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学生法制案例分析
【法制校园】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67亿,其中绝大多数为在校就读的学生。由于不良文化信息的渗透、腐蚀以及丑恶的社会现象的影响,由于学校、家庭教育的一些失误,也由于一些青少年学生自身心理、行为、性格存在缺点,青少年违法犯罪正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案例二: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据了解,在我们青少年学生当中,在一些学校的学生当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我们选择这个案例来教育大家,目的是要警示同学们,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违法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像该案中帮忙型的违法犯罪也是时有发生的。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世界需要热心肠。人在社会中生活,是需要互相帮助的。同学之间,朋友之间有事互相帮忙,本乃人之常情,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问是好是坏,不问青红皂白,乱帮一气,那是不行的,那是要出问题的。因此,同学之间,朋友之间,要请帮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是好事,就积极主动热情地,用心地去帮;是坏事,违法的事,甚至是犯罪的事,不仅不能帮,而且要劝阻,制止,举报。如果不分是非曲直地乱帮忙,就会越帮越忙,还可能把自己和同学、朋友都帮进牢房,害人害己。看见同学之间,朋友之间发生争吵、矛盾时,要努力从中斡旋、劝解,促进双方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切勿火上浇油,激化矛盾。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二)——网络诱惑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案例三: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四:“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都表现出惊讶,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某中学上高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陈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三)——交友不当型
案例五: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09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案例六: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四)——口角冲动型
案例七: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学。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与刘小乐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因刘小乐未成年,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案例八:2006年5月,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石羊塘派出所联手出击快速反应,侦破一起现行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阳勇华(男,1989年7月生,在校学生,17岁),使这起因小纠纷引发的在校学生互相斗殴命案成功告破。
5月26日中午,石羊塘镇某学校学生贺军吃完中饭后,返回教室,走到三楼板梯时,不经意的将饭盒内一些水泼向楼下,刚好溅在二楼板梯间的阳勇华身上,阳勇华便到三楼找贺军理论,两人发生纠纷,当时被贺军扇了一记耳光,后被贺军同学廖东升(男,1988年12月生,初三年级学生)等人劝开。阳勇华见自己衣服也被弄脏,又吃了眼前亏,心里忿忿不平。
当天晚上8时许,第二节晚自习下课,阳勇华刚好碰见贺军,他用饭盒盛了一盒水泼在贺军身上,以报白天之仇。贺军也不是省油的灯,于是两人又开始打斗起来,后被围观的学生劝开。当晚9时许,第三节晚自习下课时,贺军纠集同班同学廖东升等6人在学校操场处等待阳勇华,准备好好教训他。当廖东升发现阳勇华过来时,便冲过去,将想逃跑的阳勇华抓住,其他几人冲过来将阳勇华围住,对阳勇华拳打脚踢。阳勇华被打得蹲在地上。这时,突然一声惨叫,廖东升倒在地上,口吐白沫,胸部出血,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廖东升系被锐器刺中心脏死亡。犯罪嫌疑人阳勇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总之,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青少年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青少年,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这些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实施每一个行为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想想是不是违法?若违法即止步。法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同学们,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
最后,请同学们记住几句话:恶习伤害你,品德扶正你,法律规范你;父母养育你,老师教导你,国家关怀你。路在脚下,成长进步,关键要靠你自己去努力。
第二篇:法制案例分析
法制:案例
一、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违反强制性节能目标建设90万平方米固定投资项目案
违规建设,你如何处理这件事?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因为:
1、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2、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明显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目标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在限期改造期限内完成改造;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案例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
不同意。因为(如题中企业不提反诉5、8可以不要)
1、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7-1600/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2、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节能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根据相关法理,《节约能源法》与《行政处罚法》相比,属于特别法律切施行时间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行政处罚这一事项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节约能源法》。
6、本案中,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品企业使用的型号为S7-800/
10、S7-315/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能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
7、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
8、如果对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企业领导的建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三、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案 答: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1、水泥与火电、粗钢、焦炭、铁合金、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一样,属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这就是说,能耗限额标准时强制性的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3、如果生产单位超过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那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生产单位如果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本案中,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单耗指标高于A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使其产品单耗指标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案例
四、违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案
答:
1、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该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实施采购时的优先采购义务和禁止性义务。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公共机构的直接能源消耗,也有利于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节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据此,某单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机构,应履行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义务。
2、节能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在本案中,某单位所采购的2台锅炉为国家淘汰目录所列的设备,属于典型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单位,其采购行为违反了节能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条中“可以并处罚款”指的是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也可以只给予警告而不予罚款,罚款与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自由裁量。
4、节能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一条规范的是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而非使用行为,因而淘汰设备是否投入使用并不是违法采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第八十一条并未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时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使用等前置行为,只要公共机构违反了第五十一条,采购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就可以处以罚款。所以,某单位的申辩不能成立。案例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案
1、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该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6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同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本法规定”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与内容。
4、本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时上报,经限期整改后整改;第2次未按规定的内容报送,经限期未整改。因此,应按照节能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该案表明,重点用能单位不但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且要按时、按要求报送,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拒履行该处罚决定,所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正确的。案例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案
