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使用证明
兹有(企业名称)住所在。面积平方米,现使用权归(单位名称)无偿(租金)使用。
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产权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住所使用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
红原路138号首创鸿恩国际生活区4幢8-4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年**月**日
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浪高广场B座25-2
Add: 25-2, B building,Langgao Square,No.7,Jiangnan Avenue,Nanan Disrist,Chongqing
电话: 023-86688236 023-62383660 *** 传真(Fax):023-62383660 QQ: 1264990635
第三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
(房屋所有人),位于温州市龙湾
区蒲州街道
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同意提供给
(经营者姓名)用于生产经营,该住所
不属即将拆迁或者纳入拆迁计划的房屋,以上情况属实。
(注:此证明仅限用于各类审批登记使用)
村委会(盖章)年 月 日
第四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
(房屋所有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
的房屋,面积
平方米,同意租给
(企业名称)用于生产经营,以上情况属实。
(注:此证明仅限用于各类审批登记使用)
乡镇、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住所使用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地址为(注:详细地址)的房屋(或建筑物),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租赁面积(约)平方米,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属,该土地由尹伟生承租后自建厂房商铺,现同意上述铺位作为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本证明不作为征收、拆迁等补偿依据:证明不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经营行为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依法征收和拆迁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使用过程中,住所(经营场所)权属人及使用方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并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证明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