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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当前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对策(共5篇)

解决当前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对策(共5篇)



第一篇:解决当前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对策

解决当前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对策

今年来随着经济发展

第一,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继续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继续推行有助于把信访问题消化在基层的好制度形式,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各级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为了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许多地方出台了不少信访改革措施,比如信访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领导接待日、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制度、问责制等等,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加大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二,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一是通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疏导化解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在解决行政、经济纠纷方面的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大幅度减少由此引发的信访事项,分流部分信访问题。四是规范信访部门职责权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党政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五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的政治行动。

第三,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

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可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探索信访代理制度,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逐渐介入信访代理领域,使之承担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责任,以培养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公民社会。

第四,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依法治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法律、法规。要健全信访法定程序,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限期处理,及时结案。

二是加大信访执法力度,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信访部门的监督,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行政处分。

三是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行信访终结制度。经过三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使无理或持过高要求的信访人不再缠诉。通过依法治访,把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化建设的道路。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二、解决当前信访问题的对策

第一,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继续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继续推行有助于把信访问题消化在基层的好制度形式,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各级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为了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许多地方出台了不少信访改革措施,比如信访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领导接待日、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制度、问责制等等,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加大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二,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一是通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疏导化解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在解决行政、经济纠纷方面的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大幅度减少由此引发的信访事项,分流部分信访问题。四是规范信访部门职责权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党政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五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的政治行动。

第三,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

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可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探索信访代理制度,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逐渐介入信访代理领域,使之承担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责任,以培养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公民社会。

第四,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依法治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法律、法规。要健全信访法定程序,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限期处理,及时结案。

二是加大信访执法力度,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信访部门的监督,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行政处分。

三是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行信访终结制度。经过三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使无理或持过高要求的信访人不再缠诉。通过依法治访,把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化建设的道路。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二、解决当前信访问题的对策

第一,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继续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继续推行有助于把信访问题消化在基层的好制度形式,提高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提高各级政府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效率。为了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许多地方出台了不少信访改革措施,比如信访责任制、领导包案制、领导接待日、联席会议和联合办案制度、问责制等等,强化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加大了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促进了信访问题的解决。

第二,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一是通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疏导化解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在解决行政、经济纠纷方面的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大幅度减少由此引发的信访事项,分流部分信访问题。四是规范信访部门职责权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党政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五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的政治行动。

第三,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

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可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以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探索信访代理制度,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逐渐介入信访代理领域,使之承担社会领域中的社会责任,以培养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公民社会。

第四,维护信访秩序,推进依法治访。依法治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

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法律、法规。要健全信访法定程序,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限期处理,及时结案。

二是加大信访执法力度,维护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滥用职权、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信访部门的监督,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不正确履行职责、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行政处分。

三是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行信访终结制度。经过三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再受理,使无理或持过高要求的信访人不再缠诉。通过依法治访,把信访制度纳入法制化建设的道路。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第二篇:关于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

关于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情况报告

市信访局:

根据《关于协助开展征地信访问题专题调研的函》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征地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我局按照“一切工作围绕项目展开,一切工作服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全力以赴开展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到目前为止,广珠铁路、高栏港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机场高速公路征地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通用飞机公司基地项目和巨人软件项目已供地;澳门大学迁建用地收地工作已完成;配合辖区政府完成中信湾东桥村拆迁、竹银水库、唐家后环围、广珠城际轻轨埔仔村整体搬迁,协助制定长隆项目新旧村拆建工作方案,完成了珠海大道南湾立交至珠海大桥段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目前正开展拆迁补偿。整个征地过程中相关补偿款项全部落实,不存在拖欠现象。近年来没有因我局征地导致集体上省进京事件发生。

二、征地信访问题成因分析

这些年来,我市的征地拆迁工作有效推进,在保障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用地需求的同时,依法保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市没有出现因征地拆迁安臵工作引起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和困难。