1、节能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2、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该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5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能源消费大户,着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成为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因此节能法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4、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5、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虚报产量、瞒报能源消耗量,属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不实”的情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律要求,真实、准确地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综合以上分析,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例
七、能效经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案
1、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情况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整改的义务。具体说,整改的义务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整改的前置程序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整改适用的情形包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整改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内容或效果上应达通知书载明的整改要求。如果违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整改限期内实施了整改,但是经A市节能主管部门复查后,认定该公司的整改未能达到要求。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4、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在承认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同时提出,“相信在进一步调整之后定会取得满意效果”,此陈述能够构成第八十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如果构成“正当理由”,显然可以排除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某公司的此项陈述,是对整改期限过后本公司能源利用效率的承诺或一种期许,而非对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辩解理由,即便构成辩解理由,显然也不是一项“正当”理由,所以某公司仍然无法免责。
案例
八、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案
答:
1、节能法五十二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法定重点用能单位,无需政府文件公布。本案中,造纸公司年综合能耗1.4万tce,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因此,A科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2、节能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法定条件、职责。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包括: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到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或未具体落实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过节能培训。因此,B经理“只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即可”的观点是片面的。
3、虽然该公司最终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其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节能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的作法是正确的。(4根据题要与不要,换:同意C经理等)案例九: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案(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电子制造企业)
1、本案中,某公司使用了淘汰名录中所列的材料,从行为方式上看,某公司是使用而非生产、销售或进口,行为指向的对象时材料而非产品、工艺或设备,因而应当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而非《产品质量法》或《节约能源法》。
2、《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本案中,某公司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市经信委有权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处以行政处罚。
5、违法使用淘汰材料与违法生产淘汰产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产品属于淘汰落后与否,并不能阻却使用淘汰材料的违法性,某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成立。
6、某公司的使用行为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即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的行为,也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禁止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案例
十、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能否并网运行
1、利用余热发电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2、节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效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这不利于上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按机组能耗和污染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规定,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六)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七)燃油发电机组。
5、本案中,某水泥企业是经依法新上的一套具备发电条件的余热发电系统,电网企业应当与之签订并网协议,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该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例
十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案
让你发表意见,你持什么观点?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取消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政策。因为:
1、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予以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3、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单位职工提供用电,认为既不属于无偿提供能源,也不是包费制(即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能源),因而认为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
4、但从立法意图讲,该项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能必须计量,用能必须付费”的原则,实际生活中违反该原则的形式是多样的,凡是违反计量收费原则的情形,而又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优惠的情况,都属于本条款禁止的范围。同时,作为山东省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不仅使用国家层面的节能法,还应适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行为,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无论从节能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某公司应适用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来看,该公司的应对之策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案例十三:山东违规开工固定资产项目案(与案一有区别)2010年计划建20万吨聚丙烯装置,2010年12月1日A市节能监察机构发现未进行节能评估,违反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相关规定。问题:假如你是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请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并阐述理由 答:
1、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情节严重的,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A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修订后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日以后,且企业位于山东省,应当适用《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种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案例十四:2009年7月,山东某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区域内用能单位执行淘汰用能设备进行监察,发现某企业正生产S7-30/6的变压器,监察人员张某对该企业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作笔录。2009年8月某市监察机构依照《节能法》,一自己的名义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收到处罚书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设备上缴。结合所学知识,找出节能监察机构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答:(1)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S7-30/6非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2)监察人员张某一人调查询问是错误的。(3)节能监察机构为法规部分授权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下达处罚决定书。(4)依据节能法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正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行为有处罚权,本案中,该企业为生产v,故应移交质监部门。(5)节能监察机构未告知企业举行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案例
十一、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享受税收优惠案
某建筑公司建立了几个搅拌站,使用大量的废矿石和粉煤灰进行混凝土生产。申请认定….被认定,免税1000万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又将该政策法定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生产或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须是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二是,并非使用或生产了列入国家鼓励名录的产品等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篇:中学生自杀案例分析
中学生自杀案例分析----“活着没意思”
2005年4月30日,高考在即,北京延庆县一中高三学生郭某因害怕考不上大学被父亲责骂,在学校扎死一名同学后自杀;6月13日,中考前一天,广州某中学初三女生阿珊,忽然觉得“活着没意思”,在家里喝下致命的药物;6月27日,合肥市一名高三女生因高考成绩不理想,哭泣着跳入汹涌的河流……
以上事件并非“黑色高考”前后的特殊案例,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中学生自杀”,电脑立即显示出27万余条信息。据卫生部近期上半年公布的调查,15岁到34岁人群死亡的第一原因不是医学上束手无策的什么疑难病症,而是自杀,并且自杀者年龄也越来越低龄化。自杀,一个就太多了,何况是青春少年!
