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高级职称落户天津 最新
研究生以上学历及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的人员落户
(市局审批权限)
受理条件:具有大学毕业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本人落户。
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一并申请配偶及两名(含两名)以下18周岁以下子女在住所落户。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以下材料为原件及复印件)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学历、职称证书(学历毕业证书须经我市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国家承认的技术序列证书)须经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
4、劳动合同
5、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6、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7、随迁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8、随迁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9、随迁两名子女的,须提供司法DNA鉴定
10、申请落户集体户口首页
11、落户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12、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所需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第二篇:天津积分落户
居住证制度积分管理政策问答
一、居住证积分的依据是什么?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十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 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依据本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
四、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
五、用人单位申报积分的截止时间是?
答: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相关网站,于每年上半年的1月至4月、下半年的7月至10月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是上半年截止到4月30日24时,下半年截止到10月31日24时。
六、申请人如何向单位提出申请?
答: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七、申请人应当准备并向用人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必备材料和选择性材料两种,必备材料是:
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3、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5、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7、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八、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积分申请?
答:用人单位首先收集职工填写好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登录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用人单位积分人员申请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依据职工提交的申请表登录网站进行网上申报,预约排队,按照系统给出的时间,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和职工提交的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窗口办理申请。
九、申请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积分申请窗口结合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的内容,用人单位提交的名册,依据公安部门的居住证信息系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分支发送至各审核部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职工的材料分别送至设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各审核部门窗口,各部门窗口依据积分联办系统上的申请人信息,核实比对提交的积分材料后,出具收件凭据。
各审核部门收到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打分,并将分数情况上传积分联办系统进行积分排名。
十、积分如何公布?
答:积分联办系统根据各审核部门给出的分数,进行自动排名,排名情况在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
十一、如何确定入户人员?
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结合积分排名情况,于上半年的6月和下半年的12月,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的证明,由用人单位领取。申请人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十二、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积分联办系统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的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的为先。
十三、参加积分有何时间规定?
答:计算社会保险和投资纳税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下半年的以当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其他积分指标项目以提交申请时的为准。
十四、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到人力社保部门窗口应当提交劳动合同、职称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奖项和荣誉称号、社会保险积分凭证。具体情况是:
1、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携带本单位申请积分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申请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窗口结合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比对参保情况,与参保信息一致的,予以受理。
2、职称证明
视本人情况提交以下职称证书、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职称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执业资格的,提供加盖单位人力资源(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考试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3、职业技能水平
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4、技工学校学历证书
申请人是技工学校毕业的,提交技工学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还需提交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中职学历确定积分。
5、奖项和荣誉称号
提交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证书原件、复印件及获得表彰奖励的决定(通知)等文件的复印件。
6、社会保险缴费
申请人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后,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窗口依托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查找并核对参保缴费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系统结合参保人实际参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的积分规定自动计算社会保险积分。
十五、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如何确定?
答: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授予的奖励;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是指以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名义授予的奖励。
十六、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一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
十七、社会保险积分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社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十八、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应提供配偶本人的劳动合同和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第三篇:天津落户服务中心
2016年天津积分落户第一期已经开始预约申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办理指南、申报流程、材料清单等相关内容也都已公布。积分落户是一项系统工程,分管部门较多、流程复杂,所需的资料也很繁多,初次办理的申请人常常会有很多疑问,下面天津落户服务中心就问及频率最高的100个问题作统一回复,以飨读者。政策本身篇
1.问:什么是积分落户? 答:积分落户确切的表述应为“持居住证人员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积分落户于2014年初起试行,今年是正式施行的第一年,是我市现行户籍政策的一种补充,与我市现行的人才引进、毕业分配、招商引资、亲属投靠等落户政策并行。目前全国范围来看,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杭州、沈阳、青岛等已经实施或正在试点积分落户政策。北京积分落户政策也将在年底出台。
2.问: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3.问:申请积分落户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2016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4.问:如何理解“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的规定?
答:是指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即在天津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费累计均满一年。
5.问:如何确定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结点?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
6.问:没有工作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吗?