(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量大

重大项目是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和命脉,对珠海的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随着国家、省、市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拉动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逐渐出台,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启动,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大幅度增加。重大项目绝大多数征地拆迁范围广、工期紧、任务重,而征地拆迁工作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牵涉部门较多,协调事项复杂,有时会造成拆迁安臵所需资金或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无法及时、同步到位等问题,导致拆迁安臵工作难度加大。

(二)部分村民对征地认识不正确,存在超政策补偿的不合理要求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环境的重大变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上涨幅度较大,土地价值得到很大提升。征地拆迁凸现出农民更大土地预期利益的损失。为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补偿要求往往高于政策规定标准,违章抢建搭建、抢种补种、漫天要价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部分土地征收后闲臵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等历史遗留问题,易造成农民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抵触,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三)部分基层组织主动性不足,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农村基层组织,作为连接党委和政府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纽带,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石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基层组织的建设并非都能如人所愿,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有些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图谋私利,侵占集体或集体组织其它成员的利益;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方式简单,不能很好地沟通上下、化解矛盾。

同时,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和监督机制体制不健全,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上的分歧、与村干部的矛盾常常转移到征地拆迁工作上,借机阻挡征地拆迁工作,影响社会稳定。

(四)补偿方式较单一,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需统筹解决 目前,我市乃至全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货币安臵补偿,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失地农民安臵补偿途径单一。从长远来看,安臵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五)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不断征用土地,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目前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状况,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往往被企业排挤在大门之外,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六)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且复杂,征地拆迁工作受到较大影响

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村(居)集体组织和村民经常把目前的政策和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预征地政策联系起来,将过去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社会问题与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捆绑,希望一揽子解决。近年来,因上述原因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三、解决处理征地信访问题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回顾近两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有如下做法和体会:

(一)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是推进征地工作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上马的重大项目多在西部地区,征地任务非常重,在工期紧,任务重,跨度长,涉及农民较多的情况下,我局紧紧依靠当地区委区政府、镇委镇政府,分别成立了当地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高效有力推进有关征地补偿工作。如中信湾项目拆迁工作,国土部门协调拆迁工作两年多无进展,虽然恰逢市政府[2008]160号文件出台,为东桥村拆迁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责任主体变更为香洲区后,一个多月就完成拆迁任务,成效完全不一样。同时,位于斗门区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于斗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绝大部分得到有效推进。

(二)正确处理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关系,是推进征地工作的基本前提

征地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程序复杂,难度较大。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受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土地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较快等因素的影响,征地过程中农民实际补偿要求往往高于政策规定标准,甚至漫天要价,要求补偿违章抢建搭建、抢种补种的非法部分。征地补偿往往涉及到村集体内部多方面的利益,利益分配矛盾复杂,易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项目征地工作的进程。

在补偿项目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对没有明确规定标准的项目内容,补偿依据及适用范围的界定难度较大,加上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对征地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重大项目特别是线性项目用地往往涉及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国家目前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下,既要严格执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报批制度,又要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维护稳定和保障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创新思路的关系,为征地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补偿行为公开、透明和补偿款到位,我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台了征地补偿工作流程,明确了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尤其是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补偿工作经得起审查。遇到特殊情况,实行专责小组集体讨论研究,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现场全程监督,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保依法行政。同时,结合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及农民生活水平现状等因素,我们向市政府建议从2008年开始在《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规定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限的基础上提高25%执行。新的补偿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四)有效排查调处征地信访问题,为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明确目标,在进一步落实征地信访责任上下功夫。为有效解决征地信访问题,我局积极开展大接访活动,进一步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接待责任,完善局领导接访日制度,加强对征地信访案件的督办,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局和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的承办责任,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征地信访案件机制,确保案件的及时调查和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的征地信访问题,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通报信访情况,争取政府支持和领导重视,由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协调处理,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并切实落实领导包案责任,限定时间化解矛盾纠纷。2.注重预防,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统征地预征地折地等工作中潜伏的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预案,通过依法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解决群众的诉求,自觉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预防、早解决。

