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本站推荐]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3、对疑罪的处理,遵循“疑罪唯轻”原则。
第一,夏商时期。夏商两代基本处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特色构成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夏商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相当有限,人们的法制指导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神判”、“行天之罚”的显著特色。夏朝尚处于朴素的自然神崇拜阶段,而商朝时已由较为原始的自然神崇拜发展到将“天罚”与借占卜巫术进行“神判”相结合。夏商时代的统治者时常借助祭祀占卜活动领受神意,以“神判”的形式决定司法裁判和定罪量刑。
第二,西周时期。首先,创立了“五听”的审讯方式。所谓“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一为“辞听”,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二是“色听”,即通过观察期面部表情的变化;三为“气听”,即通过观察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四是“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五是“目听”,即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应。在审理案件时,要善于察言观色,看说话人的神态是否从容不迫,精神是否恍惚,气息是否平和,眼睛是否有神,通过外在的表现和内在的心理活动的观察,从而揭露案件事实。“察听五辞”的判案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以五声听狱讼,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注意观察其表情和神色,有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判断,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另一方面,“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其内容中不乏正确之处。但是,“察听五辞”制度的缺陷也较为明显:一方面,“五听”过于强调司法官吏用察言观色的方法对证据和案情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对法官心证的客观制约;另一方面,“五听”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观察能力,才能正确适用这一方法,但这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在当时是很难实现的。过于依赖法官的个人素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为法官主观擅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自由心证”式的审讯方式,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时期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是个历史进步。其次,还要收信相关证据,注意“五听”与证据材料的结合运用。在西周的诉讼审讯过程中,十分注重各种证据。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及“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原告与被告双方出庭时,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盟誓或对质。另外,为了取得口供或查验虚实,往往会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在口供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西周还对疑罪采取从轻处理或占卜的方式。
一、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自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因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封闭形态,生产力发展极度缓慢,外在表现上刑事法律多于民事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分析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据的特点:
1、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具有强烈地纠问式特点,表现有证据规范上即十分重视当事人口供、证人,其他证据种类较少;
2、审判的权限相当大而且充满着露骨的唯心主义,由于专制制度的原因决定了收集证据的极端野蛮性。画押是认定证据与收集证据的重心,刑讯逼供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方式。
3、封建等级制度渗透进证据制度之中,体现在证言效力上。具体的表现形式:1.口供至上,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依法刑讯与法外用刑相互交织。3.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4.诬告反坐,伪证者罚。5.疑罪唯轻,实行有罪推定。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尽管在证据理论方面,积累、概括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反映了某些诉讼规律,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以重口供和刑讯为其主要内容,因而是十分野蛮、残酷的证据制度。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法官个人决断。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虽然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但在阶级本质上则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第一,秦朝时期。案件审理要经过起诉、调查、勘验等阶段。秦时称审讯为“讯狱”,秦朝处理案件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口供,因此,审讯的重要目的是获得口供。秦朝把审讯制度分为上、中、败三个等级,上为口供、中为刑具、败为恐吓,秦朝在法庭上不提倡实行刑讯逼供。
