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调解案例《包工头跑了》
包工头跑了
工钱不能赖 人民调解助工人讨回薪水
8月中旬(15日),因为承包××新区某工程的包工头罗某的突然跑路,给其打工的45名工人聚集到新区新民路上的施工单位,集体讨要工资。群情激愤的工人,把怨气全撒到了施工单位头上,扬言当日不解决问题,就要把事情闹大。
得知情况后,××司法所立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详情。同时,与镇相关领导及劳动保障、综治、建设等部门的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分清责任 多头协商
据初步了解,罗某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木工部分,承包工程从施工单位转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为人工、物料涨价等因素,罗某多次向施工单位提出“涨价”的要求,但最终没能谈拢。
心存芥蒂的罗某可能觉得自己这样干下去要亏钱,因此暗下狠心,带上已经到手的工程款,拍拍屁股走人了。结果只能苦了帮他干活的这些工人,许多人反映有半年时间没有拿大工钱了。
开始工人以为是罗老板有事情要办,一个礼拜后发现他手机也关机了。找他的亲戚问,也是不知去向,工人最后便涌到了施工单位讨要说法。
经过一系列调查,司法所认为施工单位对包工头的工资发放情况疏于监督,是引发欠薪的主要原因。对此,镇政府责成业主致函施工单位,要求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加强管理、解决矛盾、安抚职工、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责任,从速解决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工人权益。
次日,根据“先由施工单位垫付,再向包工头追溯”的原则,由司法所组织,联合建设规划、劳动等保障等部门,召集业主、施工单位、工人代表进行联合调解。
工作人员先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以负责的态度换取工人们的信任和支持。施工单位随即表态,对于欠薪他们负有责任,因此会预支工资款,先解决大家的生活问题。听到这番话,工人们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了。
找到账本核发工资 由于罗某的缺席,工资如何确认核发成了一个大难题。施工单位对于工时信息并不直接掌握,根据工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初步核算后即认为明显超额。
对此,在场工人纷纷表示每天的工作都有考勤数据,没有必要虚报来蒙这点钱。施工单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数据不足以认定他们到底工作了多少时间。有代表很气愤地说,施工单位非但拖欠工资,还无故苛扣工时,是故意为难他们。双方于是打起了口水仗,调解难以为继。
此时,一位肖姓工友提供了一条信息:他是包工头罗某请来管理工地的,对于工程进度和工人出勤情况较为清楚。罗某出走之前并未将管理账本带走,现在应该仍在工地。
逮到这条消息后,大家终于平静下来,工作人员立即随肖某取回了账本。账本记录有绝大部分工人的考勤,还包括平时的预支情况。通过工作人员仔细核对,工人的记录工时与其自己提供的数据相同或接近。对此,施工单位也表示认可。
经过核算,罗某共拖欠45位工人65万元工资。工作组趁热打铁,随即分两批将工资发放到了每位工人手中。
对于此案,××司法所所长表示,建筑行业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行业,转包分包的形式依然较为普遍,一旦包工头诚信缺失,在拿到工程款后就可能出现携款外逃恶意欠薪的情况,因此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把好关。劳动者也要理性面对欠薪问题,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篇:调解案例
谁该为老人摔倒买单?
当事人: 刘老汉及其儿子
李某 调解员: 案情介绍:
已年近七旬的刘老汉万万没想到,在经过家门口池塘边时,被围在那里的围栏绊了一下,引来了一场邻里纠纷。
一天下午,刘老汉出去串门,经过自家旁边的池塘时,没想到被围栏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将其背回了家并通知其家人。回到家,刘老汉慢慢有点清醒,但喊身上痛,卧床不起。这下刘老汉的几个儿子急了,他们觉得这件事应该找邻居李某。于是几个儿子气势汹汹地找到李某,要求其带父亲去医院治疗,并赔偿损失。村里的调解员闻讯后立即与村里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李某与刘老汉为邻居,因其家喂养了许多鸡、鸭等家禽,经常往家门前的池塘里跑,李某便在池塘边缘围起了一块长10米、高1米的篱笆,并用破渔网等扎起来,由于家禽乱钻等原因,导致篱笆破乱不堪,没想到刘老汉经过不小心被绊倒。李某认为,篱笆是自己围的没错,但并没有围在刘老汉的地上,刘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刘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围栏是李某围的,绊倒了刘老汉,不找他找谁?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围栏虽然是李某围的,但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家禽,并且是在池塘边围的,并没有围在刘老汉家的地上,所以李某主观上无过错。而刘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也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刘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
双方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老汉也对此无异议。调解员还批评了刘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发生纠纷后,不顾实际情况,贸然行事而没有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调解员对刘老汉及他的儿子和李某说:“我们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刘大爷的儿子不和老人同住,平时老人有个头疼脑热多亏李某照料。虽然这回发生了点不愉快,但大家都别往心里去,大家还是好邻居,以后该互相帮的别忘了伸把手。”听了这番话,双方心里的疙瘩都解开了。随后李某主动将刘老汉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后来双方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
第三篇:调解案例
下水道堵塞惹纠纷 调委会调解促和谐
2012年8月23日上午,住在民主街松海明珠小区(橡胶厂家属楼)的居民来到民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找调解委员会解决下水道堵塞的问题。由于松海明珠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所以居民楼出现什么问题,都找调委会来解决。
接到居民申请,调解员赶紧和居民来到纠纷地点,把几户居民聚拢在一起,然后向他们询问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橡胶厂家属楼的二单元二楼住户的下水道堵塞了,由于二楼房东已经把房子租给了王某家,王某随便找了个通下水的工人,因为不是专业人士,这名工人把下水道给捅漏了。脏水淌到了一楼,由于一楼的房东把房子租给了李某,而李某是给一家面食部打工的,李某把面食部的十来袋白面和几桶油都放在了自己租的库房里,所以二楼的脏水全部流到了一楼李某租住的库房里,导致李某大为脑火,让二楼王某赔付损失,可王某说,是下水主管道出了问题,责任不能全部由我来承担,3_6楼的住户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最后有一居民突然冒出来一句话:“那就一家陪五元吧。”这就立刻惹脑了一楼的李某。导致李某把自来水龙头的总阀给关了,停了二单元所有住户水的供给。
看到这起纠纷要扩大化,调解员立刻苦口婆心地劝起了大家,说如果这件事闹到法庭,就不是这点费用的事了,不 如趁现在矛盾没有激化,还有缓解的余地,咱们每家拿150元,一楼的房东出100元,这就算补偿了李某的损失。可是每户居民都说钱数太多,大家都不愿意出这个钱,不管调解员如何劝说,大家都说自己的理,最后没有办法,在8月24日上午,调解员找到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希望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