个案
“活着没意思!”如果不是亲耳听到,这句话从一个16岁的男孩口里说出来,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说这话的孩子叫小可,是北京市某重点中学的高一学生,长得眉清目秀,但身体瘦削,个子不到1.70米,戴着近视镜,说话还有点羞怯。从外表一点也看不出他曾经有过轻生的念头。
小可是独生子,从小受父母特别是爷爷奶奶的呵护,没上过一天幼儿园,多半时间是一个人在家里玩耍。上小学后,性格渐渐变得有些孤僻,不爱说话,也不爱和同龄人交往,除了打乒乓球、下象棋,几乎没有其他爱好。从小学到初中,小可的玩伴和朋友不多,但成绩一直不错,在班上总是名列前茅,每次考试拿到成绩单后,总会从爷爷奶奶和父母那里得到考前承诺的金钱奖励。
初二下学期,班上一个女生主动接近小可,给他带好吃的零食,约他一起去打球。这让小可有点受宠若惊,两个孩子开始了一段朦朦胧胧的“初恋”。从不讲究穿着的小可也开始注意打扮自己了,那段时间,他精神状态极佳,成绩不但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
然而考入高中后,这一切很快发生了变化。由于是重点中学,群英荟萃,小可原来的成绩现在只能算中等偏下了,第一次考试的名次从原来的前几名滑到班上的30多名,从小受惯了表扬和奖励的小可异常失落。雪上加霜的是,那位原来喜欢他的女同学被一个英俊男生“夺”走了,他几经努力,也无济于事。小可第一次“失恋”了,并一度产生了自卑心理。为了增强身体对抗力,他买了沙包和绑腿,在家里锻炼体力,可因为吃不了苦,他没有练几天就放弃了。
情绪的波动导致学习成绩继续下滑,期末考试,小可在班上的名次一下子落到了40多名,而且开天辟地两门功课没及格,也第一次未能获得家长的奖励,反而遭到父母一顿责备。小可的情绪降到了冰点,2005年的春节,他躲在家里哪里也不去,整天闷闷不乐。
“爸爸妈妈只关心我的学习,看我玩一会儿电子游戏就骂人,奶奶管着我吃的,少吃几口就唠叨个没完。我连一点自由时间和空间都没有了,活着还有什么乐趣?”为了发泄,小可在家里经常用拳头砸墙壁,有时手背被砸破皮,鲜血直流,父母看了心痛不已。有一天,他听同学说男人的烦恼都是“命根子”惹的祸,于是产生了自宫的念头,幸亏被他父亲发现,及时制止了。但父亲仍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只是狠狠地骂了他一顿,这让小可更加灰心丧气。他一次次想到了死,当这个念头最强烈的时候,他甚至做出了结束自己生命的计划……
记者:你为什么会有自杀的念头?
小可:说不清为什么,只觉得活着没有意思。
记者:你有过自杀的计划吗?
小可:有过……
记者:最后为什么放弃了?
小可:还是害怕了,死也需要勇气的。
记者:现在还想自杀吗?
小可:暂时不会了。
记者:那你准备怎么改变自己的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
小可:还是发愤学习吧,先把成绩搞上去。名次上不去,总被人家瞧不起,父母心里也难受。再就是制造一点生活乐趣吧,学习太枯燥了,经常来一点新的刺激也好,今年暑假我要爸爸给我买一个MP3……
记者:如果名次达不到你理想的高度,或者MP3也听腻了,你还会觉得生活有意思吗?
