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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证明管理办法

存款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篇:存款证明管理办法

广州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习题

1.向我行申请开具《存款证明》的客户,必须是在 开户的单位或个人,因的需要,方可向其申请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仅证明单位或个人在时的账户余额。

2.对于挂失或用于质押、被有权部门的账户,不得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不能、不能、不能作为提取存款的权利证明。

3.办理存款证明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由前来办理,并出示,同时填妥。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示,如代办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同时填妥,申请书须。

4.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存款证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时,必须认真核实《申请书》内容及相关证件;申请人是否;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有无; 单位印章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查询该客户在的账户余额,如实填写在《申请书》上,签章后交营业部经理审批。

5.通过审批后,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书》内容出具一式两联《存款证明》,加盖 第一联,第二联,与《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作702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的附件。《存款证明》的接受方必须与一致。

第二篇:存款证明(精选)

存款证明服务

产品名称

存款证明

产品说明

因自费留学、申请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事由需开具存款证明。

可开据存款证明的种类

1、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

2、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

适用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自然人。

办理流程

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折)到中国银行联网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存款证明,受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您可根据需要开具多份存款证明,每开一张存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提交证件

存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中行签发的有效存款凭证。

温馨提示

1、银行根据将您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能将一种货币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2、开具存款证明需将账户冻结,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间必须与冻结存款的时间相等。您可根据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开具存款证明当天)。

3、您的存款证明未到冻结到期日但要求提前解冻存款,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冻结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

4、如您要求延长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须到银行重新填写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

5、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不得转让,也不能质押。

第三篇: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的办理说明

学生去美国留学,多数需要自费,申请的时候学校需要学生提交至少满足第一年全部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部分学校要求提交满足大学四年的全部费用的证明。在学生获得录取后,需要办理签证,签证时需要向签证官出示能够满足全部学习时间的资金证明。下面是具体的注意事项,请您予以重视,仔细阅读,确保开具的存款证明符合要求。

1.办理存款证明时,请存款人持存款单或存折原件去银行办理,每份证明银行收费约20

元人民币。

2.需要金额一般为35-40万元人民币,少数学校要求大学四年约80万人民币,如果方便

您可以直接开具8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且在学生签证之前不要动用此部分存款。

3.这次存款证明是提供给美国大学的,每所学校都需要一份原件,建议您多开1-2份,以

备不时之需。比如申请6所大学,建议开具8份。有些银行可能只同意给开一份,此种情况下请家长说服银行,或让银行咨询该行在北京的总行或分行。事实上,各银行都可以开具多份,只是有些支行没有处理过这种情况,而误以为只能开一份。我们每年所有申报美国大学的学生都要开具多份,且都可以开出。如果实在不行,可以换一个支行试试。

4.币种不限(股票不可以),可以是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也可以是部分人民币,部分

外币。

5.存款人姓名可以是父母或学生,例如:父亲名下50万,学生名下30万,是允许的,但是要分别开出8份(如果您申报6所大学)。

6.存款证明可以出自不同的银行,例如工商银行50万,中国银行30万,是允许的,但

是要分别开出8份(如果您申报6所大学)。

7.开具存款证明需要选择冻结期限,建议您至少冻结3个月。如果申请秋季入学,则需

要冻结至入学当年的4月底,如果申请的是春季入学,则需要冻结至当年的1月底。

8.请您留意,存款证明上面每一栏对应的英文栏一定要填写,尤其是日期和存款人姓名

一栏,存款人姓名填拼音,日期填数字,请各位家长拿到存款证明后,一定要检查,确保没有空白栏。

9.如果有家长从香港汇丰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我们需要的是此银行的结余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Balance)

如仍有疑问,请您联系您的咨询顾问!

