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渝建发〔2013〕116号
渝建发〔2013〕1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住宅工程交房质量水平,现决定对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有关要求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实施精装饰装修外的其他住宅工程(以下简称初装饰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二、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147-2012)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套内的厨房、卫生间、浴室、阳台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楼地面应按照设计要求完成防水、防潮措施。套内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墙面完成面层抹灰,顶棚刮腻子。跃层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应有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二)住宅套内的阳台应设置排水支管并安装与使用功能相适应的地漏,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厨房、厕浴间可在主管三通处预留接口。住宅套内给水管道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用水出口,并按设计要求沿管路方向预留用水房间顶棚下冷、热水管道的穿梁或穿墙套管。
(三)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1根。
三、初装饰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应按设计变更及管理程序完善手续,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初装饰住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要责令及时整改。对未按照初装饰竣工验收规定整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对未按照设计文件明确的初装饰内容进行施工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对于业主相对确定的住宅工程,其交房标准可由建设单位与所有业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渝建发【2007】226号、渝建发【2010】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第二篇:渝建发2006(177)号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4]265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第三篇:渝建发123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 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 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一)新申请检测资质
新申请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6、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检测资质增项
检测资质增项应提交下列资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所申请增加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
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6、新增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材料(仅限需增大检测场所和增加质量保证措施的)。
(三)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资质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请检测资质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
1、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仅限有上级主管部门的);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表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事项的依据及证明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新申请检测资质、资质增项或资质重新核定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及重新制证时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证时间)。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主要反映资质的类别,副本主要反映具体批准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 向检测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如有遗失,经公告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市级公众媒体上的遗失公告;
(二)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
(三)原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外地检测机构进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入渝备案表》;
(二)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 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检测业务的介绍信;
(四)与申请入渝检测项目和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外地检测机构来渝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五)入渝开展检测项目和参数需要的场地、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其它能力证明材料;
(六)入渝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备案申请资料收齐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所申请入渝检测的项目和参数对所提交的资料及场所进行核查。对资料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地入渝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应在已备案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若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吊销其检测资质证书。
破产、撤销、歇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检测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三大类。第十八条
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指定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样工作。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取样的规范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送交检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检测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凡是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
(五)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六)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
(七)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岗位证书如有遗失,检测人员应持在市级公众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章
检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科学、公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的设施、检测场地以及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应适于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 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对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与检测业务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委托单位等有隶属关系、股份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在检测过程中,应当采用收试分离、双人上岗及其它有效措施,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在施工阶段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有权查看。
第三十一条
检测报告中的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全面,字迹清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测报告应经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 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报告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栏应加划斜杠或加盖“以下空白”章屏蔽;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应加盖“见证取样”章;检测报告应注明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的指定单位及姓名。
(二)检测报告的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检测日期等不得更改。
(三)检测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宜采用全市统一的表格格式。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检测试样留置:
