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央政法委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中央政法委:法官检察官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3年08月12日06:30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蒋皓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原标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编辑:SN021)
第二篇: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国家公务员最新时事:检察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时事政治:31日,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审议通过《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标志着以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为突破口、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上海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率先正式启动,将通过5年过渡期,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行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管理。
当日,上海检察院召开“上海检察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明确,申城检察机关将有序、稳妥地推进“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等五项改革试点,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分类改革后,检察院工作人员将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检察官占队伍总数的33%,包括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则是各级检察院从事司法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据悉,三类人员实行员额控制,分别占队伍总数的33%、52%、15%。上海市检察院方面表示,这将确保85%的人员直接投入办案。此外,检察官实行专业职务序列管理,分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大检察官三大类。
检察官也可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检察辅助人员中的书记员主要由聘任制辅助文员担任并实行等级管理。检察机关今后的新进人员,将实行严格的分类招录、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将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据悉,上海检察机关将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在业务部门设立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由1名主任检察官、2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主任检察官占本院检察官总数的三分之一,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也将担任主任检察官直接办案。
据介绍,在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检察官负责制。主任检察官对组内检察官办案审查决定进行审核,但不能改变决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层级将进行精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减少审批层级,将案件的决定权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检察官。
在对检察官“放权”的同时,上海检察机关将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权力行使范围,规范检察权的运行。申城检察机关将通过完善检察官办案数量指标体系、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和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检察官业务考核,并建立退出机制。同时,强化办案责任追究,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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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改革试点还将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据悉,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徐汇、闵行、宝山四家检察院作为先行试点单位,将开展为期半年的试点。上海检察机关将于年底前分阶段研究制定22项配套制度,为检察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在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明年一季度申城检察机关将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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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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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官检察官警察将建单独薪酬制度
