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正确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 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正确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 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随着社会生活的全面变化,特别是在当今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一些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而且有些矛盾尤为突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而也给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带来新的重要课题和坚举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探讨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及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预防和对策,以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
人民内部矛盾是相对于敌我矛盾而言的,指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等多外领域,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等。新时期大量的人民矛盾主要有以下特点:
1、矛盾范围的广泛性。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产生的原因、类别、地位、行业、参与人员都有所不同。从其个性化特征来看,是局部的,属于特殊性矛盾,但综合联系起来看,又具有广泛性和社会化的特点。这种矛盾不是个别现象,在不同的经济成分之间均有反映,在国有的、集体的、民营的、个体的经济成分中都有表现。在不同的利益主体间,下岗的、在岗的、退休的、离休的中也有表现,一些是因为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一些是因为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改制,一些因为征地搬迁问题,一些工资、劳保问题,一些利举益纠纷问题,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一些涉法涉诉问题,一些是因为环境污染问题等等,都能形成局部矛盾社会化的现象,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使矛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矛盾对象的群体性。在利益格局变动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极易相互聚集。而不同利益群体的自觉意识也在日趋增强,如各行各业在职的、退休的、下岗的、买断的等等不同利益群体,可以相互地、自觉地聚集在一起,彼此之间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极易进行有目的、有组织、有规模的沟通和串通,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目的,进而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群体行为,所以说矛盾的对象也有群体性的特点。
3、矛盾状态的复杂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各领域、各群体表现出来的矛盾,往往都围绕着利益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互为影响、互为因果、互为渗透、互为诱惑,甚至互为作用,处于一种交叉、缠绕状态,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很难理清和理顺,具有复杂性的特点。
4、矛盾方式的尖锐性。从当前看,人民内部矛盾表现方式向尖锐性驱动的因素明显增加,从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起因看,都是涉及利益问题,满足不了利益愿望就采取过激行为,使矛盾方式明显尖锐化。矛盾尖锐化归根到底是“不平衡”问题,也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由于分配的不平衡,导致利益的不平衡,进而导致心态的不平衡,最终导致思想和行为的失衡。这种“不平衡”问题表现在各各方面,不同行业、企业、区域、群体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平衡问题。加之一些腐败问题、官僚主义作风问题,在很大程序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部矛盾激化,给闹事主体心理上以不同程序的刺激,使之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加剧了矛盾的尖锐性。
5、矛盾性质的可变性。如果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疏导开了,化解好了,稳定住了,则不会给经济上带来大的损失,也不会给政治上带来大的影响。反之,他们以“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如果合理合法的要求得不到解决和满足,必然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甚至对党和政府产生敌视情绪,一但被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矛盾的性质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长期进行缠诉闹事,处置难度也将加大。
上述矛盾特别不容轻视,要看到这些矛盾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好、不及时、不得当,将会使矛盾越积越多,行为越来越激烈,情绪越来越抵触,一但被人利用,必然会对执政党的地位和政权稳固构成潜在的威胁,从而也会导致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产生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因人民内部矛盾产生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既是发展过程的产物,也是工作不力的表现;既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更要高度重视,分析原因,着重从工作上找差距,主观上找原因。
1、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大背景的影响。党的十七大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建设到发展,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变为经济发展方式,从翻两番的总量到人均,充分表明我国飞速发展的局势,从而也是引发一些社会各类矛盾的凸显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日趋复杂的历史时期,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进程加快,引发社会深刻变化,一些历史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同时也引发出层出不穷、错综复杂的新的社会矛盾问题。群体性事件增多,就是这种客观背景作风的一种反应。