第四篇:存款证明

Translation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52

Personal Certificate of Deposit

Date: YearMonthDateReference No.: ***10505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r/Ms.DAI Siyun(Valid Identity Document Type:

Personal IDNumber: ***025)maintained a deposit from Year 2011 Month 05 Date 05 to Year 2012 Month 03 Date 21 at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in the form of regular bank deposit and/or bonds for the amount of(amount in words): RMB Five Hundred Thousand in full

serve as collateral or a bank guarantee.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can not be used in lieu of any deposit slip, passbook, deposit card or bond to withdraw the above-listed funds.If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is lost,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is under no responsibility to register or record its loss.Any alternation to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makes it invalid.Any photocopy of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is also invalid.In case government authorities take any action(s), against the account(s)shown

above,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dose not assume any responsibility or liability whatsoever for any difference that may arise between the amount(s)shown in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and the actual amount(s)in the above shown account(s)regardless whether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has Expired.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expires onYear 2012Month 03Date 21

Authorized SignatureOfficial Seal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Ltd., HangzhouHuiming Road Branch

05/05/2011

Official Stamps for business

Original the first page: to the depositor

If the applicant wishes to amend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the following must be presented:

Name of Applicant:Valid Identity Card Type:Identity Card Number:

Name of Agent:Valid Identity Card Type of the Agent:Identity Card Number

of the Agent:

Processor:

Head of Office or Branch:

第五篇: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款证明是指我行各营业网点接受在我行开户并存放有一定数额存款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为证实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情况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我行对外出具的存款证明,按申请人不同分为单位存款证明和个人存款证明。我行对外出具的单位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

第四条 各网点出具的存款证明,必须使用我行制式文本,不得以其他形式出具存款证明。

第五条 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存款证明,经总行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后对外出具。

出具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字人或授权金额如发生变化,以总行的有效授权书为准。第六条 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担保,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存款人办理取款、转账(存)、续存等业务的凭证。

复印和涂改后的存款证明书无效。

第七条 已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在止付期间计息方式和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八条 存款证明业务属我行中间业务,按出具的份数收取手续费。存款证明的收费标准按照《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未签发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网点对已开出的存款证明除了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外,还应详细记录“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以便于日后检查监督。

第十条 办理存款证明中涉及相关人员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的,应在“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中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为申请人虚假开具存款证明,以下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

(一)对公单位在我行的保证金存款

(二)已被挂失的存款;

(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四)已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或已用于质押的存款。

第十二条 已出具存款证明的个人储蓄存款不得再用于质押,不得办理提前支取。

第二章 单位存款证明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存款证明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因业务需要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第十四条 我行为单位客户出具的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仅证明在存款证明中声明的时间点上,该单位客户在我行的存款数额。

时点存款证明没有止付时间的设定。

第十五条 单位存款证明的出具范围为单位在我行所属网点的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和单位临时账户存款等时点实有存款余额。

第十六条 单位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金额,应根据单位申请日的前一工作日账面的日终余额或客户指定的过去某一日的账面日终余额,在其账面实有存款余额的数额内开具的存款证明金额。

存款证明所证明的存款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申请单位账面余额,但不得高于账面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存款单位因招标项目等原因需对同一时点的存款出具两份(含两份)以上存款证明的,应在单位存款证明备注栏注明“只对××单位出具,仅限于××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 单位临时存款账户需要开具存款证明的,应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出资人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该账户主要出资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存款证明的委托书和主要出资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出具存款证明的时点内申请人在我行取得借款的,应当在存款证明备注栏注明“所证明存款中包含该单位×年×月×日在我行取得××元借款”。

第三章 个人存款证明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因个人需要,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我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为时段证明。时段证明根据申请人要求设定止付期限,最短不得少于7天,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个人存款证明开具的范围为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的个人活期存款、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整存整取、教育储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实有储蓄存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多个网点分别存有可以通存通兑的存款,申请人可就近选择网点出具存款证明,证明中所记载的金额可以按申请人在分行区域内不同网点的若干账户存款的汇总金额出具。

非通存通兑的存款须到原开户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如申请人申请开具多份不同截止日期的存款证明,应以申请人选择的最长止付日期设定止付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出国留学等原因需要办理多份存款证明的,对于相同证明内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同时出具多份存款证明,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申请多份存款证明时应填制多份“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手续费按实际份数计收。

接受人相同的存款证明,必须在每份存款证明备注栏中写明“我行对你单位共开出××份存款证明,号码段从××――××的存款证明为同一个证明,各份证明的存款余额不得累加”