法官检察官警察将建单独薪酬制度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据新华社昨日消息,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中央印发的首个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值得关注的是,基于此前司改中触及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实施方案》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其中包括了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以留住人才。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其中,对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留住人才。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并在今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焦点解读
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只有排除外部干预加强内部监督相结合,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日公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出台,分别从外部和内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法官员额设置不能简单论资排辈
加快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法治工作第一线。需要进一步推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专业职务序列和单独薪酬制度,强化职业保障,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法官员额制分析说,为确保这项改革稳妥推进,法官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搞“一刀切”,而是要根据法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进行选任,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点评:只有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才有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泽介绍,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为深入推进这项改革,最高检将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
建立立案登记制推行网上立案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点评: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对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立案登记制强调对当事人诉请的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只要形式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诉求拒绝、推诿和拖延立案。此外,这项举措还强调了立案时法院的释明责任和立案公开,人民法院还将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第四篇: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扮演的角色
在美国刑事诉讼当中警察、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扮演的角色 柏恩敬
各位早上好,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哈尔滨的同行交流。今天我从法官、检察官、警察和辩护律师的不同参与角色来讲一讲美国的刑事诉讼法。据我了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把一个案子分成三个阶段,侦查,起诉和审理。侦查阶段主要由公安部门来负责,起诉由检察院来负责,审理由法院来负责。美国的概念有些不一样,并不是说一个案子不分阶段,而是各个部门的职能角色权力不一定是按照阶段来分的。美国的概念是任何政府的行动对公民的权利有不同的影响,影响比较大的行动公民的权利就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审判阶段公民的权利受到影响最大,所以法官负责审理案子,被告还要有一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警察代表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也很大,比如说可以拘留,可以剥夺公民的自由,这从我们的概念来说,这是对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影响,所以法官有法官的角色,辩护律师有辩护律师的角色,检察官有检察官的角色。中国经常说公检法这三个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中文翻译成英文的话司法机关有时候就翻译成judicial organs,judicial organs在英文是指法院,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所以翻译一方面可以导致一些误解,一方面可以隐瞒一些概念上的不同。还有中国在严打的时候强调公检法必须合作,这个概念在美国一般的人可能会认为法官参与打击犯罪是有问题的,会觉得很别扭,因为我们对法院和法官的概念是不同的。美国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完全是中立客观的,中立的怎么能打击犯罪,怎么能偏于控方,因为我们的概念是法官应该对控方对辩方保持中立的态度。