3.妥善处理,在进一步做到“事要解决”上下功夫。按照“大接访”活动的要求,建立征地信访案件部门联合办理机制,遇到信访问题时各有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信息,从源头上减少诱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从对征地信访突出问题集中解决、对长期积累问题交办解决、对疑难复杂问题协调解决、对初信初访及时解决等四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4.营造氛围,在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上下功夫。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重点是深入宣传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普法活动把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政策向基层宣传、向群众宣传,让群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主动参与国土资源管理,妥善解决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减少征地信访、来人上访发生频率。5.创新处臵机制,在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信访调处能力上下功夫。各分局、国土所是承担调处本辖区内的征地信访第一站,其调查处理的质量、效率是直接影响信访的效果。通过宣传和合理引导,使本辖区的涉土信访能够第一时间向基层分局和国土所反映并得到处理。同时,提高对国土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夯实基层信访工作基础,使本辖区内的征地信访能在基层所掌握得了、控制得住、化解得稳。

四、相关对策建议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严格征地拆迁程序,严控征地范围。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征地拆迁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征地听证、勘测定界、集体讨论、现场监督、现场公示和规范协议书条款内容以及征地档案管理等工作程序,贯彻落实“三方在场签名确认”、征地补偿款预存款制度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使补偿工作公开、公平、透明,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征地拆迁补偿工程遇到的特殊问题,实行专责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检察院干部现场全程监督,在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坚决减少工作人员对少数人补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二要严格控制征地范围。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经济建设要尊重经济规律,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征地工作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前期工作,但不能以征地多少衡量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征地工作要尊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不能任意扩大工业区建设;一些地理条件、基础设施滞后、不具备工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搞工业项目引进,避免浪费土地资源。

(二)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要在深入了解农民的现实利益,科学分析城郊农村城市化所面临的诸多矛盾的基础上,结合区位差异,充分考虑土地用途转化后增值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偿标准,尽量减少补偿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努力将土地补偿趋向合理化,不断完善征地补偿制度。

(三)丰富补偿方式、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制度,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臵,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十分不利。建议在保证货币安臵落实的同时,采取按新征地比例进行留用地安臵、社会保障安臵、就业安臵、入股分红安臵以及增加失地社会保险费专项补偿等多种方式安臵被征地农民。一是把建立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重点,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议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同时,建立征地安臵补助专项基金制度,根据本地实际,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安臵补助基金,设立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困难补助。二是要运用市区街道、社区就业保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地对失地农民举办送培训、送岗位活动。三是要针对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多渠道增加失地农民收入。

(四)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要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民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一,制定出台征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征地补偿款使用和分配的监管,确保补偿款合理合法地使用和分配。同时,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向群众公开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其二,加强行政和司法监督。政府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从源头到兑付都要进行跟踪检查,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克服补偿的腐败现象和堵塞补偿中的漏洞。同时,纪检监察和检察院要全程介入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严肃查处征地补偿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个别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联合

征地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除国土部门依法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外,还要开展大量的群众思想工作。国土部门在目前人手少、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情况下,难以深入开展群众工作。从近几年征地工作的情况来看,凡是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参与的,相关征地工作推进相对顺利。为充分发挥区、镇工作人员熟悉当地及农村、农民的情况的优势;发挥当地政府拥有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人事、国土、城管行政执法、供水供电及镇、街、村(居)人员优势,展开“兵团作战”,打“组合拳”;落实项目落户当地受益当地负责征地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土地的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议由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具体的征地工作,明确地方政府为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征地工作,具体为制定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征地业务指导、监管补偿资金、负责补偿争议裁决等工作,充当“裁判员、监督员”,实行征地工作监管与实施分离。各区(经济功能区)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日常的征地、支付补偿资金、安臵等工作,充当“运动员”。

征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创新方法,正确处理依法管理土地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关系,确保保障发展和维护稳定的有机统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第三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2009年两会申论热点剖析之一”——“现行征地制度的改革”