(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标准规范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其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三)对有争议的试样,应至少留置3天;对委托方有明确要求的试样,应按委托方要求留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检测资料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及检测资料档案管理的完整,保证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项目分类;检测报告应按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数据采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账,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职责时,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及检测人员资格能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是否按规定承接委托检测业务并签定合同或委托单,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三)检测资料是否按检测项目分类,并按连续编号归档;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五)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一条
各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对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检测资质审批机关。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 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收到投诉后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罚则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有关文书表格,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及《重庆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暂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两大类。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检测能力,参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检测项目及参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参数汇总表》)选择所开展检测项目的具体检测参数。
一、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少于160万元人民币;
(三)所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及参数已通过计量认证;
(四)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高级职称,8年以上从事质量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取得了检测人员岗位证;
(五)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区县不少于6人),且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与所开展的检测项目相适应;
(六)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业务内容》(附件二)中 “见证取样检测”内容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的其所有强制性检测参数进行检测的能力,才能申报该检测类资质。检测项目的强制性检测参数详《参数汇总表》(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下载)备注栏中有“*”的检测参数。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中,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边远区县不少于2人)。
三、专项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对《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附件二)中“专项检测”的任一项或几项业务内容的所有子项进行检测的能力,才能申报该检测类资质。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检测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检测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检测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构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应有至少1人具备二级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检测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
(五)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类
应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并应有至少1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六)其它专项检测类
检测人员中从事对应专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3人(偏远区县不少于2人)。
附件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
一、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承载力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的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坚固标准件及高强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五)建筑门窗检测
1、建筑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检测。
(六)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七)建筑节能检测
1、建筑外窗(门)传热系数、气密性检测;
2、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传热系数、耐候性检测;
3、建筑材料保温导热系数检测。
(八)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1、路基路面弯沉检测;
2、无机结合稳定材料检测;
3、路基路面质量检测;
4、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检测;
(九)市政桥梁工程检测
1、桥梁动力荷载试验;
2、桥梁荷载静力试验。
(十)建筑智能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电源及接地系统检测。
(十一)建筑制品检测
1、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检测;
2、水电管材、线材检测;
3、通风管检测。
(十二)建筑机具和安全生产用品检测
1、砼和砂浆搅拌机检测;
2、安全帽检测;
3、安全网检测。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
1、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
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鉴定。
二、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砂、石、轻集料、掺和料、砌墙砖和砌块检测;
(二)钢材、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砂浆检测;
(四)防水材料检测;
(五)天然石材检测;
(六)土工检测及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检测;
(七)混凝土预制构件检测。
第四篇:渝建发〔2007〕154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
施意见
(渝建发〔2007〕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快企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在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07号)有关规定,针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金的缴纳方式
(一)保障金缴纳方式分为按单项工程缴纳或按限定额度缴纳两种方式。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自愿选择一种方式缴纳。
(二)选择按单项工程缴纳保障金的,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选择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下列标准自行申报(一年申报一次),实行一年一次性缴纳,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承接的所有市管工程项目不再缴纳保障金。具体标准为:
1、建设单位:一级开发企业500万元,二级开发企业300万元,三级开发企业及其它建设单位200万元。
2、施工企业:特级资质500万元;一级资质300万元;二级资质200万元;三级及其它资质100万元。
二、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
保障金的缴纳和退还管理程序仍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劳社发[2005]46号)规定执行。其中,按限定额度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退款时还须提供经市质监总站确认的该单位所有市管项目已竣工验收的确认书和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三、保障金的动态监管措施
(一)按单项工程或按限额缴纳了保障金的单位,针对新的市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保障金时,凡在此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5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二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减免80%的保障金;在此之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二)享受减免保障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拖欠行为造成群访、集访、农民工闹事等不良事件的,除应在规定(或协商)的期限内付清拖欠款项之外,相应保障金按未减免前的标准的2-3倍进行追缴,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工程停工。
(三)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名单的单位,除增加缴纳保障金外,还将视其情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对相关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不良行为记录时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可申请申请撤销处罚和摘牌。经市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企业在一年之内确无拖欠记录后,由市建委撤销其不良行为记录。