可能讲警察、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角色最好的方法是拿一个案子的不同阶段来说明。虽然我刚才说美国不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阶段,但是我最好是从这个思路来解释。侦查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到以前的阶段,我是特别用抓到这个词,因为拘留和逮捕在中国有特别的含义。我就是说一个公民他的自由被政府警察剥夺以前的阶段,因为侦查有时是没有接触到嫌疑人以前,有时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受到限制以后。在美国很多侦查手段如果不涉及到公民的权利的话,警察有权利自己进行。我们的概念警察和检察官是执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有些情况下警察可以不通过法官检察官的同意进行一些侦查的手段,这些侦查手段都是最基本的,对公民的权利影响不大。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搜集某一些种类的证据还需要法官或检察官的批准。当然警察亲眼看见人犯罪,或者看见有人准备犯罪,警察有权利预防人犯罪或者抓到罪犯。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在调查案子的时候,如果觉得有搜查的必要,他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我们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什么叫不合理的搜查呢?如果是通过法官的批准,我们的推定就是合理的。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呢?就是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法官看到书面的说明,如果看到有什么证据达到大概的标准的话,法官就会批准搜查,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话就不会批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是有很多例外。限制的情况比方说有紧急情况,警察不但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搜查的地方有犯罪的线索,他还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如果不马上进行搜查的话,线索和证据要被毁灭。这个我们叫做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警察可以直接进行搜查,但是搜查出来的证据如果在法庭上要用的话,还要经过审查。就是说被告有权利要求这些证据被排除,如果有这样的要求的话那么法院就要举行听证会来进行审理,看他的搜查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有紧急情况的事实,是不是有大概有犯罪线索的依据,所以说如果警察不提前得到法院的批准而进行搜查的话,他知道到最后还是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他的证据才能用。所以说在很多方面,刚才我们说到搜查,在很多国家都有搜查的程序,在美国你说搜查是哪个机关的权利,回答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进行搜查的是警察,在搜查以前警察最好和检察官联系,在这方面检察官等于是警察的法律顾问,尤其是紧急情况下警察给检察官打电话,说我们来不及到法院去,你看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进行搜查,检察官这时扮演的角色就是法律顾问。法院还有一个角色就是最后看这个搜查是否合法,如果是合法的证据就可以用,如果不是合法的话证据就要排除。所以虽然法官不参与搜查的具体行动,他还有很重要的角色和决定的权利。辩护律师也有一个权力,当然不是在现场,但是起诉的时候控方说有这么一些证据是通过搜查取得的,辩护律师觉得搜查的过程有疑问的话,他有权利要求排除。虽然搜查是一种侦察手段,但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有这么一个角色。我就是拿搜查举个例子,其他的方面侦查阶段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有一定的权利和职能。比方说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所以我们不让警察轻易地采取窃听。窃听是一种搜查,它是搜查一种看不见的东西,是人的对话的内容。根据我们第四修正案,搜查影响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属于公民,但是公民也可以放弃这个权利,所以搜查可以经过当事人同意进行。就是说没有到法院拿到搜查证,问当事人可不可以搜查,当事人同意,那么这个情况下进行搜查是完全合法的。但是这个同意必须完全是自愿的,而且完全了解同意搜查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搜查到时候当事人也可能要求排除证据,警察就要拿出证据证明是当事人同意进行搜查的,而且明白同意搜查的后果。为什么提到同意呢?因为在窃听方面有特别的含义。在美国我们侦查重大案件的时候经常用到卧底警察和秘密线人,这两种侦察的方法是非常有效的,因为如果能够把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话录下来,开庭的时候把录影带或录音带放给小陪审团听的话,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窃听我们的概念是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自己身上带着录音机,他自己同意把自己的对话录下来的话,我们认为就是合法的。因为两个人对话,我有我的隐私权,你有你的隐私权,但是我们的对话对我来说不是保密的,你愿意把你的信息和我分享,所以我有权利把我们的对话记录下来作为最准确最可靠的证据。如果两个犯罪嫌疑人自己在对话,没有卧底警察或者秘密线人在场,没有参与的任何一个人同意的话,执法机关还想窃听的话,我们就要经过相当复杂和难办的法律程序。因为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受到高度的威胁,如果警察想采取行动的话,他必须和检察官联系看是否符合窃听的条件。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具体的进行窃听是警察的工作,但是批准程序中检察官和法官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窃听过程中还受到检察官法官的监督,比如说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每十天检察官要向法官作出报告,看窃听的结果如何,如果没有结果,就不能再继续;如果有问题的话,就不能再继续。窃听批准只有三十天的有效期,如果要继续的话就要再申请。窃听要是有结果的话,在审判的时候辩护律师有一个机会把窃听的结果排除,所以辩护律师对窃听也有一个重要的角色,和我刚才提到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一样的。