第二,汉朝时期。首先,刑讯已是汉朝合法的审讯方式。汉朝时期,在审讯过程中,司法官一般首先诘问被询问人,如果诘问的方式不能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审判官可以进行刑讯。其次,“春秋决狱”是汉朝的一种很重要的司法方式。“春秋决议”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量刑罚。再次,儒家思想开始对司法制度有所影响。汉武帝时期确立了“亲亲得首相匿”的原则,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思想在这一原则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诉讼中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免于出庭作证。而且,如果问事官为取证而违反此原则,使“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问事官则“以违例坐罪”,受到刑事惩罚。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个阶段盛行刑讯逼供之法,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下,重枷、测罚、测立等一些刑讯逼供的酷刑得到广泛盛行。北魏孝文帝时,一些司法官员为了刑讯逼供,发明了一种重量很大的颈枷,甚至还用石头缒在犯人脖子上,直到勒入其皮肉之中。南朝梁武帝时,发明了“测罚”逼供之法,对拒不招供者采取断食饥饿的方式,以便逼取口供。陈武帝时,又发明了更加野蛮的“测立”酷刑,对受审者施加鞭打、笞捶,再强迫其戴上枷械刑具,站在一个仅能容纳两脚的圆顶土垛上,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这些刑讯逼供方式,反映出司法制度的野蛮黑暗,也折射出当时复杂严峻的社会形势。
第四,唐朝时期。首先,唐朝规定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唐朝在继承“亲亲的首相匿”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其次,唐代法律认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口供、物证和旁证。口供是最重要的。为了取得口供、唐律允许考讯,并规定了考讯的程序和要求。考讯必须是在有其他旁证,但在事实仍然不清的情况下,由主审官和其他参审官员共同决定,进行考讯。考讯只可用常行杖,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考讯间隔在20天以上;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经过法定的考讯程序,当事人仍不供认的,取保防人。考讯不得适用于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贵族官僚,老幼笃疾和怀孕、生产的妇女等等。考讯的确体现了封建法律的野蛮性,但将其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这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唐朝证据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规定了违法刑讯逼供的责任、同居相为隐的作证规则。
第五,宋朝时期。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比较发达。首先,宋代证据制度中发展程度高、发展成就大的是检查勘验制度。宋代时期,法律明文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规定检验必须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还规定检验必须做笔录;法律还明文规定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宋代还相继出现了一些检验学方面的著作,如宋慈的《洗冤集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等。在这些著作中,《洗冤集录》的贡献最大,它对法医学鉴定和现场勘验所应注意的问题做出了很详细的解释,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他被传到了很多国家,是古典法医学的代表之作,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律文明所做的巨大贡献。其次,书证在宋代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非常广泛,而契约是书证中最主要的一种,也是诉讼纷争发生时法官最希望得到的证据。
