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与告知程序
1. 在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过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前台人员对每一位职业健康检查者要签署职业史,详细询问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接触史,总检医师出具科学严谨的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 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及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每季度上报给医政科,医政科按要求上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3.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确定的,为疑似职业禁忌证或未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对此次检查总结报告中判定的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门诊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按要求上报医政科,医政科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 对体检中发现的其他异常体检结果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检验科、心电室和总检医师等岗位发现急性病症及时上报科主任,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进一步检查。
5. 报告收发室为主要报告和告知部门,对个人取报告的要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对用人单位来取报告的要告知报告接收人并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送达函》,要求其应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管和劳动者本人。
第二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体检者依法享有对所检查项目、检查顺序和检查目的的知情同意权。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3.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有义务如实将体检者的体检结果、复查要求及结果、职业禁忌证情况及疑似职业病等情况告知体检者及工厂体检负责人。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3.1医院的基本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等。3.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体检者有关的内容。3.3体检的流程及体检的注意事项。3.4体检结果的释义。3.5复查的流程。
3.6职业禁忌证的注意事项。3.7疑似职业病的处理。
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时,应该充分考虑体检者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
第三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书
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书
安环告字2010第号
告知时间:年月日
被告知人姓名:
工作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化职业卫生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接触其他粉尘(电焊烟尘)作业人员(通常为焊工)的职业健康检
查周期为二年,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单位有义务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保障您的切身利益,维护您的权利,及时发现和避免新发职业病,公司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由各单位组织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请您务必在此期间自行前往参加职业检查。若需咨询,请根据以下信
息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收:签收日期:回执
本人已知晓被告知内容,我1、已计划安排年月日回来参加检查。
2、不能参加检查。原因是:
被告知人签名:
*注意:请将该告知书的复印件上交安全环保部。
第四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电场场长是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风电场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健康规定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生产现场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风电场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每个职工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期间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应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员工。
六、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
八、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风电场对女员工经期、孕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高温等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十、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一、风电场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十二、员工调离本单位时,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科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两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监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盒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