑事、民事诉讼证明的联系与区别

两大诉讼证明的共同之处:

1、性质和作用相同。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从实体的规定上看,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证明的方法基本相同。及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的等方法进行。两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

1、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及罪责轻重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例外下才承担一定的证明作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法共同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其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两项。

3、证明对象不同;

4、证明手段和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七、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判断

1、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关主体在证据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的使用。

2、证据保全的方法:

1、提取原物或制作模型;

2、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

3、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

4、搜查并制作笔录;5查封、扣押并制作笔录;6

辨认并制作笔录;

7、制作及鉴定鉴定笔录;8试验及有关笔录;9复制、拍照、录音和录像等。

3、证据的审查判断: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对所有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征:1.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本质上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等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2.证据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3.证据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鉴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真相,认定案件事实。

意义:1.证据审查判断是确定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运用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2.证据审查判断是完成诉讼证明任务的必经程序。3.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1)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物证的来源。2.审查物证是否客观真实。3.审查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有何客观联系。4.审查物证与案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5.物证应当在法庭上经过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辨认,确认其是否真实可靠。

(2)书证的审查:1.审查书证是如何形成的。2.审查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内其他证据能否协调一致。3.审查书证的内容。4.审查书证的形式是否合格。5.审查书证的获取途径。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其来源;

2、审查其真实可靠程度;

3、审查其形成过程;

4、审查证人的自身情况;

5、审查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有无影响如实作证的违法因素,6、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无矛盾,与案内其他证据及案件事实是否协调一致。

7、证人证言在法庭审理时,必须经过诉讼双方询问、质证。

4、证据的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指以人类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特点:A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确,具有明确性、主动性; B、言词证据容易受到提供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偏差甚至失实的情况; C、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的收集运用规则:A、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并知道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条件。B、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应注意查明有无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实或者偏差的情况。C、在法庭审判阶段,对言词证据要通过讯问、询问或者宣读的方式提出,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的证据。

特点:A、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B、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不明确,要靠人进行分析和研究,显示出被动型和依赖性。C、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特点:A、原始证据直接来渝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关系。B、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B、对于亲自感知

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尽量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笔录;在法庭调查中,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被害人、目击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席法庭,亲自陈述并接受询问,以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C、凡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便在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其进行审查,保证办案质量。D、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必须依法进行。传来证据: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特点:A、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B、传来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与其同案件事实的传播距离有关;C、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A应当尽可能的收集和运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B在收集和审查运用原始证据时,必须查清传来证据确切的出处;C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特点:A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的最基本的特点;

B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C直接证据的数量较少,且不易获得。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B、所有的直接证据都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C、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一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

特点:A、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是间接证据在证明力上的特点;B、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容易获得;C、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有较强的客观性;D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方法复杂,难度较大。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A、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如果某一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能肯定,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其可采性不能确定。B、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联系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实际意义。

C、充分性。充分性是指禁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的要求。

D、协调性。协调性是指用于正满件实事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及各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E、完整性。完整性是指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F、排它性。排他性是指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并具有排它性。(4)本证和反证

本证:指使之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既能够支持诉讼中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成立,证明其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正: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本正和反正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明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这事区别本证和反证的关键。

第三篇:证据法

浅析刑事讼诉的定罪证明标准

[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证明活动的准则。就刑事证明的定罪标准而言,“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是国外学术界的代表观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是国内的代表观点。上述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我们应当立足现实,博采众长。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中外法学界对其中定罪标准的看法不尽一致,本文在立足国情、博采众长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真实”的新观点。