第六,明清(1840年以前)时期。明朝创立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有:三司会审(即由司法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和都御史共同审理)、圆审(即九卿会审)、朝审(即对已决在押囚犯会官审理)等等,这些制度都有利于取证。明朝时期,出现了厂卫干预司法,这虽是明朝法制一个重要的特点,但它实际上破坏了司法。厂卫假造证据、严刑逼供,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清朝时期(1840年以前)。清朝对刑事审判中的“尸格”(即尸检报告)、“赃证”、“失单”等证据有很多规定。而证人证言、被害人证词也是重要的证据,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最重要一种,口供是定案的关键。清朝还规定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验证证据的确凿性,有的还需要进行实地勘查,搜集新证据。还规定了私改证据、提供伪证者,应当予以惩罚。近代以后,随着西方的冲击和中国社会自身的新陈代谢,中国法律制度开始受西方的影响而逐步转型,传统证据制度以及与之相伴的刑讯逼供等受到猛烈批判,建立符合近代西方程序理念的证据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05年,沈家本主持编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随后又编定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标志着传统证据制度的终结和国近代证据制度的诞生。
第二篇: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一、监察组织与机构
1.秦朝
•秦朝首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先河。秦朝的监察官吏称为御史,其长官为御史大夫,位高权重,其职权:一是掌法令,监督法律和法令的实施;二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三是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
–2.汉朝
•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汉代的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
–(1)司隶校尉,其职“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2)州刺史。汉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个州部设部刺史一人,为地方固定的监察官。刺史规定“以六条问事”。
–3.魏晋隋唐
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4.宋朝
•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宋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比唐代严密。州、府、军、监均有通制官,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吏。–5.元朝
•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
–(1)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2)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3)元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监察法规。
–6.明朝
•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称“风宪衙门”,由此建立了空前庞大的监察机构。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明代还创立了负有独立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组织。负责监察六部官吏。
•7.清朝
•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8.清末
•清末监察机构并无变动,光绪十八年修订公布了《钦定台规》,确定了行政监察的基本纲要,类似监察法总则,其后修订颁布的《都察院则例》,类似监察法的分则。
•南京国民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监察院,作为中央五大机关之一,对官员行使监察权。
二、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从机构设置来看,监察机构和司法机构始终是分立的,从中央到地方二者各有系统,中央御史台,明代改为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关,而大理寺、刑部分别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和复核机关,三者合称“中央三法司”,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地方监察机构直接隶属中央,与地方行政互不统属;从权力职责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监察机关始终是司法机关的监察主体,对司法机关行使着监督权。
第三篇:中国古代制度史范文
一、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特征
1、中国古代皇帝制度的发展历程
皇帝制度自公元前 221年秦始皇开始创立,经过历代王朝的不断发展、强化,直至1911年清宣统皇帝逊位才被彻底废除,前后历时2131年。它经历了由初创、初步完善、完善成熟、进一步发展、强化、消亡这一演变规律。在皇帝制度演变的各个时期,其特点也是各自不同的。
1)创立和初步完善
秦汉魏晋南北朝是皇帝制度从初创到初步完善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皇帝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神权被皇权进一步利用。秦统一六国,始皇自称“赖宗庙之灵”,汉武帝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君权神授说,给君权披上了一层神圣而又神秘的外衣。君权与神权的结合,加强了君权不可侵犯的原则。
第二,为维护皇帝的尊严,礼乐制度被进一步强化利用。统治者大力加强礼的建设,使礼成为维持社会和政治秩序,巩固等级制度,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及权利义务的规范和准则;确立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尊卑上下等级关系,使之成为指导立法、司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第三,皇权是在排除来自各方面的侵扰之后得以巩固的,它经历了与各方面政治势力的较量和斗争。