小可:我真不知道……
调查报告全国调查结果:
20.4%的学生想过自杀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最新公布了一项全国性的调查结果:中学生5个人中就有一个人曾经考虑过自杀,占样本总数的20.4%,而为自杀做过计划的占6.5%。
该项调查的主要负责人、北京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的星一博士告诉记者,这项调查是从2004年开始启动的,全国18个省区市参加,此次调查的对象为初中、高中、大学10岁至24岁的学生。因为规模比较大,所以数据上来的时间不统一,现在北京、上海、广东、青海、辽宁、黑龙江、河南、湖北、四川、江西、海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部分统计结果已经出来了。
这13个省的具体调查结果如下:共调查了141580人,其中男生69091人,女生72489人,平均年龄16.3岁。在过去12个月内,有20.4%的学生,男生为17.0%、女生为23.7%曾经考虑过自杀;6.5%的学生,男生5.7%、女生7.4%为自杀做过计划。上述两种行为女生报告率高于男生;2.9%的学生(男2.9%、女2.9%)曾采取措施自杀,男女生差别无显著性。
中学生,特别是初二、初三和高一年级,男女生自杀意念和自杀计划报告率远高于其他年级。男生自杀未遂报告率维持在3%左右,但大学三四年级男生自杀未遂报告率有一个小高峰。初二、初三和高一女生自杀未遂报告率远高于其他年级。
在不良情绪方面,过去12个月感到孤独的报告率男女生分别为50.1%、56.9%,女生略高于男生。在中学阶段,随年级的升高,男女生孤独感报告率逐渐增加,大学阶段则随着年级的升高孤独感报告率略有下降。
过去12个月内,分别有64.6%和72.6%的男生和女生经常或是因学习压力或是因成绩问题感到心情不愉快。女生学习压力的报告率高于男生。高中时期的学习压力远高于大学和初中。
在过去12个月内,分别有37.1%和39.9%的男女生经常或总是因担心某事而失眠,初中和高中女生该行为的报告率高于男生,无论男女,这一行为的报告率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增加。
在过去的12个月内,有17%的男女学生连续两周或更长时间感到非常伤心或绝望而停止日常活动,男女生差别无显著性。初中学生这一行为的报告率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增加。高中和大学则维持在较高水平,年级间差别无显著性差别。
星一博士告诉记者:“这些数据总的结果可能还会有变动,因为我们的数据库还在进一步清理。”
“但是,从这个初步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比我们在2002年所做的另外一项调查结果有一个增长的趋势。中学生的自杀意念、自杀计划、自杀未遂等等情况都比原来的结果增长了几个百分点。”
“2002年至2003年,我们在北京市的东城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选取了11所具有代表性的重点、普通和职业中学,对初一到高二年级的4006名学生进行了意外伤害和自杀相关行为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有过自杀意念的中学生占到17.4%,而为自杀做过计划的学生约占4.9%。”
调查分析
孩子,你为何自杀?
自杀,无疑是一种极端行为,为何会发生在花季年龄的孩子中间呢?
学习压力越大,孩子自杀行为发生率越高。
据报道,昆明市福海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莫某因为考试成绩不理想,心理负担过重而服毒自杀。据了解,莫某平时十分听话,是家里和学校公认的好孩子,连续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她的父母对这个女儿的期望值很高,平时很少让她做家务,对她提出的要求也基本上百依百顺,但是对女儿的学习成绩则要求每次考试都必须在班里排前3名。经过努力,莫某每次都满足了父母的期望。但是上学期期末考试她成绩不够理想,没有进入前3名。因为考试成绩不够理想,父母曾责备过她,此后,莫某情绪低落、沉默寡言,还有过跳楼轻生的念头,但并未引起父母的重视。
北京市中学生自杀相关行为报告显示:初二、初三年级的女生有过自杀想法的占22.9%。明显高于其他年级。北京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星一博士说,面临中考,父母的高期望值、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恐惧,足以让孩子的心理压力无限增大。而女生就更严重,因为女孩子情感内敛,不像男生更容易宣泄不良情绪。
另外,父母对孩子的高期望值,学校对孩子的严加管理,使得孩子把大量的时间,甚至是全部时间都用在了学习上,无形中就缩小了孩子的活动范围,使得孩子无暇去进行其他的娱乐活动。孩子没有娱乐空间,就少了很多快乐,就会觉得生活琐然无味。
早恋问题是孩子产生自杀念头的第二大原因。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心理咨询部主管于华告诉记者,到咨询中心来做咨询的,很多孩子是因为早恋问题引起的心理问题。“最近我接触到的几个案例都是关于孩子早恋问题的,有一个14岁的女孩自杀了,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才挽回了性命。女孩在初二第一学期时喜欢上了班上的一个男孩,渐渐地,两位少男少女谈起了恋爱,当然这一切都是悄悄地进行的。但是今年开学后,女孩的一些反常举动还是没逃脱父母的眼睛,在父母的严厉‘拷问’下,女孩把一切都‘招’了。然而父母面对女儿早恋这一事实,没有正确引导,而是给予了种种限制,让女孩忍无可忍,一次趁父母不在家时,将锋利的刀片割向了手腕……”
