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什么叫预包装食品及其有关要求事项
什么叫预包装食品及其有关事项要求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称为预包装食品。●新增加内容: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
新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
新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哪些内容必须标注
《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的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
(1)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和营业执照一致。属集团子公司、分公司及委托加工、联营生产的,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3)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所标明的产品标准应当合法有效。
(4)检验合格证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可以是合格印、章、标签等)。
(5)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或失效日期应标注在显著位臵,规范清晰,符合对比色的要求;若食品需要特定的贮藏条件,必须注明。
(6)配料表必须真实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7)定量包装食品应标注净含量,固、液两种物质应标明固形物含量。(8)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应按规定加贴QS(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产品标准中有分等分级规定的,应注明质量(品质)等级。(10)辐射食品及使用相关配料的应在标识中注明。(11)相应产品标准对标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规定如实标注。●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2.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4.标示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方式: a)用于保质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
“保质期××个月犤××日(天),×年犦”。b)用于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饮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个月„××日(天),×年犦”。
5.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6.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7.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第二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
中国制定首个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
“高钙”“低糖”“脱脂”……不少食品包装上宣传字眼醒目但营养含量模糊。卫生部2日公布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将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让消费者买得清楚吃得健康。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其中,营养成分表是指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强制标示内容包括能量以及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4种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在营养成分表中应当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对能量和营养成分的高低、有无、增减等描述,通则都规定了具体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条件。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营养评价室主任杨月欣说,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病都与膳食密切相关。这个国家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食品企业正确标注营养信息,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对食品营养信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利于提高公众对食品营养的关注,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营养相关疾病的目的。对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业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是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在组织实施卫生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发布的。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科学分析我国居民的膳食结构、食品营养特性、人群消费特点和消费者现有营养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该标准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听取了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第三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推荐)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
2.3营养成分
食品中的营养素和除营养素以外的具有营养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营养成分的定义可参照GB/Z21922《食品营养成分基本术语》。
2.4核心营养素
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
2.5营养成分表
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含量和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的规范性表格。
2.6营养素参考值(NRV)
专用于食品营养标签,用于比较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参考值。
2.7营养声称
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质含量水平。营养声称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
2.7.1含量声称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
2.7.2比较声称
与消费者熟知的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以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或“减少”等。
2.8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2.9修约间隔
修约值的最小数值单位。
2.10食部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基本要求
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3.3营养成分表应以一个“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况除外),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
3.4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
3.5营养标签的格式见附录B,食品企业可根据食品的营养特性、包装面积的大小和形状等因素选择使用其中的一种格式。
3.6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4强制标示内容
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4.2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上述未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营养成分仅需标示含量。
5可选择标示内容
5.1除上述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C.3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3。当某营养成分同时符合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时,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声称方式,或仅使用含量声称。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同义语见表C.2和表C.4。
5.3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附录D中相应的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6营养成分的表达方式
6.1预包装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
6.2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示和可选择性标示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当不标示某一营养成分时,依序上移。
6.3当标示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允许强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营养成分时,其排列顺序应位于表1所列营养素之后。
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
6.4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如果在其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录A 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录B 食品营养标签的推荐格式
附录C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
附录D 食品标签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四篇:预包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1、质量管理负责人药房的质量管理制度草案,经经理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全
体员工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2、药房以“诚信、质优、安全”为宗旨,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质量第一、确保安全” 的质量方针。
3、各岗位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药房全体员工要根据各岗
位职责,确保药房质量方针的全面落实。
4、质量管理员每季度根据各岗位职责对药房质量方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
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5、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岗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并完成整改。
预包装品采购、贮存、销售、售后服务制度
一、采购制度
1、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预包装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预
包装食品。
2、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
时会同质量管理员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3、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4、质量管理员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比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5、购进预包装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
保存至超过预包装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严禁采购以下预包装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预包装食品。(2无
检验合格证明的预包装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预包装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二、贮存制度
1、所有上柜预包装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 的内容相符后,方准上柜。
2、保管员应根据预包装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预包装食品。需冷藏的预包装食品储存
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预包装食品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
守预包装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预包装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的应拒收。
4、应保持货架预包装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霉、防
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预包装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预包装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
立即在该预包装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
管员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正确介绍预包装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预包装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预包装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预包装食品, 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预包装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
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
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预包装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预包装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售后服务制度
1、药房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预包装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于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
上报总经理。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员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
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药
房负责人。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
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药房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药房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销售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
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必须取得食品卫生类芜湖市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
格证明:体检项目必须包括:痢疾、伤寒、活动性结核、肝炎、渗出性和化脓性皮肤病。
健康证或体检表有效期均为一年。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预包装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后才可重新上岗。
4、发现药房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
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
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预包装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五篇:食品采购协议(小卖部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采购合同
单位名称:
责任人:
食品系列: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预包装食品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方): 电话: 传真:
乙方(供货方):
经营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采购乙方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一事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4)、含有昆虫或其它异物的;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非法加入药物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13)、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4)、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5)、无许可证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初级农产品除外); 16)、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 17)、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辅材料。3.供货时效性: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甲方中午12:00前下单的,乙方须在当天配送到位;12:00以后下单的,乙方须于次日上午12:00前配送到位。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价格,但鉴于市场的多变性,乙方可以根据市场变动进行调整,但须事前书面报给甲方,甲方有权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是否调整价格。甲方不能接受乙方需要调整的价格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甲方有权通过其它渠道采购。
2.每月月底至次月5日前,乙方须主动寻求甲方相关人员核对本月供货所产生的货款,以确保无误。
3.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于货款产生月份后的最迟90天内以结清乙方货款。如需转账结算的,乙方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开户名、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并加盖公章后交给甲方。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提供虚假购物凭证等。
7)、乙方不得使用过期食品、即将过期食品(保质期已过三分之二)、“三无”食品在甲方客户范围内举行促销活动。
食品采购/配送合同
4)、有证据证明乙方向甲方采购或验收及相关人员行贿行为的,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货款,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5)、乙方供给甲方的货物出现短斤少两、以次充好,或造假采购单据、供货凭证情形的,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处罚乙方不高于货款总额的10%做为赔偿。
6)、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有效索证,造成甲方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所有的处罚金额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如被终止经营合同、被勒令停业整顿等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无任何异议。
7)、乙方供应给甲方的食品,出现多处生产日期或保质日期、或发现生产或保质期有涂改痕迹的预包装食品,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全部货款,并有权向乙方追索“批次货款总额10倍的”赔偿。