2)完善成熟
隋唐时期是皇帝制度的完善并成熟时期。其中隋开创重新统一的局面,皇帝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第一,隋以前的尊号只有“皇帝”二字,到唐高宗李治时,群臣给他上号为“天皇”。是为上尊号之始。自此以后,逐渐确立了在皇帝生前即上尊号的制度。
第二,在庙号和陵寝方面,从唐代开始,确立了开国之主称“祖”,以后所有君主一律称“宗”的庙号制度。
第三,在符玺和诏敕方面,隋以后确立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称不同,用处也不同。
第四,在皇位继承方面,隋唐制定了隆重的册立太子的礼仪,设置了规模庞大的东宫官署机构。
第五,后宫制度和外戚政治方面,隋唐时期的后宫嫡庶等级制度更加严格,后宫制度也臻于完备,尤其是皇后的地位在前代的基础上有进一步提高。
3)进一步发展
宋元是皇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时期:
第一,宋代更加严格用玺制度,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内外相互牵制,防止其中生有弊端。第二,在宋代皇后地位更加突出,这实际上也是皇权提高的折射。
第三,在宗室制度方面,宋代对于宗室给以很高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就是不给权力,几世以后宗室便与士庶之家基本相同了。这就从某些方面减轻了皇权受到地方宗室力量威胁的可能。
4)加强与巩固后的成熟
明清将皇帝制度强化到了颠峰。而这一时期也是皇帝制度的消亡时期。明清两个封建王朝都极力进一步提高君主大权,从制度上保证全国统治权力高度集中。明王朝在这方面远远超过以前的各个王朝,清王朝又在明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然而同时,封建社会和地主阶级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也愈益尖锐。
在皇位继承方面,皇族争夺帝位的斗争非常剧烈。在雍正帝时期,从根本上决定废除了以嫡长制为前提预立皇太子的办法,改行密建皇储的制度。
2、主要特征
1)政治结构上的平衡性(权力之间不同形式的制约)2)传承方式上的世袭性:子孙相继
3)皇帝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权力,皇帝是国家的代表和象征。一切规章制度的制定,一切内政外交以及和战等大政均由皇帝裁定。
4)君权神授、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是以皇帝制度为中心的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5)全体官僚都是皇帝的臣仆,庞大的国家机构都是君主的办事机构。6)全国的人口、资源都是皇帝拥有的财富,可以全权支配。
二、中国古代相权的发展与演变情况
综观历史,可以把相权的发展概括为:秦朝为建立时期,西汉为鼎盛时期,西汉到明朝之前为调整时期,明清为衰落期。
秦朝: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确立宰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使之成为正式官制。秦朝开始实行一相制,也曾置左右丞相。
西汉:西汉初期,宰相的权力迅速膨胀,并很快达到鼎盛时期。丞相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无所不管,与当时的皇权基本上处于平等状态。但相权和皇权之间的矛盾也开始暴露出来。相权的膨胀使皇权受到威胁,便开始受到制约。在汉武帝之时,设立“中朝”,形成“中外朝”。西汉末年,改宰相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一起为三公,亦称三司。
东汉:东汉大体沿袭西汉之制,三公改为司徒、司空、太尉,为共同负责军政的最高长官。尚书台出现,中朝发展为一个正式的机构,导致“三公虽设,事归台阁”局面形成隋唐:确立三省制度,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的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就是宰相。尚书省是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书省是秉承皇帝意旨掌管国家机要大事、发布政令的机构,其长官称中书令。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凡朝廷有军国大事,则中书出令(决策),门下封驳(审议),尚书受而行之(执行)。所以人们也简称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中书省是决策机构,门下省是审议机构。又因尚书省下设有六部,故习称“三省六部制”。唐中叶以后,皇帝另选重臣数人,授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职衔,意即与中书、门下长官商量处理国务之官,是事实上的宰相。
宋朝:设立二府三司。二府即政事堂和枢密院,执掌文武,同为宰相之任。中书门下的长官为正宰相,亦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副宰相称“参知政事”。后来参知政事与正宰相基本无差别,使正宰相事权更为分散。枢密院为国家最高军政机关。三省六部依然存在但实际上是闲职,三省长官时常不设。三司为最高财政机关。二府三司将政权军权财政分离,互相制衡,弱化相权,强化了皇权。
元代:废三省制,实行一省六部制,即废除门下省和尚书省,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其中设左右丞相、平章、参政等,行宰相职权。集权统治高度强化。
明朝:明初沿袭元制,设中书省左右丞相。朱元璋废丞相,使六部直隶于皇帝。明成祖时,在设立殿阁的基础上正式设立内阁。阁臣权力虽比宰相权力小得多,但人们还是习惯把阁臣看成宰相。
清朝:清代沿明制设立内阁,大学士即为宰相。雍正皇帝时,为防止内阁泄漏机密,在内廷设军机处,称为军机大臣,处决要务。至此,皇权发展到了顶峰。
三、中国古代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变化情况 夏、商、周: 世卿世禄制
以血缘、婚姻为基础,从天子到诸侯国君,再到各国的卿大夫或士,分割了国家的所有权力。父死子承,代代相传;由于各级官员均以“食邑”为俸禄,所以世袭制度又称“世卿世禄制”。
战国、秦:军功、俸禄制