于华说,发现孩子的情感问题,家长可以采取引导的方式,而不是紧盯不放,更不能以语言攻势告诉孩子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如果用命令的口吻,直接给孩子的感觉就是:我通过痛苦的改变来满足你们的需要。以这种方式教育孩子产生的效果非常小,孩子会非常抵触,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
父母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的自杀倾向也会增加。
星一博士说,根据调查结果,单亲家庭或是重组家庭的孩子想自杀的概率基本上是非这种家庭孩子的两倍。本来青春期的孩子心理发展不成熟,一方面需要独立,另一方面需要家长情感方面的支持。可是这时候,父母离异了,特别是像我国目前这种状态,父母离异一般不是友好的分开,而大多数是吵得比较厉害,很多时候,父母中的一方会跟孩子说另一方的坏话,比如有母亲就会对孩子说:“是你爸不要我们了,你要爱我,不能爱你爸。你以后不能像你爸这样对妈妈不好。”这对孩子是很大的压力,对于孩子来说,父母都他最爱的人,可是现在,孩子心里的这种社会支持系统没有了,或者是更弱了。每个人心里都需要有一种社会精神的支持网络,孩子就更需要。
于华说,据我所了解,单亲家庭的父母都会觉得欠这个孩子的,尤其是没有抚养权的那一方,更会有这种感觉,于是过分在物质上提供东西给孩子,以为是满足了孩子的需要。但是恰恰相反,父母关注孩子物质上的需要,还是关注孩子精神上的需要,孩子的体验到的是不一样的。
家长过度溺爱,孩子的自杀念头也会增多。
星一博士说,从调查数据中发现,如果母亲过度溺爱、保护孩子,孩子的自杀意念、自杀计划的发生率也会高。
于华说,大部分父母对孩子的关注是集中在物质上,而对于精神上关注却很少,家长一旦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一般抑郁症状已经很严重了。孩子情绪不高,家长很难注意到。所以我们倡导父母,在物质上,对孩子要减少关注。但是孩子的情绪,一定要大量地关注。
现在家里都是一个孩子,家长在在物质上大量满足孩子,以为孩子的所有需求都满足了。家长没有意识到,正是因为物质上的充分满足,孩子最重要的一方面被剥夺了,就是通过做小事情得到一种成就感。家里任何事情,都不用孩子做,孩子就没有机会帮助别人,这是剥夺了孩子从小体验成就感的机会。但是成就感的需求并不随之消失,相对而言是在膨胀,孩子必须关注外面、帮助别人才有成就感,向内关注,就无限地把需求空间拉大了,一点点成就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样,心理落差就会很大,落差大意味着挫折感的程度大,挫折感的频率会增多。
家长总挑孩子毛病,孩子的自杀倾向也会增加。
调查中显示:家庭中,如果父母理解孩子,平时,父母知道孩子去哪里玩,孩子的朋友是哪些,孩子的自杀意念及计划就会较低。因为,如果孩子能够把这些告诉给父母,说明父母与孩子的沟通是比较好的。而如果家长总是拒绝或是否定孩子,总觉得孩子不好,总给他挑毛病,孩子的自杀意念、自杀计划的发生率也会比较高。
于华说,中国的家长教育孩子的时候不是采取鼓励的方式,而是打压,如果孩子有优点,家长一般看不到,即使知道孩子的优点,也不会表达,一般都会说“你看你的同学某某,多用功”,这就加重了孩子的自卑感。可自卑感表现出来就是自尊心特别强,不能容忍别人说自己不好,承受打击的能力相对而言就会比较差。
我们要自由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研究所博士星一告诉记者:“我们曾在一些学校对学生心理进行过干预,我们让初二年级的孩子画过一幅画,表达他们理想中的自己,他们的画让我们震撼。
“学生们还对自己的画进行了解说,他们不想被父母管得那么紧,父母经常查他们的日记,不让他们出去玩,加上考试压力大,业余时间家长强压着他们坐在家里学习。而且,学校也统一要求孩子们穿校服,甚至头发都要梳成一样的,孩子们说,他们不想穿校服。他们说:我不想和同学们都一样,这样就没有个性了。”
星一说,十六七岁的孩子是自我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想表现自我,他们想探索不同的自我是什么样的。可是学校把他们禁锢住了。
第四篇:中学生早恋案例及分析
中学生早恋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
赵x,男,某校初三年级学生。前段时间,自己觉得与同班的一女生相爱了。那时,他们常常形影不离,一起上学,放学一块回家,好象有说不完的话,一到星期天,他们就千方百计从家里跑出来,逛公园、看电影、滑旱冰等等。不管干什么,只要两人在一起都觉得特别开心。但不知为什么,过段时间后,两人在一起似乎没什么话可说了,一块玩也没什么兴致了。因此,赵X问:“我和他是不是真有爱情呢?”
案例二
王XX,某中学初三女生,语文、数学、理化各门成绩均好,但外语较差。一拿到外语书就头痛,害怕。妈妈为她着急,便托人给女儿请了一位外语系毕业的高材生做家教。开始,王××对老师持排斥态度,但几次辅导课下来王XX对外语有了兴趣。老师讲得清楚、有趣,王XX学得认真起劲,外语水平提高很快。他们经常相互夸奖,辅导的次数也越来越多,时间越来越长。不久,这位家庭教师告诉王XX他非常喜欢她,将来一定要娶她。王XX又惊、又怕、又喜。她想:虽然自己不成熟,但他已经成熟了,于是便学着成年人的样子做了他的恋人,不料几天前,王××被父母发现怀孕了。她又悔、又恨,追悔莫及!
