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领导、保密人员、普通员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本)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一、保密计算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相关部门登记后报保密主管部门备案,各相关部门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及更换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及保修(单)卡由相关部门自行妥善保管。
二、计算机严格分类。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要严格区分,粘贴标识;各部门非涉密计算机具体使用人对其使用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非涉密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公文的起草和处理工作,严格禁止利用工作用计算机从事处理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四、承担涉密公文起草和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
五、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六、严禁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使用非保密专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资料传递。
七、涉密计算机系统的软件配置情况及本身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进行外借和进行非涉密文件的拷贝。
八、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九、禁止任何通讯设备、个人光盘、U盘等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第二篇: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安全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二、计算机软硬件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各涉密单位应建立设备台帐档案,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各涉密单位自行保管。
三、计算机密级类别的设定:由保密领导小组设定计算机密级,由党群工作部等主管部门负责按保密规定粘贴密级标识。
四、配备有计算机设备的单位都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计算机保密工作,并设专人对软硬件设施进行管理。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承担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
六、禁止使用服务器及安装有管理系统的涉密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处理涉密信息。
七、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外借和拷贝。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八、未经许可,任何私人的光盘、软盘、U盘等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设备上使用。
九、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经常升级。升级工作应尽可能在其他安全计算机上下载相关软件及数据后再拷贝安装在涉密计算机上,不提倡涉密计算机直接上网升级软件。
十、涉密信息除执行备份制度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并做好异地保存。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一、服务器及安装有管理系统的涉密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许连接互联网,条件许可时应配置专用计算机。如有特殊需求,必须提出申请,报保密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机关部门、成员企业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凡网页的更新、统计数据及新闻等信息的上网发布,必须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并登记存档。
三、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四、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连接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BBS,又叫论坛)、个人网站、博客等发布、谈论和传播秘密信息,不得利用腾讯QQ、网易POPO、新浪UC等实时通信软件及电子邮件系统传递秘密信息。
六、总经理(党委)办公室是计算机网络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篇: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三条 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各级保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地区、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涉密系统
第四条 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第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
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七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
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
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第三章 涉密信息
第九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
销毁。
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四章 涉密媒体
第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
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
不被泄露。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涉密场所
第十六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
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
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
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
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
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
保密技术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
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
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
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
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计算机上网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计算机的信息管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定:
一.涉密计算机、内网计算机一律不许上互联网。
二.坚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负责人为本 科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备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
三.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 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四.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 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 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六.对涉密计算机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落实专人负责涉密计 算机的运用。对涉密计算机一律摘除网线,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七.是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确保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安全使用。
鸭绿江街道办事处
第五篇: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的计算机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处室配备的计算机是供教职工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公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二、各处室使用校园网交换、传递、发布信息的各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活动。
三、不得利用各处室配备的计算机和校园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要在网上聊天、炒股、下棋、打扑克,严禁接受反动、黄色的各种信息。
四、为确保各处室计算机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删改计算机中的原始数据,不得私自格式化硬盘。如发现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及时与计算机管理人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五、机箱后有封条,使用者不得擅自拆开机箱,不得随意调换他人计算机的某些部件,如鼠标、键盘等。
六、学生一律不准进入办公室使用电脑,特殊原因需使用的,教师必须在场。
七、办公室电脑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统一安装相关软件,使用者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因私自安装软件所导致的后果,由使用者负担。因教育教学需要安装其它软件的,必须报校长室批准后才可以安装。
八、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染或扩散,在使用外来软盘、光盘或复制外来光盘、软盘资料时,应先进行检测杀毒,再行操作。
九、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计算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计算机的日常维护清洁、教育管理、监督本处室人员的职责。
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增强安全意识,应协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种用电设备和门窗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雷,防水工作。
十一、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况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十三、校长室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发展需要更改本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