一、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定罪标准的评析

英美法系证据法刑事证明的定罪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合理怀疑”是指理智正常且不带偏见的人在听取和了解了刑事证明的全部过程之后仍然持有的对证明效力的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有两项基本准则:一是要求陪审团和法官站在公正和诚实的立场上,基于自己的良心、道德来认识案件事实和证据;二是合理怀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各种妄想、猜测和怀疑,都属于不合理的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特点在于它否定了刑事证明达到绝对确定的可能性,而只承认它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并认为这是一个刑事证明范围内所能够达到的最高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被控诉人得以有效参与事实发现和形成的重要法律机制和标准,它注重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作用和价值,重视保护被控诉人的正当权益。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定罪标准可以概括为“内心确信”,即案件事实是否得以证明的衡量标准是裁判者通过“自由心证”形成的对于待证事实真相的内心确信,是排除了任何疑问的内心确信。内心确信标准并不是由法官任意证明,而是要求法官在对证据的完全、充分、无相互矛盾认定的基础上,依法去确定证据。当法官调查证据结束后,如果法官未确认被告人有罪,就必须宣告他无罪。在大陆法系中,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证明活动是否已经证明完全取决于裁判者的主观认识。法律并不考虑法官通过何种途径达成内心确信;法律并不要求法官必须追求充分和足够的证据;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都属于主观标准,都体现了共同的价值追求。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心确信标准实际上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正面界定,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两者相互依存,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是对内心确信的另一种表述,是从反面说明证明标准就是陪审员内心已经确信待证事实成立,内心已经没有对该事实的“合理怀疑”。内心确信标准是双重肯定的评价方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否定的评价方法。两者是同一判断的表里关系。但是,两大法系关于“真实”的理解也存在着以下差别:大陆法系更加强调事实裁判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法官依职权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达到“最大限度的高度盖然性”,并且允许通过上诉程序对一审做出的事实判断加以审查,以便纠正误判。英美法系则更关注事实裁判的“法律真实性”,认为陪审团依据法定程序认定的[4][3][2][1]

事实即为真实,不允许对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进行重新审查;至于“有罪答辩”制度所依据的事实,就更加具有“形式真实”的意味。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是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刑事证明活动经验的总结。不可否认,刑事诉讼中有主体的主观判断。任何诉讼活动都是人的认识活动,对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需要法官的主观认识和评判。离开了人这一载体,诉讼是不存在的。但是,标准是衡量的基准,如果标准的主观性太强,就难以为人们普遍认同和运用,也难以保证标准的功能属性。判断刑事案件定罪事实是否已经被证明的标准应当具有必要的客观性,而且应当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对案件的处理都是运用国家权力去处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国家的重大利益。如果这种证明和裁判活动没有客观的、合法的标准以资规范,就难以防止裁判人员滥用职权,铸成错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以“主观性”著称的刑事证明定罪标准依赖于法官个人内心活动和主观判断,使人们难以评价其认定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公正,诉讼中待证事实是否已经证明,难以为司法裁判提供实体公正的事实基础。

二、对我国刑事诉讼定罪标准观点的评析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定罪标准的代表性学说分为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两大学说。

1.客观真实说

该说认为,刑事诉讼中对定罪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即“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定无疑”。并认为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只要证明对象仍需要证据予以证明,只要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只要案件证据出现变化,办案机关就有责任再去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直至达到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止。

客观真实说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对该学说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第一,客观真实说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但却对认识论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忽视了认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其理的辩证关系,片面夸大了人的认识能力。

第二,从刑事诉讼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一味追求客观真实,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耗费在单个的刑事案件中,是不经济的,违背了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终结,以保障人权,避免刑事被告人处于长期的刑事措施的恐惧之中。

2.法律真实说

法律真实说认为刑事诉讼据以定罪的事实只能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是客观真实本身[8]。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由于证据本身的偶然性、可变性和主观性,使从证据中发掘出的从而用于判决的事实可能是残缺不全的和带有主观色彩的。所以,刑事诉讼中所呈现的并最终为法院作为定罪依据的事实其实是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和实体法调整过的、重塑了的新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并成立于[8][7][6][5]