2、一些改革变动及执行不规范。比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问题、企业破产改制问题、退休职工工资问题等等,都会引发群众旧帐翻新帐,要求增加或补偿,各区、县之间的改革标准也不一致,造成群众互相樊比,思想带来了混乱,给部分群众攀比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在政策执行方面,有的为了回避矛盾,放宽政策乱开口子,以至造成恶性循环,引发激化了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3、部分干部作风不实、能力不强。即使是政策或其他原因,只要做了宣传教育,大多数的矛盾还是可以化解的。所以,干部的工作问题是引发、激化人民内部矛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一是群众观念薄弱,不能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对待上访群众厌恶厌烦。不能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听取群众意见,做决策时不考虑群众的利益,在推进工作时忽视群众的利益,出了问题的矛盾不是千方百计去解决,而是回避问题绕道走,甚至欺骗愚弄群众。二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飘浮,拣轻推重。不愿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对群众的误解不解释不说明,以群众错误不教育不批评,对群众的情绪不引导不疏通。不愿承担工作责任,考虑个人的多,考虑工作的少,考虑群众的少,怕接触上访群众,怕接触问题,怕接触现场。不愿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推诿扯皮,把小问题拖到大问题,新问题拖成老问题,简单问题拖成复杂问题。
4、基层工作不扎实。基层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源头,我们的派出机构也就代表基层组织,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一些纠纷和案件得不到及时调解和查处,该处理的没有及时处理,该打击的没有及时打击,造成部分群众上访依赖,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刺激和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同时我们的民警也不想多做群众工作,甚至有些就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也是不能有效及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原因。
三,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人民内部矛盾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角及到深层次矛盾,如何去化解矛盾,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稳定社会秩序,我们应充分认识和解决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极端重要性,积极探索新方法、新对策、新措施。
1、牢固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增强群众观念,强化为民意识,切实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一是要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亲民之心、爱民之情是密切干群关系的纽带,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有了感情,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把工作做好;缺乏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就很难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深入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在我们的公安工作中更应为民排忧解难,主持公道和正义,严格依法办事。要切实认识到,对群众的有些诉求,只要带着浓厚的感情做工作,心到、情到,矛盾自然就可能得到化解。同时信访工作更应加大力度,信访是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晴雨表,信访工作做的如何,也是保证和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关键所在。我们应将上访变为下访,深入基层群体之间,做送上门的群众工作、送上门的稳定工作。二是要靠扎实的作风开展工作。人民内部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除了利益问题和政策问题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风问题,具体表现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畏难情绪。一些一推了之、小事拖大、大事推炸,还有一些不敢接触群众,不敢面对群众,遇到问题就躲,躲不掉就推等等。只能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工作作风扎实了,局面就会好转,反之,就会出现反弹。同时我们要在解决群众问题上下功夫,要抓住一个时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集中力量加快解决。如果不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拖、哄、推、压”,只能激化矛盾,即使“哄”得群众一时平息下去,过后还要“爆发”。
2、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坚持预防在先、工作做在前,切实掌握化解矛盾的主动权。坚持预防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可以使苗头问题早消化,重点对象早转化,敏感时期早防范,矛盾纠纷早处理,牢牢掌握化解矛盾纠纷主动权。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要将“保一方稳定”责任真正落实,并且要责任到人。逐村逐户,逐企业、逐单位进行全方位排查,摸清底数,同时进行逐个化解,进一步提高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实效。再一个就是进一步拓宽社情民意畅通渠道,建立信息网络资源,实行信息网络资源共离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三,强化信访部门管理,信访是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晴雨表,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激烈反映。作为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主动与党委政府信访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沟通,强化信访交办督办和协调处理力度,针对本部门的工作不到位、不作为相继进行严厉查处,该追究的必须追究。同时要配合各科室所队共同解决矛盾和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情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3、立足长效管理,加强基层基础,切实将矛盾化解在稳定的轨道之上。稳固的基层基础是社会的根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保证。实践证明,这几条防线筑得牢,一但发生矛盾纠纷,就能发现得了,处置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