可能有些侦查的手段对隐私权的影响不象窃听和搜查那么大,根据我们的法律警察也不能完全自己做主。比方说在侦查阶段的时候有必要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或者有一些其它的记录,但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到银行去要,甚至警察也不能拿着警察证跟银行说我要某某人的账户,和账户上所有文件,警察没有这个权利。根据我们的制度,警察需要这样的文件的话必须要检察官的批准。法律上的程序和实际有点差异。法律上是只能用一种传证令,实际上我们用的是所说的大陪审团传证令。银行受到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必须提供银行资料,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实际上是法官的命令,法官授权给检察官,传证令交给警察去实行。文件拿到以后警察要交给大陪审团,事实上是交给检察官。我们在侦查阶段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属于警察,可能在侦查阶段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是具体作侦查工作的,但是他在各方面受到检察官的制约和指挥,在各方面也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也要考虑到案子提交法院的时候还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司法的监督。
介绍一下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和所谓的小陪审团听起来差不多,但是它的作用,成员和工作的权利都不一样。小陪审团各位大概都很熟悉,小陪审团有一个定罪的作用,听取所有证据之后他可以作出有罪的判决或无罪的判决。大陪审团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指控的作用,还有一个是侦查的作用。最近中国检察院系统在做一个试验,叫做人民监督员,我觉得和大陪审团制度不完全一致,但是我觉得有一点概念。大陪审团根据宪法,在美国的联邦系统所有的重罪都要经过大陪审团才能够起诉,所谓的重罪是可以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轻罪是可以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我们判的案子很少是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所以几乎所有的案子都要经过大陪审团的同意才能够起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选人的方法相似,他必须是美国公民,经过随机的方式选的,所有合格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做大陪审团的团员。所谓的合格是自己没有犯罪记录。用什么随机的方式呢?一个使用参加选举的名单,另一个是用驾驶执照的名单,用随机的方式选择,让这个人到法庭来,看这个人有没有能力做,可能因为工作的关系或家庭的关系他没有能力做。大陪审团的成员是16个到23个,它是由23个人组成的,但是必须有16个人在场它才能举行听证。起诉不起诉是要有12个人同意,这和小陪审团不一样,小陪审团定罪要12个人意见一致。大陪审团的权力只是一个起诉的权利,对它作出决定的要求没有小陪审团那么严格。大陪审团作出决定的标准就是大概有罪的标准,英文是 probable cause,这没有一个准确的翻译,就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这个人大概有罪。这比定罪的标准要低得多,定罪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大陪审团还有侦查的作用,搜集一些特别的文件警察自己不能做主,需要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在侦查阶段,搜集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文件需要大陪审团的传证令。实际上这个权利在检察官手里,因为大陪审团的听证、侦查工作都是由检察官来指挥。因为大陪审团是由普通美国公民组成的,没有法律知识,没有侦察的职业培训,大陪审团的权利应该是监督检察官的侦查工作,监督检察官的起诉工作,检察官自己不能决定起诉某某人,他如果想要起诉的话必须把证据交给大陪审团进行审理。所以经济犯罪和贪污腐败的案子经过大陪审团的传证令是非常正常的,同时警察有权利询问证人,证人也有权利拒绝回答警察的问题,任何人受到警察的询问的时候他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如果证人不回答怎么办?难道我们就放弃吗?还有一个程序就是可以强制证人作证,就是检察官申请法官发布一个特别的命令,也叫做作证命令,也叫做特权命令。我们的沉默权是一个简短的名称,是不被强迫自证其有罪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沉默权。如果控方同意不是用一个人的证词来证明他有罪的话,就不违反不被强制自证其有罪的权利,可以取得他的证词。在这个情况之下,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官发布一个特别的命令,这个命令有三条,第一条是证人必须作证,如果不作证的话就构成藐视法院犯罪;第二条是他的证词不能用来证明他自己有罪,只能用来证明别人有罪;第三条是如果他滥用这个权利做伪证的话,他还要负法律责任。如果他做伪证的话,他的证词可以用来证明他犯了伪证罪。在这一方面我们还完全处于侦察阶段,警察对证人不作证无可奈何,检察官自己也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检察官可以通过法律的程序,要求法院发布特别的命令,命令证人在大陪审团那里作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的权利,一种权利是可以请律师,另一种是如果请不起律师,有法院安排免费律师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两百多年以前已经提到有律师援助的权利。当时的理解是一个人被起诉以后有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请不起律师的话那就没办法,但是至少可以请律师。到了美国最近70多年以来,从三十年代开始,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说在三十年代联邦法院系统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法院有义务给他安排一个律师。从那时起,我们有一个概念,如果被告没有钱请律师的话,他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护,因为我们法律和宪法赋给刑事被告很多权利,但是刑事被告没有法律知识的话,他也没有办法让他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到了六十年代,又有最高法院的案例,这个案例更进一步地解释说不仅在联邦法院,在州的法院被告也有这个权利。他请不起律师的话,他也有权利让法院给他安排一个免费的律师。得到免费律师的援助是一种权利,请律师是另外一种权利。一般来说,请律师援助的权利是从指控开始,指控以前有钱可以请律师,但是政府没有义务安排免费的律师。所谓的指控是和拘留连在一起,就是警察抓到人的时候,公民不能自由离开,在警察的控制之下那一时刻起,被告就有得到免费律师服务的权利。因为警察限制一个人自由的时候,可能还没有正式被指控,但是我们规定要很快在一天之内指控,如果没有指控就必须把他释放。以上谈的多半是在侦察阶段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所扮演的角色,这是指在限制被告自由之前的阶段。