案例三
陈X,男,某校高二学生。其班主任是一位精明能干的青年女教师,她不仅课讲得好,还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在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该班经常大出风头,班上的学生都很喜欢她、敬佩她,但陈X似乎与别人不一样,他对老师有一种特殊的感觉。凡是她讲的课,陈X总是拼命预习,踊跃发言,只为听到她的表扬。她在作文上的批语,陈x总是反复翻看,直到倒背如流。他常常模仿她的字体,常常独自回忆她的音容笑貌。还寻找一切机会问她问题。在陈x眼里,她是世上最完美的女性。陈x也为此陷入苦恼之中,老师比自己大十几岁,这种感情一旦被别人发现,别人会怎样看待自己呢?
案例四
杜X,男,某校初二学生。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学习成绩处于中等水平。在班上,杜X属于不起眼的学生。前几天,班主任在下班的路上,看到他与一位同班的女生在冷饮店一边吃冷饮,一边有说有笑,在以后的几天里,班主任又看到了两次类似的情形。当班主任侧面问及此事时,杜X说:“我看到周围有些同学成双成对,下课后便到冷饮店边吃边聊天,心里很羡慕,所以就约了我们班的XX一起出去。” 案例五
王xx,一个初三年级的女生,在过15岁生日时,邀请了十几位同学作客。文艺委还唱了一首Xxx最爱听的歌来助兴。王XX望着文艺委,听着他娓婉动听的歌声,联想到文艺委平时对她的热情和主动帮助,突然有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特殊感受。从那儿以后,她一看到文艺委便不知所措,她想见他,又怕见他。并且,她认为文艺委也处处留心自己。王XX在咨询电话中说:“我能感受到他常常注视着我,比如上体育课我跑步时,下课我与别人讲话时等,他都在看着我。他既然对我好,为什么不向我表白呢?他是不是不好意思开口呢?”
分析
从以上的案例和中学生早恋的类型中,我们还可归纳出中学生早恋有以下特征:
1、朦胧性。中学生的早恋只是一种朦胧的对异性的眷恋和向往,在他们中间还没有产生深沉执着的情爱,也很少有自觉的一对一的,以建立家庭为目标的道德感。他们之间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感情,似乎是爱,似乎又不是爱。有的是把某个异性的好感当成了爱;有的是由于偶尔的好感,也有的是羡慕对方的知识和才能等等。
2、感染性。早恋往往具有“流行脖”的性质,有的班级谁也不谈恋爱,但在另一个班如果有几个在谈,很快就会像连锁反应一样,感染其他同学。甚至有些同学会为自己还没有恋爱而自卑。
3、单纯性。中学生的早恋是很单纯的,爱就是一切。不附加任何条件,往往说不出明确和充足的理由。因此,中学生的感情是幼稚和纯洁的。
危害:
早恋是一朵带刺的玫瑰,我们常常被它的芬芳所吸引,然而,一旦情不自禁地触摸,又常常被无情地刺伤。
1.影响学习和生活
有的中学生错误地认为:“只要两个人志同道合,谈恋爱不会影响学习”,或者认为:“相爱产生动力,促进两人学习”,这些都是极不客观的。实际上,早恋者往往以恋爱为中心,以对方为航向,感情为对方所牵制,学习没有不分心,成绩没有不下降的,许多早恋者两人交往虽然很隐蔽,之所以最终还是被家长、老师发现,主要的原因就是学习成绩下滑引起家长的注意,追问之下,道出实情。
2.早恋更容易使人受到伤害 青少年态度还不稳定,恋爱中容易产生矛盾,心理上不成熟、脆弱且耐受力差,容易在感情的波折中受到伤害。有的青少年因早恋受挫怀疑人生,怀疑是否有真正的爱情,给自己的感情生活投下阴影,影响成年后的婚姻生活。
3.早恋者容易出现性过失
青少年性意识萌发,对异性欲望强烈,容易激动,感情难以自控,行为容易冲动,容易凭一时兴致而不计行为后果,从而出现一些越轨行为,如未婚性行为、未婚先孕。这些行为一旦出现,会让当事者羞于见人,担惊受怕,即使当时不觉得怎样,但日后给她们造成的挫折感、自卑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对成年后感情生活的影响,往往也是难以弥补的。
4.“早恋”极难成功
由于早恋的盲目性和不成熟性使早恋者极少走向婚姻的殿堂。父母、学校的干预,两人感情的裂痕,升学、转学、工作等太多的因素都使早恋这个不健康的婴孩中途夭折。早恋是青春期或青春期之前的少男少女所产生的过早恋爱的现象,一般发生于20岁之前。这个时期,由于年令局限、涉世不深,缺乏必要的思考能力,而更多的是跟着感觉走。
早恋是青春期性萌动的结果,异性相吸本无可厚非,但是没有成熟的果子。中学生早恋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生理上说,他们正处于青春发育期,从心理或思想上来说都属于尚未成熟的成长期。中学生思想敏锐、求知欲强、记忆力好,正是增长知识、开发智力的黄金时期。早恋常会占去不少学习时间,使学生精力分散,影响学习和进步。早恋也常使学生的思想和情绪处于波动状态,给中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另外,早恋中的中学生,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对集体活动冷淡,与同学关系也逐渐疏远。
咨询要点