人们通过建立军功获取权位,对功臣的赏赐,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以官位的高低,定俸禄的多少。军功俸禄制建立后,出现了文武分职的专职官吏。
两汉:察举制,征辟制
“察举”,又称“举荐”,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由地方长官在自己管辖区內考察选拔人才,按照一定的科目和标准,向中央政府推荐(举),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相当于主考官),经过适当的考核(举),授予相应的官职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
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九品”指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级来区分人物高下。“中正”是专职品评人物的中央官员;“品”即“品状”在此制下,所有未出仕或现任官吏,都由中央评定品级,作为任用及升迁标准。
隋唐至明清:科举制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实行的重要选官制度,科举的意思是分科举人,有很多科,但特别正要的是选拔官吏的进士科。它的主要依据是学习和应试成绩,其与以往选官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均有通过科举考试而被选拔作官的机会,扩大了皇帝选拔官员的范围,同时也使选拔标准相对公平和客观。这在当时来说,是一种较为先进和公正的选官制度。
科举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
1、隋朝——科举制度的创立
隋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以“试策”取士,在中国的选举任官史上打开了新的一页,科举制度从此开创。
2、唐朝——科举制度的完善
唐代实行科举取士。唐代的科考,分为常科和制科。每年按例举行的分科考称为常科,而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则称制科。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二为乡贡。我国最早的殿试始于唐武则天。
3、宋朝——科举制度的发展
宋朝科举考试的科目很多,宋初的科考分两级,一级为各州举行的取解考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将进士分为五等,一、二等称及第,三等称出身,四、五等称同出身。
4、元朝——科举制度的中落
元代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御试三级,每三年一次。汉族儒生想通过科举进入仕途非常困难。使得广大知识分子前途渺茫,被迫放弃学业,以至一时“天下习儒者少”。
5、明朝——科举制度的鼎盛
明代的科举,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进行。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又称乡闱。会试是由礼部主持的国家一级考试,又称礼闱,在乡试的第二年,于京城举行。参加会试者必须为乡试中式的举人。殿试,是明代科举的最高一级考试,因考场设在皇宫内的奉天殿或文华殿,所以称为“殿试”。殿试又称廷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6、清朝——科举制度的衰落
称清代为科举制的衰弱期是很不确切的,所谓衰弱是指晚清“废科举、兴学校”时的情况。
四、近代知识分子关于晚清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及作用评价
从鸦片战争后至19世纪末中国近代思想向西方学习发展的渐进过程:开眼看世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维新变法思想。这些思想从学造器物、仿行制度,先学习西方实用科技后学习社会政治学说,探求强国之路。一)、“开眼看世界” :倡导者——林则徐、魏源(1)林则徐,编译出《四洲志》《各国律例》等资料。《四洲志》介绍世界三十余国的地理、历史和政情,林则徐成为近代中国开眼看世界的第一人。
(2)魏源在《四洲志》基础上,编撰出《海国图志》,阐述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明确了向西方学习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目的。
作用评价:这促使人们开阔眼界,引导人们注意世界形势,了解世界,对当时的思想解放有重要启迪作用,对近代维新变法思想有一定的影响。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代表人物: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
2、主张:洋务派认为“中国文武制度,事事远出西人之上,独火器乃不能及”。于是,他们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自强”的思想,来改变现状。中学指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的纲常名教;西学指西方文化,主要指近代科学技术。“中学为体” , 是以中国的纲常名教作为决定国家命运的根本;“西学为用” 是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近代科技,仿效西方国家在教育、赋税、武备等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举办洋务新政,来挽救江河日下的清王朝。
3、实践:掀起一场洋务运动 时间:19世纪60~90年代 口号:“师夷长技以自强”
内容:(前期)以“自强”为旗号,创办军事工业。(后期)以“求富”为旗号,兴办民用工业。(70年代中期开始)筹划海防,建立近代海军。开设了一批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出国。
4、作用评价:洋务运动中开设了一批近代新式学堂,培养了一批近代科技、翻译、军事人才,派遣留学生出国,使西方先进知识传播到中国,为西学在中国更广泛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教育制度的改革起促进作用,迈出了近代化的第一步。洋务派和顽固派的论争,动摇了恪守祖训的传统及纲常名教的绝对权威地位。介绍西方社会科技知识,对于促进民主思想的传播,起到了开一代风气的拓荒作用。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地主阶级进行道路选择的前提,也就是说他们总想把西方先进的军事、经济技术来嫁接到落后的社会制度上来,这种努力是注定会失败的。三)、早期维新思想