问题背景:现行征地制度使我国土地管理成为手续繁琐、成本居高不下的管理,造成目前征地中矛盾多、批地中关注多、供地中关系多、用地中问题多,引发了社会的不安定,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风险。这种状况如不能尽快改变,必将产生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今年的两会,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就指出了目前土地征用存在五方面问题:“一是征地范围无限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势头难遏制。据统计,2002年至2007年全国耕地净减少6300万亩,其中70%以上为非农建设占用。二是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三是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四是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五是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对于这五个问题,戴斌老师尝试从申论对策的角度,希望给以前上过老师课程的同学做一个热点延展,从而给大家一些写作的思路:

(1)征地范围无限制。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对于这个点,我们首先要延伸到目前的国策——“保护耕地”。因为大部分的征地如果是不合理的,其中一个环节就是占用了耕地。我们的09年国考,刚刚考了“粮价”调控问题。说明目前农业的发展问题是关注的焦点,我们国家人口那么多,如何解决好“口粮”问题,是关乎社会稳定的。

(2)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使农民缺乏保护耕地的动力。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方面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分配机制,涵盖地方政府、农民和用地者三方的利益机制。同时要保障好利益分配的透明度问题。

(3)征用土地低成本导致建设用地利用不集约。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是三个角度,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4)规避征地的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里主要是对于一些当地政府或集体组织违法用地问题的总结,这里关键的一点是加强监督,尤其是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避免“山高皇帝远”的现象,同时加强好素质教育,因为很多时候,违法者甚至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

(5)大量征地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和社会管理风险。

【广州新东方戴斌剖析】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其实有一个办法就是让社会力量介入,但监管起来又会很难。呵呵,坦然这个角度,戴斌老师也没有什么对策了。因为“征地”是很重要的,是不能“业务外包”的,但如果政府来做,成本问题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两难啊!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 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即征地范围无限制——占用耕地,危及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 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 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 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 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即征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矛盾)

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

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 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 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

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即被征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 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 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 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 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 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 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 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 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 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策:一是要将土地征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二是要科学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三是要注意规模化效应。)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

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对策:完善地方性立法,使之与上级法律法规衔接;合理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实际市场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促进法律实施。)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

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

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在子女就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 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三、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何谓正确的政绩观?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所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把中央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际有机结合起来,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群众可承受的程度协调统一起来,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做到干一任的工作,想几任的事情,切忌使现在的“政绩”成为后人的包袱,切忌做那些花哨一时、贻害一世的事情。我们作决策、定思路、想问题、做工作要常思是否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在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谋利益。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地方不切实际地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超越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

(二)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 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是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其一是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

其次是规范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予以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安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迫在眉睫。

同时,要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三)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坚持执法为民。

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所以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 加以解决。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地方领导干部要进行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如适当提高农村补偿标准和对 确有实际困难的“一籍多户”进行照顾等等,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

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 迁群众的“公仆”。

(四)加大拆迁安置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置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置法律政策的宣传。首先,要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置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置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 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置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五)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

凡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 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提供良好的配套措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针对基础设施、交通、商业、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规划弥补,提供更多的社 会保障和配套措施,加强对拆迁群众的帮扶工作。一是提供就业保障。预防因被征地拆迁户不能就业,“坐吃山空”。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就业免费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为其提供条件。二是拓宽社保渠道。可以将一次性补偿细化为老年生活保险补偿、儿童读书保险补偿和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等,由相应的机构定期发放,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困难。三是解决跨区域拆迁户子女就学问题。教育部门可以加强协调,制定统一的办法,妥善解决跨区购房拆迁户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确保拆迁户家庭的子女能够及时就近按同等条件入学。

(七)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征地拆迁工作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 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这 项工作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工作受阻。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置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加强对于基层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强素质教育。)

第四篇: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征地数量大。

(二)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简单。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政绩观的偏差。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大量占用耕地。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规定不够衔接。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