(1)了解产生早恋的原因。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处在青春期的少男少女们营养状况普遍良好,身体发育加快,性成熟的时间提前,性意识开始萌芽并躁动,使他们过早有性爱体验的强烈要求;由于青春期的来临,在心里上渴望独立自主,一旦摆脱家庭的束缚,则会促使他们在恋爱问题上跃跃欲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生活,使男女同学接触机会增多,而在交往过程中,不免互相爱慕,引起早恋;由于社会生活的开放性、丰富性、信息量的增大,同学们可以从各种渠道获得描写恋爱的信息,这些信息的诱惑力和感染力很大,引起他们的联想和模仿的愿望;理想道德教育特别是爱情教育的缺乏,造成不少同学不求上进,道德观念薄弱和恋爱问题上的无知。很多同学把异性之间的好感、友谊当作爱情来待,更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异性友谊无立足之地,异性同学之间接触多一些,就会被人哄成“恋爱”,当事人有时就被逼上梁山;学校领导和老师,在男女同学交往上设置种种限制,对突破限制的同学横加指责。结果,“禁果分外甜”,限制反而引起了一些同学的好奇,找机会尝试恋爱的滋味;考入中专的学生,认为毕业后分配到农村,难找到合适的对象,现在有合适的就会抓住;有的同学外貌漂亮,生性浪漫,认为青春的幸福就在于花前下的私语,为了追求这种幸福,会轻易地和别人恋爱,但也有的同学只是为了好玩和猎奇谈恋爱,后来弄假成真。
(2)斩断恋情。正像建立恋爱需要两厢情愿一样,结束早恋也应是双方同意,这样才能不留后患。主动提出结束早恋的一方要用坚定的意志,果断而恰当的方法,斩断恋情。你可以与对方在适当的地方,在理智的情况下作深入的谈话。谈话中,你要首先肯定对方在恋爱过程中对自己的爱护、帮助和关怀,然后告诉对方早恋的危害和学习的重要性,劝其把爱情之火熄灭,把爱的种子珍藏在心底,把精力用在自己的学业和个性的完善上。也可用书信的方式,因为书信比起面谈有较大的缓冲余地,措辞也能更冷静、得体。但不管用什么方式,都要防止引起对方的误会,以尽快使对方心悦诚服为目的。
(3)中断往来。从结束早恋的角度来说,男女同学间的友谊、好感都是正常的感情,只要把恋爱退回到好感或友谊,早恋也就结束了。但是,由于恋受所唤起的情感是强烈的,而中学生的理智和抑郁力相当有限,所以,要结束早恋,就人尽量避免两人单独在一起,暂时中止感情交流的一切渠道。经过感情的一段冻结过程,使理智对感情的控制成为习惯以后,再恢复正常交往,感情之树才不会故态复萌。
(4)转移情感。把时间和精力转移到紧张的学习和健康的课余爱好上去。多关心国家大事,多参加集体活动,多看一些文学名著、哲理性文章,多想想自己的进步,想想将来的事业,想想将来在复杂的社会里如何开拓和进取……这样,心胸和视野就会开阔,抱负就会远大,就会焕发出勃勃朝气,永远前进。
已经早恋的同学,应尽快地从早恋中解脱出来。要走出早恋的误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要人为地夸大这种爱。中学时期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兴趣的心理是正常的。但过分夸大这种感受,有意识地去刺激助长这方面的情感是不可取的。
2、把注意力集中到学习上去,多参加集体活动,充实自己的生活内容,迁移情感的注意力。
3、用坚强的意志克制自己情感的流露。对自己爱慕的同学,也像对其他同学一样,落落大方,一视同仁。时间一长,这种感情就会逐渐消失淡化。
第五篇:中学生上网案例及其分析
中学生上网案例及其分析
班主任工作论文高一B9赵飞
中学生上网问题,是现在班级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大问题。学生沉迷网吧,轻者影响学习,耽误前程;重者,伤害身心,影响价值观的形成。对于上网的学生,班主任应“疏、堵”结合,正确引导,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案例
情景一:利用教室多媒体上网。一天中午,我到班上去得非常早,从窗口看到,多媒体打开着,围了三个同学又说又笑,我悄悄从后门走了进去,发现多媒体放着音乐,王某正用QQ聊天,他们发现我后,有人马上关机,但未来得及,证据确凿,他们一时束手无策,站在那儿,静候发落。
王某在班里的表现:成绩很差,不太言语,迟到,不交作业,上课不专心,还在课堂上睡觉,学习没有热情,对周围的事物漠不关心,是一个问题集中的典型。对于他,和风细雨的教育不少,暴风骤雨的批评也有。
对这件事情的处理:这次,我改变了以往的方式,没有马上大发雷霆,先让自己平静了下来,然后把他们带到我的办公室,在那里,王某谈了自己上网的经过,以前在初中,经常上网玩游戏,成绩下滑,没少受家长和老师的批评,自己也深受其害,但由于自己最后一个月的努力,还是考进了重点高中,本学期初曾下决心学习,再也不去上
网,可是后来,成绩还是不怎么理想,感觉压力很大,于是星期天偶尔也去一下网吧。今天,来得特别早,反正老师也不会发现,手一痒,就打开了电脑,开始聊天,结果意外的被发现。说完之后惭愧得低下了头。