1、时间: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以后,2、代表人物有王韬、郑观应等。
3、思想主张:
a 经济上主张发展民族工商业,与外国进行商战; b 文化上主张兴办学校,学习西方自然科学知识; c 政治上主张革新,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4、作用评价:认识到如果向西方学习仅仅局限于“器物层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涉及经济流通领域、文化思想领域和政治制度领域。这是代表着一种舆论和思潮的萌发,为维新变法思想做了思想理论上的准备。局限性:一是没有完整的理论;二是没有付诸行动。四)、维新变法思想
1、时间:19世纪90年代初。
2、主要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
3、主张: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为首的维新派开始用西方政治制度和思想来评判中国,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和明确的施政纲领,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文化。维新,是指提倡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特指政治上的改革运动。维新变法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反对旧事物,实行新法。维新思想传播的方式——开办学堂、著书立说。
康有为主张:实行君主立宪,代表作:《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
《新学伪经考》将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古文经典斥为伪书。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统治者恪守祖训、反对变法的理论基础。《孔子改制考》中,宣称孔子是托古改制、主张变革的先师,说孔子假托古圣先王尧、舜、禹的言论来宣传自己的政治观点。
康有为借助经学的外衣,否定君主专制统治,宣传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康有为的观点有力的抨击了坚持“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封建顽固势力,在社会上引起极大轰动,被称为“思想界之大飓风”、“火山大喷火”。
梁启超主张:只有变法才能图存,代表作:《变法通议》抨击封建专制制度的危害,宣传伸民权、设议院、变法图存的思想。
严复主张:用民权否定君权。指出封建君主皆为“大盗窃国”,主张国家属于人民,王侯将相是人民的公仆。他用近代民主思想阐明民主君仆、主权在民的道理,用民权否定君权,直接动摇了君权论的基础。
4、维新思想的实践:戊戌变法(高潮)(1898年6月11日—9月21日)维新变法思想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5、作用评价:
(1)激发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精神,起到思想启蒙作用,促进人民的觉醒。是一次思想解放潮流。
(2)大大激发了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精神。在帝国主义侵略日益加剧,瓜分大祸迫在眉睫的紧要关头。资产阶级维新派挽救民族危机,发展资本主义而奔走呼号,并指出变法的首要目的是救亡图存。这对于激发人民的爱国思想和民族意识,起了重要作用。
(3)思想启蒙作用,促进了人民的觉醒。维新派提倡西学,兴民权,对封建专制制度和传统观念进行了冲击,促进了中国人民的觉醒,为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播奠定了基础,具有思想解放的启蒙作用。
(4)是中国近代一次思想解放潮流。
五、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总体看法
政治制度史就是政治制度变迁的过程与运行的内在理路。它与政治史有关,但属于政治变迁中最为内在的痕迹。制度史不是史料的简单罗列,也不是官制变化的单线条描述,它是对于过去制度变迁的一种新的诠释,呈现出历史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
制度史的研究对象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政治组织的框架、政治文化的变迁;政治运作规则和机制的变化理路;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
《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本书论述了中国从前封建时代直至晚清的政治制度史。作者运用制度主义、历史主义的方法研究了这一历史时空的政治组织的构架、政治文化的变迁、政治运作的规则和机制的变化以及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理路。既勾勒了中国政治制度史的概观,又彰显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和核心问题。本书对先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政治制度发生、发展、变化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内容包括中国国家产生的途径、特征及其对后代的影响;国家元首制度的发展轨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转变的历史类型和各自特点及其转换的历史原因;政府监察制度的发生、发展及其历史沿革;历史上国家官吏管理机制,即选官制、官编制、考课制、致仕制等制度;历史上有作为的管理者的治国方法等。与其他的同类教材比较,本书更注意从政治学和历史学理论相结合角度出发,侧重在史料分析的基础上,对历史上的政治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并给予规律性的认识,在基础理论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见解。