4、以解决堵门堵路问题为重点,全力抓好各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一是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和稳定有着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 性强、难度大。因此,公安机关要主动了解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时,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根据党委政府的指示精神,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力争把群众性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造成危害。在做群众工作中,树立群众观念,讲究工作方法,防止随意抓人,切忌公安民警言行不当而激化矛盾。
二是要切实抓好事发现场的处置。一但发生群体性事件,我们要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和发生连锁反应,立足于迅速控制事态,妥善做好问题定性、舆论引导和措施实施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平息事件,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疏导化解,同时在使用武器警械时要慎用,要做好群众的疏散,对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和敌对分子要有效控制并依法处置。
三是要切实抓好事态平息后的巩固。“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标准。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问题只是解决了一半,重要的是“事要解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我们要做到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要强化善后回访机制。要通过善后回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长期性“系统工程”,但只要我们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永保党的先进性,保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处置机制上的与时俱进,忠实好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平安和谐的小康社会将会顺利进行。
第二篇: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日前,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在永安百货有限公司召开了第40次双月理论务虚会。与会者围绕“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情况综述如下: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新特点
与会者指出,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体制转换叠加、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多元化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发生竞争和冲突,诱发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1.主体具有多元性、广泛性。与会者指出,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将会遇到种种难以预料的困难,种种难以预料的干扰,种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在这个关键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也可能相应增多,常见的有企业改组改制、国企解体破产、下岗失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贫富差距拉大、市政建设征地、旧区改造、动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突发事件,另外各种劳资纠纷、经济利益纠纷、国内外敏感问题等也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诉求涉及诸多方面,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同时,参与的主体也没有固定性,通常情况下以涉稳事件涉及的主体为主。比如“三农”问题以农民为主,市政建设以动迁户为主,历史遗留问题以涉及的当事人及子女为主,“4·16”事件中青年白领和学生占了多数。因此,我们必须用多层面的立体思维,认真研究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源头,研究群体性事件中主体的诉求,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2.焦点具有交叉性、复杂性。与会者反映,在日常的群众信访中,从内容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求决类和诉讼类,而群体性事件的焦点和成因十分复杂,协调化解难度大。不但有民事的、经济的、文化的,同时涉及治安、行政、企业等,有时还跨地区、跨行业,少则数人、数百人,多则成千上万人。在诉求内容上的交叉性,有时会加大事件的复杂程度,如有些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由于历史遗留积案,久拖不决,越来越复杂,老问题没解决,新问题又出现。加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暗中插手挑动,处心积累挑起事端,使矛盾焦点错综复杂,盘根错节,这给化解工作提出了新课题。
3.走向具有突发性、激化性。与会者指山,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共性问题都与权益息息相关。当有的个体或群体政治上、经济上的权益受侵犯或得不到解决或满足时,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观念支配下,纠集人员、扩大事态,指望用过激行为来解决问题。一些敏感事件,一旦有人挑头,极易产生“连锁反应”,规模逐渐扩大,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突袭上访,乃至拉横幅、封桥堵路、游行示威,甚至暴力抗拒执法,有的还演化为“打砸抢”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引发时间短,重大节庆、敏感时期往往会增多,处理不当,极易激化,而且涉及的程度和范围随时会发生变化,使非政治性问题演变成政治性问题,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4.传播具有快速性、开放性。与会者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网络已成为信息发布的重要载体和阵地,它具有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和高度开放性和全球交互性等特点。