答:目前失业的人不能申请积分落户。
7.问:申报积分的受理时间、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可登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申请办理,申请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日前,天津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2016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于4月7日开始申报,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期为5月3日。
8.问:今年积分落户有多少个指标? 答:依据本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暂未公布今年的入户指标,2015年指标总量为20000人。
9.问:积分落户分值是如何计算的?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3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等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退役军人等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也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或者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刑事犯罪的、提供虚假信息、信用不良等情况进行减分。
10.问:积分如何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积分申请受理窗口每年6月公布上半年积分,12月公布下半年积分,并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公布期内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持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11.问: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
答: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12.问:如何确定入户人员?公示期如有异议的,如何申诉?
答: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积分窗口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逾期不再受理。积分认定及资料提供篇
13.问:成人高考、自考本科学历可以加分吗?
答:学历为自考、成考、远程、夜大、函授等形式的学历,只要在学信网可以查到的学历均可按照相关学历水平加分。
14.问:技工学校学历可以加分吗?
答:申请人是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核查无误的,按照大专学历确定积分。
15.问:办理学历认证报告应到哪个部门?具体怎么办理?
答: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专升本证书学历认证时,需要同时提交专科毕业证书进行学历认证。专科学历证书已经认证的,需要提交专科学历认证报告书。天津市大专及以上学历认证办公地点:天津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南开区黄河道474号,电话:23018724 16.问:学历证书遗失,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答: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证”原件丢失者要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技工学校毕业证原件遗失,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或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出具的技工学校毕业证明。17.问:毕业证明书如何办理?
答:《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具体申请材料请需咨询毕业院校。
18.问:积分落户对于“住房”加分有何规定?
答: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均可加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天津市不动产权证。
19.问:“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什么?
答:不动产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20.问:哪些房屋不能加分?
答: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即小产权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
21.房本上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怎么办? 答:房本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房本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22.问:契税是指什么,丢失了怎么办?
答: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23.问:房本是配偶的名字,申请人可以加分吗?
答:房屋为婚前财产者,必须有申请人的名字,若无名字需要区房管局加名字(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不能加名字),婚后财产则默认为属于申请人夫妇所有,不用加名字。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以房屋购买合同签订日期及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准。
24.问: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集体户口可以加分吗?
答: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落户地区”一项不予积分。
25.问:哪些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可以算分? 答:第一:通过评审或认定方式取得的由省部级人力资源(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
第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6.问:外地的国家职业资格加分吗,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加分?
答: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通过的,直接予以确认;
由中央部委、行业协会等特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坐落我市辖区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通过,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履行备案手续的,予以确认;
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
由其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其理论知识考核成绩予以认可,操作技能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合格的予以确认(省市间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除外)。
27.问: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算分吗?
答: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28.问:已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包括哪些?
答:
1、质量
2、国际商务
3、企业法律顾问
4、注册税务师
5、房地产经纪人
6、土地登记代理人
7、注册资产评估师
8、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
9、糖果工艺师
10、珠心算教练师
11、商品储运员
12、咖啡师
13、厨政管理师
14、冲印师
15、美甲师。
29.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上半年予以计算积分;下半年申请的,证书、证明的颁证、发放时间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时间,下半年予以计算积分。
30.问:职业(工种)需求程度如何确定?
答: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标明的职业(工种)名称,与现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相比较,二者名称一致的,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计算积分。
职业(工种)需求程度项目的积分,以提交积分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需求程度目录为准,如当期未公布需求程度目录的,以上公布的目录为准。
31.问: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对应的评审表(或考核认定表、国家统一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遗失了,还能加分吗? 答: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天津市人事考试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作为认证材料,审核部门将发函到相关部门对该证明进行核查。
32.问:积分落户“社会保险”的分值怎么计算?
答: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可分险种单独计分,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进行累加。
33.问: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该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2008年以前在开发区有缴费记录的,需到开发区社险中心开具社保认定表。
34.问: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计入积分吗?