全书共分九章:第一章为“前封建时代和封建时代”,介绍了夏、商、西周封建制度的发展和更久远时代的政治制度状况;第二章为“‘官僚’帝国的时代——从春秋战国到秦汉”,介绍了春秋时期封建制度向官僚帝国时代的过渡、秦朝的法家帝国及两汉的王霸之道;第三章,贵族与皇权——三国、魏晋南北朝,介绍了这一时期的贵族政治、门阀政治、九品中正制、地方政治与行政区划的演变、军队私人化等;第四章,考试帝国——隋唐,主要介绍了隋唐的制度变迁问题,详细的阐述了三省六部制、科举制、集体宰相体制,隋唐的官僚考核制度、监察制度、兵制、地方政府体制、司法制度等内容;第五章,军阀政体——五代十国,介绍了这一时期的武化结构与缺失了文治精神的文官体系;第六章,“精致繁复的网状王国”介绍了两宋的中央行政机构、地方官制、学校制度、人事制度、兵制等;第七章,“草原帝国”向读者展示了金、元两个草原王朝的独特政治体制;第八章,绝对王权——明、清(1860年之前),介绍了中国王权高度集中时代的政治制度;第九章介绍了晚清时期中国政治制度“转型的阵痛”。
与以往有关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著作和教材写作手法不同,本书以时间脉络为顺序重新梳理了中国政治制度史,对每一朝代的制度特点进行了新的解释和总结,正如作者自己所说:“制度史不是史料的简单罗列,也不是官制变化的单线条描述,它是我们对于过去制度变迁的一种新的诠释,呈现出历史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
第四篇:中国古代回避制度
古代回避制度
原因:夏、商、周三代,血缘关系是权力分配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掌握在宗族势力手中。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政治上的血缘关系受到极大冲击。世袭贵族中有的腐败无能,一些诸侯国有作为的君主,大胆任用无血缘关系的贤能志士担任国家要职,对宗族王室人员则加以限制。如秦孝公任用商鞅实施变法,明文规定宗室人员如果没有军功,就要从宗室中除名,任职受到限制,这就是回避制度的萌芽。两汉时期,回避制度正式产生。可见回避制度的产生与宗法制是密切相关的。
任官回避制度草创于西汉时期。雄才大略的汉武帝刘彻,以其深邃的政治洞察力,敏锐地意识到了异地为官对维护中央集权,对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的重要意
1.起源:东汉桓帝时期,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三互法”正式出台,就是“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以东汉官吏史弼为例,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但是他的妻子娘家,恰好在山阳辖内,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被调任为平原相。
2.发展:宋代被细化为籍贯回避、亲属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类。(1)亲属回避,就是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供职。
(2)籍贯回避,也叫地区回避,即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3)职务回避,始自唐代,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内均需实行职务回避。如宰相的儿子不能为谏官。
(4)考试回避,即在科举考试中,主考官与考生有师生关系或亲属关系的,都要回避。
3.顶峰: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回避制度不能完全制止营私舞弊行为,也杜绝不了腐败,但对于防止和克服亲属关系对国家政权管理的干预,对防范朋党、澄清吏治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当前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原创试题训练:
1.西汉初年,高祖刘邦错误地吸取秦国灭亡的教训,恢复分封制,不久发生了“七国之乱”,刘氏诸王谋叛。对此西汉政府明文规定: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不得由王室成员担任。这项规定主要打击了
A.地方官员结党营私
B.中央王室专权
C.河东、河内、河南三郡文武长官
D.官场中的宗法血缘关系 2.如果为中国古代史上的清官做一个排行榜,那么包拯包大人无疑名列前茅。特别是他大义灭亲痛斩自己的亲侄儿包勉的故事更是家喻户晓。但大多数历史学者多认为包公斩侄应为传说,不是历史史实。下列宋朝实行的制度或规定中,最能支持上面历史学者观点的是 A.回避制度
B.死刑需报请中央复审核准
C.知州“三岁一易”
D.科举制度
3.(北宋时)有一次,宰相让自己的儿子负责鼓院工作,鼓院就是掌管受理臣民奏章的部门。当时有一个叫滕元发的谏官对宋神宗说:“不能这样。”宋神宗说:“鼓院不过是上传下达的部门而已,与政事有什么相干?”滕元发说:“鼓院是个关键部门,在用人上应该注意回避。假如有人控告宰相,他的儿子要是作弊怎么办?”宋神宗醒悟过来,最终没有让宰相的儿子掌管鼓院。这个故事所讲的主要是回避制度当中的 A.亲属回避
B.籍贯回避
C.职务回避
D.考试回避
4.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该规定和中国古代实行的制度中类似的是 A.刺史制度
B.回避制度
C.三省六部制
D.科举制度 参考答案: 1.D
2.A。
3.C。此题A项有一定的迷惑性,但只要弄清楚亲属回避和职务回避的不同概念,然后由材料“鼓院不过是上传下达的部门而已,与政事有什么相干?”“鼓院是个关键部门,在用人上应该注意回避。假如有人控告宰相,他的儿子要是作弊怎么办?”便可做出判断。4.B。
第五篇:中国古代宦官制度
中国古代宦官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里皇宫中专用宦官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制度。它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特有产物。历史上多次发生宦官专权、干预朝政,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有重要影响。