据统计,目前我国互联网站已发展到66.9万个,上网用户达9400万,手机用户已突破3.34亿,截止2004底,上海网民总数441万,平均每4人中有网民1人。网络传播已成为思想舆论阵地的制高点。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平民化,以及匿名性、互动性、即时性和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及网络语言的特点,通过网络“群发”,使一些人能“出版”自己不负责任的言论,有时会使人难以辨其真伪,如这次涉日游行,就是通过网络非法组织的,这对舆论引导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5.过程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与会者指出,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于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合理与不合理诉求相互交织,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加之,有的部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不够、工作不细、措施不力、久拖不决,导致反复上访、持续上访。另外,有的群众对党的政策不理解或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总认为“法不责众”,抱着“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要求一次比一次高,层层加码,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不合理的诉求,使解决问题的过程反反复复,这一特点
给思想引导提出了新课题。
二、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实践与启示
与会者指出,上海在百万工人大转岗、百万市民大动迁、百万农民大转移中,各级党组织探索了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途径和方法,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这种维稳与维权相结合的实践,为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加强领导,措施到位。与会者指出,领导是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关键。历届上海市委、市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成立了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应急指挥部。各区县、委办和街道、乡镇均建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为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党委、政府、综治、组织、信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先后制订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领导干部直接接待来访群众制度”、“重要信息报送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政绩考核评比制度”等一系列有效制度。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亲自到场,果断指挥,明确责任,归口化解,分流疏导,做到政治敏感、信息灵敏、性质断准、领导到场、策略对头、标本兼治,牢牢掌握了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动权。
2.依靠群众,共同参与。与会者指出,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特别是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和积极分了的带头作用,这是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和经验,必须坚信大多数群众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是关心社会稳定的,是通情达理的,是不愿看到社会混乱和动荡不安的,只要我们向群众讲明事实真相,阐明政策,宣传法制,以理服人,大多数群众能给予理解和支持,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就会得以妥善解决。目前,全市每个社区都建立了社区矛盾调解中心,选拔和建立起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设立人民调解法庭,规范人民调解文书,这也是依靠群众,共同参与的有效措施,使许多群体在家门口就能讨个说法,就能吐口怨气,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念。
3.以块为主,多方配合。与会者指出,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矛盾一定要以块为主,但在涉及到条的问题时,条要尽快给予解决,配合块做好工作,这样,条块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改变以往相互推委、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
4.重视信息,快速反应。与会者认为,重视信息、及时捕捉和抓准信息,是有效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首要环节,也是预防、控制群体性矛盾发展、蔓延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在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一是强化信息意识,落实责任,建立了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做到事先有预报、处理有反馈。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有专人跟踪深入调查,随时掌握准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改变了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三是一旦获取引发政治性不安定因素,做到快速反应,上下沟通,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稳定事态,防止蔓延和发展,进而有效进行化解。
5.思维创新,方法多元。与会者指出,当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领域多,范围广,矛盾多样复杂,不能照套一种模式,必须思维创新,采用多元方法。近年来,有的单位总结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四宜四不宜”的有效方法,既:宜疏不宜积,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集,宜缓不宜急。有的单位在化解群体矛盾时注意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稳定和激化的关系、合理与合法的关系,还有的提出了化解群体性矛盾必须“区分情况、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稳定处置的原则”和“帮、教、疏、控、快、敢、稳”方针,这些多元方法,贯穿着一个核心,这就是教育疏导、多策并用、妥善处理。