四、其它
(一)市建委(市清欠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企业台帐,并定期公布。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发布之前颁发的相关文件继续有效,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5日(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
第五篇:渝青发[2009] 47 号
渝青发[2009] 47 号
关于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表彰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雷锋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
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重庆直辖后,在中央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人民万众一心、团结奋斗,重庆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在此过程中,广大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生力军、突击队作用,广大团员青年特别是基层团干部充分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宣传典型,激励全市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学习模范、开拓进取,在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再立新功,按照市委要求,共青团重庆市委决定,授予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等50个团(工)委“重庆市红岩团(工)委”称号,授予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等50个团支部(总支)“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称号,授予胡琳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授予韦炜等50名同志“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荣誉称号。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红岩团(工)委、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是全市基层团组织的优秀代表。他们以“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活动阵地好”为标准,加强团组织的自身建设;他们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成长成才需要开展工作;他们大力开展以“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为主题的特色活动,充分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新时期弘扬红岩精神、学习雷锋精神,带领团员青年在本地区、本单位中较好地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集中展现了新形势下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新面貌、新成就。
这次表彰的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是广大团员中的积极分子。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坚定正 确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品质;他们胸怀远大理想,勤于学习,努力掌握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成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政治坚定的模范;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学习进取的模范;奋战在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五个重庆”建设第一线,锐意创新,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奉献社会,服务群众,在重大危机时刻和急难险重任务中迎难而上、勇担重任,自觉奉献的模范;加强修养,规范言行,移风易俗,助人为乐,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树新风的模范;他们爱岗敬业,善于创造,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一流成绩,是各条战线生产和工作的骨干;他们自强不息,甘于奉献,奋发成才,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为广大团员青年做出了表率。
这次表彰的优秀共青团干部是全市广大基层共青团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他们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新形势下克服困难,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他们忠诚党的事业,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青年,竭诚服务青年,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不负党的重托和青年的期望。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以此为起点,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不懈努力,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团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要以他们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和全市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1.“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2.“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3.“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4.“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共青团重庆市委 2009年12月8日
主题词:共青团
表彰
决定
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团中央 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研究室,团中央办公厅,团中央组织部
发:共青团各区县(自治县)委,市各直属团(工)委,各重点联系单位团委
共青团重庆市委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
(共印260份)附件1:
“重庆市红岩团(工)委”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团委 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第29中学团委
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团委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团委 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团工委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管委会团委 重庆文理学院附属中学校团委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团工委 双钱集团(重庆)轮胎有限公司团委 铜梁县工业园区团委 大足县弥陀中学团委 荣昌县双河街道团工委 梁平县梁山镇大众社区团委 城口县葛城镇团委 丰都县兴义镇团委 垫江县水务局团委 武隆中学校团委 忠县地方税务局团委 云阳职教中心团委 石柱县大歇乡团委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团委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四研究所团委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
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团委
重庆红岩联线文化发展管理中心团委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团委 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重庆市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现代交通物资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团委 重庆市电力公司长寿供电局团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团委 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团委 西南铝薄板厂团委
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团委 西南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团委
重庆邮电大学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团委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菁园小区团委 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团委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团委附件2:
“重庆市雷锋团支部(总支)”名单
(共50个)
重庆市万州职教中心文经旅游部团总支 重庆市大渡口区新一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江北区机关事务局团支部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团支部 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下新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医院团支部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机关团支部 重庆市巴南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团支部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医院团总支
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上什字社区团支部 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2008级计算机网络团支部
铜梁中学校教工团支部 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团总支
重庆市三叶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团支部 璧山县莲花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团支部 垫江县人民医院内科团支部