答: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的年限及积分不予计算。
35.问:配偶缴纳社保计入积分有何要求?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36.问:补缴的社会保险计入分数吗?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除外。
37.问: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人员,年龄的时间节点及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35周岁以下”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颁发“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计算时点为:上半年申请的为上一年的12月31日,下半年申请的为当年6月30日。
38.积分落户附加分“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答:在津就业的,工作年限以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为准;在津投资创业的,累计工作年限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成立日期计算。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六年的,可加10分。
39.问:异地转入的医疗保险,如果能打印出来,会计算在医疗保险的有效缴费时间内吗?
答:异地转入社保不计算在内。
40.问:申请人如何获取社保缴费证明? 答:申请人在可以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到居住地附近任一社保分中心服务大厅使用《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自助终端设备打印即可。
41.问: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不一致,会影响申请吗?
答: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不具申请资格。
42.问:“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缴存月数,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43.问: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人在上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交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44.问:申报住房公积金积分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办理网点柜台打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自助机具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或通过网站、微信打印的个人账)。45.问:对于移交前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开发区社保中心(原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代办机构)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开发区社保中心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46.问: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积分?
答:申请人向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成立前住房公积金由建设银行代办)申请查询打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需加盖建设银行印章),申请人将缴存证明提交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的核定积分。
47.问:完税证明如何开具,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加分?
答:完税证明凭身份证到各区县地税局打印。连续六年完税证明、近三年累计个人所得税10万元完税证明,截止期限为:上半年截止上12月,下半年截止本6月
48.问:社会保险、纳税、住房公积金计算积分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49.问:哪些奖项和荣誉称号可获得积分?
答:《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奖项和荣誉称号”规定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
(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
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如申请人同时提供荣誉称号与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则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50.问:“发明专利”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以申请人提交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是否为本人作为判断依据,不接收其他各类形式的证明;需要提交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51.问:退役军人立功加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立功(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52.问:生育二胎,可以申请天津积分落户吗? 答:可以,目前天津已全面放开二胎,现有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才需要提供其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3.问:如果提交了第三个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还需要提交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吗?
答:可以只提交第三个子女的证明。
54.问:“合法生育证明”包括什么?
答:因全国没有统一制式的要求,因此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生育服务证》或《审批证明》,或户籍地统一制式的相关证明。
55.问:“合法生育证明”遗失或破损至无法辨认,原发放单位又不予补办怎么办?
答:由原发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内生育的证明(包括夫妻双方姓名以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政策属性等内容)。
56.问:“合法收养证明”包括什么?
答: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子女证》。
57.问:什么情况计划生育不予审核通过?
答: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并经其户籍地反馈情况属实的,予以审核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外生育的;
2、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非法收养的;
3、处于政策外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怀孕期间的;
4、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5、当事人拒不配合、多次劝说无效,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8.问: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申请吗?
申请人或其申请随迁人员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59.问:申请人在计划生育方面出现哪些情况会取消申请和入户资格?
答: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审核已通过的取消入户资格。
如果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入户名单公布前发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取消入户资格。
60.问:积分落户对“结婚证”有什么要求,没有登记员手写签字可以吗? 答:结婚证首页需有登记员手写签字,合影照片和双方个人信息均需清晰完整。结婚证上的个人信息须与身份证上的个人信息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补办结婚证或开具当地公安局证明。
61.个人信用报告如何办理?
答:加盖“本报告不作为信贷凭证”红章。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办理,有效期30天。市区地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23号电话:23209771;滨海新区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59号;电话:66239126。
62.信用卡有逾期可以办理积分落户吗?会减分吗?
信用卡逾期可以办理积分落户,只要逾期不超过90天就不扣分。
63.问:申请人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如不能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中“守法诚信”的“有信用不良记录减30分”的规定执行。
64.问:申请人去哪里开具《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答:办理单位: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电话:58874841;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半下午1点半至4点;
65.问:开具《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申请人(能够提供五年及以上社保或在津就学时间+缴纳社保时间达到五年及以上):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
在津居住不满五年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办理流程篇
66.问:积分落户申请的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答: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67.问: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办理积分入户的流程如下:
(一)填写表格,收集材料:申请人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填写后交予用人单位。
(二)网上办理:登录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测评指导分值;达到指导分值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站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三)现场办理: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前置审核;公安部门前置审核后,到人力社保窗口递交材料;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后,经办人再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68.问: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
答:用人单位当期申报只有一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按照单位申报程序完成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规定直接申报。
69.问:网上预约填报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用人单位网上预约应先注册账号,并指定承办人,每个单位只能注册一个账号并指定一个承办人。特别提醒申请人在注册账号时应填写真实可用的手机号码,注册成功后,系统会通过短信方式发送登录确认码;同时建议申请人在开始填报之前,整理、核对好所有纸质证明材料,并扫描或拍照,尽量避免网上填报时出现错漏。70.问:每人有几次测评、预约机会,需要注意什么?