三、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需要把握关键环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涉及一些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1.建立预警防范机制。与会者指出,任何具体事物都处在特定的因果链条中,每一个群体性矛盾,都有它孕育的原因、产生的端倪;广泛而大量的群体性矛盾,内在有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对其规律的探索和把握就能有效地进行预警,有效地坚持“调访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准确预测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及其发展过程,就能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和化解相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只有这样,才能摆脱“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形成信息网络和排查制度,预测和排摸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矛盾,提出预防和化解出现的群体性矛盾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得力人员靠前,把群体性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健全社会矛盾释放机制。与会者认为,社会矛盾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是消除社会矛盾的社会而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及时地合理地缓释、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只有这样的和谐社会才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因而,健全社会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所谓释放矛盾,就是给社会成员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即“矛盾释放口”。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群众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
3.形成网络监控机制。与会者指出,在网络、手机、短信这个信息时代,人们能够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方式、更加多元的价值观念、更加包容的思想参与传播,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新成果,应当表示支持、参与、理解。从总体上说,在网络上有些情绪的宣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意见和呼声。在今天的网络上看到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诉求,这是传统媒体所难以办到的。因此,应对网络发展的新趋势,一方面,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及时应对,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网络的正面宣传强势和秩序的形成,一靠法制,二靠宣传,三靠技术保障。另一方面,在汹涌而来的各种信息面前,必须善于独立思考,千万不可盲从,凡事多问几个为什么,理智地决定取舍。对那些利用网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机制。与会者认为,不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长期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以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好、兼顾好各方而的利益关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完善协调利益机制、分配公平机制、竞争公平机制、社会福利机制等,化解因收入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和冲突。
5.加强民主法制机制。与会者指出,妥善处理群体性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这类矛盾的出现,多半与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有关。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理好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任何一项工作时,一方面要扩大民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增强决策透明度,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教育引导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些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理性看待问题,理性表达诉求。
6.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与会者认为,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方面开展综合治理,立足于形成一个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的立体化工作网络。一是树立群体性纠纷无小事的观念,把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二是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完善信访网络、法治网络、调解网络、援助网络,做到“想早一步,抓早一步,做细一步”,多管齐下化解群体性矛盾。四是各职能部门即要明确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又要相互通气,相互协调,对一些“老大难”问题,要运用媒体、调解、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疏导工作。
7.提高化解矛盾能力机制。与会者认为,各类社会矛盾能不能得到有效化解,党的执政能力强不强是关键。联系当前实际,应提高六个能力:一是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对新形势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要通盘细致考虑。二是提高驾御市场经济的能力。在各项改革措施出台前,首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考虑充分,把配套措施落实到位,尽量不出或少出漏子,提高抗震能力。三是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把处理复杂情况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四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严格依法执政,不滥用权力,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五是提高党组织总揽全局的能力。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议大事办大事,抓好监