当然侦察的手段很多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美国的法律对这个有特别的限制,我就把它作为一个个别的话题。米兰达警告大家大概都知道,这是根据1967年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1967年以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州使用一些类似于米兰达警告的办法。从1967年以前在美国询问在羁押的或者自由被限制的罪犯以前不进行米兰达警告的话,所取得的口供就被认为是非法取得的,不能使用。米兰达警告的内容大家都很熟悉,就是一个人被抓到的时候警察要告诉他有什么权利,有沉默的权利,有权利请律师,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法院可以给他免费安排一个,如果愿意放弃律师的权利的话,可以放弃,他所说的话可以拿来做证据。经过这个警告之后犯罪嫌疑人如果愿意说话的话,警察可以进行询问。如果在开始回答警察的问题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改变主意说我不想说了,那询问就结束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说我愿意和你说话,但是我要求我的辩护律师在场,那就在辩护律师来以后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被询问的时候,辩护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或者是他可以在场,或者是他不在场的话就不能进行询问。我们认为这完全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他要求这个权利的话,他的权利就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他如果放弃权利的话,就可以进行询问。询问的机会不是很长的时间。因为我们的指控和限制自由差不多是同时发生的,就是警察抓人的时候有义务把他立刻带到法院去,羁押不羁押的决定只有法官能作出,警察和检察官没有这样的权利。凡是影响和限制公民的权利的措施必须得到保护,限制越严或者权利越重要,他得到的保护就越全面。所以说羁押是涉及公民自由最重要的权利,警察和检察官自己都不能作主,要经过法院的程序由法官作出。所说的马上把抓到的犯罪嫌疑人带到法院去,就一个伸缩性,一般来说是当天,星期一上午抓到,就要下午带到法院去;下午抓到就要第二天上午带到法院去,周末抓到就要等到星期一。到了法院的时候如果还没有请律师,法院有硬性的义务给他请律师。从那个时候起我们完全是一个对抗的制度,他已经被指控了,他有辩护律师。如果控方要求拘留,而辩护律师反对,我们举行听证会来决定羁押不羁押。不管是被羁押还是没有被羁押,从这个时刻起,控方如果要向被告进行询问的话,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同意。这对我们做执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从这时起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就比较大,因为我们进入了完全对抗的阶段,控方已经决定起诉,到时候要证明他有罪,辩护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保护委托人的权利可以有很多选择,可以奋斗到底,要求排除所有证据,做无罪的辩护,开庭的时候攻击控方的所有证人,可以要求小陪审团作出无罪的判决。当然还要一些职业道德的规定约束辩护律师的行为,但是在职业道德的范围之内,辩护律师的义务是积极地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辩护律师还有一个选择是对控方建议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说控方指控的罪名太重,因为他们不了解情况,如果我在场,你们可以向我的委托人进行询问。有的时候被告是犯罪了,但是他在犯罪集团级别比较低,还有很多关于犯罪集体的信息,如果我们和他协议的话,他可以提供很多关于犯罪集团的信息和帮助,甚至可以做证人。这时他就可以和控方进行协商,这就涉及辩诉交易制度,他可能觉得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做法是和控方进行辩诉交易。
我今天就是进行了大概的介绍,从不同人的角色来介绍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希望说的不太模糊。
问题:美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国不一样,美国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中国的检察院和法院都是司法机关。我想问一下美国的检察机关是否有独立的检察院,如果没有,在司法部是否有独立的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诉的作用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职能?在美国司法部,除了检察官的公诉职能之外,还有什么其他职能?
回答:我们以前有独立检察官制度,但是意思可能不一样。美国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检察官是属于行政。但是这些词中英文意思不太一样。我们说司法只有法院,立法只有国会,其他的都是行政。所以说检察官在司法领域代表政府扮演公诉人的角色,在中国检察官和律师完全是两种行业,在美国检察官是律师界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有律师资格才可以申请做检察官。所以我们的概念是控辩双方都是律师,只不过检察官代表控方,辩护律师代表被告。除了公诉之外检察官的其他职能在起诉以前做警察的法律顾问,警察需要法律咨询。还有指挥大陪审团侦察的职能。如果检察官不同意不能起诉,警察必须和检察官配合起来,侦察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是定罪,是搜集足够的证据,但是起诉只有检察官才可以做主,如果检察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决定不起诉,所以检察官和警察必须合作协调。起诉的标准不高,就是大概有罪。但是我们考虑的标准不是起诉的标准,而是定罪的标准,因为一旦起诉,我们就下定决心把罪犯绳之以法,就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定罪犯的罪。司法部除了检察官以外还有很多不同的部门,我们有刑事处,还有民事处,民事处的人也是国家律师,或者做原告或者做被告。还有联邦的监狱管理,联邦调查局也是属于司法部,还有一些不同的部门。美国的联邦执法机构有很多种,除了警察局,还有联邦调查局,海关,纳税局还有刑事调查处,环保局还有刑事调查处。联邦执法按照不同的主体分布在不同的执法机构。因为它们不是在一个时期设立的,有其历史原因,所以有时候看起来一塌糊涂。
问题:在美国有没有检察院这样的部门?