接受人不同的,应在多份存款证明中分别写明“本证明仅向××接受人出具使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人如有超过存款证明书所填列的存款笔数,而需要另外补充填列开立一份存款证明时,手续费按照一份计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的储蓄凭证,如存折、存单、一卡通等。经办人员应验证申请人的储蓄凭证、客户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记录的客户信息是否相符,审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代办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为办理存款证明的,应知悉存款人存款密码。代为领取上述材料时代理人应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注明“×××代×××取”字样。

第二十八条 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按出具证明时的账户存款余额止付,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按整笔金额全部止付。

第二十九条 存款证明止付期到期,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解除止付。申请人若需提前支取处于止付期内的证明存款,应到原出具存款证明的网点办理,并将原申请开出的所有存款证明原件退回,并在“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上注明“退回”字样,同时注明退回时间;但存款证明手续费不予退回。代理人代为办理提前解除存款止付时,必须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申请人因故要求变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时间或所证明的存款金额时,需要重新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交回原存款证明原件后方可办理。出具存款证明时,手续费的收取视同新开办存款证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个人存款证明书止付有效期限内,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而导致存款证明书出具的金额与实际存款金额不符而产生的纠纷,我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具存款证明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客户需开立存款证明,应向开户网点申请,填写《XX银行单位存款证明申请书》、《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应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字。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业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存款帐户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储蓄存单(折)、卡。

(二)企事业单位帐户 1.法人代表本人办理

(1)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2.授权经办人办理(1)授权委托书;

(2)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单(折)或存款帐号。

第三十三条 受理柜员负责对存款证明书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个人存款账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是否由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我行提出申请,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存款凭证、账号一致。代为办理的是否出具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书。

2.单位客户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上是否加盖核对相符的预留印鉴,申请书所载存款账号是否与申请人提供账号一致。严禁受理非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员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业务,对授权经办人员申请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应坚持热线验证,并将验证结果登记在存款证明申请书上。

3.申请人填写的“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第三十四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无误后,经办柜员在“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存款证明申请书”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作为领取“存款证明”的凭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应审核申请人各种资料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资料及存款是否相符,账户存款的具体状况,并出具存款证明;

(一)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1.经办柜员依据已核实的申请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5911存款证明录入,5912存款证明签发,并打印存款证明,经办柜员在存款证明第二联银行经办员处加盖个人名章。

2.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核对存款证明上打印的账户信息是否与申请书中填列内容一致。确认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二联复核员签章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存款凭证等全部交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发。

(二)出具单位存款证明

会计经理或B级柜员依据已核实的申请书填写《XX银行单位存款证明》,并在“存款证明”第二联复核员签章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存款凭证等全部交支行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 存款证明的授权签发。

(一)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单位存款证明”、“个人存款证明”由支行有权签字人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一联签发人签字处及第二联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后,加盖签发支行业务公章。

(二)存款证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单位存款证明”、“个人存款证明”由支行有权签字人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在存款证明第二联负责人签字处签字,并提供需出具存款证明账户的分户账账页复印件,然后提交总行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

(三)结算中心接到支行填写出具100万元以上存款证明及申请时,要将有关资料与综合业务系统内账户进行核对,无误后,运营管理部有权签字人在存款证明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XX银行存款证明专用章”后交支行签收。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存款证明。

(一)将申请人所持的“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收回并要求申请人在签收处签字或签章(单位申请人必须签章),之后将“单位存款证明”或“个人存款证明”第一联及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交申请人。

(二)经办柜员办完以上业务后,依据“存款证明”、“存款证明申请书”记载内容登记“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存款证明申请书”的第一联和“个人存款证明”、“单位存款证明”第二联作止付业务的附件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支行留存专夹保管。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时段存款证明提前解除止付手续的,须交回原申请开出的所有存款证明原件。柜员根据收回的存款证明原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5913存款证明撤销。撤销成功后将原申请开出的所有存款证明原件加盖“作废”章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同时经办人应在“XX银行存款证明登记簿”原登记处注明收回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支行为申请人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个人存款证明”、“单位存款证明”(包括向总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单位存款证明申请书”),按《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洛商银 [2008] 42 号)于下发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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