第五篇:关于加快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关于加快THLJ05标征地拆迁问题的报告

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

我标段为响应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项目办要求,并确保天祝至青海互助公路工程的工期,我标段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以来,积极组织大量机械、人员进行施工。自我标段于2014年4月16日开工以来,我标段加大力度安排专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力求本项目工程全标段顺利开展。截止目前在经过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我标段隧道及桥梁工程进展顺利,但路基工程进展严重滞后,沿线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问题未解决,导致我标段大量人员、机械闲置。我标段在天互公路整条线路地理位置独特,自隧道出口路基工程开始至标尾,全线贯穿于沿途各村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经过各级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我标段还存在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未解决,现将存在的具体问题汇报如下:

一、红线内存在的问题。

1、我标段存在多处电力电讯线路及线杆未拆迁,并有一座变压器未拆迁,电力电缆不拆迁导致我部机械设备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我标段路基施工,致使路基无法成型和后期的交验。

2、天堂镇科拉村K66+420处村民吴建林有一座养殖大棚,至今协议不签,经县国土局,镇政府多次协调,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至今未达成拆迁协议。

3、在K66+780处右侧为挖方路基,开挖线位于住户门台前,在路基开挖后右侧4户村民无法出行,致使村民阻挠我标段此处路基施工,经各级领导多次协调至今未解决。

4、科拉村K67+160处村民索贵全,张延奎两户村名房屋属新建,一直不签协议,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5、科拉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吴国寿虽然已签房屋拆迁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6、在K69+930处右侧位于本康村永久性征地范围内,张孝年,贺志年,胡生寿,王怀荣等四户村名,虽然已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房屋至今未拆。

7、在K70+320处(本康村)设计为钢波纹管涵,因电讯线路和自来水管未拆迁,导致管涵无法施工。

8、在K70+500处右侧(本康村)有一住户,因此处路基开挖导致村民原有出行道路挖除无法出行,需在住户正门前征地修筑平交道供其出行。

9、科拉村自K66+340开始至本康村K70+340段有原民用自来水管道,需要改移。

10、K67+222处为科拉小桥,此处路基成型后比原有路面高5-6米,路基成型后导致科拉小桥左右两侧村民通行受阻,无法出行。故左右两侧需增补征地修长平交道。

二、红线外存在的问题

1、科拉村K66+360处村民吴建财温室大棚,随离路基30米左右,由于大棚墙体已出现部分坍塌,已多次阻工,把原因全部推到我施工单位。

2、科拉村K66+860处,路基下降3米左右。若我施工队施工开挖,势必给此路段居住居民出行造成一定的难度,村民阻工不让开挖。

3、K67+260处科拉小桥桥面路基回填加高比原路面高出5米多,路基完工后将对陈生满等六户村民出行造成难度。

4、K67+820处本康村村民马有德温棚后墙线紧贴路基边线;

5、K68+840处本康村村民袁永明温棚紧贴路基边线;

6、K68+910处村民冯义祥的大棚紧贴路基边线,大棚内附着物为松树苗床,已多次阻挡我施工队施工。

7、K69+080处本康村村民陈云的房屋紧贴路基左边线不足一米;

8、K69+880处本康村村民何明善等8户草棚紧贴路基左边线属危房,如不及早处理,将影响我方施工;一户房屋紧贴路基右边线不足2米,施工开挖,要将其原有的门台子大部分开挖。

9、K70+420处本康村村民张孝中、刘忠孝、刘忠福、白常福、张成文和蒋元吉的房屋门口紧贴路基右边线,我路基若作业后,将其原有的门台子开挖,造成其出行问题,阻碍我方施工。

以上问题严重制约我标段路基施工,如不尽快解决,将导致我标段路基工程无法施工。严重影响施工合同工期,给天互公路整个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以上问题请上级领导尽快协调给予解决,为天祝外来投资者和外来务工人员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

此特报告!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互公路LJ0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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