回答:司法部有一个刑事处,还有一个具体办案子的检察官多半在地方的检察官办公室或公诉人办公室,美国分96个司法地区,每个地区有自己的联邦法院,地方法院,联邦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所有的刑事案件。具体办案子的公诉人都是在各个地区的检察官。司法部总部有指挥的权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援助。96个司法地区的检察长都是经过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才能任命,所以我们每个检察长虽然是司法部部长的手下,他们的提名任命和司法部部长是一样的。他们在性质上不是独立的,但还是有一点独立的味道。
问题:美国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具体侦察有哪个部门进行?办理国家公务人员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有没有区别?
回答:我们没有特别的机构处理政府职员的犯罪。在联邦政府很多机构都有审计处,审计处的官员也有执法权,不管是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都有部内的审计机构。如果发现重大犯罪的话可以移送联邦调查局或者和联邦调查局合作。美国的检察官没有自己侦察案子的权利和责任,这和中国不一样。美国是联邦制度,我刚才提到的是联邦政府。州政府的官员犯罪由谁来处理,州有自己的法律和执法机构,但是要是涉及联邦法律的话,联邦调查局有权利调查。比如贪污腐败的案子多半是联邦调查局调查。州政府的执法机构调查州政府的高级官员很难。我自己以前在一个小州罗得岛,它的首都是普罗维登斯,它的市长前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多年来我们怀疑这个市长犯罪,让市政府和警察局局长来调查他是不现实的,因为市政府和警察局局长是他自己任命的,不可能调查自己的上级。我们还有州的警察,也很难处理这种案子,没有资源。联邦调查局从外面采取调查手段,很有效,因为联邦调查局和一个市的市长没有政治上的关系,完全是执行执法职能。我们的联邦制度完全是一种妥协,当时国父们有的认为13个殖民地应该成为13个国家,有的认为应该成为一个国家,就设计一个联邦制度。在打击州政府的贪污腐败的时候,联邦制度起了很大作用。还有我们的警察必须做证人,在起诉的时候,审理的时候,证据排除的听证会上都要作证人。还有在具体办案子的时候有一个检察官负责,还有一个警察负责,他们两个必须合作。处理证据还有证人都是由警察来做,检察官除了做公诉人之外还是警察的顾问,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是政府的律师。法官是完全中立的实施司法权的。辩护律师唯一的责任是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篇: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公安部 警察办理户口需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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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时事热点:公安部:警察办理户口需终身负
责
民警办理户籍实行终身责任制;户籍信息如果存在明显差错,可申请立即更正;投诉或举报户口问题,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初步查处的情况;紧急情况办理出入境证件立等可取等等。昨天,公安部集中推出16项便民利民新举措,涉及公安机关户政、边检、出入境、消防、监所、道路交通管理等多个方面,并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便民举措年初调研
在16项举措中,涉及公安机关户政的有两条,包括实行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负责,户籍信息存在明显差错可立即更正,针对办理户口的投诉或举报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初步查处情况等。涉及出入境管理的内容最多,共有6条,包括网上预约办证,为紧急需求开设办证“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限,简化申请表格和一年内可重复使用照片信息等,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举措简化了公民办证的手续,也节省了办证时间。
其他举措还包括消防违法将纳入信用体系,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机动车省内跨地市检验和驾驶人省内跨地市考试等。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推出这些便民利民新举措,公安部今年年初就开始了调研,对基础设施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对人员进行培训。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以作风、制度、责任和监督保证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并形成常态长效,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户籍户政
民警办理户口需终身负责
实行户籍窗户首接责任制,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负责。对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要书面告知不更正及理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户政(治安)部门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内,要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
【解读】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户籍的民警无论职务、岗位有何变动,不管以后到了哪个岗位,即使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离职的,也要对所办理的户口事项终身负责,只要有问题,一样要追究。
这位负责人表示,群众申请更正户籍信息,如果原登记信息确实存在明显差错,如将男的登记成女的,父母年龄与子女年龄登记的相差在10岁以内,都应该立即更正。但对于只是想改名字,把农历出生日期改为阳历出生日期,就不属于明显的差错。
据介绍,目前,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已经分别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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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试行省内跨区考驾照
实行机动车省内跨地区年检,试行驾驶人省内跨地区考试。
【解读】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已经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份,除大型客车、校车外,其他机动车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年检,无需再办理委托检验手续。
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地市考试能力不足、难以承担异地考试任务,因此目前还不能自主选择异地考场,而是由省级交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指定异地考试的考场,并向社会公开。通过科目一考试、符合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预约不上的考生,今后可在本省(区、市)内,就近选择指定的其他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的考试。
