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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范围

2010年1月以来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例。

二、报送案例对象及数量

1、报送对象:乡(镇)、村(居)两级调委会。

2、报送数量:各个乡镇调委会至少2篇;并从各村(居)调委会择优选取3篇,共上报5篇。

三、案例要求

(一)纠纷类型要典型,包括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二)纠纷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调解难度较大。

(三)调解技巧运用得当,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四、编写要求

上报的调解案例应按照以下四个部分撰写: 一是案件基本情况; 二是调解经过及结果; 三是调解思路及技巧; 四是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运用。

文字要求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语句通顺,用词准确。案例重点突出调解的思路及技巧和案件的法律关系。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五、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将评选出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0个。评选出的获奖案例县局将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发放到各乡镇调委会。

六、报送要求

请将案例于2011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司法局基层科,或将电子文稿发送到邮箱:zjkzlsf@126.com.。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第二篇:优秀教案评选活动通知

优秀教案评选活动通知

各位老师: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更好地落实“三优化”,突出学校课改研究成果,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规范教学过程,提升教学效能,鼓励教师们钻研教材,认真备课,创新教学方法,大面积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决定在全校开展优秀教案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全体任课教师

二、上交数量:每人一份高质量的教案

三、上交时间:9月30日前。

四、内容:

突出“三优化”的要求,落实好新课改的理念,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教学方式充分体现,协调好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关系。以生为本,学为主题的要求贯穿始终。

五、评选方法

评委组根据教案编写情况,逐一审核教案,评选出一二等奖若干名。

六、评委

宋尚忠

陈富军

桑本俊

青龙山小学教务处

2017.9.25

第三篇: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一:拆迁补偿群体纠纷案

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 案情介绍:2009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庚即,值班民警到现场通过了解,据当地群众反映:事因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已近三个月赔付补偿不到位;要求施工单位为群众修便道,方便村民出行;部分村民花10余万元购买货车,想给施工单位拉沙石;部分群众住房靠高速公路太近,要求项目部对其房屋进行拆迁;部分群众因修路致鱼塘鱼苗损失没有赔付。群众要求项目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再行开工。在派出所和乡、村领导的工作协调下,群众于下午6时撤离,要求施工方待问题处理好后再行施工。当日晚9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一、二组村民发现绵遂高速公路东林一标段上又开始施工,部分村民遂到达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与工地现场负责人进行交涉,随后工地停止了施工,大约10多分钟后,工地挖机机主同另外四个年轻人闻讯一起到达现场,四个年轻人气势汹汹对在旁边的村民大打出手,随即现场外又来了两辆大货车,从车上下来大约30余名身穿迷彩服,头戴安全帽的人,均手持螺纹钢对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殴打。致刘子阳等五位村民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当地公安、司法所人员及时介入处置,才使事态得到平息。

三级民调联手:该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部份村民及受伤人员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但民事赔偿部分如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引发更大的报复性事件。值此,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高度重视,主动介入,抽派业务骨干多次深入到东林事发地,从民事赔偿的各种证据收集,到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计算、过错责任调查等涉法问题,着手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与乡、村调解组织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大调解组织的联动作用。通过长达两个月的不懈努力,于11月3日,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动,在东林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经过论事件后果,讲过错责任,说法律规定,提调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明理、知法、悔错的气氛中握手言和,终于使东林辖区绵遂高速公路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最终接受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均满意的在调解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一、由工程项目方承担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受伤人员各项赔偿合计222000元;

二、工程项目方应依法维护村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兑现拆迁补偿赔付款项;

三、村民将全力支持绵遂高速公路这一西部重点交通枢纽建设,不得无理阻扰施工。

案例二:醉酒死亡索赔案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

案件来源:游仙区委政法委指派案

承办单位: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刘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简要案情: 2009年7月21日中午12:20许,胡应华、李绪勇和区城建环保规划局负责刘家片区农房建设质量监督的余友志以及余的驾驶员4人到刘家镇“其香居”餐厅准备就餐,在餐厅二楼偶遇龙王沟村三社集中点部分农房修建承包商刘云清及妻王英、聘用技术员林善荣与死者江永旗正准备吃饭,刘云清见状后便邀请胡应华等四人共进午餐。席间刘云清、余友志、胡应华、江永旗、李绪勇、林善荣、刘光明7人饮酒叙情。餐毕,江永旗因酒过量而感身体不适,便回家休息,下午17:00左右,其家属发现江永旗在家中死亡。当即,江永旗之妻及部分亲属一同找刘家镇政府说事,使刘家镇失去了往日平静。

调解受案介入:(一)强化领导专人负责 2009年8月24日上午,游仙区司法局按照区委政法委要求,对刘家镇龙王沟村三社农房建设临时负责人江永旗醉酒诱发病症死亡一案,由区司法局先行组织调解。区司法局李成建局长立即召集本局相关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调解方案。指派由分管领导袁飞(局党组成员、法建办专职副主任)负责指导本次调解工作,基层股股长代大富、罗劲松(法援律师)具体调处该案。