督落实。六是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能力。深入抓好“固本强基”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力、控制力,通过党的工作的全覆盖,依靠广大党员的共同参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第三篇:如何化解群体性纠纷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特点,一些矛盾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会转化为民事案件,甚至有的由民事案转为刑事案件。既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又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并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难度。那么,担负着人民调解职能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人员,如何及时化解群体性纠纷,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笔者认
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准确、深入了解矛盾起因。矛盾双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往往都迫切需要一个不涉及各方,不带任何偏见,办事公道正直的人为他们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我们负责处理问题的人,一是要依靠纠纷各方基层党员干部、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等威性较高,通情达理的人员协助工作。二是向各方当事人表明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吃下“定心丸”,从而稳定各方情绪,控制事态进一步升级。之后,调处人员应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准确摸清纠纷起因,并迅速决定最佳调解方案。
其次,互摆问题解怨气。在全面掌握有关情况之后,为进一步印证所了解的情况的准确性,调解人员应及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召开调解工作会议。调解会成员(各方代表)不要太多,每方三至五人为宜。调解会的各方代表,应由各方自行推荐。调解会上主持人要有思想准备,尤其是互摆问题中,纠纷双方因积怨原因,互相追根问底,相互指责,各自争辩,言词激烈,会上气氛会非常紧张,这都是正常现象。作为调解人一定要因势利导,控制场面,把握好以下几点即可:一是宣布会场纪律,规定不是代表的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会场,会上辩论只对事不对人。二是凡参加会议的纠纷双方代表,都应在参加调解会议报到簿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按上手印,以示在会上的言行要负责任。三是作为主持调解会的调解人员,只能当“裁判员”,绝对不许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四是做好会议记录,不管那一方的发言,都应记录在案。调解会议时间不宜安排过短,第一天调解会议结束后,要求各方把对方摆出的问题带回向群众宣传探讨,同时要求他们向群众收集新的内容,待第二天召开会议时,让各方代表代为发言。这样,一来可以让各自没有出面参加会议的“军师”、“后台高参”有一个“渲泄”(即发言)的机会,让其在背后“火”上添不起油;二来能把其他没有参加调解会议的一般群众有一个“消气”的缓冲期,这样群众的怨气转嫁于参加会议的与会代表,代表带着怨气又转向对方“渲泄”,通过“发泄”,肚子的怨气没有了,矛盾自然就不会激化了。第二天再次召开调解会,要矛盾各方再拿出新的问题和焦点到桌面上理论、评摆。如此几番,此时矛盾已由原来白热化转向冷静和缓和,此时,主持人应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实地印证矛盾纠纷的焦点,是帐目不清引起纠纷的应组织人员清帐,是土地纠纷的要实地勘查等等。
再次,依法合情合理作出调处意见。矛盾纠纷起因已在桌面上挑明,又通过在实地得到印证,纠纷各方已心知肚明,此时调解人在掌握各方提出来的问题后,应同双方一起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来做调解工作,但绝不能袒护一方,批评一方,对做得对的应支持,做得不对的要纠正。让矛盾各方明白自己有道理是哪一方面,违规违德理亏又是哪一方面,使他们各自明白赢得有理,理亏的心服口服。其次是解决问题应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逐项落实解决。在作出调解意见时,既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也可以用社会道德规范来处理问题,这就看临场发挥,随机应变,只要对方无异议,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耐心细致做工作,尽可能让矛盾纠纷双方自行协商化解,但一定要填写好调解协议书,并要求各方当场签字,以便日后备查,防止当事人随意反悔。
最后,矛盾调解要善始善终。矛盾纠纷的双方,在经历了一个艰苦的“谈判”过程之后,纠纷得以妥善解决,矛盾各方心服口服、心情舒畅,此时,调解人员应抓住这个机会,召集各方当事人开个庆贺会,让双方有个互表歉意的说话机会。同时,调解人员应抓住时机以案释法,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防止群体性矛盾纠纷的再次发生。
第四篇:妥善处理企业矛盾纠纷
妥善处理企业矛盾纠纷
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锦州石化公司是一个有着70多年历史的老企业,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呈现多元化、复杂性、群体联动性和突发性等特点,给做好稳定工作带来了挑战。近年来,特别是企业重组以后,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稳定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在抓好改革发展,打造精品炼厂的同时,下大力气抓人民调解,多措并举,有效化解、妥善处理了各种矛盾纠纷,实现了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扎实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工作
