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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合集]

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合集]



第一篇: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

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

导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9月1日-24日,员工未出勤,亦未提交诊断证明,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事后员工提供诊断证明,公司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贾雨村(化名)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人事主管。经查:(1)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员工病情紧急的可由其直系亲属在五日内代交。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2)贾雨村签名领取了员工手册并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员工手册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3)贾雨村正常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4)自2014年6月1日起,贾雨村即连续请病假,直至2014年8月31日,贾雨村在上述期间均在每月月底(非2日内)申请当月病假并补交病假单,公司对此未持异议。(5)2014年9月24日,公司向贾雨村发出通知,以其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9月26日,贾雨村收到解除通知,并于次日向公司提交其2014年9月1日、9月11日、9月21日,天津某区某医院出具的三份建议“休息十天”诊断证明。(7)用人单位拒收,并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贾雨村起诉要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

(注:仲裁裁决结果略,对贾雨村的其他诉求也不做评论)【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原告(贾雨村)在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按旷工处理的规定,且影响及其恶劣,属于公司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贾雨村辩称其2014年9月26日已将9月的三份病假单原件交给公司,但被拒收,考虑到公司前面的一贯做法,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一直处于病假状态,且均为每月月底申请当月病假及补交病假单,公司对谢某前述期间的病假不持异议,2014年9月1日后谢某仍在继续治疗,且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便谢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在知晓谢某前期处于病假且可能事后补假的情况下,未事先与谢某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即以其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故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公司曾确认谢某补交病假单的行为等相关情况,认定公司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笔者观点

公司的管理惯例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习惯性做法(也可以是较长期限的消极的默认行为),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应视为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观点评析

(1)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2)本案中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针对病假管理建章立制,是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案中贾雨村明知故犯,公司本可根据病假管理的规定做出处理既可。公司的病假管理制度合情合法,本案判决单位败诉,究其缘由是公司的监督执行力度不够。

(3)本案中,公司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对贾雨村月底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未持异议,可以认为是公司对贾雨村长期违纪行为的默认,导致在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之外,又产生一个新的管理“惯例”,使得员工贾雨村有理由相信在9月份同样可以违反病假管理规定,事后补假,确信公司同样不会对其做出处理。是对一种合乎情理的、符合一般人思维观念的认可。

(4)本人在和同事讨论这一案件时,有人提出本案的涉案人是公司的人事主管,不应判决单位败诉,原因是人事主管往往是规章制度的起草者、主持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明知故犯,有恶意对抗之嫌。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人事主管并不是病假核准的最后行使者,并且不能因为其在人事岗位就有别于其他部门其他岗位的员工,降低对具有“特殊身份”员工权利的保护力度。

(5)用人单位需要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惯例”两者之间做出平衡。首先要避免所谓独立于管理制度之外的管理惯例;其次,一旦在较长期限内形成了超越管理制度的管理惯例,用人单位应自认为“惯例”已将“制度”修改,应使用管理惯例来处理与员工之间的争议。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合法合理,员工贾雨村的违纪行为也证据确凿,而结果却被判败诉,的确令人深思

第二篇:员工请病假遭解雇,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员工请病假遭解雇怎么办,病假工资怎么算?

一、员工请病假遭解雇怎么办

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1、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您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除非员工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员工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单位以请病假时间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

二、病假工资怎么算

法律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天数的确定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第三篇:关于员工请病假

关于员工请病假、事假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完善公司请假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将病事假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事假

员工应尽量避免事假,如因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核准,酌情批给,但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事先作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事假月累计两天(含)以内按无薪算,两天以上一律按三天工资结算、无满勤。

1.员工因私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时,可以提前一天申请事假,未办妥请假手续或未

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先行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后补请者,一律不予办理。

2.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有效;

3.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办好手续直接交人事存档,3

天以上的(含3天)一律由董事长批准。

4.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按以上权限请假,假期结束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5.事假申请流程: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到人事部领取请假条→部门负责人签字(或

总经理、董事长)→人事部审核备案→上班后及时销假。

6.员工长期请事假(十天以上)须提前二日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

报董事长签批,部门负责人应做好该员工的工作交接。

二、病假

员工请病假,须填写请假单,如确实不能亲自到公司请假,可通过电话或由公司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提供县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单交医院诊断证明。病假一律无薪、无满勤。