(二)查明真相 找准分歧 2009年8月25日、9月3日,由刘家镇调委会副主任李登润担任首席调解员、与特邀调解员袁飞、代大富、罗劲松组成专案调解组分别在原刘家工商所会议室组织了调解。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初步查明江永旗醉酒诱发病症死亡的原因,非因饮酒者故意或过失之行为造成。有绵阳市维益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可证:死者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其在死亡前饮酒已达到醉酒状态,并不断呕吐,其对血压骤然升高而继发脑出血有一定诱因和促进作用。

(三)锲而不舍 耐心劝说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采取穷根寻据、心理疏导、换位思考法做工作,寻求妥善解决该案的正确方法,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由于方法对、措施力,为双方和调打下了基础。

协议结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申请人刘云清、余友志、胡应华、李绪勇、林善荣、刘光明一次性支付被申请人肖玉兰、江福珍、江欢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万。刘云清支付22000元(其中林善荣8000元,刘云清自愿代为支付)、余友志支付10000元、胡应华支付10000元、李绪勇支付10000元、刘光明支付8000元。

二、刘家镇龙王沟村村委考虑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承诺在第一项各义务人履行完毕后,即支付申请人经济帮助费30000元。

三、此协议系各方自愿达成,并约定于2009年10月20日前自觉履行完毕。

案例三:损害赔偿案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件来源:游仙区司法调解中心移送

承办单位:区、街道、社区三级调解组织联调 案件情况:王×和沈××均系沈家坝北街居民,双方因争停车位发生抓扯,导致王×受伤、其车辆受损。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9月中旬,王×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两个案由将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审查发现,本案属于适宜人民调解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9月25日,区司法调解中心将该案移送区人民调解中心,区人民调解中心按属地管辖原则,当日指派给富乐街道办北街社区人民调委会予以调解。

人民调解成功息诉:该案在富乐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贺炳友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区人民调解中心派出富有调解经验罗劲松律师到现场指导调解工作。由于该案虽有两项争议事项,但属于同一双方当事人,富乐街道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该案进行合并调解。罗劲松律师现场讲解了《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照相关法条计算了赔偿金额,从法、理、情对当事人王×、沈××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争得面红耳赤到心平气和达成协议,终使游仙首例司法调解中心移送民事纠纷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机制的探索。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10月10日下午,富乐街道办北街社区人民调委会调解庭内,当事人王×和沈××相互致歉,握手言和,双方爽快地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由沈××赔偿给王×车辆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共计1000元,并当场兑现。

案例四:追逃纠纷

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 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第四篇:人民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惹纠纷,耐心调解促和谐

交叉路口事故起

2013年3月14日13点10分,被申请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29团纬十一路行驶至经2路交叉路口时,与申请人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张某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申请人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被申请人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人身伤害赔偿高

申请人张某要求李某赔偿,申请人张某住院期间的伤情检查费用、误工费、营养费用和摩托车损害修理费用共计1371.54元。被申请人李某觉得申请人张某要价太高不能接受。属于要求赔偿金额超高。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协议。

耐心调解促和谐

双方僵持十余日达不成协议,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申请人张某打电话来29团司法所请求进行司法调解,29团司法所接完电话便组织人民调解员对此案进行调解。

当天下午,双方当事人来到了调解室。调解员孙雪松首先做申请人张某的思想工作,他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和相关法律对二人说:“你这属于漫天要价,偏离了交通法的赔偿范畴,当事人无法承受,不愿赔偿,就是交警和法律部门也不予支持。”张某认定一个理:李某开车把我撞伤,摩托车也撞坏了李某就得赔钱。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

调解员孙雪松是个资深调解员,他结合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对张某开展了有情、有理地耐心调解:“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案子时间越拖得久,到头来一分钱也拿不到,吃亏的还是你们自己。倒不如只要合理的赔偿,有利于自己,也有利矛盾的解决。俗话说,冤家易解不易结,退一步海阔天空„„”

经过一整天讨价还价似的调解,最终申请人终于接受了,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1371.54元除由农二师中华联保按规定报销以外,余额由被申请人李某支付的合理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第五篇:人民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案例

迁坟占土地调解得满意

2014年5月21日,嵩山村五座塔村民小组,村民李振有反映本村村民李海松把坟迁到五座塔村村东坡他的责任田地下,占了他的土地。

接到李振有反映后,村调委会调解员耿振土与李同义于2014年5月22日到迁坟现场查看占地情况,经查看,李振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即调解员到李海松家了解迁坟有关情况。李海松承认占了李振有的一点地,没给他打招呼是自己的不对。

2014年5月25日,在调委会调解室,就双方问题进行调解。李振有要求李海松把坟迁走,要不迁走就把坟给扒了,李海松先向李振有赔礼道歉,然后要求把坟往前移就不占他的地了。

调解员根据双方要求,做耐心说服和劝导,进行调解和协商。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达成以下协议:

一、坟往前移动;

二、把地回复原样。

农村小事纠纷要依靠协商调解为主,以维护双方利益为主要的解决目的,只要耐心劝导,小矛盾就不会升级,也能保证村民可以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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