答:自2016年第一期开始,预约系统将会限制每位申请人在每期的测评及预约次数,请认真填写个人信息,珍惜预约机会;预约新增积分自测模块,自测超过140分才可以预约;每期每人可预约两次,每次预约可测评两次,即每人每期最多测评四次;若申请人测评完毕后,发现个人信息填写错误需修改,当修改到涉及积分项的个人信息(如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落户地、退役军人等)时则需要重新测评,系统将会记录已使用一次测评机会;如果使用两次测评机会后,系统将会记录已使用一次预约机会;预约成功后个人信息将不可修改;
71.问:预约成功后,可以取消吗?
答:预约成功后,如因故不能在预约日期当日交件办理,应在预约日期前24小时取消本次预约,并可以在当期截止预约时间前二次预约,但只有这一次机会了。
72.问:因故未能在预约日期交件,可以再次预约吗?
答:若因故未能在预约日期当天成功交件办理,并且未在预约日期前24小时取消本次预约,则当期不能再二次预约。
73.积分落户网上预约忘记用户名密码怎么办?
答:今年新增了用户名找回、密码重置功能,相关要求变简单。
74.积分落户网上预约如何变更承办人? 答:今年经办人可以在网上进行变更,但值得注意的是经办人每期只可变更一次,请慎重选择经办人。
75.问:网上预约系统出现异常,申请人应该怎么应对?
答:网上预约及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拨打相关部门负责电话:市人社局窗口(12333、24538071);滨海新区(66897955);市公安局(24538075);市国土房管局(24538088);市地方税务局(24538152);市教委(24538087);市民政局(24538079);市计生委(24538039)。
76.问:积分落户在窗口受理时被发现材料不全应该怎么操作?
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77.问:提交材料原件的退回程序?
答:在提交的材料中,含有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需退回的,在申报期入户名单公示后的6个月内,应由申请人(经办人)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逾期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78.问:落户名单有自己之后,多长时间能收到准迁证? 答: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79.问:收到《准迁证》后,如何将户口迁移至天津?
由公安机关发放的这份《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三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由申请人持有。拿到《准迁证》的申请人应及时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开具《户口迁移证》。然后,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第三联、《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天津居民户口登记并打印户口簿。
80.问:《准迁证》如发生信息错误,如何进行修改?
答:在市区受理点申报的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C区109号窗口办理;在滨海受理点申报的申请人,到滨海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C区58号窗口办理。
81.问:《准迁证》有效期是多久?如果过期,如何办理延期?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日。办理延期的话,申请人可在自市人力社保局公示积分入户人员名单之日起6个月内到公安积分服务窗口补办《准迁证》,办理地点同《准迁证》错误信息修改办理地点。
82.问:如有仍有其它疑问,如何进行咨询? 公安部门邮寄《准迁证》的同时,还附有落户手续办理说明,申请人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拨打天津便民服务专线平台88908890或者登陆天津市公安局民生服务平台进行详细咨询。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电话022-24538075;滨海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电话022-66897967;天津便民服务专线平台022-88908890;天津市公安局民生服务平台:http://www.teniu.cc 83.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后续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84.问:去年申请积分落户但未成功的申请人,今年如果继续申请,该如何办理?
答:按首次申请办理。
其他问题篇
85.问:申请人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答: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申报由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属单位)通过网上注册、登记信息、测评指导分值后,按预约的交件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受理点申报。86.问:申请人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87.问:满足什么条件,子女可以同步随迁?
答: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的,可以一并申请随迁落户。
88.问: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什么?