重庆市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团总支 奉节县永安镇新竹社区团支部 巫山县松林汽修有限公司团支部 秀山县钟灵乡石门村团支部
酉阳民族师范学校2007级8班团支部 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轻工业学校08电技二班团支部 重庆高技术创业中心团总支
重庆市公安局水警总队朝天门派出所团支部 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团支部 重庆晚报团总支
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团总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华书店团总支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五设计所团支部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车体焊接制造部团支部 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电仪车间团支部 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转向器厂团支部 重庆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处团支部 重庆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团支部 重庆大江零部件公司204.211.221车间联合团支部 重庆市邮政电子商务公司团支部
中国电信重庆市营业部大坪营业厅团支部 西南铝挤压厂机械车间团支部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疏浚工程处团支部 重庆大学爱心家教社团团支部
重庆师范大学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团总支 四川美术学院中国画系团总支 重庆三峡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团总支 重庆文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团总支 重庆教育学院中文系团总支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传媒艺术系团总支 重庆警备区警备纠察连团支部
附件3:
“重庆市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共50名)
胡
琳(女)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治安保卫部门干事
倪
胚
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中学高一(9)班学生 孙自翔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胡
坦
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解放碑派出所
民警
黄俊渝(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设
计师
谌
立
团重庆市渝北区委业务科志愿者 袁铭阳
重庆市巴县中学2010级14班学生 李
迪(女)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校高2011级23 班学生
李
芊(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王家兰(女)重庆市南川技工学校团委组织干事 张明佳(女)綦江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潘
舒(女)潼南县双江中学2010级4班学生 朱明月(女)璧山县福禄镇斑竹村村主任助理 刘
庆
梁平中学高2011级2班学生 张锦成城口县职教中心教师
邓玮璐(女)忠县忠州中学高2012级5班学生 刘
浛(女)开县汉丰街道中原村村主任助理 钟开成云阳外国语实验学校高2010级3班学生 马为民
奉节县长龙实验中学校高2010级5班
学生
马肖旭(女)石柱中学校高2010级11班学生 程文娇(女)秀山县平凯镇武营村村主任助理 许
岩(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鞍子乡大林村支
部书记助理
廖振华
重庆市审计局财政处副主任科员 胡丹墀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民警 高荣翎(女)重庆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办公室文秘 蒲
瀑(女)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综合商务代
表处科员
王
漪(女)重庆杂技艺术团四级演员
张重洋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栏目编导 刘代林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第 三设计所职工
程
乐(女)重庆银行营业部会计前台
刘桂君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
川分公司客运科员
周凯
中国嘉陵集团重庆工厂生产部发动机
联动线装配工
韦
微(女)重庆市邮政公司商函公司初级营销管理 柴慈杰
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涪陵分
公司武隆维护中心负责人
李佳峰
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行政
部信息中心专责
龙胡清
长江重庆航道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人事员 蒋海松
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法理学博士生 佘雪丽(女)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07级本科1 班学生
陈
姗(女)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小学教育
(语文)专业2006级学生
苏冬梅(女)四川外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06级英
语1班学生
唐颖琳(女)重庆理工大学经贸学院2006级国际贸
易专业学生 谢江海
重庆三峡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级
会计学1班学生
胡幸辉
重庆科技学院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
开采2007级学生
傅怀生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电子07021031 班学生
张
静(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通信工程系081 班学生
石
婷(女)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7级计算机应
用技术303班学生
李
龙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2007 级学生
曾华镱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连
锁经营管理0801班学生
甘维力
重庆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教师 母春龙
武警重庆市总队第四支队垫江县中队
军械员兼文书
附件4:
“重庆市优秀团干部”名单
(共50名)
韦
炜
重庆市黔江中学校团委书记 冉
丽(女)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团工委书记 胡
晓(女)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团委书记 陈先觉
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局团委书记 蒲
剑
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团委书记 徐友霞(女)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刘
茂
重庆市南岸区建委团委书记 江智利(女)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团委书记 向明忠
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团委书记 陈
强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团工委书记 邱献峰
重庆市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曹
娟(女)重庆市行知技师学院团委书记 张长平
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团工委书记 黎
志(女)重庆三江国际旅行社团支部书记 包远萃(女)綦江县打通镇团委副书记 陶方昆
铜梁县南城街道团工委副书记 黄小兰(女)荣昌县吴家镇团委书记 罗小松
梁平工业园区团委书记
陈
丽(女)城口县葛城镇河街社区团支部书记 周廷忠
丰都县县政府系统团委书记 胡昌辉
巫山县巫峡镇团委书记
颜
刚
中国农业银行巫溪县支行团总支书记 高奇龙
石柱民族中学校团委书记 张
卉(女)秀山县溶溪镇梨园村团支部书记 薛千万
四川仪表工业学校团委副书记 谭
皖
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团支部书记 杨芮琦(女)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团委书记 李
博(女)重庆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团委副书记 王永红
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团支部
书记
王
静(女)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涪陵新华书店团
支部书记
王
锋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团
委委员 董昆仑
庆铃五十铃(重庆)发动机公司团支部
书记
彭
星
重庆建安仪器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喻俊瑛(女)重庆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张
松
重庆电车公司418路队团支部书记 王
静(女)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 杨德璐(女)西南铝团委宣传委员
席
婧(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脱团
支部宣传委员
顔
彦(女)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交通工程分公司团委
书记
邓洪波
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民族学院分团
委书记
柏
杨
重庆邮电大学光电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王
鹤
重庆交通大学雅园小区团委书记 白
玉(女)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徐柏泉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学院团总支书记 曾
艳(女)重庆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团总支副书记 高
艳(女)重庆科技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书记 杨
波
重庆教育学院数学系团总支书记 张
媛(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团总
支书记
胡
勇
重庆市工业学校机械科团总支书记 程柯栋
重庆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处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