诉讼法上的,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这种新事实因为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属于“法律真实”。法律真实说要求司法机关在发现和认定案件定罪事实的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必须以现有的证据事实为基础,必须尊重蕴含程序正义价值的刑事程序的要求,在对证据的采用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要求的标准时,就应当采用证据或认定案件事实,否则,就应当排除该证据或不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真实说批评者认为它没有能够明确回答“在法律上被视为真实的事实”究竟是什么事实,没有对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导。此外,法律真实是作为客观真实的对立面出现的,它容易被理解为“主观真实”或者“形式真实” [9]。

总体来看,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共性如下:(1)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是证据;(2)公安司法人员能够在一定的限度内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定案所依据的证据至少必须排他性地证明被告人就是犯罪行为人;(3)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需要查明一切客观事实,而只要查明法律所要求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即可;(4)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必须反映证明目的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1)对辩证唯物主义可知论、反映论和真理观的理解不同;(2)有罪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必须百分之百真实?是绝对真实还是相对真实?(3)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能否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4)哪一种理论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不良影响?另外,如果不是从理论上进行推理,而是从司法实践着眼,我们就会发现,国外和国内关于刑事证明的定罪标准在本质上也是一致的,其一致性表现在:

(1)有罪认定必须达到最大限度的真实可靠性;(2)是否真实可靠取决于事实的裁判者按照法定程序对全部证据进行的综合判断;(3)相信事实裁判者能够本着理性和良知做出与客观事实相符的准确判断。

三、合理真实是我国刑事诉讼定罪标准的目标模式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应当建构一种能够兼容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均衡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既有概括性又有可掌握性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综合本文上述的分析与评价,我认为“合理真实”应当是我国刑事证明定罪标准重构的目标模式。

刑事定罪标准不是一个点,而是一个层次,是一个有着上限和下限的层次。我把合理真实界定为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综合,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真实。其上限是刑事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应当立足于客观实际,排除合理怀疑。其下限是对证据的采用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达到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所要求的标准。合理真实同时具有客观性、主观性和法律性三种性质。说它有客观性,是指这种事实必须通过客观的证据来证明,有坚实的客观依据。它的主观性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思维、判断实现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事后主观认识的事实。合理真实的法律性是指这种事实是在遵循刑事程序法的前提下由刑事实体法加以认定的。

具体而言,合理真实证明标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单个证据查证属实

首先,单个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即单个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臆测、想象和无中生有的伪造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关联性。即公诉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客观上的联系。凡是与刑事实体法定罪量刑相联系的事实,与刑事诉讼法程序活动相关的事实,都具有可采性。再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合法性。即刑事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相互印证有三个表现形式,第一个形式是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第二个形式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第三个形式是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亦能证实案件的犯罪事实,并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3.证据矛盾合理排除

严格地讲,任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甚至是一个证据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这是因为案件中各种发生过的事实和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同时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又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此外,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矛盾性,言词证据在这方面的表示尤为明显。所以,对证据之间的矛盾只能要求达到合理排除。

4.证据组合形成体系

这要求各种证据组合在一起,必须能够完整地、成体系地证实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也就是指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锁链。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组合形成体系是评价证据在数量上是否达到充分的重要标志。证据体系是否形成取决于它能否证明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各种证据的收集、调查和审查判断,最终结果必须达到刑法各个罪名构成要件的要求和标准。

5.证据指向具有唯一性

这要求对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综合认定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合理地排除了其它可能。排他性要求是“合理真实”证明标准的最集中体现。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都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由表及里、逐步深化、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形成科学、唯一的结论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而且排它性的概念作为证明标准,简单、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和掌握。

总而言之,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不是为了促进在更多的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国家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在刑事证明定罪标准的选择上,我们必须力争做到既有科学性,又有可行性。

第四篇:证据法

1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鉴定结论是专家凭借专门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断性意见;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结论,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3.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事实;司法认知是一种简便的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4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包括:(1)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2)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的原则。

55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将原来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就该待

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负担证明责任。法律设定证明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有:

(1)举证的难易。一般地,由举证容易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保护弱者。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选择保护弱者。而证明责任倒置就是基于对弱者的保护来设定的。