□边检措施
五类人员可自助查验通关
鲜活产品优先验放,跨境学童边检将设专用通道,启用海港岸《边检告知单》,新增5类人员可以通过边检自助查验通道出入境。
【解读】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车辆对通关时限要求较高。今后,陆地口岸边检站将对此类车辆设置绿色通道,优先检查验放,边检站还将联络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以及对面毗邻国家口岸检查机关,争取共同实施鲜活产品优先验放,进一步缩短车辆通关时间。
另据介绍,目前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存在大量学龄儿童在对方一侧就读的情况,其中包括在外国做生意、小孩需要回国就读的中国公民,如中缅、中老口岸,每天集中出入境的14岁以下学童达到上千人。这类学童每日上学、放学均需通过口岸,而且时间都是在通关高峰期。这些学童年龄较小,自我保护能力较差。设立专用通道,能方便学童们快速通关,而且还能保障他们的安全,防止走失等。今后,边检站还将联系相应学校,建立学校及监护人备案制度。
据介绍,此次新增的5类人员,包括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普通护照入境的中国公民;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赴香港或澳门签注的内地居民;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1年以上(含)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持外国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定期国际航班上服务的中国籍机组人员和可免签入境及已办妥1年以上(含)乘务(C)、任职(Z)签证或居留证件的外国籍机组人员。
□出入境管理
签发港澳通行证缩短5天
设立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非工作时间,为因特殊事由需出境的人员紧急申办证件,达到立等可取;缩短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普通护照和通行证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通行证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16岁周岁以上人员一年内可重复使用照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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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先在“公安出入境网上办理平台”提交申请,并选择办理地点和具体时段,能节约办证明的时间、精力和成本。在非工作时间,为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该负责人表示,紧急情况并不仅限这些,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申请人也不一定要出具纸质证明,只要能证明确实是紧急情况,包括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大家都知道的重大事件,都可以申请。
另外,目前申办普通护照、来往港澳以及来往台湾的通行证,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申办通行证的签注则需要10个工作日,而且有的地方时限长短不一。针对这情况,公安部此次统一了各类证件的办理时限,进一步缩减办证时间,方便群众出行。以前护照、通行证和签注要分别填写表格,而且内容较为复杂,反复填写耗时较长。
这名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在办证时多次照相不仅耗时,而且增加了群众支出。考虑到16周岁以上的人一年内面相变化不大,因此决定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一年内再次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可调取此前提交的电子制证照片。
□消防安全
消防违法信息需公开
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建立黑名单,在网上公布,通告银行、工商、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解读】公安部消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31个公安消防部门已经建立并开始实施公布制度。不良信息每月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如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整改,可申请缩短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延长公布期限。
另据介绍,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同有关部门沟通,这些不良信息今后将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在借放贷、办理营业执照、投保等方面进行限制。
□监管举措
看守所将设法援中心
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在看守所内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及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法律咨询等服务。
【解读】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看守所将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立“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公布的服务时间内,免费为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咨询等服务。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立,主要针对一些困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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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 杀毒软件性能将可查
推动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信息安全厂商申请销售许可证提供网上查询、咨询指导等服务。
【解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平台已经于7月份正式改版推出,防火墙、杀毒软件厂商在办理销售许可时,可以网上办理,实时查询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的办理进度。采购商和购买的公民,也可以利用该平台,免费查询所购买产品的各项重要信息,但免费下载的软件不在此列。
这位负责人表示,今后平台还将增加产品的性能信息,购买者可以查询软件的查杀性能等,厂商自己宣传的查杀效果如何如何好,一查便知真假。
本文来源:金华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