沿革 宦官指经过阉割,失去正常性能力后进入皇宫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男性官员,此后亦用以泛指宦者。宦官来源不一,有自宫,因罪被宫,进贡,拐卖、挑选后被强行阉割而成等。史书上对宦官称谓很多,如以曾经阉割称为阉宦、刑臣,以任职宫中称为内侍、中官,以官职称为军容、太监,以服饰称为貂,尊之为公公,贬之为宦孽等。
宦官制度始于周代,《周礼》中对带有各种职衔的宦官的人数、职掌已有明确记载。这时宦官人数不多,是家臣的一部分,主要担负看守宫门、传达命令、侍奉起居等杂役,地位低贱。但由于宦官侍君侧,容易得到君王的宠信,能对君王施加某些影响,甚至参与政治。春秋战国时,齐竖刁、宋伊戾等个别宦官开始挤入统治者的行列,参与政治活动。秦汉时,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宦官制度也在强化,对宦官的任使已越出宫内范围,正式进入政治领域。秦朝宦官赵高任中丞相,势力足以总揽朝政,策动废立。汉朝宦官担任的中书谒者令、中常侍均拥有丞相之实权。但从制度上来说,宦官仍属少府,要受到大臣的监督。东汉以后,内官职属全部由宦官担任,宦官可以和廷臣同样享有俸禄、食邑、食租。从此宦官正式有了自己的权力体系,成为一种特殊的、干预国家政治的势力。“宦官”一词亦正式见于《后汉书》。和帝以后,幼帝频更,母后临朝,导致外戚、宦官轮流执政。在权力斗争中,宦官集团得胜,出现五人同日封侯,十常侍势力遍于各州郡,禁军亦为其把持的局面。
魏晋以后,接受前代的教训,历代对宦官干政均有严格限制,但都由于没有触动宦官制度而终成空文。唐朝自玄宗以后,宦官可裁决一般政事,监军、统兵出征。安史之乱后,宦官担任的枢密使可代替皇帝裁决政务,宦官还出任兵部尚书、观军容使,统领神策军,充当节度使等,宦官典军成为定制。其势力的强大,以致唐朝后期从肃宗到昭宗十三帝,无一不是宦官所立。真所谓“万机之与夺任情,九重之废立由己”。皇帝与官僚联合反宦官的斗争,“二王八司马事件”、“甘露之变”均以朝官惨败而告终。宋朝童贯掌兵权20年,有“媪相”之称。元朝的侍卫制度虽不利于宦官窃权,但仍有宦官插手废立。
明朝皇权空前膨胀,宦官制度发展到顶点,其机构的庞杂,人员的冗滥,为史上仅见。司礼监掌印太监“权如元辅”;秉笔太监可代皇帝批,实权凌驾于内阁首辅之上。明朝后期,阁臣被任命后要先去拜见司礼大。掌管东厂的司礼监太监“权如总宪”,东厂作为“朝廷心腹”,可以侦察王府以下臣民。明朝灭亡前夕,城防大权全部由宦官掌握,终至开门迎降。但是,明代宦官未构成对皇权的威胁,显赫的宦官如“立皇帝”刘瑾、“九千岁”魏忠贤,其命运仍操纵在皇帝手里。
清代宦官制度比较严格,规定不准领军,奏事一律改姓王等,使宦官不能形成自
己的权力系统。宦官干政的程度已远逊于前朝。
历代宦官机构设置 宦官员额在各朝均无严格的限制,其统属、机构设置、职掌,历代繁简不一。早在西周就有宦官,时称巷伯、司宫、寺人等。战国赵有宦者令,秦有监。秦汉时有宦者令,属少府。东汉以后,由宦官担任的职务有:中常侍、小黄门、黄门令、黄门、画室、玉堂、丙等署长、中黄门冗从仆射,中黄门及掖庭、永巷、御府、祠祀、钩盾等令。皇后官属大长秋以下,太后官属长信、长乐少府,全部用宦官,属少府。南朝梁宦官属大长秋。北齐有长秋寺掌诸宫阁;又有中侍中省,置中侍中、中常侍。隋、唐、宋朝均有内侍省。隋朝内侍省设内侍、内常侍等,领内尚食、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大业三年(607),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参用士人。唐朝内侍省又称内侍监、司宫台、北司,全部用宦者,设监、少监、内侍等,下属掖庭、宫闱、奚官、内仆、内府等局。宋朝于内侍省外增置更为亲近的人入内内侍省,称前后省。南宋时合并为入内内侍省,职名有都都知、都知等。官称有内客省、延福宫等使。元丰改制改为通侍、正侍等大夫。辽内省有内省使、副使等。内侍省有黄门令、内谒者等。金朝内侍省隶属宣徽院,有中常侍等。元朝宦官掌于侍正府,有侍正、同知等。明朝宦官总数最多时达到10万,宦官机构有二十四衙门,即司礼等十二监,惜薪等四司,兵仗等八局;另有内府供用诸库,甲字等十库,御酒、御药等房,盔甲、安民等厂,提督东、西厂,京营。二十四衙门的太监还常被派充任外地守备、织造、镇守、市舶、监督仓场、诸陵神宫监,以及监军、采办、粮税、矿税、关隘等使。清朝初年曾沿用明制,省并为十三衙门,后裁撤,以敬事房(又称宫殿监办事处)办理宫内一切事务,隶属内务府。宦官以总管太监、首领太监为首。
产生的原因和特点 中国封建君主集权制的产生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长期延续,是宦官制度得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充分发展的根本原因。主要特点是:
① 宦官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皇位实行宗法世袭制。帝王设立宦官的主要和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既有人侍奉自己和众多的后妃等皇室成员,又要确保自己家天下血统的纯洁性。皇帝时刻防范臣下不忠,担心皇位被篡,深居宫禁,成为孤家寡人,而宦官近侍皇帝左右,直接听命于他。他们没有社会地位,没有后代,必然紧紧依附于皇权,不会成为皇权的威胁。故宦官在历史上的乱政虽曾引起不少君臣警惕,但宦官制度却与封建王朝相始终。
② 宦官专权是皇权的异化,皇权的旁落。皇帝独揽大权,如随侍君侧的宦官操纵皇帝,便控制了国家的政柄。历史上,宦官专权往往出现于皇帝昏庸、幼主临朝、母后主政之时。随着封建专制主义走向顶峰,宦官专政的程度和危害也越来越加深。秦汉时宦官主要是掌握政权,唐朝以后进一步控制军权,明朝则从中央到地方、军政刑财狱无所不包。宦官专权与统治阶级内部斗争激化密切相关。它往往促使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更加尖锐剧烈,导致或加速农民起义的爆发,使旧王朝更快覆亡。
③ 宦官专政是中国封建社会最黑暗的政治之一。宦官生理畸形,总要最大限度地攫取权力和财富,以取得心理平衡;宦官社会地位低下,宦官制度等级森严,在充满利害倾轧的环境中,宦官要卑屈以固宠,一旦得势,则以残害臣民作为补偿;宦官缺乏儒学的熏陶,只知仗势求个人眼前之利,不顾国家长治久安;他们是皇帝的奴才,不受监察,他们擅权往往比官僚擅权为祸更烈。
④ 宦官制度比其他政治制度有更大的弹性,宦官职务的考核、升降、俸禄待遇、职掌虽有一般规定,实际上并未严格遵行。宦官虽然有官品,实际上只是大大小小的家奴,除极少数宫外有第宅,年老被恩准退休外,大多数均衣食于内庭,终身供职。生杀予夺一任君主的喜怒,往往成为宫廷派系斗争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