我和他谈了教室上网的危害。又一次温习了学校及班级的制度,学校为了保证局域网信息的安全,不许学生私自动用多媒体,违者,全校通报批评,扣除班级文明积分;班级规定:违者公开检讨,并通知家长来校协同教育,王某(惭愧,立正,低着头)。“假如你是班主任,你认为怎样处理这件事比较合适”(看他的态度)。“老师,我错啦,在教室上网,既影响学习,又影响班级声誉,在同学中也没面子,我自愿扫地一周,在班上公开作检讨,并向全班保证以后不再上网,同时监督不让其他同学上网,但是…”“说下去”(我语气坚决)“不叫家长行吗?”“有难处”“上次上网被家长发现挨了打,加上成绩不理想,不敢叫家长,我保证以后努力学习,把成绩赶上去,行吗?”(苦苦的哀求),鉴于他态度诚恳,我没有严格按照班规处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又给了其悔过自新的机会,用他的方法做了处理。果然,还真有点效果,后来迟到,上课睡觉等毛病他不但改了,还经常来的比较早,参与集体活动时,也主动了…,还受到了几次表扬。
情景二:一个月后,下午上自习,我发现两个学生缺席,其中一个是王某,同学说上厕所去了,我没在意,过了十分钟,还没进教室。我派学生去找,厕所﹑操场…找遍整个校园不见人影,最后在其中一名家长的协助下把他们从网吧找了回来。
处理:在办公室里,家长述说了家里的难处和全家人对他的希望,父母打工挣钱,日夜操劳,总盼望孩子能考上大学。家长的语气中流露出的失望和无奈,使他感动的哭了,产生了辍学打工挣钱的念头。接下来,我对他的学业和前途做了深刻的分析,讲了高中毕业生的去向,甚至就业情况,讲了纪律的重要性等等,最后他终于认识到了:在社会不管干什么事,都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对于他来说,目前,学习比打工挣钱更重要,他表示愿意接受班规的处罚,只要再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他一定不会让家长和老师失望。“任何改正都是进步”,我又一次给了他“同样的机会”。他擦干了眼泪,又一次进入了教室。
案例分析
无论在心理还是在现实中,多数中学生只是把网络当作休闲娱乐的工具,通过调查得知,中学生上网,玩网络游戏和通过QQ来聊天的占多数。
我认为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原因,可以说是外因。当今社会竞争非常激烈,人际关系非常紧张,网络可以让人们不必顾虑社会影响而为所欲为,上网聊天和玩游戏成为了人们放松的一种选择,而成人的生活方式也就影响了小孩。不同的是,往往成人比较有自控力,而孩子则常常是一发不可收拾。其次,社会对网吧的管理还存在问题。有的网吧业主为了其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公德,甚至置法律而不顾,他们不仅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甚至还设一些“陷阱”让未成年人进去,并且容留未成年人通宵达旦,为未成年人逃避家长、学校的教育提供藏身之所。二是个人心理的原因,可以说是内因,经常上网的同学,大部分都是学习成绩不是很理想的学生。他们很难在枯燥的学习生活中获得成就感,所以他们就从网上来谋求心理上的满足。由于自控能力差,冲动性强,一旦陷入网络游戏,明知会影响学业,但是却不能自拔。
解决方案
对于中学生上网问题,应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家庭方面:家长(特别是在校外寄宿生的家长)应主动消除代沟,尽量多与孩子沟通,多关心孩子的的生活和学习,最大限度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及时了解孩子的上网情况,并及时监督,有的放矢地对孩子进行教育。
学校方面:对于学生上网问题,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引导学生们正确地理解网络,充分地利用网络。
首先,做好上网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尤为重要。堵不如疏,可以利用微机课,让学生有序地学习网络知识,引导学生正确上网,发挥网络的有益面。
其次,要提高学生的选择能力和免疫力。班主任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要利用主题班会公开讨论上网的利与弊,让学生认识到迷恋网吧的危害。增强学生的免疫力和自觉抵制不健康信息的思想意识。
社会方面:需要建设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更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的管理与监督。
总之,要正确处理中学生上网问题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几个方面共同努力,更需要中学生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
点评
目前,中学生上网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有人戏称“网吧猛于虎”,其影响之大,毒害之深,可、想而知。因此,对迷恋网吧的学生进行教育,就非得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多管齐下不可。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对于迷恋网吧的学生的教育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