答: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89.问:子女同步随迁落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子女同步随迁落户的,需要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90.问:若子女未同步随迁,之后如何落户? 答: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津落户后,本人为子女申请投靠落户的,可以到落户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91.问: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其配偶可以迁入本市居民户口吗?
答: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津落户后,其配偶可以按照天津的落户政策,选择投靠落户:10年后迁户。
92.问:现在才开始办理居住证,到时提供不了原件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在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请申请人抓紧时间办理居住证,确保按规定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请。
93.问:户口簿上信息未能及时更新可以申请此次积分落户吗?
答:户口簿上信息(如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没能及时更新,不影响此次积分落户申请。
94.问:申请积分落户时,落户地址如何填报?
答: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记家庭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当申请在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在本市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95.问:申请材料造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本次不予落户,且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而再次申报的,每条减30分。
96.问: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
(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以上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97.问:积分落户随迁子女可在津参加中考吗?
答: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考本市普通高中。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98.问:积分落户随迁子女可在津参加高考吗? 答: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本市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在本市报考普通高等院校。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办理完毕。
99.问: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如何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
答:用人单位登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选择“统计查询”项下的“查询申报明细”项目。
截图并打印一份申请人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时间节点以申报月份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截图的申报明细只选择证书号码、姓名、申报月份、申报起始日期、收入额五项内容,其他项目略去。
100.问:明年还会有积分落户吗,积分落户实施到什么时候?
答: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特大城市实施积分落户制度是大势所趋。目前出台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都是到2020年12月31日废止,所以五年之内是不会改变的。
第四篇:落户天津6
人才引进---往届生落户天津
天津市人才引进(非应届毕业生)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市坚持贯彻“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战略是第一战略”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通过创新制定并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使一大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智力汇聚津门,为天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环境好则人才聚,人才聚则事业兴。”近些年来,天津市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了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各个环节,营造了拴心留人、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为各类人才来津创业、施展才华搭建了平台。
天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一、人才引进标准
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 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4.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人才引进流程
1.申请人需向其档案所在机构或单位确认是否能够出具转正定级表和同意调出函。
2.申请人前来我处缴纳定金,填写委托书,领取商调函,申请人持商调函回其档案所在机构或单位提档,提档的同时由原单位(如在当地找不到就业单位,可请当地人才代为办理)出具同意调出函(由县处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
3.申请人持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函、报到证白联(报到证上必须是原籍)、学位证(并且现有户口页上的学历状态应确定为本科及以上)以及全部档案,前往我公司进行审档,并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二份,审核无误后缴纳尾款并领取收据。
4.之后2 个月内,我公司会向申请人交予准予迁入证明和调令各一份,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所属公安局办理迁移证,回原当地人才调人事关系,开具干部介绍信(干部介绍信台头填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介绍信、工资定级表。
5.办理人在以上手续办理完整后,将上述所有材料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和2张1 寸照片,一次性交至我公司,随后由我公司办理报送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之后到天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在此期间正常办理时间总计4-6 个月。
三、人才引进待遇 1.户籍性质:天津市市内六区正式常驻城镇集体户口(红印)。2.后期服务:就失业证、身份证、护照、结婚登记、准生证等。3.人才相关待遇:
●女年满23 岁、男年满25岁以上依据户籍地可向当地房管局申请购买限价房办理手续。
●买其它房不限房价、不限面积。一次付款或贷款均可。
●购买房产后立即将户籍迁往自有住房内,配偶及子女可在当地自有住房所在派出所申报落户事宜。
●享受直辖市的社保、社会福利等隐性待遇
●子女可以享受直辖市优秀的教育资源,并能以天津生源的身份参加高考,享受到直辖市的相对较低的分数线待遇,能有更多机会进入理想院校,真正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第五篇:天津落户办法和政策
针对现在非天津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对对在天津落户问题的关注,现将办理方法介绍一下:
首先落户学生必须是国家统招本科学历且具有学士学位。
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2、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报到单位为在天津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
4、户口迁移证,5、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协议书一份;
7、进津就业申请表;(天津教委同意接收)
8、两张一寸相片;
为鼓励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本市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指出到民营企业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据介绍,单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在单位登记集体户口;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毕业生可在亲友处登记集体户口或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有关机构应优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 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 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