企业矛盾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利益权益之争。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矛盾调解工作,明确书记是本单位、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公司党委书记及分管调解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亲自听取矛盾纠纷情况汇报,认真批阅调解意见,研究调解工作,协调各类矛盾纠纷的处理。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对涉及的矛盾纠纷不回避,按照公司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地依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公司有一个长达十年的化工一厂、二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涉法涉诉案件,是一个群体性利益纠纷,涉及到国家和整个集团利益,当事人情绪激烈,提出要求也很难办到,集团压力很大。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下决心彻底解决问题。一是主动承担责任,全力抓好协调,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决策,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一致,通力合作。二是坚持原则,守住底线,绝不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深知,该案牵涉面很大,一旦满足这部分人的要求,做出与政策相悖的处理,将会影响集团公司和全国稳定的大局。在市、区两级法院审理此案到省高法受理申诉过程中,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情况,言明此案的影响面和重要性。为他们全面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判决提供依据。三是企地密切配合,及时果断处置群体事件。2009年9月24日,该群体100多人在社区集合后骑着自行车浩浩荡荡地去锦州市委上访。我们得知后,及时引导该群体回公司解答诉求。当晚,又获悉他们组织200多人,准备乘火车去省高法和进京闹访。我们连夜动员组织了240人的队伍,于9月25日凌晨到锦州火车站劝阻,在市公安机关配合下,成功地将该群体上访人员劝阻在当地。四是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做“明理”的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锦州石化化工一厂、化工二厂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上访诉求的解答》的政策解读通稿,让群体人员明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依据,打消一部分人过高的心理预期。同时,我们与市有关部门沟通,以扶贫帮困形式在地方政府为一部分人安排了公益性岗位,建立了困难户台帐,定期走访帮扶,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感受到企业和社会的温暖,放弃了不切实际获取利益的念头。五是多管齐下,“抓两头、促中间”,做好疏导,化解矛盾。今年以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退休人员要求享受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发放“三节”慰问金的待遇,并反映周边系统企业落实情况。公司领导立即责成职能部门调研、走访,根据兄弟单位同类情况的处理办法,给予明确答复,使该群体欲就此煽动进京情况得到控制,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
由于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各级都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第一责任狠抓落实,在公司范围内形成分工明确、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矛盾调解工作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多方参与,各负其责,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矛盾调解工作涉及各职能部门,需要全方位参与。对于每一个问题和纠纷,,公司分管领导都亲自批示,涉及公司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谁主管,谁负责”,限定时间分头做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抓紧解决;对政策尚无明确规定但合情理的诉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适时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态度明确并进行说服教育和引导。
公司已退休曾在服役期间参战、参试的退役人员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高生活补助费多次到公司反映。公司立即责成职能部门核实。经了解,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省厅文件精神确实下发了相关文件,但文件规定的调整范围是民政部门负责的优抚对象,文件解释中直企业可参照执行。而中直企业却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公司职能部门即刻对锦州周边地区中直企业进行调研,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的老同志们非常满意。
为建立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关系,公司群团组织利用节假日走访困难职工,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多年来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重大疾病等进行救济,基层单位组织员工捐款、捐物,建立帮困基金,开展献爱心活动等,缓解了职工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减少了矛盾发生。公司集体企业员工收入较低,对于考取一本院校的员工子女,工会、团委每年都要组织他们座谈,鼓励他们学业有成,并给予3000元的助学奖金。公司因私造成伤残的几名员工在未实行医疗保险以前,看病一直由单位给予关照。实行医保后有些照顾就不符合规定,他们就要到北京上访。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公司对其要求工伤问题进行反复耐心的政策解释,同时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给予参照工伤适当照顾,尤其对一名70多岁的退休职工因伤残截肢需更换假肢时,公司安排其子女陪护并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差额部分由公司以困难补助形式解决。
党政工青参与、各部门配合,公司基本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公司记录在案的21个群体问题先后有17个彻底解决。
三、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完善人民调解长效机制