6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哪些规则?.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具有如下三个规则:(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性的书证应当由被告提供。

(2)原告和第三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有权提供书证。

(3)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

7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

A

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

B的证据,而

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

法院的做法违法。根据司法认知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

嘱所确认的事实属于法院司法认知的范围,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当

事人有权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经过公证的遗嘱,法院必须依法审查以裁定是否采纳该相反

证据,而不得非法剥夺和拒绝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意义:①减轻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②提高诉讼效率。特征:①司法认知的主体是法院。②客体是特定的事实。③司法认知的非终局性

9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根据规定,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下属于非法证据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10调查收集证据是指证明主体及法院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主体,可分为两类,一 是公安司法机关,它们调取证据材料的活动一般称为调查证据,二 是当事人和律师,它们的取证活动称为收集证据,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即性质不同,方法不同,范围不同,依据不同。

客体,是指证据材料,即用于证明材料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母的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获取证据材料

1.(1)直接: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2分)

(2)形象:视听资料可以直观、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2分)(3)准确: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人微,比较客观和可靠。(2分)(4)科学: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12•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1分)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1分)

13•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分)

14•证据具有三性,(1分)即客观性、(1分)关联性(1分)和合法性。(1分)

15•(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0.5分)(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O.5分)(3)

论述题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3分)就证据拘特征而言,有以下几点:证据有一定的存在形式;(2分)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内容;(2分)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该作用是否能得以实现,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3分)

间接证据要证明某一主要事实,必须要有两个以上;(3分)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应查证属实;(2分)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有客观的联系;(2分)各间接证据之间下存在矛盾;(2分)各间接证据证明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并且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3分)3.论刑讯逼供的性质、原因、危害及其杜绝的方法。

.(1)刑讯逼供的性质。刑讯逼供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采取殴打、伤害等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刑讯逼供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直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刑讯逼供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包括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的影响;封建特权思想作怪;有罪推定的流毒没有肃清;不愿意作全面细致的收集调查证据工作;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偏轻、打击不力。

(3)刑讯逼供的危害表现在: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容易酿成错案,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4)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方法包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提 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办案手段中的科学技术含量,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力度,赋予律师讯问到场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4证据客观性:

a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b.证据客观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二是根据辩证唯 物主义哲学观,即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

.C 承认和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2、证据的关联性

a.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 实际意义。

b.证据的关联性的根据有二:一是由于证据是伴随着刑事案件发生过程形成的; 二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因果联系是普遍的。c.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关联性的时,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适强加的,也不是牵强附会的;

(2)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分析、判断而认识的;

(3)联系有一种必要的形式--情与理的推断。

3、证据的合法性

a.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b.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案例分析

1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做法合法。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在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2 3(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略)本案收集的法定证据有:国家一级保

护珍稀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和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物证,因为它们是以其外形、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

张与王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因为这是张和王作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所作的供述。

(2)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的陈述、马某的语言属直接证据,此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的事实。动物的皮革、运送货物的面包车的作为犯罪工具的手机属间接证据,因为此证据无法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配合,方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4案例分析《40分)

1.(15分)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2分)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2分)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2分)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2分)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2分)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2分)反证:无。(1分)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5分)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7分).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7分)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6分)

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第五篇:证据法

1、证据法:证据法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非苏斯那个法律是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或其他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2、神示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即它是凭借神的各种那个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取之的一种证据制度。

3、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或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以

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

先做出规定,均有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证据的概念: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叫做证据。

6、证据的属性【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8、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知那个想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9、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作的不同的划分。分类:

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根据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正。

3、以证据的来源,即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根据提出证据的需要以及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同厉害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5、根据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将证据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6、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系,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0、证据对象:是指证明主体的对称,亦称证明客体、待证实事,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运

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事件事实。

11、证明责任

11、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

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对于一方不理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2、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实事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素。、13、收集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称为收集证据。

14、三大诉讼证明的证明比较:【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是从实体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

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定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形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还有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2、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

3、证据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4、证明的对象不同。

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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