这件事得到了街道领导的大力支持。民主街道书记安排民主派出所、综治办及街道调委会,三家强强联手,来到了纠纷的地点。
调解员首先把1—6楼的居民全部叫到楼下,和他们商谈解决的办法。
居民们各说各的理,“说你有事说事,不能给我们停水呀。”由于停水的事,一楼房东事先并不知情,他只好跟房户说,可是房户说去长春开会了,现在不能回来。有什么事跟房东说就行,可是房东却说没有钥匙,钥匙在房户那里,还挺委屈,“你说我的房子都租给人家了,能拿钥匙吗?万一人家丢东西,再赖上我。”由于我们大家事先知道房户已经委托房东处理此事,于是跟他说,“你如果先把水阀打开,以后的事咱们再商量。关闭水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居民集体上诉,咱家是没有理的,本来咱家受灾,有理在先,可你这一关闭水阀,就没有道理了,先把阀打开,咱们再找解决的办法。”但房东坚决说,如果不赔钱,阀是不 能开的。
调解员这时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其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包括的类型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从程序上保证了实体法的适用,为解决此类纠纷确定了受理案件的标准。当然,由于邻里之间,我们还是建议纠纷发生后,友好协商是最有效的。
调解员又从《物业法》讲,由于没有物业,所以居民的日常生活会有很多麻烦,现在调委会来给大家解决问题,大家一定要配合。调解员对居民说,咱们每户拿150元钱,不就把事情解决了吗,就当咱们舍了,就当咱们把这点钱丢了,也就把这件事解决了,咱们大家也都和谐了,况且邻里住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远亲还不如近邻呢,如果家里有什么事,还得靠邻居来帮忙,你说是不是。可是居民说我拿这些钱太不值,凭什么让我们出这么多呀。我们不同意。一楼房东说,“你们不同意,你看看那脏水里都是些什么东西,什么垃圾,卫生巾,头发都有,你们自己心理最清楚。”
这时派出所的同志看出了端倪,把2-6楼的居民都叫到了一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和他们说,你们应该好好想一想,如果这件事,弄到法庭,诉讼费都不够,如果咱们把钱直接凑上,这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如果这样拖下去,难受的是你们。大热天的我们为了什么呀,你们就一家拿100元吧,这件事就好办了,我再跟一楼住户说说,看看这个钱数行不行,如果不行,咱们再商量。由于一楼住户不在当地,得下午3点多钟才能回来,但是我们一再强调,我们去跟一楼住户商量,如果他同意,到时候我们就写个协议,然后这件事不就解决了吗?这时居民们也同意了,每家拿出100元,给一楼住户一些赔偿。
大约下午4点多钟,街道调委会和民强社区调委会成员来到了纠纷现场,准备把事情解决了。可是五楼和六楼的住户却不在家,这时大家说,要不咱们下午6点多钟再来一趟吧。就这样,大约在下午7点左右,调解员来到了纠纷地点,碰巧居民都在家,然后调解员把一楼受灾住户的想法告诉了居民们,说一楼住户是给面食店老板打工的,由于这一次的事件,老板不但把他给辞了,还罚了他2000元钱,如果这些居民不拿够750元钱,我是不会开自来水阀的,由于这件事我遭受了太多的损失。这时我们大家算了一下,如果每户居民每人拿100元,然后每户再增加30元就可以了。这时 调解员又和居民商量,因为这件事已经持续到晚上8点多钟,如果不解决水的问题,那矛盾必将激化。最后在调解员的一再强调,一再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下,居民们终于答应了一楼住户的要求,答应每户拿出130元,一楼房东拿100元,一共凑足750元,然后写了一份协议。由于居民们满足了一楼住户的要求。所以水阀也打开了,居民们感激地对调解员说,“谢谢你们。”看到居民们又开始了正常的生活,调解员的心理比吃了蜜还甜呀。
案例分析:本案件由于调解员的及时到场,把矛盾缩小,在矛盾还没有激化的情况下,及时解决问题。还有就是调解员能从《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法》讲,使居民心服口服,然后又从道德方面讲,讲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和谐相处,尤其是邻里之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赞扬。一场即将扩大化的纠纷被人民调解员最终化解。
人民调解员:杨艳玲 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
第四篇:包工头工伤
案例要旨】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中的劳动者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后,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范围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某建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区人保局)。南通某建公司系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A7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南通某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08年3月10日,张某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同年11月10日,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南通某建公司。同年12月29日,张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某区人保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南通某建公司经告知,未就张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应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某区人保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认定张某某受伤为工伤。南通某建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裁判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某区人保局以张某某提交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为证据,认定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区人保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决书已送达
南通某建公司,也未再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核实,南通某建公司又未承认其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某区人保局即作出认定张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某区人保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部12号文)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南通某建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南通某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诉人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原审被告某区人保局依据上述规定及事实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应予认可。被上诉人提出其与上诉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被告所举证据已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上诉人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审被告据此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审被告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张某某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其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张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主要争议。