公司党政领导每逢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或新政策出台前,都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两级领导参加的专门会议,分析不稳定因素,排查矛盾纠纷,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对于突出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责任令,明确责任目标,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公司分管领导还经常下到基层调研,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在今年“两节两会”期间,我们发现有的员工在年终奖金分配上存在攀比倾向,职工队伍波动较大。公司立即召开单位领导会议,向职工公开分配原则和财务核算结果,讲明奖金以效益为前提的政策规定,增大奖金分配透明度,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发现解决矛盾纠纷,掌握矛盾调解的主动权,我们一是建立了四级矛盾调解网络体系。公司建立了矛盾调解领导小组,下属二级公司单位建立了调委会,车间建立了调解小组,班组设立调解员。公司内调解矛盾纠纷基本做到小纠纷调解不出班组、车间,大矛盾调解不出公司。二是建立了调解信息网。所属单位、车间、班组层层设立信息联络员,保证在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如化工一厂、化工二厂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几次欲组织百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越级上访,我们的信息情报网发挥了作用。三是与地方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防联动。我们与公安、司法、信访、劳动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得到了地方各级的支持,各种矛盾处理得心应手。我们较好解决和处理了公司征地带劳遗留问题和其他上访问题。我们还与街道社区联系,解决了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住房和困难救济问题、再就业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及家庭低保等问题。
第五篇:浅议矛盾纠纷化解
浅议矛盾纠纷化解的“诊”字功
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平安是创新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尤如医生查病、确诊、用药、复查、确愈的过程,而其中“诊断”是关键。调解工作者练好“诊”字功,就能“对症下药”,最
终取得调解成效。根据实践体会,化解矛盾纠纷的“诊”功包括:
“听诊”:访民情 查隐患
听诊(auscultation)原意是指医生根据身体各部位发出的声音,用听觉来判断是否正常的诊断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听诊”,目的在于发现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最普遍的问题、最特别的问题和最需解决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哪里“易病”、哪里“将病”、哪里“已病”,从而为进一步开展针对性工作奠定基础。为有效为了确保“听诊”听得“真”、听得“实”,可以从三个途径入手:①通过聘用“土生土长”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掌握“一线”的民情民意,及时收集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与群众对此的基本意向,通过归纳总结掌握社情民意的基本类型,“清晰”工作的“主攻”方向及基本方式和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②合理划分管理网格,确定管理“责任田”。“责任田”负责人除了要入户普查外,还要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进行“特别走访”,排查异常情况,做到“有病无病”心中了然,并落实应相应的“预警”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③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分析,确定可能是诱发“大病”或系“小疾”,是“急症”还是“慢性病”,从源头入手作出科学的处置决策,将可能造成的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发芽”之前,不打“不划算之仗”。
“会诊”:大调处 解难题
会诊(consultation)原意是指由2个以上的医生共同诊断疑难杂症,现也常用来比喻几个方面共同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上出现的疑难问题。现代社会矛盾纠纷纷繁陈杂,诸如拆迁纠纷、历史遗留纠纷等,涉及人数多,弥留时间久,仅靠某个部门调处显然难有作为。对矛盾纠纷实行“会诊”,实际就是发挥“大调解”的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做到资源互补、工作互动。“会诊”的方式很多,主要有:①“个案会诊”,即对相对复杂、事涉个体的纠纷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联合调解。如化解“村民待遇”纠纷,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组织民政、综治、司法、公安和村组织、村民代表共同参加,使化解矛盾内容上合法,程序上无误,结果上合情合理。②“现场会诊”,即在纠纷发生“标的”地实地调解。如“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因其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更不能“纸上谈兵”,必须现场勘查做到“图实相符”,决定了调解此类纠纷必须是“现场调”,才能“一箭中的”。③“专业会诊”,即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就专业性强的纠纷集中力量专办,以期更快、更彻底解决之。如“医疗事故类”纠纷,专业性强“非常人能办”,只有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法律服务者及医患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才能拿出大家都信服的方案。④“跨界会诊”,即针对跨行业、跨区域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如针对边界地区发生的各种纠纷,组织“两边”相关部门和专家深入矛盾发生地进行现场指导,商讨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对接等。
“急诊”:快介入 化危机
急诊(Emergency treatment)原意为紧急情况下的治疗。社会生活中充满“变量”,突发性矛盾纠纷不可避免的存在,需要“紧急治疗”,以防止进一步酿成悲剧。突发性矛盾纠纷是指那些因突发事件或政策性变革等导致的,如调处不及时,很可能快速升级、激化的矛盾纠纷。如近年来多地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堵路事件,原下放垦民因政策变化形成的集体上访事件等都属于此类。“急诊”的要求是“快、稳、准”,但能否实现要求,主要取决于:①未雨绸缪,建立完备的突发性矛盾纠纷的应急调解预案,包括应急调解领导机构,应急调解工作机构,处置、调查突发性事件和善后处理的工作程序等,做到“战必有备”。②快速稳控,建立针对重点关注的矛盾纠纷,如医患纠纷、拆迁纠纷、集体性劳动争议、边界纠纷、涉诉信访案件等有可行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使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各调委会、专职调解室、法律服务单位等司法行政资源有条不紊、及时介入,做到“战必能上”。③强力调解,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人才库”,包括职能部门的调解“能手”,专业调解的“高手”,民间调解的“土专家”等,凡有“一面之长”的均纳入其中,随时能按调解需要组建一支应急调解小组投入“急诊”之中,做到“战必能胜”。
“复诊”:勤回访 促履行
复诊(further consultation)原意是对已就诊的病人进行再次诊断,以确定是否继续治疗或已痊愈。矛盾纠纷的调解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