1.病假三天(含三天)之内由部门主管批准,总经理签字。三天以上(含三天)

须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送人事部核准后报董事长批准。

2.病假以半日为最小计算单位,不满半日、超过半日不足一天均以小时计。

3.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病的,五日(含)内按事假处理,五日以上按旷

工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4.病假申请流程:提前一天到人事部或当日与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或总经理)→

填写请假条或到岗后到综合办公室补写请假条并附医院证明(三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部审核后确认。

5.员工长期休病假须在二日内填写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并报总经理签批,附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应与主管部门负责人保持联系;病愈后提交医院证明;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其下属员工长期休病假期间)安排好其岗位工作,做好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注: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办理,其岗位不予保留,公司则另聘新人。

三、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代请假的,均按旷工处理。对骗开、虚开请假条、病假

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篇:关于请病假的规定

关于请病假的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考勤制度,规范管理现就员工请病假事宜,制定本规定。

二、内容

1、员工就诊的指定医疗场所

①工作时间就诊,须到酒店医务室。②店外就诊,须到指定医院。

③外地员工回家生病需要请病假时就诊,须到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就诊。④急诊:可到就近医院就诊。

2、请病假需要的文件

①在酒店医务室就诊,需要休病假:须持酒店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请假单》请假。②酒店医务室认为需要到店外就诊的,应持酒店医务室开具的外出就诊证明到酒店指定医院就诊,需要休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例、《请假单》请假。③员工非工作时间不在酒店遇病要到指定医院就诊,需要休病假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例、《请假单》请假。

④外地员工回家期间生病需要请病假,须持当地县或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与病例、请假单请假。急诊患者请病假,除了病例与病假证明外还须有急诊证明。

3、若不是急诊,休病假应该提前申请,请假人亲自到本班组或本部门申请,且必须在得到有效批准后方可休假 ①因看病不能准时到者,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1小时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打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如医院开具了休息证明,最迟于看完病后2小时内本人持证明到酒店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②急诊须在规定上班出勤时间2小时内,本人或亲属电话通知直接上级,最迟待病愈到店上班后4小时内填补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

③外地员工休假期间与病后如需要请病假无论一般病症还是急诊须在患病后8小时之内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在返回酒店到岗后4小时内持病例医院开具休息证明、《请假单》办理补假手续。

④任何医院含医务室开具的休假证明 仅作为病假参考不作为请假依据,有效准假人,不予批准或减少请假时限,急诊、外地员工休假期间请病假除外(病假的有效批准人为员工的直接上级)

三、考核

1、非急诊情况不在指定医疗场所就诊者其开具休假证明无效,看病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2、未批准休假前看病,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事假处理。

3、工作时间未经酒店医务室批准,擅自到店外医院看病,看病时间按照矿工处理

4、到医院就诊,为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直接上级,超出时间按照矿工处理

5、超过递交假条时间,送交假条,按照矿工处理

6、托他人送假条(急诊除外)一律无效按照矿工处理

7、非急诊,未经上级批准,擅自修病假,按照矿工处理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解雇打架员工 公司按内部规定开除却惹来官司

解雇打架员工 公司按内部规定开除却惹来官司

一员工在公司内打架,公司以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不服,与公司对簿公堂。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动手打伤同事被解雇

今年47岁的冯先生在宁波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从事产品加工工作已有3年多了。去年11月,他的姐姐与同事刘先生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冯先生赶到现场劝阻,之后加入到骂战之中。双方撕扯时,冯先生一拳打在刘先生嘴角,将其打伤,其他同事纷纷上前劝架。之后,冯先生支付了刘先生相应的医疗费。第二天,公司作出了对冯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认为,冯先生无故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伤同事,造成生产秩序混乱,影响极坏。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非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发生争吵、打架的,公司可以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因此,公司根据管理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雇了冯先生。

冯先生不服,他认为,公司的这一规章制度没有告知劳动者,不能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公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

事后,冯先生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向镇海法院提起了诉讼。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在本案中,解除冯先生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该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可并没有证据证实,《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劳动纪律的条款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且冯先生对此并不认可,故该条款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冯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制定的程序并没有严格依法进行,对规章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以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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