一、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部12号文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违法层层分包屡禁不止,造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情形下,该规定直接设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义务,即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于该规定中用工主体责任的性质和内容为何,司法实践中仍存争议。对于能否据此直接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与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联系,不宜以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由,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中包含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上述规定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为 “用工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
首先,劳动部12号文的题名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该文件的目的,即为规范劳动行政管理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其中,第四条意在通过明确劳动关系,以此遏制建筑、矿山企业非法用工的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从制定规则的目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规范性文件和条文本身的文意考虑,都应当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
其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一般侵权采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过错责任下,各方当事人往往就责任主体问题纠缠不清,并且,劳动者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的过错情况而得不到充分赔偿;无过错责任避免了各方当事人就责任主体、过错认定等问题扯皮,劳动者也可以得到充分赔偿。因此,将用工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联系,有利于迅速明确责任,也有利于劳动者受伤后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
再次,直接确认劳动者与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有利于遏制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行为。实践中,一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层层转包,既承包了工程,赚取了利润,又逃避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劳动风险。确立建筑施工企业与违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直接提高了违法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在享有经营利润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风险和义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不重新考虑劳防成本,违法招工的不良现象自然会被遏制;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主体责任也从经济上制裁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发包行为,有利于实现权利义务之间实质上的平衡,促进建筑施工业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案中,原审被告以被上诉人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为由,依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认可。同时,被上诉人提交的《油漆承揽合同》和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李某某签订了《油漆承揽合同》,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又称将部分油漆工程再发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某某进行油漆施工。而李某某、王某某作为自然人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上诉人油漆工作属被上诉人承建工程施工内容。李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中亦约定了南通某建公司负责提供李某某方人员的食宿条件;李某某方进场后,职工必须遵守南通某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服从工地领导和安全员的指挥等涉及李某某方劳动者应受被上诉人管理、指挥等事项。因此,被上诉人提出其与张某某不具有劳动关系,张某某与王某某存在雇佣关系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二、上诉人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被告所举证据已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上诉人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原审被告据此作出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从职权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受伤系他人造成的事实并不改变上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也不影响原审被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上诉人受伤作出工伤认定,故被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其次,从程序上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区人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南通某建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告知南通某建公司举证。南通某建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无正当理由。南通某建公司未积极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某区人保局在自行调查后,认定张某某与南通某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附录】
编写人:岳婷婷、刘智敏(分别系行政庭审判员、书记员)
一审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 二审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01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孙敬沪、岳婷婷、李思国
第五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